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和社会 生态和社会
以下是引用本文的既定格式:
鲁尔,j.b., 2012。Panarchy和法律。生态和社会 17(3): 31。
http://dx.doi.org/10.5751/ES-05109-170331
研究,是特别节目的一部分法律与社会-生态恢复力

Panarchy and Law

1范德比尔特大学法学院

摘要

Panarchy theory侧重于改进自然和社会系统的变化理论,以改进政策响应的设计。它的中心论点是,成功地与复杂的自适应自然和社会系统的动态力量合作,需要一个主动的自适应管理制度,避免寻求稳定的优化方法。这是一种资源管理的新方法,但如果不能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得到认可和实施,那么关于如何在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中做事的新理论,尤其是一种挑战根深蒂固的做事方式和与之相关的利益的新理论,不可能在实践中获得支持。在某种程度上,必须跨越那座桥,否则将panarchy theory付诸panarchy practice的事业就会停滞。因此,任何通过法律来运作泛主体理论的努力都与法律提供社会稳定的使命以及法律本身作为一个复杂的适应性系统的性质相抵触。换句话说,将panarchy理论应用于实践,需要对复杂的适应性法律系统进行适应性管理,从而对其他复杂的适应性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进行适应性管理,所有这些都以某种程度上维持社会秩序的方式进行。Panarchy的理论家们还没有为此制定一个议程。现在是律师加入这个团队的时候了。
关键词:适应性管理;环境法;panarchy理论

介绍

Panarchy:理解人类和自然系统的转变,编辑兰斯·冈德森和c·s·霍林(2002)收集了关于自然和社会系统动力学的一个详尽但最终令人信服的理论的迷人讨论。这本书的中心目标是“发展一个综合的理论来帮助我们理解全球正在发生的变化……特别是在适应性系统中正在发生的变化”(Holling et al. 2002:5)。他们认为,任何这样的理论,“必然会超越规模和学科的界限……[并]能够组织我们对经济、生态和制度系统的理解”(Holling et al. 2002:5)。他们以长笛手和希腊自然之神潘的名字为他们的理论命名为“panarchy”,将其定位为“与这个词相对立的词”层次结构并捕捉其“跨尺度、跨学科和动态的本质”(Holling等人2002:21,5)。

的贡献Panarchy,然而,它所提供的远不止是系统组织和进化的抽象理论。的中心论点Panarchy对环境质量下降和人类活动规模增长的政策反应常常是“有缺陷的,因为它们背后的变化理论是不充分的”,因此,“最终的病理……传统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是创造适应性较差的生态系统、更僵化的制度和更深层的社会依赖”(Gunderson和Holling 2002: xxi-xxii)。因此,完善自然和社会系统的变化理论,以改进政策反应的设计,是本书的动力之一。Panarchy提出了新的变化理论,该书的作者据此认为“预防性政策”和“适应性管理”是必要的和至关重要的政策结构(Gunderson等人2002,Holling等人2002,Janssen 2002, Walker和Abel 2002, Westley等人2002)。

这个尺寸Panarchy提出了一个十年后仍未解决的问题:是否真的有可能将panarchy理论转化为法律,也就是说,转化为立法机构编写、机构执行和法院解释的具体法律文本?从理论到政策再到法律,可能是相当长的一段距离,地形的难度很容易被低估。制定法律不容易,更不容易制定严格遵循理论理想的法律。例如,立法机关不能简单地将《宪法》的条文编成法典Panarchy逐字逐句地把它称为法律,并指挥机构和法院使之成为法律。至少在一个公民社会,法律必须相当明确,可执行,并且它必须享有合法性(Bodansky 1999, Esty 2006)。复杂的、密集的、技术性的、细致入微的系统理论是如何发展起来的Panarchy,哪些作者强烈指出了特定的政策方向,并将其翻译成符合这些和其他法律基本特征的文本?

Panarchy在这方面没有提供线索。这本书把法律和法律学科排除在泛主体理论的跨学科主题之外。这本书的作者都没有接受过正式的法律培训。事实上,尽管全书各章中有数百条关于政策和制度改革重要性的主张,但这部法律在书中几乎没有被提及。其中一章简要地讨论了法律作为复杂生态经济系统的制度组成部分(Janssen 2002),另一章则触及了产权对恢复力和可持续性经济学的重要性(Brock et al. 2002)。但这就是法律规定的范围Panarchy。甚至关于渔业(Carpenter等,2002年)、牧场(Walker和Abel, 2002年)和大沼泽地(Gunderson等,2002年)的案例研究章节也省略了对法律上下文的提及,尽管这些政策领域都深深扎根于法规和机构规章的管辖法律文本中。同样,自该书出版以来,在发展panarchy理论的文献中也很少提到法律(但参见Holling 2005),很少有法律学者将该理论带入他们的工作(但参见Karkkainen 2005, Garmestani et al. 2008, Ruhl 2011, Cosens 2012)。为什么没有把panarchy theory和law联系起来呢?

公平地说,没有一个编辑或作者Panarchy据说他们的工作是指导法律应该如何塑造和书写。然而,在某些时候,必须跨越那座桥,否则将panarchy理论付诸panarchy实践的事业将会停滞。非正式的社会规范虽然可能很强大,但不足以应对渔业、牧场、湿地和世界各国面临的其他自然资源管理问题等复杂的挑战。即使是官方的政策声明也不能做硬性法律的工作来适用。例如,著名的美国清洁水法案宣布“到1985年消除通航水域污染物排放是国家目标”(清洁水法案[33 USC 1251(a)(1)]),这个目标显然比计划晚了25年也没有实现。因此,发达国家的环境和自然资源政策的世界是在法律的东西,即法典,机构,诉讼,法院,法规,更多的法典,法律文本的海洋不断膨胀。简而言之,在环境和自然资源管理方面,如果不能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得到认可和实施,就不可能获得实践上的支持,尤其是那些挑战根深蒂固的做事方式和与之相关的利益的新理论。

这对泛统治论者来说不是好消息。作为一个在生态系统的法律和科学方面受过训练的人,我的感觉——我强烈的感觉——将泛主体理论转化和运作成法律将是一项非常困难的任务。我之所以悲观,有两个相关的原因。首先,不确定性高的动态变化条件使法律感到不安。panarchy理论的中心主题是,成功地与复杂的适应性自然和社会系统的动态力量合作,需要一个主动的适应性管理制度,避免寻求稳定性的优化方法(Holling et al. 2002)。然而,法律的主要目标之一是建立和维持相对稳定的环境,以便其他社会系统(如银行、卫生保健、教育等)能够长期运行。这并不是说法律是不变的,也不是其他社会制度变化的动因,但它的总体目的是产生更多的秩序,而不是混乱。

panarchy theory可能难以在法律中找到归宿的第二个原因是,法律是一个复杂的适应性社会系统的新兴产物:法律系统。法律系统由众多机构和行为体组成,它们随着时间的推移相互作用和演变,从而产生复杂的系统动态(鲁尔2008)。要让一个法律体系产生任何特定的法律都已经够困难的了,更不用说要让一个法律能够长期管理另一个复杂的、具有适应性的自然或社会系统。

因此,任何通过法律来运作泛主体理论的努力都与法律提供社会稳定的使命和法律作为一个复杂的适应性系统的本质相抵触。换一种方式来表述这个问题,将panarchy理论付诸实践将需要对复杂的适应性法律系统进行适应性管理,从而对其他复杂的适应性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进行适应性管理,所有这些都以某种程度上维持社会秩序的方式进行。正如下面所阐述的,这将是不容易的壮举。然而,最终,我们可能别无选择,只能尝试;因此,我以一个集会来结束,呼吁律师们开始研究泛主体法。

为全社会设计法律

Panarchy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环境和自然资源政策中适应性管理的多标量使用的一种呼吁。今天关于适应性管理的大量文献可以追溯到c.s. Holling(1978)的开创性工作,适应性环境评估与管理。自适应管理理论的本质是一个迭代的、增量的决策过程,建立在一个持续监测决策效果并相应地调整决策的流程之上。正如Shapiro和Glicksman(2002)在他们对监管创新的评论中所建议的那样,这种决策形式允许机构在“后端”了解并应对变化的条件,而不是在“前端”加载所有的决策,当决策和其他变化的条件的影响尚不清楚时。这种前端/后端区别抓住了自适应管理的本质。一个项目越是引导行政行动去修正基于监管前分析的长期政策和决定,它就越前端。适应性管理需要将监测-调整框架制度化,允许在后端进行增量政策和决策调整,以便评估绩效结果,并将新信息反馈到正在进行的监管过程中。因此,审慎的监测和在条件允许时迅速和经常地改变进程的框架是适应性管理的基本要素。

在复杂的管理环境中,作为一种通用的决策手段,这并不是什么令人吃惊的新事物或不寻常的事情;企业一直实施适应性管理,否则就会灭亡。然而,管理环境和自然资源问题的机构不是企业,正如适应性管理的主要倡导者曾经观察到的那样,这些机构“通常没有因为灵活性、开放性以及他们试验、监测和适应的意愿而获得奖励”(Grumbine 1997)。其他评论家也表达了类似的担忧(Iles 1996, Coleman 1998, Doremus 2001)。

实施适应性管理的阻碍来自三个方面:立法机构、公众和法院,所有这些都围绕着决策的前端风格进行校准。为了让适应性管理在行政机构中蓬勃发展,立法机构必须授权他们这样做,利益集团必须让他们这样做,法院必须抵制诱惑,在他们真的这样做的时候进行事后猜测。行政法的历史记录表明,这三种制度约束都不会轻易屈服于适应性管理的后端方法。很简单,我们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如果不对根深蒂固的行政法结构进行实质性的改变,适应性管理的监管是否可能实现(鲁尔2005,加梅斯塔尼等人2008)。

事实上,对于任何熟悉传统行政法的人来说,适应性管理听起来与实际情况完全不同。由于具有将立法权和程序委托给行政机构的广泛自由度,旨在通过行政机构规范行为的立法机构展示了从开放式授权到微观管理权力的一系列方法。然而,人们真的无法通过立法来建立适应性管理的决策周期。相反,大多数行政机构越来越多地被要求在颁布一项规则或裁决一项决定之前进行大量的前戏(鲁尔2005)。大多数这种决策前活动都是为两个目标服务的:公众参与和司法审查。利益集团主要通过通知和评论的机会、行政听证的参与权、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等途径进入行政诉讼程序。从事这类司法审查的法院在许多实质性结果方面都服从于机关,但尽管如此,法院仍要求对机关决定的理由进行彻底的解释,认真审视机关是如何将各个点联系起来的,并且对任何程序上的失误都不能容忍。在这种传统的行政法环境下,真正的适应性管理不可能在监管机构之间蓬勃发展。

然而,由于立法机构、利益集团和法院已经适应了几十年来主导决策的前沿风格,很少有观察家认为,随着入侵物种、蔓延和气候变化等问题成为环境政策挑战的主要传递源,这种传统模式将取得持久的成功。beplay竞技有些东西必须要放弃。正如研究密苏里河的国家研究委员会(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2002:112)得出的结论(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2002:112),适应性管理将“需要新的治理结构”。然而,十年之后,这些新的结构还没有得到概述,更不用说作为一种新的行政法形式实施适应性管理了。因此,如何设计一种符合行政法基本规范的适应性管理法,是将panarchy理论付诸实践的首要问题。

把法律设计成全方位的

Panarchy它还严重依赖于复杂自适应系统理论,即研究由一组宏观的、异构的自主主体组成的系统,这些主体相互作用并适应彼此和外部环境的输入。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主要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的物理科学中,现已扩展到经济学(Beinhocker 2006, May et al. 2008)、生态学(Levin 1999)、社会学(Sawyer 2005, Miller和Page 2007)以及其他领域。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开始使用复杂自适应系统理论来指导对法律系统的理解(Hornstein 2005, Ruhl 2008)。

复杂适应系统理论在多个语境深度层次上指导法律设计理论。从表面上看,在经济、贫困、战争、恐怖主义、犯罪、环境等我们试图通过法律管理和调节的领域中,存在着复杂的自适应系统属性。法律应该如何配置,以便最好地处理这些复杂的社会和物理系统?人们从全方位理论中得到的答案是,法律应该实施适应性管理,这有它自己的一套挑战,但人们也必须回顾法律体系本身,以理解全方位全方位的全方位全方位的全方位全方位的全方位的全方位理论要求法律交付,因为法律是一个复杂的适应性系统的产物,即法律体系(鲁尔2008)。

例如,如果经济和其他社会系统表现出复杂的适应性系统属性,那么为什么法律系统不会呢?这似乎不可信。法律体系,就像其他社会体系一样,是一个巨大的异质行为者和制度的集合,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动态地相互作用。进一步说,如果经济和法律系统都是复杂的适应性系统,那么人们也会期望这两个系统以一种复杂的方式相互作用,以及与它们相互关联的所有其他复杂的社会和物理系统;它具有复杂自适应系统进化的所有特性。如果法律复杂地影响经济和其他系统,而经济和其他系统又复杂地影响法律,很可能法律也会复杂地影响自己。简而言之,我们没有理由相信法律系统会是一个复杂的适应性系统的动力不发挥作用的社会世界。

正如上面所讨论的,设想一种能够适应适应性管理的行政法律制度是非常困难的。然而,我们现在还看到,任何这类法律制度一旦设计出来并付诸实施,本身就必须加以适应地管理。像任何复杂的自适应系统一样,无论设计何种决策过程来实施自适应管理,都将容易出现在决策过程开始时难以预测的紧急行为,也难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进行校准。决策者根据其法律文本忠实地实施适应性管理可能会产生短期不稳定或长期偏离原始条件的结果(鲁尔2005)。在任何一种情况下,这种波动或漂移都可能是完全合适的适应性反应(Karkkainen 2005),或者它们可能导致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和重大政策问题的决定,尽管它们具有适应性谱系。换句话说,勤奋地实施一种适应性的管理决策制度,并不一定保证决策没有争议和缺陷。事实上,围绕panarchy理论建模适应性管理法则可能会产生任何panarchy理论家都不想要的结果。那么,我们如何设计法律来进行适应性管理呢?将panarchy理论付诸实践的第二个问题是,这个问题还没有得到充分的答案。

结论

的贡献者Panarchy可能低估了从理论到政策再到法律的难度,但律师同样不应低估迈出这一步的必要性。变革正在到来,法律上的停滞不太可能是适当的回应。Panarchy理论提供了一个令人信服的变化理论,它与环境法视野中的问题无缝匹配。然而,当面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下降、水资源短缺以及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所带来的其他一系列突发状况时,环境法决策的古老前端系统几乎没有机会了(Craig 2010)。beplay竞技

也许,在这个意义上,Panarchy把球扔给了律师法庭。现在回想起来,这本书的跨学科团队可能包括一些法律专家,但考虑到我的分析对公司高层的影响,当时一个律师的观点可能会让所有人在理论起步之前回家。法律现在有了它的工作:如何把panarchy理论说的关于世界的东西通过法规、规章和其他适用的硬性法律付诸实践。

我在此并没有更进一步的努力,只是要拉响警报:必须认真地开始对panarchy法则进行研究。特别是,律师们必须为适应性经营制定持久的行政法,既要满足稳定性、合法性、公众参与、司法审查的规范,又要真正让适应性经营成为适应性经营。泛主体理论的其他核心概念,特别是预防原则,也必须超越陈词滥调的修辞和无形式的定义,以现实世界的问题背景为基础,如海洋生态系统管理(Craig和Ruhl 2010)。

然而,回应这一集会呼吁的律师们,绝不能因为被排除在panarchy理论的形成阶段之外而愤愤不平。如果律师们把自己与泛公理论者隔离开来,在法律术语中嬉戏,泛公法律就会失败。在这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跨学科的努力来打造一个法律制度,以反映预期的法律进化的动机的基本原则,即panarchy理论。霍林、甘德森和他们的同伴们很少接触法律,律师们可能很难理解panarchy theory是关于什么的,但我们必须聚在一张桌子旁,一起吃饭。谁和我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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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我感谢Robin Craig、Ahjond Garmestani和Dan Tarlock提供的有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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