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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本文的既定格式:
莫斯特,E. 2012。IJsselmonde岛的水管理1000年至1953年:多中心治理、适应和石化。生态与社会 17(3): 12。
http://dx.doi.org/10.5751/ES-04956-170312
研究

IJsselmonde岛的水管理1000年至1953年:多中心治理、适应和石化

1代尔夫特理工大学

摘要

自适应管理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多中心治理。然而,尽管这个概念很受欢迎,但很少有关于多中心治理系统的详细案例研究。在本文中,我们的目标是在一定程度上填补这一空白。我们描述了荷兰鹿特丹附近的IJsselmonde岛上1000年至1953年间的水资源管理,然后用这个案例来反思多中心治理理论。尽管岛屿面积不大,但IJsselmonde的水资源管理由不下31个地方行政区和约65个圩田负责。此外,还作出了一些超地方的安排,如联合监管堤坝。根据这一理论,这样的多中心系统应该比更集中的管理系统有许多优势,确实有一些证据证明了这一点。然而,也有文献中没有提到的缺点:石化。IJsselmonde的水资源管理系统在适应不断变化的环境时往往反应缓慢,有时它只能解决过去的问题,而不能解决今天的问题。我们的结论是,多中心治理理论需要进一步发展,因为它现在把太多不同的系统放在多中心治理的标题下。 This calls for more longitudinal case studies on the development and effectiveness of individual polycentric governance systems within their changing context.
关键词:适应性管理;排水;洪水管理;荷兰IJsselmonde岛;僵化;多中心治理;水资源管理

介绍

适应和多中心治理

自适应管理的核心原则之一是多中心治理。这个术语是由Ostrom et al.在1961年提出的,指的是“许多决策中心的存在,它们在形式上相互独立”(Ostrom et al. 1961:831)。虽然最初是为了描述美国大都市地区的治理而引入的,但这个概念后来被用于分析公共池资源的管理,如渔业、地下水资源和灌溉系统(例如,Ostrom 1990, McGinnis 1999, Andersson and Ostrom 2008, Neef 2009)。大约在2000年,多中心治理的概念被适应性管理领域的学者所接受(例如,Olsson和Folke 2001, Pahl-Wostl 2002)。除其他外,它将促进实验和学习,减少脆弱性,并促进对不断变化的环境的适应(例如,Folke et al. 2005, Pahl-Wostl 2009)。

尽管这一概念很受欢迎,但对多中心治理系统的实证测试却很少(Lieberman 2011)。在本文中,我们旨在提供这样一个测试。我们讨论了荷兰鹿特丹附近的IJsselmonde岛(图1)在1000年至1953年间的水管理发展,然后将结果与多中心治理理论进行比较。然而,我们首先提出这个理论。两个附录简要介绍了18世纪后期的水管理系统1920年前后。

方法

在实践中,采用了定性归纳的方法。这篇论文一开始是一个历史案例研究,但与此同时,作者在具体案例之外寻找一个更普遍的兴趣点。多中心治理之所以如此,是因为IJsselmonde的水管理被证明是极其多中心的。随后,对多中心治理理论进行了少量的文献研究,并将案例与理论进行了比较。

在历史案例研究中,作者采用了文献研究、档案研究和查阅旧地图相结合的方法。文献研究涵盖了IJsselmonde上所有出版的关于水管理的专著,出版的原始资料,如旧宪章,以及关于荷兰水管理和治理历史的一般文献(例如,Schama 1977年,Kaijser 2002年,van der Ven 2004年)。档案研究主要集中在1800年前后。为此,研究人员查阅了鹿特丹市政档案馆和多德雷赫特地区档案馆保存的圩田档案。此外,还查阅了1900年左右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以便更好地了解历史情况(Schilder 2005)。此外,还查阅了16世纪至19世纪的地图;这些文件可以在海牙国家档案馆和多德雷赫特地区档案馆的网站上在线查看http://www.gahetna.nl/collectie/afbeeldingen/kaartencollectie而且http://beeldbank.erfgoedcentrumdiep.nl

关于地名的注释

在整篇论文中,“荷兰”和“尼德兰”的地理名称被大量使用。为了防止混淆,重要的是要注意这两者不是同义词。荷兰是现在这个国家的名字。荷兰是该国西部地区的名称,自1840年以来,该地区由两个省组成,即北荷兰和南荷兰。

“IJsselmonde”这个名字最初只是指IJsselmonde村和West-IJsselmonde和East-IJsselmonde的地方管辖。在18世纪,这个名字被用于岛屿的中部,位于西部的前海上分支“Koedood”和东南部的Zwijndrechtse区之间,这两个管辖区位于那里(图1,van Ollefen 1793)。直到19世纪,IJsselmonde这个名字才开始被用于整个岛屿。在本文中,“IJsselmonde”是现代意义上的,指的是整个岛屿。

多中心治理

形式和形状

最初由Ostrom等人(1961)定义的多中心治理涵盖了非常不同的治理系统。分析这种多样性的一个很好的起点是Hooghe和Marks(2003)对I型治理和II型治理的区分。第一类治理是传统的分权国家,在有限的政府级别上拥有多用途管辖权,例如国家、省和地方。这些管辖权原则上在各自的级别上是相互排斥的,并且在更高级别的管辖范围内完美嵌套。它们的边界通常与社区身份相对应,问责制采取直接选举的形式,至少在西方世界是这样。

类型II治理是大多数作者在谈论多中心治理时想到的治理类型(参见Ostrom et al. 1961)。类型II治理的特点是许多特定于任务的管辖权,旨在解决这些问题规模上有限的相关问题集。它们的数量原则上是无限的,而且它们在地理和功能上经常重叠。

第二类司法管辖区的例子包括俱乐部、机构和政治形成管辖区(Skelcher 2005)。俱乐部是具有共同目标的个人、团体或成员组织的自愿协会。这可以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也可以是公共资源的管理。机构是政府创造的,通过将服务提供从密切的政治监督中分离出来,放松公共部门的规定,来提高效率和效率。政治形成管辖区的创建是为了让公众通过积极参与参与政策,从而形成地方或利益共同体。选举进程为它们提供了一种机制,使它们能够问责,并在第一类司法管辖区之外建立合法的集体政治选择的新中心。

在实践中,第一类司法管辖区和第二类司法管辖区可相互补充。例如,有些任务可能分配给专门机构,而大多数任务则由传统司法管辖区执行。此外,传统的司法管辖区可能决定成立一个政府间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俱乐部。

多中心系统如何运作,关键取决于不同辖区之间的关系。它们可以彼此独立运作,但也可以相互竞争,缔结协议,非正式合作,或使用不同的冲突解决机制,如法院诉讼和向更高的行政当局上诉。在某种程度上,它们以连贯的方式发挥作用,并表现出一致和可预测的相互作用行为模式,它们可以说真正构成了一个“系统”(Ostrom et al. 1961:831)。

潜在影响

关于多中心治理的文献提到了许多潜在的好处和缺点。首先,多中心治理将促进管理规模与要管理的问题规模之间更好的“匹配”。与此相关的是,地方条件和需要可以比更加集中的系统更容易得到考虑。然而,如果过度去中心化,一些问题可能会在过低的水平上进行管理,并可能发生负面的地理外部性或“溢出效应”(例如,Ostrom et al. 1961, Newig and Fritsch 2009)。由于问题的规模可能有很大差异,有些问题涉及多个层面,因此必须同时在多个层面作出安排。因此,需要多级治理(例如,Berkes 2006, Cash等人2006,Blomquist 2009, Brondizio等人2009,Termeer等人2010)。

其次,多中心治理将意味着更少的官僚主义和更多的地方参与和地方控制的可能性。这将导致更少的腐败和更低的成本(例如,Ostrom et al. 1993)。然而,问责制和透明度可能存在问题,特别是在第二类司法管辖区(Hooghe和Marks 2003年,Skelcher 2005年)。此外,地方司法管辖区不一定有效和民主地运作。他们可能被特定的利益集团所俘获,腐败可能很普遍。此外,他们可能很难雇用专业人员,规模经济可能会丧失(例如,Andersson和Ostrom 2008, Lieberman 2011)。

第三,多中心治理有利于实验和学习。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可以尝试不同的方法,互相学习经验。通讯线路通常更短,更容易使用当地知识。然而,由于聘请专家的困难,使用科学知识可能更加困难(例如,Hooghe和Marks 2003, Blomquist 2009)。

第四,II型系统通常存在大量重叠和冗余。这使得整个系统不那么脆弱,因为如果一个中心出现故障,其他中心可能会接管它们的功能。这反过来又降低了实验的风险,促进了学习和适应。然而,重叠和冗余也会导致法律不确定性、地盘争夺、搭便车或双重工作(例如,Andersson和Ostrom 2008, Blomquist 2009, Lieberman 2011)。

最后,通过良好的合作和有效的冲突解决机制,可以补救或防止上面提到的一些潜在缺陷。例如,共享资源的小城市可以协调政策,以防止溢出效应,并共同聘请专家,否则对个别城市来说太昂贵了。但是合作和冲突解决机制并不总是有效的,交易成本可能非常高(Hooghe和Marks 2003, Huitema等人2009,m.d. McGinnis未出版的手稿).

Ijsselmonde及其治理

岛屿的发展

IJsselmonde是一个低洼的岛屿,位于莱茵河和默兹河三角洲,面积约16000公顷(图1);它离鹿特丹很近,而且部分在鹿特丹。虽然目前高度城市化,但它最初是一个人口稀少的沼泽和泥炭沼泽地区。

该岛的开发始于公元1000年左右,当时进行了第一次排水工程(Henderikx 2001)。排水工程为农业创造了最佳条件,但也引发了土地沉降、土地损失和最终土地复垦的循环。由于泥炭土壤的收缩和氧化,土地沉降,农业条件逐渐恶化。与此同时,水资源管理的费用也增加了。当妥善维护堤坝和水闸并在洪水后修复它们在经济上不再可行时,土地就被淹没了。然而,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河流和海洋开始在被淹没的土地上沉积新的淤泥和粘土层,经过或短或长的时间,土地可以被开垦,变成肥沃的圩田(van Dam 2003, cf. Leenders 2004)。这包括建造堤坝来保护该地区免受洪水侵袭,以及一个排水系统来排出多余的雨水。

土地流失和土地开垦发生在不同的时期。在岛的西部,1164年发生了重大的土地损失,1180年之后不久开始填海(Hoek 1973)。IJsselmonde东南部在1321年被洪水淹没,1336年完成填海(Jorissen 1955年,Duinker 1965年)。在中部地区,1288年引入了对堤坝的超地方监督,这可能延缓了土地的损失;然而,主要的土地损失发生在1370年代(van Dam 2003)。开垦大约开始于1400年,并一直持续到19世纪。

封建统治

沼泽和泥炭沼泽的排水最初需要得到君主的同意,即德意志国王,他拥有对所有荒野的所有权利。大约在公元1000年,荷兰伯爵、乌得勒支主教和其他封建领主开始代替国王行使这些权利。当时,IJsselmonde被这些领主争夺,但荷兰伯爵获胜,从1200年左右开始,IJsselmonde成为荷兰无可争议的一部分(Henderikx 2001)。

IJsselmonde的西部是Putten领地的一部分。虽然普滕勋爵是荷兰伯爵的附属国,但普滕领地遵循自己的法律,不必向伯爵纳税。1467年,荷兰伯爵自己成为普滕勋爵,但直到1795年,普滕仍然是一个独立的地区权利(Dekker and Kort 2004)。

在地方层面,荷兰伯爵或普特滕勋爵由地方长官代表,他负责维持秩序并主持地方议会。地方议会由2至7名议员组成,他们代表当地居民,但由当地长官任命。这些委员会本质上是法院,也可以发布章程。刑事案件最初是由伯爵或普滕勋爵本人与他们的附庸一起处理的。从13世纪起,案件由这些领主的地方官员、南荷兰地区的法警和普特滕的典狱长以及封臣一起处理。此外,这些机构可以处以比地方议会更高的罚款,并充当上诉法院(van der rees - scholtens和Spijkerman, 1990年)。

在IJsselmonde的大多数地方司法管辖区,荷兰伯爵已经将任命总督和其他地方官员的权利——“地方司法权”——转让给了他的一个封臣。封臣就变成了当地的领主(或夫人)。普特滕的领主通常将这一权利归自己所有,但在1721年至1742年间,荷兰所有尚未归私人所有的地方司法权都卖给了出价最高的人。

洪水过后,当地的领主享有特殊权利。如果土地所有者不愿意修堤,地方领主可以收回土地的所有权利。如果没有当地领主,或者当地领主不愿意进行修复,荷兰伯爵或普特滕领主可以收回这些权利,并将这些权利转让或出售给其他人。(详情见Beekman 1905-1907卷1:29-31)。

革命性的改变

在16世纪晚期,1795年到1848年之间,治理体系发生了重大变化。在16世纪晚期,荷兰的居民反抗继承了荷兰郡的西班牙国王。荷兰和其他六个省组成了一个松散的联邦,称为“联合七省”。在荷兰国内,各省代表——城市代表和少数贵族成员——开始行使以前由伯爵行使的权力。

1795年到1848年之间的变化更大。1780年左右,受过良好教育的中产阶级开始要求在政府中有更大的影响力,当时政府被奥兰治亲王和少数几个贵族家庭垄断,1795年1月17日,巴达维亚革命在法国军队的支持下宣布。荷兰成为一个单一国家,所有封建权利都被废除,包括地方领主的权利(例如,Schama 1977)。到1811年,荷兰已经成为法国的一部分,自治市和独立法院被引入(de Blécourt 1912)。当荷兰在1813年重新获得独立时,地方领主的权利被暂时恢复,但在1848年,荷兰获得了一部自由宪法,所有封建权利被永久废除。

1848年宪法引入的治理体系在本质上沿用至今:议会民主制,三级政府——国家政府、省级政府和地方政府。较低级别的地方有一定的自主权,但它们也有义务执行较高级别的政策,而且它们的大部分资金来自国家政府。

本地水资源管理

在1795年之前

IJsselmonde的地方司法管辖区的任务包括水管理。他们管理和监督当地基础设施的维护,如堤坝、排水渠和水闸。这方面的关键手段是由长官和地方议员进行定期检查。年初,他们会宣布一项章程,描述不同的基础设施工程应该处于的状态,在这一年的晚些时候,他们会检查两到三次。如果工程处于不正确的状态,经顾问同意,管理人员可以将工程承包给其他人,并从有过错的人那里收回双倍的费用(van Oudenhoven 1654:496, 512;Henderikx 2001;van Alkemade和van der Schelling,日期未知b: 26-33)。

基础设施的维护是土地使用者,主要是佃农的责任。最初,堤防的大片土地被分配给单独的地块,但逐渐地,维护工作被承包出去,并引入了每公顷圩田费来为其提供资金。在一些圩区,这种变化早在1462年就发生了(van Alkemade和van der Schelling,日期未知a: fol)。6),但在其他国家,个人维持的规则直到1862年(Jorissen 1955)。在较新的圩田(例如,1483年的宾嫩圩田),共同维护从一开始就是规则(van Oudenhoven 1654:277-279)。共同维护也是更复杂的基础设施的规则,例如15世纪晚期在IJsselmonde引入的圩田磨坊(Wouda 2009)。例外费用,如更换水闸,由土地所有者而不是土地使用者支付(van Alkemade和van der Schelling,日期不详b: 105-106, Hordijk 1983)。

在填海造地过程中,通常不遵守管辖边界是不经济的。因此,许多圩田位于一个以上的司法管辖区,许多地方司法管辖区包含一个以上的圩田。在这些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和所有人必须为他们自己的圩田工程支付费用,但管制和监督仍在地方管辖范围内。如果一个圩田位于多个管辖区,则该圩田工程将由一个由所有管辖区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进行检查,但该委员会将由具体圩田工程所在地方管辖区(如上述宾嫩圩田)的行政长官主持。

这一制度的结果是,两种类型的地方水管理实体同时存在:地方司法管辖区和个别圩区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的社区。在18世纪晚期,岛上至少有31个地方管辖区和65个圩田(附录1)。更复杂的是,在一些地方管辖区有独立的堤防管理员(“dijkgraven”)和公共工程顾问,要么负责当地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圩田,要么负责单个圩田。在一个管辖区(Charlois)甚至有两个不同的堤堤,一个用于堤坝,一个用于内部排水工程和道路。

1795年之后

1795年至1848年期间的社会和政治变革对当地的水资源管理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795年3月6日,“荷兰人民的临时代表”决定暂时保留不同的地方水管理组织,但在10月7日,他们决定可以替换个别董事会成员,从那时起,董事会成员应由那些必须支付圩区费用或维护水管理基础设施的人选举(Röell 1866)。随后,一些圩田的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决定选举他们自己的圩田委员会(例如,在巴伦德雷赫特和查卢瓦)。这些圩区委员会随后接管了当地政府的水资源管理任务。

当1811年引入市政当局时,旧的地方管辖权作为水管理组织继续存在,至少在他们的任务没有完全被圩子接管的情况下(de Blécourt 1912)。1813年,地方领主的权利恢复了,但并不是完全恢复:在有海防的圩区,堤长和顾问由国王任命,地方领主只能提名一名候选人。1848年,他们甚至丧失了这项权利。

1814年的宪法赋予各省改变不同水管理组织章程的权利。最初,各省是否也可以合并这些组织并不清楚(Thorbecke 1843, Korf 1977),但1848年和1887年的宪法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尽管IJsselmonde所在的南荷兰省在这一领域很有竞争力,但它一直非常不愿意进行重组。然而,在1856年,该省制定了一项普遍的圩田条例。该章程有效地废除了旧的管辖权,并将当地的水资源管理委托给圩田委员会,在该省的监督下。委员会成员将由圩区的土地所有者选举产生。例如,拥有自己土地的农民和缺席的土地所有者——他们也按照自己的土地持有比例为圩田委员会提供资金。最初,每公顷土地的所有权意味着一票,最多占圩区所有选票的25%,但在1917年引入了一个更递减的规模,赋予小土地所有者更大的影响力。

在19世纪,圩田通常被视为具有共同利益的土地联合体,由土地所有者代表,因此与市、省和州有很大不同(Plemp van Duiveland 1893)。这有两个后果。首先,在1795年以前,一些圩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选举他们的司库,但根据新的圩田章程,他们失去了所有投票权。这与当时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以及它赋予私有财产的角色非常契合。其次,未成年人和已婚妇女不能投票选举市和省议会,也不能投票选举议会,但如果她们拥有土地,则对圩区委员会有投票权。但是,她们的投票权必须由男性监护人行使,如丈夫或父亲。从1913年起,如果他们达到法定年龄但没有结婚,或者通过婚姻协议保留了管理自己财产的权利,他们就可以亲自投票。最后一个变化提供了另一个例子,说明广泛的社会和政治变化如何反映在水管理上。

集中防洪

在1795年之前

虽然IJsselmonde的大部分水管理是在当地组织的,但在某些地方引入了超地方的堤坝管理。1288年,荷兰的Floris五世伯爵宣布,如果riederward(即IJsselmonde的中心部分)的堤坝决堤,将由整个riederward进行修复,而不考虑堤坝所在的地方管辖范围,只要堤坝经过检查并发现状态良好。这引入了riederward的地方司法管辖区之间的风险分担,以及区域堤坝检查(Henderikx 2001:196)。区域堤防检查最初是由不同地方司法管辖区的代表在伯爵法警的指导下进行的,但后来任命了一个单独的堤防法警(van Dam 2003:31, van Oudenhoven 1654:473)。当riederward在1370年代被洪水淹没时,区域堤坝检查消失了,当riederward从1400年开始被回收时,它没有恢复。唯一的、局部的例外是根据1446年5月21日这两个管辖区之间的协议(van Oudenhoven 1654: 265 - 270),对Ridderkerk和Oost-IJsselmonde的堤坝进行了联合检查。

关于被淹死的Zwijndrechtse Waard,伯爵在1332年宣布,任何参与开垦工程的人,只要获得其一十六分之一或更多的土地,就可以成为当地的领主。所有的地方领主会共同任命一名堤坝法警,他将与他的顾问一起检查堤坝。这个系统一直持续到19世纪(van Oudenhoven 1654:240-241, Jorissen 1955)。

在IJsselmonde的西部,提到了1379年的一个堤坝reeve (van der Gouw 1980,卷1:28)。在后来的几个世纪里,Poortugaal水委员会的公共土地覆盖了三个地方司法管辖区,但并不是全部。在水委员会成立后,在旧土地前建立的新圩田不属于水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见附录1)。因此,水委员会没有检查新圩田的堤坝,即使这些堤坝也保护了旧圩田。

1810年《戴克法案

1810年1月31日,一项创新的堤防法案通过。根据主管部长的说法,《堤坝法》的目的是在不太改变成本分配的情况下改善堤坝维护,并减少对国家补贴的需求(Maas 1963:33-35)。荷兰的不同圩田被合并成17个堤防环区,其中一个是IJsselmonde,每个堤防环区都有一个小委员会。该委员会将每年检查堤坝两次,并可以对负责堤坝管理的不同圩田下达有约束力的命令。如果某一特定圩田的成本超过某一上限,首先必须对该圩田内的所有土地征收特别圩田费,包括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豁免的土地。如果这一收费还不够,则必须对环堤地区的所有土地征收环堤费,最高可达土地租金总额的三分之一(包括普通和特别圩田费)。如果这仍然不能带来足够的收益,可以给予国家补贴。

IJsselmonde的戒指委员会非常活跃。1811年6月6日,政府下令提高几条堤坝,特别是在岛的西部。为筹措工程资金,必须收取围堤费。这在Zwijndrechtse Waard地区并不受欢迎,那里的堤坝在1808年就已经建好了,不需要新的工程。在IJsselmonde西部地区,指环委员会的活动也不受欢迎。据Hendrik Johsz说。维尔马特,当地农民,整件事
这是我们国家发生过的最不自然的事情。多德雷赫特市派出了一个环形委员会,命令农民们无论是否有必要都要加高堤坝。这些绅士不需要支付一分钱,因为他们没有一平方英寸的土地。但是没有人反对他们。
(本文作者译自Vermaat and Vermaat 1997:36;cf。bechouwing van de dijkbesturen……1839)
由于财政原因和困难的经济形势,1812年取消了几座堤坝的抬高工程,1814年,所有环形委员会停止运作。

权力下放和重新集中

1851年,人们又开始尝试集中管理堤坝。为了回应Nieuw-Reijerwaard圩区的省法规草案,该圩区的一些土地所有者致信省行政部门,询问是否建立区域堤坝管理会更好。省行政长官就这个问题咨询了岛上的圩田委员会,而不是土地所有者,但所有人都反对,因为他们认为这一计划侵犯了他们的权利,威胁到他们的独立。1860年,该省又试了一次,但结果还是一样。Inventaris van het chief van het Waterschap De Oude……日期未知)。

在1894年12月23日的风暴潮之后,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中央集权。岛上西部两个圩田的堤防已被破坏,仅由这两个圩田承担修复费用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受这些堤防保护的其他圩田也应作出贡献。随后,建立了两个新的水利委员会,专门负责防洪:一个是IJsselmonde西部堤坝的水利委员会,另一个是Rhoon前面的新旧堤坝的水利委员会。

在1928年Zuidpolder洪水泛滥之后,该省利用这个机会建议成立一个水利委员会来管理IJsselmonde的所有堤坝。罗昂市的水委员会反对这样做。由于鹿特丹港口的扩张,他们失去了很多领土,因此建议与邻近的IJsselmonde水务局的西部堤岸合并。岛上其余部分的堤防管理可以由两个水管局来完成。根据Rhoon水务委员会的说法,为岛上所有的堤坝设立一个水务委员会将会更加昂贵,因为必须雇用更多和更高资格的官员。Inventaris van het chief van het Waterschap De Oude……日期未知)。

只有在人们记忆中荷兰最大的洪水,即1953年2月1日的洪水灾难之后,才为所有的堤坝建立了一个水板。1955年1月1日,IJsselmonde环堤水委员会成立,但并不是没有经过很多讨论。1973年,这个水场与IJsselmonde上的不同圩田合并,并更名为IJsselmonde水场。2005年1月1日,这个水委员会又与三个相邻的水委员会和一个水净化委员会合并,组成荷兰三角洲水委员会。

改善排水系统

排水问题

虽然防洪是引发集中化的主要问题,但排水管理也出现了一些升级。如果在直接流入江中的旧圩田前新建了一个新的圩田,这两个圩田必须就通过新圩田的新排水渠和新堤防的水闸的建设和维护达成一致。由此产生的排列可能变得非常复杂(例如,Teixeira de Mattos 1920:286-290)。

就古都而言,该渠务安排涉及约2300公顷的土地。Koedood是在1370年代riederward溺水后形成的海上臂。当Koedood在1580年被关闭时,必须找到一个解决方案,让8个圩田流向Koedood。解决方案包括建造一条新的排水渠和两个新的水闸。Koedood和相关工程由八个圩区代表组成的委员会根据合同管理。

1842年,8个圩田之一的Binnenland van barendrecht沿着Koedood提高了堤岸,允许它在Koedood达到约定的最高水位后很长时间内将污水排放到Koedood。这给其他圩田带来了问题。然而,在现有的合同中,没有任何条款要求Binnenland圩田遵守最高水位。直到1870年,人们才找到了解决办法,当时必须达成一项新的协议,建造一个蒸汽抽水站,为所有八个圩田提供服务。九年后的1879年,管理科伊杜德的委员会变成了一个正规的水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有约束力的规定(Inventaris van het chief van Waterschap De Koedood日期不详)。

风车和抽水站

单个圩田经常合作建立一个风电场或蒸汽泵站。对于较小的圩田来说,拥有自己的风电场通常是不经济的,尤其是没有自己的抽水站。

合作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有关的圩田之间订立合同、设立一个新的水委员会专门运作抽水站,或合并有关的圩田(附录1和2)。每种形式都有其优点和缺点。合同可以在不涉及任何更高权力的情况下签订,但由此产生的安排缺乏任何公共权力,任何变化都需要艰苦的谈判。新的水板可能会导致旧圩田的能力问题,并可能使管理复杂化(Hordijk 1983)。合并圩田可能是有问题的,因为不同的圩田的财务状况,因此圩田收费往往相差很大。例如,一些圩田有相对大量的堤坝需要维护,而另一些则拥有大量可创收的房地产(见Wouda 2004)。

对于不同的财政状况,一个解决办法是对共同工程和不同的圩田分别记帐,并对圩田收费进行区分。然而,合并也可能存在其他障碍,比如对独立性的依恋和个人考虑。显然,当两个圩田合并时,两个主席中的一个就变得多余了。这可能是1941年齐德维吉反对与宾南兰·范·巴伦德雷赫特圩田合并的原因。七年后,这两个圩田有了相同的主席,反对意见消失了(Hordijk 1983)。

讨论

形状和形式

1953年以前IJsselmonde的水管理为多中心治理系统提供了一个例子。首先,这个例子表明,多中心机构甚至比Hooghe和Marks(2003)和Skelcher(2005)提出的类型学更加多样化。IJsselmonde上不同的圩区委员会可以算作政体形成机构的例子,除了这些委员会的建立不是为了创建政体,而是为了组织一个现有的利益共同体。此外,不同的圩区委员会经常相互合作,但不只是以自愿协会或“俱乐部”的形式。事实上,他们可以使用一系列的制度形式,从非正式合作到合同、俱乐部,甚至部分或完全合并。而且合作并不总是完全自愿的:省政府拥有重组圩田的合法权力,即使它不愿意使用这种权力。

对于本文所讨论的第一类司法管辖,即国际司法管辖。有趣的是,它们并不总是与公共身份相一致。有些只有几个农场,还有一些在河流改道后被一分为二,边界没有任何调整(例如,Alblasserdam)。

影响

IJsselmonde上的水管理提供了多中心治理潜在优势的几个例子。多中心治理系统使管理规模与有关管理问题的规模相匹配成为可能,如有必要,可以通过建立一个新的组织来实现。此外,它使当地受益者有可能参与决策和筹资,从而降低成本和限制浪费项目的风险。也有一些间接证据表明,多中心治理不如集中治理那么官僚:1800年左右,特别是在法国占领下,引入了更多的中央集权,文书工作的数量急剧增加(参见Blécourt 1912)。

更多实验和学习的直接证据是有限的,但我们可以指出1904年的一个实验性泵站(Ten Horn-van Nispen 2003)。此外,对荷兰大陆三个圩田的圩田技术的详细研究表明,圩田有时确实尝试新技术,而且这些新技术的知识确实在传播(Zeischka 2007)。

水管理制度的主要缺点是区域问题,特别是堤防管理,并不总是在区域一级处理。因此,管理并不总是涉及所有受益者。这可能导致投资不足和不必要的洪水。

其次,直到19世纪中期,水资源管理都不能真正被称为民主,因为大多数官员都是任命的,而不是选举产生的。当时的大多数荷兰水管理组织也是如此(例如,Dolk 1939年,Fockema Andreae 1952年,van der Ham and Jacobs 2004年,van Tielhof and van Dam 2006年)。因此,将荷兰水务委员会称为荷兰“最古老的民主机构”是不正确的(例如,Lazaroms和Poos 2004年,Dicke和Albrow 2005年,van Stokkom等人2005年,Huisman 2007年)。

适应和石化

多中心治理通常被认为有助于适应不断变化的条件和新的见解(例如,Folke和Hahn 2005, Pahl-Wostl 2009)。然而,关于多中心治理系统本身的适应性问题的文章相对较少。

如果我们看看IJsselmonde,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变化,但这是在将近一千年的时间里发生的。事实上,改变往往是缓慢而困难的。有时,水管理系统甚至变得“僵化”:在一套条件下为面对当时的挑战而作出的安排,有时在条件发生变化后仍会持续很长时间。也许最明显的石化例子是普尔图加尔水板的公共土地。当水资源委员会成立时,它确保了管理规模与相关问题规模之间的良好匹配——区域性洪水问题在区域一级得到处理——但随着新的圩田在旧圩田前面产生,这些圩田不属于水资源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这种匹配就消失了。

有几个因素可以解释为什么改变常常如此困难。首先,我们可以提到既得利益。引入区域堤防管理经常遭到那些土地在目前情况下不需要用于堤防管理的人的反对,这些人经常争辩说,他们因此花了更多的钱买了土地(Beschouwing van de dijkbesturen……1839)。在单个圩田内,引入共同堤坝维护而不是单独维护有时会导致类似的利益冲突(van Alkemade和van der Schelling,日期未知a:附录。6)。

其次,通常缺乏能够并愿意领导变革过程的更高权威(cf. Olsson et al. 2006, Meijerink and Huitema 2009)。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可以代表当事人作出决定。此外,利用他们的正式权力,他们可以为协议提供额外的力量,改善控制和执行,并建立新的特殊目的组织来执行协议(参见Ostrom 1990年讨论的南加州地下水管理案例)。尤其是在十七世纪在18世纪,IJsselmonde缺少有能力和有意愿的更高权威。在这一时期,地方权利受到重视,水治理缺乏创新。19世纪,南荷兰省获得了重组当地水资源管理所需的所有法律权力。该省支持想要合并或建立一个新的水局的圩田,但与其他一些省份不同,南荷兰不愿意实施重大重组(Fockema Andreae 1952, Moorman van Kappen et al. 1977)。如果没有进一步的研究,我们无法判断这是出于对地方自治的尊重和获得的“权利”,还是因为既得利益的影响,还是因为其他原因。

第三,变化是非常复杂的。特别是像IJsselmonde上的II型多中心系统可能非常复杂。从外部改变这样的系统可能会产生许多不可预见的后果。关于当前的安排需要大量的信息,但通常掌握所有这些信息的人都是那些亲自参与的人,他们可能在当前的情况下拥有既得利益。

第四,应该提到几个“软”因素,如个人声望和对旧制度的情感依恋。这些因素可以解释为什么在1851年和1860年,即使是那些有很多堤坝需要维护并在经济上受益的圩区也反对引入区域堤坝管理。此外,软因素可能解释了为什么许多圩田的合并最初遭到反对,如上面讨论的Ziedewij和Binnenland van Barendrecht圩田的合并。

如果我们现在把注意力转向可能解释变化的因素,有三个因素突出:经济补偿,广泛的社会和政治变革,以及洪水灾害。许多涉及改变管理安排的协议还涉及对那些可能遭受损失的人进行补偿,例如以降低圩田收费的关税的形式。但这些安排的总体形态显然带有社会和政府结构的印记,并随着结构的变化而变化。仅举一个例子:引入妇女在圩区委员会的投票权与水管理无关,而是与当时发生的更广泛的社会和政治发展有关。此外,洪水灾害后往往会有较大的变化(cf. Mostert 2009)。对此最可能的解释是,灾难增加了改革的紧迫性,并可能有助于克服变革的阻力。

我们不能仅仅根据一个案例研究就得出结论,多中心系统的适应性不如更集中的系统。然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适应性可能是有问题的。此外,解释变革困难的四个因素中有两个可能在多中心系统中特别突出:缺乏一个既有能力又愿意带头的更高权威,以及变革的复杂性。

结论与展望


虽然有证据表明多中心治理可以产生积极的影响,但现在规范地使用多中心来评估现有的治理系统或设计新的治理系统还为时过早。主要原因不是多中心也可能有负面影响,例如石化,尽管这些不应被忽视。主要原因是多中心治理理论还不够发达。所有的治理系统在某种程度上都是多中心的,但决策中心的数量和类型及其相互关系可能有很大差异。因此,关于一种类型的多中心治理的结论不一定适用于其他类型的多中心治理。

尽管有这样的限制,多中心治理的概念可能被证明是未来研究的资产。多中心治理涵盖或涉及许多经常单独讨论的主题和理论,但实际上这些主题和理论是相关的,甚至是重叠的。其中包括适应性管理、去中心化、规模、制度适应和相互作用、社会学习、网络管理和协作理论(Gray 1989, Klijn和Koppenjan 2000, Bouwen和Taillieu 2004, Huxham和Vangen 2005, Klijn和Koppenjan 2006, Mostert等人2007,Muro 2008, Young 2008)。由于其广泛性,多中心治理的概念可以用作局部和狭隘分析的解药。

话虽如此,对单个多中心治理系统进行更深入的案例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它们不仅应该研究系统本身以及它们在任何给定时间点上是如何工作的,而且还应该研究它们在什么条件下工作(cf. Edwards和Steins 1999),以及它们是否以及如何适应不断变化的条件。在每个新的案例研究中,可以对之前提出的想法进行测试,然后对其进行修改或补充。这样,就可以建立一个更加差异化的多中心治理实证理论。当然,现实总是比任何理论都更加多变和复杂,但一个好的理论可以为我们提供分析、理解和管理这种复杂性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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