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和社会 生态和社会
以下是引用这篇文章的既定格式:
Pieraccini m . 2013。对公地弹性的政治化、法律多元主义分析:以雷奥勒·德·安佩佐为例。生态和社会 18(1): 4。
http://dx.doi.org/10.5751/ES-05138-180104
研究,一部分的特别功能法律与社会-生态恢复力

公地弹性的政治化、法律多元主义分析:安佩佐国王的案例

1布里斯托大学

摘要

法律如何影响公共资源的弹性?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本文采用了制度主义的法律视角,认为这与一些法律多元主义学者的方法有许多相似之处,即承认社会生态系统受到多种法律秩序(借用桑托斯的术语)的影响,这些法律秩序具有多孔性。研究这些法律命令之间的生产和关系类型可以帮助我们确定一个系统是否可能具有弹性。更准确地说,如果法律秩序通过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力量以一种和谐和动态的方式相互作用,这个体系就可能具有弹性。这一理论假设在一个案例研究中得到了验证,即意大利北部一处被称为Regole d'Ampezzo的高山公共财产。很明显,它对各种冲击的韧性是由于习惯法、物权法和环境法的调和整合和调整。然而,当我们从宏观制度层面转向微观政治层面,即对社区内部权力关系的分析时,这类分析的完整性就会被讨论起来。本文借鉴福柯关于权力-主体关系的研究成果,试图表明,在特定的Regole背景下,和谐的法律多元秩序作为一种政府技术运作,使公共资源的参与者之间的某些权力关系永续存在。与此同时,权力的关系也包含着权力逆转的可能性,因为在福柯的学说中,行使权力意味着对自由主体的行为采取行动。总的结论是,对共同资源恢复力的法律研究可以从法律多元化的政治化版本中受益。
关键词:公共池资源;福柯;法律多元主义;权力;Regole d�Ampezzo;弹性

介绍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法律和社会-生态恢复力在公共资源池(在本文中也更笼统地称为“公地”)治理方面的联系。公共资源池是具有可减法性(即一个人使用资源会减少其他用户可获得的利益)和难以限制现有用户的占用权利和/或排除潜在用户的系统(Ostrom等人,2006年)。可以采用各种方法来评估法律在获得具有社会-生态弹性的共同资源方面的作用。一是理论分析,评估具体法律文本的实质性规定是否有能力确保共同资源的社会-生态恢复力。另一种是对法律结构形成和发展过程的法律多元主义探究,关注法律秩序之间的相互作用,并通过强调多种非国家法律来源的重要性来试图分散法律。(关于不同法律多元主义流派的理论综述,见Mellissaris 2004)。尽管这两种方法是互补的,但本文的重点是第二种方法,即通过批判性地研究适用于同一资源池的不同法律秩序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公地的社会-生态恢复能力如何依赖于这些秩序之间的相互作用类型以及这些秩序是如何产生的。我认为,这种法律多元主义方法还得到了对法律和监管的制度视角的支持,这种视角根植于受新制度经济学影响的共同资源学者的著作(例如,参见Ostrom 1990, Schlager和Ostrom 1992, Ostrom 2005),这也是我将其称为“宏观制度观”的原因。对于普通资源池作者来说,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North 1990:3)。由于习惯规范和(国家)法律规则都包含在“游戏规则”的定义内,因此可以认为,公共资源学者的制度著作关注法律多元化结构,尽管除了Meinzen Dick和Pradhan(2001,2002)讨论与水权相关的法律多元化概念的工作外,这些文本中有许多没有明确使用“法律多元化”一词。

共同资源学术还可以与另一种文献联系起来,即关于复原力的文献。这些文献有许多共同的分析重点,也有许多接触点:从强调多层次治理和跨尺度互动,到关注社会生态系统的背景和活力,最后,到寻找可能促进系统恢复力的变量(设计原则)(见Ostrom 1990年,Berkes等人2003年,Lebel等人2006年,Cox等人2010年)。本文对越来越多的文献做出了贡献,这些文献明确地将恢复力方法与公共资源池(即公共资源池)联系起来。, Anderies et al. 2004, Berkes 2006, Schlüter和pahal - wostl 2007, Armitage 2008,以及恢复力和适应国际下议院杂志他认为,在评估公共资源池的社会-生态恢复力时,必须注意法律秩序之间的联系的生产和类型。我的假设是,如果法律多元秩序是和谐的和动态的,因为它们是由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力量产生的相互调节,那么它们可以有助于公地的社会-生态弹性。这是因为它们赋予共同资源以适应不同挑战和冲击的能力,而不丧失其基本特性。相反,法律秩序之间的脱节和矛盾有可能危及公地的恢复力。

然而,借鉴福柯对权力关系和主体形成的分析(福柯1982年),我还旨在表明,如果只关注宏观制度层面,以理解法律多元主义结构对公共池资源弹性的影响,可能会忽视它们作为福柯意义上的权力技术的作用,从而(重新)产生公共池资源的个人或群体之间的特定知识和关系。对福柯来说,权力的行使是一个政府的问题,在哪里治理就是“构建他人行动的可能领域”(福柯1982:221)。这意味着行动自由是每一种权力关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因此,被征服的个人/群体有潜在的机会扭转他们所属权力领域内的不平等关系。因此,对权力关系的分析也必须包括对“斗争策略”的分析。通过将宏观制度分析与微观政治分析联系起来,对共同资源的恢复力的法律多元化评估被政治化了。

本文第二部分的一个案例研究验证了讨论。该案例研究是意大利阿尔卑斯山东北部的一块高地公共财产,被称为Regole d 'Ampezzo(翻译为“Ampezzo规则”)。Regole地区位于Dolomites世界遗产遗址的中心,被认为是意大利最成功的社区保护区之一(见Lorenzi and Borrini-Feyerabend 2009)。我认为,这种成功是由于一个和谐的、动态的多元法律结构的存在,在这个结构中,地方、国家和欧洲各级的习惯、财产和环境法律秩序很好地融合在一起,并促进彼此的发展。然而,这一结论掩盖了性别不平等的存在,如果分析的重点从宏观制度转移到微观政治层面,即从法律秩序之间的相互联系转移到这些相互联系可能影响社会生态系统参与者之间关系的方式,就可以观察到这种不平等的存在。这并不是一种概括,因为和谐的法律多元主义并不总是有利于不平等权力关系的延续。和谐的法律多元主义对权力关系的影响实际上总是特定于环境的,可能有助于增强边缘群体的权力,但这并不会抹杀他们的政治价值。关键是,弹性与法律结构之间的关系必须有政治基础。

理论框架

引入生态弹性

弹性在不同的学科和时代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为了避免概念上的歧义,必须在本文的上下文中定义弹性的含义。继Brand和Jax(2007)的概念划分之后,本文将弹性作为一个边界对象而不是一个描述性的生态概念来关注,因为它将弹性视为一种跨学科的视角来理解复杂的社会生态系统,如Folke(2006)所阐述的那样。采用社会-生态恢复力的观点有助于消除社会和自然之间的二分法,因为它将重点放在人与环境在面对变化和不确定性时的相互构成,以及在研究生态系统功能时理解人类系统的重要性上。当一个系统能够吸收冲击并适应新环境,同时保留其原始特性的关键特征时,它就是有弹性的。这不仅包括它的社会特性,也包括生态特性,因为有某些生态边界不能越过,否则会对生态系统造成有害的和最终的崩溃。因此,韧性并不意味着反对改变;相反,在治理和生态方面的适应性被认为是有弹性的社会-生态系统的一个强大组成部分(Folke et al. 2005)。Folke等人(2010)将适应性区分为行为者在维持稳定领域的社会生态系统的同时适应变化的能力,而将可变异性区分为跨阈值和向新领域移动的能力。正如Walker等人(2004)所认识到的,弹性可以构成可持续性的强大基础,强调适应性资源管理。

近十年来,关于社会生态系统恢复力的实证和理论研究蓬勃发展,但在法学研究领域,社会生态恢复力研究仍处于起步阶段。然而,正如艾贝松(2010)所指出的,律师应该考虑弹性视角,因为它有助于对法律和法律概念进行批判性评估和重新考虑。此外,可以从弹性的角度对具体法律进行检验,以便提出建议,将弹性法律内容纳入其案文。例如,在自然保护法领域,Trouwborst(2009, 2011)进行了这种类型的分析,他从气候变化的恢复力和适应能力的角度评估了关键的国际和欧洲法律保护文书。beplay竞技然而,我的目的不是遵循这条探究路线,而是通过观察法律秩序之间的相互作用类型及其产生方式如何影响社会-生态系统的恢复力,来探索法律和恢复力之间的联系,这将在下一节讨论。

制度主义的弹性观及其与法律多元主义的联系

公共池资源学者们以克服“公地悲剧”的论点而闻名,他们指出,新马尔萨斯理论和经典的博弈论公式低估了制度在公共池资源背景下塑造行为者行为的作用。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公共池资源学者对公共空间进行了重新估价,引起了人们对大量共享资源制度管理的经验案例的注意。这一学术事业的领军人物一直都是奥斯特罗姆(奥斯特罗姆1990年,施拉格和奥斯特罗姆1992年,贝克尔和奥斯特罗姆1995年,奥斯特罗姆1999年,奥斯特罗姆2005年)。与通过外生政策(通过私有财产或国家集中)解决公地问题的正统建议相反,奥斯特罗姆的早期研究表明,某些公地的使用者有能力组织小规模的集体机构来管理相关的公共池资源(奥斯特罗姆1990)。在《公地治理, Ostrom收集了在不同地理环境下成功管理小规模公共资源的例子,并提炼出八个设计原则,以体现持久和健壮的公共资源池的特点(Ostrom 1990:80)。设计原则是:1)明确界定的边界和明确界定的使用权持有人的成员,2)拨款和拨款规则与当地条件之间的一致性,3)集体选择安排,4)拨款人或对拨款人负责的监察员进行监测;5)毕业的制裁;6)低成本的冲突解决机制;7)自组织的外部识别;8)如果公共池资源是更大系统的一部分,则是多层嵌套企业(Ostrom 1990:90)。

虽然《公地治理是对公地治理学术研究的重要贡献,其重点在于确定一套成功治理孤立的地方系统的设计原则,如果在没有进一步考虑的情况下转化为实践,会产生潜在的危险影响,这将导致管理方法过于规范,忽视更广泛的政治、经济和法律背景。此外,从鲁棒性的角度来理解机构可能与弹性思维相冲突,因为它可能促使人们将可持续性僵化地理解为稳定性和持久性,而不是弹性。多年来,公共池资源的学者们已经认识到这些危险,他们现在指出了“一刀切”解决方案的局限性,认为没有解决社会生态系统问题的单一灵丹妙药,并强调在公共池资源管理中承认多中心动态系统和跨标量制度联系的重要性(Ostrom 2007, Ostrom 2009和Heikkila et al. 2011)。法律学者也对公共资源池学者的早期制度方法提出了类似的批评(Rose 2011)。公共资源池学者最近的工作要求上下文化、灵活的治理、嵌套的制度和诊断方法。

制度主义者将重点从有限的小规模治理系统转向多层治理系统,这一新的分析框架展现出活力和多面性,与弹性文献完美契合。用Berkes(2006:46)的话来说,公地的管理现在被理解为“复杂系统的管理,强调规模、自组织、不确定性和弹性等涌现属性”。通过将制度理解为游戏规则,并将注意力集中在多中心治理系统上,当前对公共池资源的制度方法与法律多元主义分析有许多接触点。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地弹性的制度分析中获得突出地位的法律不仅是国家的法律,因为制度包括不同层次的决策规则,是开展法律学习的动态场所。显然,这一观点与法律社会学领域发展的一些法律多元主义分析具有许多共同属性,在法律社会学中,不同法律秩序之间的相互作用类型有助于解释治理是如何产生的,并有助于评估治理在特定背景下的发展。应该顺便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律多元主义观点都符合公地治理的制度观点。例如,Teubner的系统分析过于强调系统的自参照性和翻译过程,而翻译过程是使系统之间的直接通信和响应失效的扭曲过滤器(Teubner, 1997)。

为了理解上文所强调的法律制度视角与法律多元主义文献之间的联系,有必要回顾一下德·索萨·桑托斯(de Sousa Santos)提出的法律间性和多孔性的概念。de Sousa Santos运用法律多元主义的视角,敦促学者们认识到“我们生活在一个法律漏洞或法律多孔的时代. . . .”我们的法律生活是由不同法律秩序的交叉构成的,即由法律间的交叉. . . .法律间性是一个高度动态的过程”(de Sousa Santos 2002:437)。合法性间性和法律气孔性的概念指向了将法律秩序理解为自我封闭的自治单位的谬论,并引发了人们对它们相互构成的方式的反思,或者如de Sousa Santos自己所说的,如何定义每个秩序“与它是其组成部分的法律星座相关”(de Sousa Santos 2006:46)。这一分析与制度主义者强调的嵌套制度和多中心主义相去不远,因为它也强调不同法律领域之间的动态关系,从而使法律与规制走向中心化。

将制度主义/法律多元主义的观点政治化

一个专注于描述法律秩序之间相互作用的理论所提出的接近和评估公共资源池弹性的一个关键挑战是,该理论在多大程度上为考虑所分析的社会-生态系统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关系留下了余地。制度学者的工作主要是政策导向的,因此在微观层面的权力和阻力问题在文献中很少被探讨。Zwarteveen和Meinzen-Dick(2001)和Agrawal(2003)等学者已经认识到这一局限性,他们批评公共资源池的制度文献没有研究权力关系的微观结构和资源分配的不平等。用阿格拉瓦尔(2003:257)的话来说:“对于公地理论家来说,也许最引人注目的问题在于他们在多大程度上关注群体内部政治以及权力和抵抗问题。在他们专注于可持续管理和成功的机构时,他们可能忽略了一种可能性,即所有成功的执行机构也具有强制性,而强制的负担往往不平等地落在权力较小的人身上。”类似的批评也可以针对法律多元主义学者提出。法律多元主义者的主要兴趣在于确定和讨论法律领域之间的相互关系类型,而不去探究这些宏观层面的相互关系如何影响微观层面的权力关系,尽管很少有例外(Walby 2007, Shariff 2008)。为了避免这种分析上的遗漏,在宏观制度层面(即各种法律秩序之间的相互作用)对社会生态系统恢复力的法律评估应辅以对微观政治的分析,即社会生态系统内行为者之间的权力关系。

这种类型的分析在福柯的作品中找到了理论灵感,特别是他的文章《主体与权力》(1982),福柯在文中调和了他对权力如何行使的理解的兴趣,这渗透在他早期的著作中(例如,参见福柯1975和福柯1976),他最近对主体的形成感兴趣(见福柯1984a和福柯1984b),认为在他的整个职业生涯中,他试图“创造一种不同模式的历史,在我们的文化中,人类通过这些模式成为主体”(福柯1982:777)。福柯认为,对权力-主体关系的研究过于狭隘地采用了合法合法权力和国家机构作为唯一权威来源的模型。因此,他的智力任务一直是超越这种对权力的理解,即国家指挥,寻找渗透社会主体的权力的模式和技术,并将权力重新概念化为“对可能的行动施加影响的行动的整体结构”(福柯1982:789)。福柯利用法语中反身动词“指挥”的模棱两可的含义,认为行使权力因此就是指挥。“因为‘行为’同时也是‘领导’他人,是在一个或多或少开放的可能性领域中的一种行为方式”(福柯1982:789)。因此,权力并非源于直接指挥臣民的单一来源(国家),而是通过各种手段和技术来行使,在社会主体内部内化,产生了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特殊不平等关系。此外,这些权力关系可以在任何时候被颠覆,因为权力“是一种通过行为或有能力行为而作用于行为主体或行为主体的方式”(福柯1982:789)。权力的每一种关系都包含着抵抗的种子,因为被征服的行为者可以战略性地利用行使权力的方式和技术来获得他们的自由。

将福柯关于权力关系的观点应用到当前共同资源的弹性研究中,意味着要消除政治法律多元结构的假设。这一政治化进程的第一步是问,和谐的法律多元主义结构是否是一种权力技术,在社会生态系统的行动者之间再现权力关系方面起着工具性的作用。然而,在这一阶段中断分析将意味着将主体描绘为法律结构的被动客体,而忽视了它们的作用。因此,法律多元主义政治化的第二步是考察行动者作为赋予权力的手段所使用的“斗争战略”。下面对这一理论框架进行了测试,以讨论意大利北部一种高山常见植物的弹性。

案例研究

Regole d 'Ampezzo

尽管私人财产是当代意大利土地保有权的主要形式,但一些公共财产仍然存在,特别是在阿尔卑斯地区。位于威尼托地区科尔蒂纳市的Regole d’ampezzo是一个具有弹性的公共属性的例子,它能够在不彻底改变其特性的情况下吸收不同的冲击。首先,将概述Regole的习惯治理体系,然后讨论该体系所遭受的冲击。尽管这些冲击可能会严重削弱雷戈尔的韧性,但这并没有发生。究其原因,似乎在于影响社会生态系统及其产生方式的不同法律秩序之间的和谐动态互动。然而,同样显而易见的是,Regole的表面弹性是以社会代价为代价的,即该系统内性别不平等的持久性。这一观察结果突出了只关注宏观制度层面的法律弹性评估的局限性,因为只有转向微观政治层面,才能解释性别不平等的持久性。

Regole的习惯治理制度

Regole d 'Ampezzo的公共财产有着丰富的制度历史,其中大部分都写在当地称为Laudi(唱)的法典中。Laudo),可以追溯到13世纪。目前有11个Regole,每个都有自己的Laudo,所有共享一个整体的Laudo,称为Community Laudo 2007。洛迪包含了行政、宪法和财产的习惯规则,因此是理解勒戈尔内部治理系统的关键来源。共同产权所有者被称为Regolieri(唱)。Regoliere)。根据“古代”的习俗,Regoliere (plur。Regolieri(产权所有者的名字)是世袭的。作为继承的替代方案,也有可能通过时间推移或证明对公地的经济或劳动贡献来“获得”Regoliere的头衔。然而,这需要在个案的基础上决定,并需要批准复杂的行政程序(《劳多共同体》第5(b)条)(《劳多共同体》2007年)。 Article 5 of the Community Laudo entitles male children of the Regolieri to assume the title of Regolieri at the age of 25 and to have their names registered in the Community Land Registry. By contrast, women are registered only if there are no male descendants in the family. Moreover, if they marry, they can maintain and pass their rights to their offspring only if their husbands are themselves Regolieri, otherwise they will lose their rights (article 7 of the Community Laudo). Only the Regolieri who are registered in the Community Land Registry are granted common rights (article 8 of the Community Laudo). The rights guarantee access to resources (the right to graze animals on the common and the right to cut timber) and participation in decision making (the right to vote and participate in decisions affecting the community). Regulations annexed to the Community Laudo outline the functions of the main organs of the common property and specify the conditions for exercising common rights, thus providing for a rigorous democratic system of decision making, monitoring, and sanctions for misconduct (Table 1).
可以很容易地观察到,这是一个复杂的地方治理系统,具有明确的社会边界和高水平的监视和监测,从而满足Ostrom成功的公共池资源的设计原则。然而,这一制度受到了法律、经济和环境冲击的挑战。法律冲击指的是1927年国家法律对公地的不利影响(1927年6月16日1766号法律)。1927年的法律,在农业资本主义发展理念的推动下,将公地分为两类:a)适合牧场和森林使用的荒地(如Regole d 'Ampezzo), b)适合耕种的土地(第11条)。后者注定要通过配额的细分实现私有化,而前者仍受制于行使公共权利,但土地所有权转移给市政当局或农民工会。法律处理第一类的方式,灵感来自于意大利南部公地的治理模式,在那里共有权存在于庄园土地上,但这是一个模式,意大利北部的公地从未共享过。

至于经济上的冲击,几十年来,木材的销售一直是Regole的主要收入。但是,最近对当地木材的需求急剧下降,主要是由于东欧木材以及其他意大利山谷的木材价格具有竞争力。这导致许多Regolieri放弃了他们砍伐木材的共同权利。最后,Regole还受到了环境冲击的挑战,因为Regole的大片领土被法律指定为保护重要和脆弱的物种和栖息地,从榛子松鸡等候鸟到淑女拖鞋兰等植物。Regole境内现在有白云石区域公园、特殊保护区(spa)和社区重要地点(SCIs),所有这些都属于高山生物地理区域,并根据79/409/EEC野生鸟类指令和92/43/EEC栖息地指令指定。在Regole领土内指定的社区重要遗址有:grppo Monte Pelmo-Mondeval-Formin社区重要遗址(SIC IT3230017), grppo antelaomarmarol - sorapis社区重要遗址(SIC/ZPSIT 3230081)和Dolomiti d 'Ampezzo (SIC/ZPS IT3230071)。判例法和成文法告诉我们,欧洲遗址的保护区边界只能根据科学依据来划定。由于在指定阶段无法考虑到社会经济因素,这可能会引发环境法的要求与共同财产权所有者的要求之间的冲突。然而,正如下文所阐明的,这并没有发生,Regole的复原力也没有受到损害。

从宏观制度的角度来看,Regole吸收这些冲击的能力可以解释为不同法律领域由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力量而协调整合和响应的产物,如下节所述。

对雷格勒的弹性的法律多元解释

为了克服法律的冲击,Regole开始了一个反抗的过程,收回所有权和法定自治。此事首先由特伦托、博尔扎诺和贝鲁诺三省的下议院委员听取。下议院委员是1927年成立的法定机构,负责确定下议院的所有权并解决相关纠纷。在1947年24月10日27日的命令(sentenza)中,公地专员宣布,Regole的土地所有权将移交给市政当局,这意味着它们将成为整个科尔蒂纳市政当局的使用对象,而不仅仅是传统的公地权利所有者。在上诉法院败诉后,Regole将此事提交至最高上诉法院,但当Cortina市政府和Regole市政府在1957年达成妥协,经市议会批准,约1500公顷土地分配给市政府,约17000公顷土地分配给Regole时,上诉被放弃(Romagnoli 1986)。因此,使这种关系从困难走向和谐的关键变量是雷格尔人对1927年法律所形成的司法壁垒的自下而上的法律抵抗。公共财产的法定自主权随后被不同的国家财产法所承认,例如1971年12月3日的第1102号法和我下面将讨论的1994年1月31日的第97号法。

至于经济冲击,农业多样化已成为克服木材市场危机的必要条件。安佩佐山谷的地球物理特征使它具有发展滑雪基础设施的吸引力,因此国家和地区的物权法使雷戈勒人能够利用部分集体财产进行旅游发展,同时利用洛迪语,强调雷戈勒人和其他山区共有财产机构与他们的土地的“古老”联系。事实上,根据1971年的物权法,如果采取补偿性补救措施,Regole人可以将其部分土地用于旅游开发(1971年12月3日第1102号法律第11条)。1994年1月31日第97号财产法重申了这一点,为山区制定了规定。1994年法律第3条赋予Regole和其他山区共同财产机构私法下的法人资格,它肯定了它们的法定自治,同时赋予区域机构保证共同财产所有权人“自由选择”的所有代表参与公地管理的作用,以及授权某些形式的土地开发的权力。根据1971年的法律,1994年的法律强调,只要不损害“古老的”农牧产品的保护,土地可以开发为旅游项目。洛迪人的语言已经渗透到财产法中,这从财产法中反复使用的“古老”一词就可以明显看出。此外,不仅物权法承认了劳迪的价值,而且发生了相反的过程。劳多社区所附条例第3条现在允许改变土地用途,以促进旅游业发展。随着这些变化,许多Regolieri成为旅游业的积极参与者。

为了应对环境冲击,多样化还涉及Regole活动的环境重新定位,再次由响应和动态的机构实现。事实上,Regolieri人的(私人)利益与自然保护机构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并没有在Regolieri人的(私人)利益之间引发。相反,有效的以社区为基础的自然资源管理蓬勃发展。设立Ampezzo Dolomites地区公园的环境法(1990年3月22日第21号法)根据1984年8月16日关于公园的第40号法第7(1)条的规定,委托Regole直接和自治管理公园。规定公园管理标准的公约指出,由于“安佩佐自然遗产的古老管理形式的特殊性,由他们[雷格尔]保存和保护了数百年”,这种管理权已被授予雷格尔(1990年第30 Ottobre公约)。这是意大利公园管理史上的一个非凡创新,因为意大利的公园一直由公共机构管理。同样可见的是,这一次在环境法文本中再次使用了形容词“古老的”,作为Regole可持续性的证明。

关于欧洲保护地点,由于1997年将《生境指令》落实到意大利法律中的法令赋予各地区和自治省有关“自然2000”地点的规范和管理权力和责任(1997年9月8日第357号共和国总统号法令),雷格尔似乎无法享有同等程度的管理权力。但是,2002年9月24日第3号法令概述了Natura 2000遗址的管理准则,授权各地区和自治省在可能和适当的情况下选择另一个管理机构,包括山区社区和公园当局。威尼托地区已经接受了这一选择。根据区域理事会的一项决定(2007年12月28日第4572号决议),山区社区和公园当局可向区域理事会提交申请,要求起草其领土内欧洲景点的管理计划。值得回顾的是,1992年《生境指令》第6(1)条规定,欧洲场址的管理可以包括“如有必要,适当的管理计划”。该决定指出,这项特权被授予山区社区和公园当局,以表彰他们对当地环境的深入和“古老”知识。Regole提交了一份申请,他们被列入2007年决定的附件一,作为负责起草其领土内的特别保护区管理计划的机构。

从这一分析中可以明显看出,Regole的弹性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不同规模的法律领域的响应性和分散的相互联系,从地方法规到欧洲指令的区域执行,以及它们产生的方式。从制度的角度来理解公地的弹性有助于承认社会生态系统是由一系列相互作用的法律领域所控制的。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Regole这样的情况下,由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力量,这种相互作用是调和的,允许相互调整和发展,系统很可能具有弹性。相反,在不同法律领域之间存在脱节的情况下,一个系统的弹性就会受到损害。然而,这种法律多元主义的分析没有考虑微观层面的行为者之间的权力关系,因此它只能提供对系统弹性的部分评估。

将雷戈尔的复原力政治化

上述公认的法律领域之间的协调活力是确保雷格尔弹性的基本决定因素,也是福柯意义上的权力行使的一种手段。这在环境法和物权法对权力的无规则再生产方面最为明显。吸收劳迪环境和物权法的语言和话语,强调了雷戈利尔人与土地和他们的“古老”知识的“古老”联系的重要性,并保证公地代表是按照劳迪人的要求“自由选择的”,从而有助于将雷戈利尔人理想化/简单化地描述为一个有边界的同质社区,而未能质疑其核心的性别不平等。

同时,由于权力总是在自由的主体身上行使,“没有逃避或可能逃跑的手段,就没有权力关系”(福柯1982:794)。事实上,Regolieri并不是法律话语和命令权力的被动主体,但他们中的一些人为了抵抗权力而批判性地参与其中。事实上,在2008年对一个Regolieri样本进行半结构化访谈时,许多人公开讨论了《劳多法》第7条所体现的Regole的性别社会结构,以及它对不平等获取资源和参与决策的影响。《劳多法》第7条是否违宪的问题甚至在1988年提交给宪法法院,但法院宣布不予受理,因为它涉及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习惯规则。目前,一群雷格里亚人正在重新讨论雷格里亚系统内妇女的权利问题。该团体已提议修改《劳多法》第7条,以便所有妇女都能像男子一样继承权利,并在社区土地登记处登记。根据劳多共同体所附《条例》第8条,劳多共同体的修正案应由代表大会提出,并由大会核可。但是,第8条还规定,只要在大会开会前30天通知大会,40名雷格列利成员就可以向大会提出修改《劳多法》的建议。有趣的是,在一篇由Ghea在Regole公报上发表的关于这个主题的文章中,协调不同法律领域的需要实际上被用作建议在社区土地登记处登记所有妇女的理由(Ghea 2011年)。据称,为确保性别平等而对《劳多》进行的修订将使《雷格尔》符合意大利宪法和其他国家法律(Ghea 2011年)。

因此,尽管意大利宪法法院驳回了《劳多》是否违宪的问题,但在性别辩论的背景下,宪法与《劳多》之间的关系被重新审视,和谐法律多元主义的话语实际上被一些Regolieri们战略性地用于发声性别斗争,从而例证了“权力关系与战略关系的锁定”(Foucault 1982:795)。

结论

在社会生态系统恢复力的研究中,法律与恢复力的关系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在本文中,我试图阐明这种关系,重点放在公共池资源上。我明确地将关于公地的制度文献与法律多元主义联系起来,表明这两个学术流派都将分析光标指向法律秩序之间的多中心治理和跨标量制度互动。虽然重点放在欧洲、国家和地方法律上,但未来的工作可以考虑国际法(例如《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UNESCO 1972))在这一多元法律框架内所发挥的作用及其对雷格尔人身份产生的影响。研究法律秩序之间的相互关系类型及其产生方式,可能有助于学者们评估公共资源的弹性,前提是它们有促进其弹性的实质性法律规定作为支持。如果法律秩序由于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的力量而和谐地相互作用和动态地相互调整,那么有问题的公共秩序很可能是有弹性的。然而,借鉴福柯的权力和主体理论,我也指出,在宏观制度上关注法律秩序的相互作用,以评估一个系统的社会-生态弹性,必须辅以微观层面的权力关系分析。

理论讨论建立在经验现实的基础上,使用了一个位于意大利阿尔卑斯山的共同财产的案例研究,该财产的抗外部冲击能力是通过不同法律秩序的协调整合和相互发展而实现的。同时,从宏观层面到微观层面的分析的转变揭示了在这种背景下和谐的法律多元主义实际上没有改变性别不平等的方式。事实上,通过尊重和承认习惯规则,物权法和环境法并没有质疑作为雷格勒制度核心的性别歧视,从而使雷格勒作为一个有界限的社区的叙事得以延续。然而,和谐的法律多元主义作为一种话语,实际上可以被被征服的行为体作为一种赋能手段战略性地占有,因此微观层面的权力关系分析也需要突出“斗争策略”。因此,通过将对权力微观问题的分析纳入评估而使法律分析政治化,对于在断言社会生态系统是否具有弹性之前发展某种谨慎是至关重要的。毋庸置疑,本文提出的分析框架是尝试性的,只有将其应用到其他案例研究中,才能检验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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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感谢本期特别版的编辑们,以及两位匿名审稿人Bronwen Morgan教授和Richard Young教授的意见/建议。也非常感谢我在2008年采访的Regolieri,感谢他们的时间和合作。

文献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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