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和社会 生态和社会
以下是引用本文的既定格式:
巴恩斯,r.a., 2013年。产权对社会生态弹性的适应能力。生态和社会 18(1): 6。
http://dx.doi.org/10.5751/ES-05292-180106
研究,是特别节目的一部分法律与社会-生态恢复力

产权适应社会-生态弹性的能力

1赫尔大学

摘要

在这里,我考虑如何通过使用产权来促进社会-生态恢复力。从使用不同形式财产的法律角度出发,我考虑财产规则如何体现弹性系统相关的灵活性、响应性、可选性和可伸缩性等属性。我注意到,国内法和国际法等不同的监管制度在容纳财产权方面的能力不同,这反过来又影响了财产保持弹性的能力。弹性和产权制度的流动性使关于产权对弹性的影响的简单结论难以成立。但是,可以就诸如私有财产和社区财产等典型财产形式在多大程度上适合管理某些资源提出一些一般性意见。
关键词:社区持股;国内法律;环境法;欧盟法律;国际法;自然资源;私有财产;财产;弹性

介绍

在社会需求不断扩大和变化的情况下,如何最好地管理日益减少、濒危或有限的资源是我们今天面临的最重要和最困难的任务之一。因为产权界定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几乎所有的事物都受制于某种形式的财产,所以财产的调节在世界资源的管理中具有基础性作用。从工具的角度看,法律是创造、定义、分配、管理和保护产权的工具;它建立了决定如何使用事物的规则和框架,包括环境产品和服务。虽然已经有很多关于产权的理由和操作的著作,但在我们对环境产品和服务以及复杂现象(如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理解的发展方面,文献仍然不发达。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弹性学术已经开始提供新的方式来思考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之间的关系,不是离散的系统,而是相互联系的,共生系统(Folke 2006)。最近,人们采取了试探性的步骤来探索如何将弹性思维应用于法律思维。Tarlock(1994)尤其对法律如何适应自然系统不断进化的非平衡范式提出了挑战。

在这里,我的目标是通过描绘社会-生态恢复力与自然资源产权运作之间的关系,为法律和恢复力的讨论做出贡献。首先,我考虑了弹性奖学金的性质和范围。其目的是引出一些定义复原力并可纳入法律制度的关键概念。其次,我对一般法律如何促进恢复力做了一些观察。因为法律定义了产权,法律的某些特征和法律推理,以及法律制度的运作,将决定产权如何促进社会-生态恢复力。特别重要的是(国内、区域和国际)法律在不同空间尺度上管理产权的能力。这很重要,因为许多社会-生态系统超越个别国家和国内财产制度。最后,我概述了产权的结构和运作,特别关注私有产权,并考虑产权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容纳或阻碍社会-生态恢复力。我认为,产权的丰富多样性使其成为一种高度灵活的制度,似乎很适合促进社会-生态弹性,至少在地方尺度上是这样。

关于韧性的一些思考

弹性的概念是由Holling(1973)提出的,用来解释自然系统如何承受压力并保持其基本功能。最初的研究重点是物种和栖息地、猎物和捕食者之间的局部关系,后来这些早期的研究方法被改进、发展并应用于更复杂、更大规模的生态系统。在文献综述中,Folke(2006)注意到弹性视角是如何影响社会科学研究的,特别是在经济学、人文地理学和管理学领域。最近,弹性思维已经开始渗透到法律学术,并影响我们如何理解法律制度的设计(Ebbesson 2010)。

理解弹性有四个核心概念:身份(或状态)、持久性、适应性和可转换性。身份由构成系统的变量组成。例如,鱼类种群是根据其在特定海洋空间内的生物量来衡量的。法律制度可以由特定管辖范围内的规则、程序和制度来界定。如果一个系统能够承受压力和变化,它就是持久的。例如,一个鱼类种群可能会通过增加产卵量来应对高水平的捕食。一个法律制度的持久性可以根据其承受内部法律挑战或外部改革压力的能力来衡量。对变化或压力的反应描述了系统的适应能力。这总是与上下文相关的。继续以鱼类种群为例,其从过度捕捞中恢复的能力将取决于一系列变量,包括种群的大小、物种特征、食物和栖息地的可获得性以及来自其他物种的竞争。 Other variables such as the level of pollution, water temperature, and salinity may also come into play.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the adaption of social systems tends to be the result of deliberative social processes. Thus, a legal system can adapt through legislative reform and dispute resolution. Transformability refers to the capacity of a system to change into a fundamentally new system when social, economic, political, or ecological conditions make the old system untenable (Walker et al. 2004). Transformation may occur naturally or it may be forced by changed environmental and/or social conditions. For example, transformation might include the designation of areas of ocean space as an offshore wind farm in place of fishing grounds, thereby prioritizing energy generation and potential habitat protection over fisheries. An apposite example of transformation of a social/legal system was the collapse of communist regimes in Europe and the emergence of market-based systems favoring the use of private property rights-based approaches, rather than State-based command and control regulation.

许多关于弹性的研究集中在发展我们对系统弹性的理解,设计和理解适应策略,评估系统转型的可能性和机制。最初,两种方法在文献中占主导地位:工程恢复力和生态恢复力(Holling 1996)。工程恢复力的重点是保持一个系统接近稳定的平衡或恢复平衡后的干扰。它有利于系统设计中的效率、稳定性和可预测性。然而,虽然这种方法可能在线性系统中很有效,但它似乎不适合于现实世界中系统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如上面的渔业例子所示。相比之下,生态恢复力关注的是“在系统通过改变控制行为的变量和过程来改变其结构之前,可以吸收的干扰程度”(Gunderson和Holling 2002:28)。最近,对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之间复杂相互作用的认识挑战我们思考社会生态系统的弹性,而不是谨慎的自然和社会系统。需要注意的一点是,随着对系统复杂性的关注增加,有各种可用的策略来实现弹性。

弹性使我们需要处理复杂的系统,这带来了许多挑战。社会-生态系统尤其具有复杂性和非线性动力学特征。这意味着,我们需要拥有能够应对不确定性和意外事件的政权。我们还知道,一个系统的弹性可能取决于不同空间尺度的相互作用和影响。例如,全球气候的变化会影响海洋的盐度,这可能会影响鱼类种群的动态,从而影响捕鱼模式(Roessig et al. 2004)。这就需要理解多尺度的自然和社会系统,并使社会-生态系统的管理进一步复杂化。自然系统和社会系统都能承受不同类型的压力,以不同的方式作出反应,并可能倾向于某种类型的恢复力和某种类型的管理。我们需要能够评估哪些管理策略最适合每个系统。因为每个系统拥有不同的品质,吸引不同的管理目标,似乎弹性策略的使用将是高度相关的。因此,弹性不应被视为对行动的绝对约束。 Moreover, it is essential to recall that although ecosystems may be natural phenomena, they are still conceptualized by humans. This means that the parameters of any given system will be influenced by human values or preconceptions about how things work. This contingency may be a consequence of limits in knowledge, but is also the product of value-laden structures of knowledge. As already indicated, the selection of resilience strategies will often depend on what goals are perceived as socially desirable. Thus, high productive food capacity from agricultural land may be preferable to a high variety of food production so as to secure sufficiency of food supplies. In more abstract terms, do we desire more controlled systems at the risk of flexibility? There is no simple answer to this question; ultimately, resilience appears not to be a panacea. Rather, it provides useful ways of understanding how systems work, and this in turn helps us make choices about how we should manage these systems.

尽管上述提出了一些令人生畏的挑战,但我们可以借鉴一些有用的经验教训,对产权进行分析。从根本上说,弹性是一种基于知识的方法。知识支撑着我们对系统状态及其持久性的理解。它还塑造了适应性和可转换性策略。虽然知识往往是偶然的或不完整的,因为它是决策的基础,弹性策略应该寻求增强知识的生产。产生和利用知识的能力意味着存在适合管理系统的社会结构。一般通过社会干预来适应和转变,这一事实更强化了这一点。这就需要有能力界定问题的机构;确定系统管理的目的和目标;确定系统参数及基线; develop conceptual models; select future restoration actions; implement and manage actions, monitoring systems, and responses; and evaluate activities (Ruhl 2011). If resilience is to be managed, then any decision-making process must possess a number of other attributes. First, because adapt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will be affected by the underlying quality of knowledge about a social-ecological system, effective lines of communication and use of knowledge between stakeholders and management agencies may improve decision-making. Second, both adapt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require a management regime to be flexible to allow managers to respond to changes in a social-ecological system. Systems must be flexible, but within limits, because a high degree of flexibility may result in uncertainty and thereby undermine the ability of people to plan their conduct. Of course, adaption to change or transformation depends upon the possibility of change. The availability of management options will depend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a system, the creativity of management agencies, and management priorities. For example, a precarious system may have fewer options for recovery than a more stable system. Generally, a more resilient system will maintain more options for change or transformation. Thus, the third quality of resilient management is optionality. However, such a system will be more difficult to manage than a simple system with limited variables of change. This suggests that optionality will be limited by what is practical. Flexibility is also related to a fourth requirement of resilient management: responsiveness. A more adaptive system will generally be one that is responsive and able to implement measures more quickly. Whereas flexibility describes the capacity for change, responsiveness is a measure of the speed of change. Fifth, resilient management should ensure that decision makers have sufficient competence to adopt decision. This should include scope for autonomous decision-making because strongly hierarchical or complex procedures may impede decision-making by slowing down the speed of responses. Finally, given that the resilience of a system can be affected by changes at different scales, a management regime should be capable of operating a multiple scales so that account can be taken of changes systems at higher and lower levels.

简而言之,我们可以分析产权在产生和利用知识的能力方面适应弹性的能力,以及治理产权的规则在多大程度上是灵活的、响应性的、维持未来选择的,并允许适当规模的监管。

法律和弹性

由于产权是通过法律来调解的,因此有必要简单地考虑法律与弹性之间的关系,因为法律规则的固有性质必然会影响产权能够适应弹性的程度。例如,开放结构的规则或原则可能比精确规则提供更大的适应变化的余地(Ebbesson 2010)。在指出法律作为一个概念的一般属性如何非常适合容纳弹性的特征之前,我首先考虑弹性如何影响法律。但是,这种可能性的大小似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任何特定法律制度的体制结构和程序的性质。

弹性既是一种分析工具,也是一种规范值。它可以用来评估法律调节社会和自然系统的能力的有效性,它可以是一个法律系统、一套法律制度,甚至规则设计目标的一部分。在这两种情况下,这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因为正如上文所述,弹性并不是一种单一的方法。它是高度复杂的,上下文相关的,和知识依赖的,这意味着它不能提供一个简单的系统质量的测量,也不能确定在任何给定的系统中提供弹性的意义或重量。它必须与法律制度寻求促进的其他价值相权衡。例如,产权通常是根据一系列价值来确定的,包括劳动/沙漠、自由、效用、效率和适当(Barnes 2009)。这种价值有助于确定任何形式和分配的财产是否可取。在这种公认的价值观之外,似乎还有空间将弹性纳入其中。然而,我们必须谨慎。尽管弹性可能是社会体系的一种品质,但它并不一定使体系变得良好(鲁尔2011)。 Thus, a dictatorship may be a resilient form of government, but it is unlikely to be regarded as a good thing. On the other hand, the resilience of a legal system may provide a degree of certainty and hence the basis for security of expectations. In the same way that liberty or justice might be measures or goals of a legal system, we need to develop the meaning and content of resilience.

如果法律要促进有弹性的社会-生态系统,那么它就应该能够显示和培养有弹性和适应的属性。它应该是灵活的、响应灵敏的、知识驱动的,维护选项,并拥有有效的治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前四个条件可以被法律所适应,因为它具有动态性。

所有法律制度都包含各种复杂的管理方法:立法和判例法、程序规则和实体法、正式法律和非正式习俗、广义指导原则和特定规则。这些往往与实现特定社会目标的非法律机制(例如经济政策和财政奖励)结合在一起。监管工具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感知到的最优社会结果,但它也应该符合社会生态系统的性质(Gunningham and Sinclair 2005)。某些监管方法更适合某些弹性策略。例如,在一般水平上,可以观察到,具有开放和灵活应用的原则可能更适合生态恢复力战略,而具体应用的规则可能更适合工程恢复力。这里的要点并不是要提倡特定形式的监管工具,而是要指出,大多数法律制度都倾向于采取多元化的监管方式,并保留一套可供适当使用的措施。简而言之,大多数法律体系都容纳了一系列的监管选项。

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推理的过程有助于确定特定规则在特定语境中的应用,要求法律断言具有某些使其具有说服力的属性(Alexy 1989)。法律规则的成败取决于规则的背景和支撑规则的推理的质量。这要求规则合理、连贯,并对法律和行为后果敏感(麦考密克,2005)。推理过程维持着确定性和灵活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是法律本质的核心。至关重要的是,法律推理不是发生在抽象的语境中,而是发生在特定的语境中。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对发展是开放的,它可以适应一系列场景,它是由倾向于利用知识的推理过程驱动的。

法律是一个内在的迭代过程,它通过确定性和适应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发挥作用(Ebbesson 2010)。虽然法律是系统的和有秩序的是可取的,但是没有一种法律制度是完整的和不变的。事实上,经验表明,绝对规则离极权主义只有一步之遥。因此,法律、规则和原则通过公众辩论和法律挑战不断受到检验和批判性审查是一件好事。当支撑法律的价值观发生变化时,法律就必须适应。此外,规则并不能涵盖所有的偶发事件,即使我们能够运用神圣的远见来调节所有的偶发事件,那么语言的不确定性又为我们对规定的确定性的渴望带来了另一个障碍。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使法律具有一种易被破坏的特性。可败性指的是规则的质量,包括他们在特定条件下的失败或资格(图尔2001)。当出现不应用正常规则的压倒性原因时,通常会发生这种情况。可拆解性允许将基本命题按顺序发展成更复杂的规则结构。 Through the iter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qualifications or exceptions, law is capable of being calibrated to the complex realities of everyday life. This shows the propensity for legal rules to be both flexible and responsive.

虽然法律保留了维持复原力前四项要求的潜力,但其做到这一点的能力可能会因其运作所通过的机构的效力而加强或限制。机构包括正式机构和结构,如立法机构和法院(机构机构),以及安排和惯例,如财产。那么,不同法律制度的制度能力如何影响弹性?在谈到法律制度时,我们不只是关心国内法,尽管国内法在规范财产权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我们还关注欧洲联盟法和国际法等区域制度。社会-生态系统包括从农场或森林等高度局部化的系统到大气等全球系统。虽然地方性的社会-生态系统往往可以完全容纳在国内法律制度内,用于规章和管理目的,但许多社会-生态系统超出了国内管辖范围。由于大规模的社会-生态系统不能完全由个别的国内法律体系(有时也包括区域体系,如欧盟法)来管理,国际法在制定标准和利用国家间合作方面发挥了作用。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些谨慎的法律制度的制度性质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因为这可能影响到产权的恢复力和运作。制度的失败或结构可能会对指定对资源的控制产生后果,从而产生弹性。 One well-observed phenomenon is corruption, broadly understood as the misuse of public power for private gain. It can distort normal social interactions, embedding privileged and disadvantaged social structures, thereby undermining good governance. It may adversely affect resource protection by dislocating certain resources from formal protection or selectively exploiting vulnerable resources (Robbins 2000, Sundström 2012).

欧盟和国内法都拥有强大的垂直结构的法律机构,能够制定和执行法律规则。正规化的立法程序和排他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存在表明,它们有能力通过制定精确和有约束力的规则来建立复原力。然而,这并不一定是以牺牲更多的生态恢复策略为代价的。大多数法律体系,尤其是普通法传统,都具备通过法院应对各种情况的能力。这可以在不从根本上改变系统结构的情况下实现。例如,鲁尔(2011)注意到,妨害法涉及非法干涉他人享有其财产权,它是如何在不损害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基本原则或功能的情况下进行调整的。

相比之下,国际法是一种以国家形式上平等为基础的水平结构的法律制度。它主要是在通过分散的法律制定过程取得同意或协商一致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的,主要涉及各国的权利和义务。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机构,国际法很难建立严格控制的制度。此外,对同意的强调意味着它往往会导致更开放的结构或框架类型的规则。这似乎使它倾向于生态类型的恢复策略。就个人既是法律创造过程的一部分,又受直接执行的权利和义务的约束而言,人们期望国内法(在较小的程度上是欧盟法)比国际法更能对社会做出回应。在这些体系中,法律的产生所花费的时间进一步强化了这一点。国内和欧盟立法过程的持续时间以月和年为单位,不像国际法通常以几十年为单位。此外,大多数国内法律制度都有能力采取紧急或临时措施来应付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在地方层面设计、应用和测试法律规则的机会越来越多,产生了更加精心校准的法律制度。 Accordingly, domestic and EU law retain a higher degree of sensitivity to shocks and change within the system. This means that projects aimed at the systemic integration of social and ecological systems are much further advanced than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Examples include the EU Marine Strategy Framework Directive (MSFD) and the2009年海洋和沿海通道法案英格兰和威尔士(MCAA)。MSFD的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欧洲海域的“良好环境状态”(GES);为此,附件一列出了一份包含自然价值和社会价值的GES描述。该公约要求海洋管理组织为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更具体地说,它需要一套以区域为基础的海洋规划制度。这将安排一系列活动在沿海水域进行的时间和空间上的方式,并促进对这些活动的跨界管制。这两个制度都高度依赖科学知识基础,并推进灵活的监测方案,能够在多种尺度上适应各种海洋状况和活动。此外,两者都是在利益相关者高度参与的情况下开发的。这些制度所固有的参与性和一体化进程使它们更适合确定和应付不断变化的社会和自然条件。

这些制度并非脱离国际海洋管理制度而独立运作,在这方面与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制度OSPAR的作用有些重叠。OSPAR在制定监管标准方面做了重要的工作,包括“生态质量目标”(EcoQOs)。这些是系统结构和功能的表达,包括由人类活动产生的结构和功能。它们与具体指标相联系,并用于制订管理措施。这明确地结合了生态系统的方法。有趣的是,OSPAR法规和监测系统将支持在MFSD或MCAA下采取的一些措施。这展现了一幅更复杂的图景,说明具有弹性的国内和国际体系如何运作,因为它们相互影响。但是,从正式法律的观点来看,应该指出OSPAR并不直接管制个人行为,因此也不管制财产权。在英国的背景下,OSPAR措施必须通过国内法转换才能生效。此外,虽然一些OSPAR的EcoQOs包含自然资源,但OSPAR的职权范围更局限于污染和保护海洋环境。 This means it cannot formally address key issues such as fisheries regulation, and so provides a less complete approach to the regulation of social-ecological systems.

尽管在不同的层面上运作,国内法、欧盟法和国际法并不是孤立的法律体系。这里不是详细探讨这些法律秩序之间关系的地方。然而,提供一些关于不同法律体系(国内法、欧盟法和国际法)如何塑造财产制度的简短评论是有用的。必须认识到这些机制的存在,因为它们提供了确保在全球范围内对社会- -生态系统的影响和变化能够影响到地方一级系统的管制的手段。一种普遍的看法是,法律制度的正式运作与实际做法之间可能存在差距。例如,国家可能有管制沿海渔业的正式权力,从而将它们从共同渔业池中移除。但是,如果国家缺乏执行法律的财政或体制能力,那么渔业实际上仍然是开放获取的。

如上所述,财产是一种私法制度,这意味着财产规则将几乎完全位于国内法律制度之内。私法机构的家庭生活可能有四个主要的例外。第一,国际法的某些实质性原则直接关系到确保适当使用自然资源,这就要求在国内法范围内限制使用财产。因此,各国必须确保其管辖范围内的活动不会造成其领土外的损害。此外,还有通报和咨询的义务,以及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的承诺。这种义务要求根据国内法对私人财产权施加限制。第二,由于某些领域仍然超出国家的专属管辖范围,国际法在规范私人在这些国际领域的活动方面发挥了主要作用。除非国内法律制度扩大到这些地区或其中的资源(这在政治上似乎不太可能),否则唯一的其他选择就是国际法确立适用于这些地区的私人的规则。例如,深海海床已被指定为人类的共同遗产,这一制度类似于共同财产,对获取和使用矿物资源有相当详细的规定。根据国际法对其他资源(如渔业)的财产权进行界定并不简单,这仍然是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Barnes 2010)。 Thir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law demands that property rules are compatible with fundamental human rights considerations, includ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Both domestic courts and international courts such as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ECHR) and the 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have sought to ensure that the use of property is consistent with basic human rights, includ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Barnes 2009). For example, in哈默尔和比利时《欧洲人权公约》重申,比利时有权拆除建在森林土地上的房屋,这违反了比利时旨在保护环境的法律,国家要求业主将土地恢复到以前的状态。欧洲人权法庭支持比利时的行动是合法的,尽管这对财产权造成了影响。在土著权利的背景下,对人权的保护尤其重要,因为在土著权利中,财产的控制权可能归属于社区,而且往往与强烈的环境责任伦理联系在一起(Gilbert 2006)。因此,在Mayagna(相扑)Awas Tingni社区vs.尼加拉瓜,美洲人权委员会支持对尼加拉瓜的一项指控,称尼加拉瓜未能通过向私人公司授予商业伐木特许权来保护一个土著群体的公共土地权利。第四,国际投资法已经开始制定关于公平和公平对待投资以及因此而产生的产权的规则(Montt 2009)。虽然通过投资法控制产权的精确水平和标准是一个激烈的辩论,但它仍然是一个相关的考虑。

综上所述,由于法律塑造了财产,法律的弹性将影响财产权的弹性。国际法、欧盟法和国内法的制度性质影响着法律能够适应弹性的精确方式。因为国际法是在全球范围内运作的,它更适合于处理诸如海洋环境等跨界社会- -生态系统的管制问题。它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并采用各种各样的监管策略来满足社会和环境需求。但是,由于国际法主要涉及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它一般不适合于直接管理财产。然而,它可以通过其支配自然资源使用的规则和原则对产权的构建产生间接影响。国内法和欧盟法更加形式化,能够发展精确和严格控制的法律制度。然而,他们也保持各种各样的管理策略来处理环境问题。鉴于国内法直接支持财产制度,其治理结构将在促进财产法内的社会-生态弹性策略方面具有首要重要性。

产权和恢复力

在法律上,物权关系到人与物之间的法律关系。财产权使权利人有权就另一方对某物的行为或忍耐提出主张。这项权利背后有国内法的力量。国内法还确保权利人按照对权利施加的任何法律限制行使其权利。房产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在所有国内法律体系中,财产的运作方式也不尽相同。产权的构建和运作是高度相关的,是社会、经济和道德价值在历史进程中复杂相互作用的产物(Barnes 2009)。然而,我们可以对财产的性质作一些一般性的,虽然有些抽象的观察。它可以被分解成组成部分的法律关系,包括占有、使用、管理、收益权、可转让性、担保权,以及义务,如无害使用(Honoré 1961)。法律有能力改变这些所有权事件的质量,并在不同的人之间分配它们,这意味着一般来说,财产是一种高度灵活的制度,原则上可以维持弹性策略。 However, I should also note that central to property is the idea of excludability, that is, the right to exclude others from a thing and determine how a thing should be used. Accordingly, the design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turns on whether or not something can be subject to exclusion. It is notable that many important resources remain outside institutions of property or subject to particular forms of property because they cannot be made excludable (Barnes 2009). This indicates limits to the extent that property or certain forms of property can compose part of a toolkit of techniques to facilitate resilience.

传统上,产权的对象往往是可以在物理上确定和/或商品化的个体事物。因此,直到最近,自然资源构成某种谨慎的系统或构成社会经济系统的一部分的想法才在产权设计中占有重要地位。当然,土地持有可能包含一个社会经济体系,但这在土地所有权的指定中一直是附带的。相反,社会经济因素,如封建制度、农业和土地使用计划,以及继承一直是决定财产的范围和分配的因素。因此,土地所有权的边界和内容已经被划定,不管它们如何跨越自然系统。

然而,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人们越来越关注产权和自然系统的对齐。这往往是通过对财产的外部限制来进行的,因为很难在现有权利内容纳积极的环境义务。规划制度日益集中注意事态发展对更广泛环境的后果。例如,英国规划法要求开发决策必须根据规划部门的开发计划进行。该计划必须根据国家规划政策制定,该政策确立了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假设,并特别要求某些环境因素成为发展控制过程的一部分(社区和地方政府部门,2012)。这样做的结果是,根据这种发展对环境的更广泛影响,产权(如业主在土地上建房的权利)受到控制。这前瞻性地塑造了财产和土地的使用方式。同样,《欧盟生境指令》第10条要求成员国“在其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努力制定土地使用规划和发展政策,特别是为了提高Natura 2000网络的生态一致性,鼓励对野生动植物具有重要意义的景观特征的管理。”虽然这一要求是阶段性的,但英国法律在《栖息地条例2010》第39条中以更苛刻的条款实施了这一要求。这界定了在规划法例下有关土地使用和发展的政策,包括保护生境的政策,从而使生境考虑成为法定规划管制的核心部分。 This requires consideration not merely of designated protected sites, but also of corridors and other natural features that connect designated sites.

鉴于人们对协调自然和社会系统的兴趣,那么产权如何促进恢复力呢?这个问题的答案似乎取决于,首先,弹性目标对社会有多可取,其次,哪种形式的财产被用来促进这一目标。

虽然财产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私人权利,但它提供了重要的公共功能(Barnes 2009)。财产是有意识地用来维持适当形式的社会秩序的。它是一个社区的制度,所以首先,它是为了满足某些核心社区价值观而设计的。一般来说,这些包括保证基本的人的需要能够得到满足,以及确保为规划未来的活动提供基础。这个关于社会价值和财产公共功能的一般性观点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表明,在界定个人财产权时,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同样重要。这种财产的公共或社会维度有助于解释为什么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产权不同。例如,水权可能因国而异(Hodgson 2006)。这种差异还体现在土地、矿藏和森林方面(McHarg等,2010)。考虑到公众对关键自然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有着强烈的兴趣,在关键自然资源方面出现这种差异并不奇怪。

弹性似乎与公共产品的理念相吻合,因为它与社会-生态系统的可取性和持久性有关。如果弹性被归类为一种公共产品,或者确实是一种理想的秩序形式,那么它可以用来定义财产所有者的公共限制甚至私人责任。当然,这种方法是基于某些自然或社会系统的弹性是否“好”,如上所述,这可能是有争议的。然而,即使关于恢复力的普遍可取性的这一点受到质疑,仍然可以提出一个强有力的论点,即社会-生态事实仍然是财产的一个约束性方面。这是因为产权应该与它们所适用的事物的基本性质相一致。例如,河岸权必须承认水的流动性质及其与更广泛环境的相互作用。这些事实不仅包括事物的物理限制,而且还提醒我们一个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如猎物和捕食者之间的关系,以及食物链的性质。这种属性包括人与物之间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但不应掩盖这样一个事实:资源的物理属性在许多方面决定了支配其使用的法律关系。因此,空气是不属于私人财产的,因为它实际上不可能被约束,而且试图将人排除在一种基本的善之外在道德上是令人反感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弹性为理解自然和社会系统提供了一个框架,它是一种设备,要求并使我们能够密切考虑事物和规则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建立特定形式的财产在现实世界中的后果。

财产制度通常结合了许多类型的财产,从个人私有财产到各种形式的集体财产。事实上,房产持有的范围差别很大,这取决于各种所有权事件是如何设计和分配的。这重申了财产的固有灵活性,并为相当多样化和适应性强的财产形式开辟了可能性。财产的可变属性意味着它可以为社会-生态恢复力提供不同程度的支持(或阻碍)。不可能调查每一种类型的房产,所以我考虑了一些原型:私有房产和基于社区的房产(CBHs)。在概述这两种类型之前,我想明确我的立场:没有哪一种类型的房产是万能的。关于私有化是否能解决环境退化问题,特别是全球公地的环境退化问题,有很多争论(Ostrom 1990)。然而,考虑到事物的广泛范围和性质以及社会组织的复杂性,似乎直觉地认为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解决方案。经验和我们在实践中拥有的各种产权制度似乎证明,多种产权结构是必要的。这也符合可选择性的一般要求,不过,如下文所指出,由于私人财产的特殊安排所包含的社会和法律压力,某些可选择的办法可能有限。

私有财产

私有财产制度使一个人对某物拥有排他性的控制权。私有财产是一种广泛而持久的财产形式,可以被认为具有社会弹性。近年来,一些新的私人财产形式,如可转让环境津贴(TEA),被开发出来,将财产在环境问题上的一些积极属性发挥出来。当国家对可使用的资源数量设定上限时,就创建了TEA。然后可将现有资源分成个别津贴,由有限的“所有者”群体分摊,而其他潜在用户则被排除在制度之外。TEA可以被购买、出售、使用,或以其他方式像私人财产一样对待,至少在监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正是监管制度捕捉私人财产这些属性的能力使tea成为理想的管理工具。这些权利已在包括渔业和排放交易计划在内的一系列资源制度中得到发展,这表明私人财产是一种适应性很强的制度。那么,问题是,私有财产能在多大程度上适应上述所确定的社会-生态弹性属性:与弹性相关的知识的生成、灵活性、响应性、选择性和可扩展性?

我们可以首先指出,私有财产的设计似乎是为了确保财产对象的继续存在。大多数支持私有财产的理由都相当重视这样一个事实,即业主在保留其持有的资本方面有既得利益。因为一件东西的拥有者享有它的所有好处,假设他/她是理性的,他/她不会做一些通过破坏性或浪费的使用来降低它的价值的事情。因此,我们照顾我们的家园和耕作我们的土地,大多数法律制度都制定了无害使用财产的义务来加强这一点。在这里,私有产权似乎与一些持久性的概念自然地结合在一起。然而,这只是整体情况的一部分,因为弹性不仅仅是维持个体事物的存在;它是关于社会-生态系统的弹性。这给私有财产带来了一些特别的挑战。

由于私人财产权一般是个人对更广泛的社会和往往是国家提出的要求,因此需要根据国内法得到强有力的体制支持。因此,私有财产与国内法律制度的稳固性和法律制度所体现的价值密切相关。这可能导致不灵活的财产制度,因为大多数私有财产制度的重点是保证期望的安全。然而,强大的私有产权的存在可能对恢复力产生积极的影响。例如,大多数规划制度都制定了复杂的程序,允许调解私人发展问题和公共利益。此外,妨害法可以用来保护财产免受其他财产所有人的有害行为。在某些情况下,私人法律诉讼可以用来挑战或加速有关财产使用的公共决定(McGillivray和Wightman, 1997)。如果成功,这可以对不完善的监管制度进行检查;即使不成功,它也有助于确保辩论,提高问题的意识,并向监管机构施加压力(Bishop和Jenkins, 2011年)。因此,它有助于确保决策更加多元、社会响应和知识驱动。 For example, in麻萨诸塞州和美国环保署(549 U.S. 497[2007]),美国最高法院将一项决定发回给环境保护局,因为该局未能毫无理由地行使其权力,根据《条例》建立控制机动车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清洁空气法案。在这里,一项公共妨害诉讼被起诉的公共机构被认为未能履行其职责,以限制某些有害后果的方式管理私人财产。当然,这种司法干预并不是决定在复杂系统中应如何管制财产的通常手段,法院往往不愿意干预适当制定的管制财产和保护环境的行政程序。因此,在最近的一个美国最高法院案件中,美国电力公司vs.康涅狄格州(131 S.Ct。2527[2011]),认为排放控制的法定制度取代了普通法的妨害诉讼。本案的基本原理似乎是,如果一个复杂的监管事项已委托给一个行政机构,那么法院不应干预如何行使这一权力。如法庭所述美国电力公司,“联邦法官缺乏一个机构可以用来处理这一命令问题的科学、经济和技术资源。”这种不干预资源管理问题的做法表明,司法机制在多大程度上可以用来处理复杂的社会-生态系统是有限的。

如上所述,私有产权,尤其是tea,倾向于适用于社会-生态系统的单个组成部分,而不是整个系统。因此,全球气氛是一种全球共有物,由各国进行集体管理。因此,任何个人在防止有害活动破坏大气方面都没有“所有者”的利益。这表明,在大规模系统中,私人财产促进弹性的能力存在潜在的限制。在诸如大气层这样的系统中保留非排他性利益既有强大的道德基础,也有指定一个单一的当局来控制一种覆盖整个世界以及其中众多国家和社区的资源的实际困难。这种实际限制往往来自私有财产固有的结构限制。从道德上讲,将对根本性重要事物的独家控制权授予一个人或机构是有问题的,因为这个人或机构可以决定获取和使用,并可能剥夺人们获得基本物品的权利。实际上,在确保全球体系的专有权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全球大气可能是非排他的社会-生态系统的一个极端例子,但是关于私有财产的相关性和应用的这种实际问题仍然在较小的范围内;因此,普遍没有海洋资源或栖息地的所有权。这些限制来自私有财产固有的结构要求。首先,私有产权通常需要非常简单,因为这有利于它们的安全性和可交易性(Rose 2002)。如果权利的精确范围界定不清,或者受到相当大的外部管制,那么权利的价值和功能就会降低,个人就无法规划未来。我们对复杂的大规模系统的边界和性质的理解是有限的,这使得甚至很难划出任何潜在的私有产权的边界。第二,私有财产需要有一个能够界定、规范和执行这一权利的单一法律体系的支持;对于跨界资源,根据国内法这是不可能的。这些担忧表明,私人财产可能不适合作为一个整体来监管大型系统。

这并不是否认私有产权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内运作,或适用于大型社会-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私有财产的优点之一是,由于财产规则通常非常简单,且易于理解,所以交易可以在陌生人之间轻易发生。这意味着私人财产可以大规模经营,为跨国界交易提供便利,并成为全球管理制度的一部分。显然,私人财产的形式确实在全球范围内运作,允许以可交易的排放配额和渔业配额的形式进行大宗商品、全球股票市场和茶叶的国际贸易。但是,这种权利涉及的是系统的组成部分,而不是整个系统。因此,它们只提供了对弹性的部分监管回应。即便如此,私人财产也可能遇到困难,因为这种规模的个人财产交易可能会产生高交易成本和外部性。对于在系统的个别组成部分具有多重所有权利益的高度复杂的社会-生态系统来说,谈判管理制度以顾及全系统关切事项的时间和成本可能是令人望而却步的。如果我们看看基于权利的捕鱼权利的例子,这一点就很明显。这些只属于鱼类,而不是更广泛的海洋生态系统。 Because such rights are limited to specific species, this tends to increase the potential difficulties arising from externalities such as by-catches, discards, and adverse impacts of fishing techniques on the marine environment. Ultimately, any fisheries management regime using TEAs must still deal with externalities. In practice, this is likely to require considerable regulatory intervention or a profound restructuring of the individual rights. This may then defeat the advantages of using private property in the first place.

在努力管理生物多样性方面,这些问题甚至更为严重。生物多样性被定义为物种及其生态系统内部和之间的变异性。因此,它是一种非排他性利益,超越了生物多样性的个别组成部分(可能拥有也可能不拥有)。保护生物多样性不仅要求限制资源的使用,而且要求承担积极的合作义务,以便共享系统知识及其使用。然而,这样的合作要求似乎包含了义务,而这似乎很难在围绕特定资源的专属索取权建立的私有财产概念中容纳(Barnes 2010)。也许可以将积极的合作义务纳入财产持有中,但这似乎需要适当的激励以特定方式行动的权利持有人,或对管理一件事物的权利进行一些重组,例如,将部分权利归属于一个可以强制合作的外部机构。然而,在这一点上,所有权的性质从根本上改变了,从私有财产变成了集体财产的管理。

私人财产的形式可以改变,以适应广泛的情况,从而满足弹性系统的灵活性的需要。因为私有产权是一系列的权利,理论上,它们可以以多种不同的方式进行划分和分配。因此,农地所有权权益与排放许可所有权权益的定义截然不同。前者的持续时间可能是无限期的,包括广泛的使用和管理权,而后者可能只持续数年,并且没有任何管理权力,例如决定总的排放水平或监测和报告要求的权利。灵活地调整持有形式,例如通过租赁或分拆财产,是非常可取的属性,这表明如何创造性地开发私有财产并灵活地应用它。它还表明,财产系统天生能够满足各种各样的场景,因此有助于选择性。当然,个别形式的财产是否设计或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将取决于所有者的利益在多大程度上与变化相一致,以及通过所有者的自愿行为或国家施加外部限制来确保变化的财产体制规则的有效性。

如上文所述,业主对其物业的资本拥有排他性权益。从恢复力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的一个潜在负面影响是,它可能会灌输一种加强权利的愿望,因为这将增加所持股份的价值。因此,私人财产制度有一种趋势,即通过确保所有者对管理、使用和转让某物的权利有更大的控制权来巩固其持有的质量,并延长这种权利的期限和防止特别是来自国家的外部干涉。如果发生这种情况,私人财产权可能会抗拒改变,因为国家干预私人权利或决定如何行使私人权利的权力减少。这种安全的私有产权和监管控制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关于在渔业中创建tea的辩论的一个特点。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对指定渔业的财产权非常谨慎,正是因为宪法规定的对监管征收的保护可能会使渔业管理变得不可能或昂贵(Barnes 2009)。如果考虑到产权制度的转变,这种困难可能会更加严重。当冰岛和新西兰将茶引入渔业时,对产权重组的社会抵制在这两个国家广泛存在(Barnes 2009)。这表明私有财产如何可能导致工程解决方案,即某些社会(即私有财产)利益在法律体系中根深蒂固,并抗拒改变。

私人财产所有者对社会和自然变化的反应方式和程度各不相同。撇开它们对监管干预的潜在抵制不谈,人们普遍认为,产权支持社会响应。在私有财产制度中,决策权是高度分散的,至少在没有对某物或市场的垄断控制的情况下是这样。在这种情况下,垄断当局可以强烈抵制外部监管或市场力量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数法律体系都有强有力的反垄断法来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在正常情况下,私有财产为行使选择创造了空间,因此,所有者可以自由地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或经济条件处理其财产。这部分是供求规律的作用,部分是自由社会强调个人自由的表现。理论上,市场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反应灵敏的交易手段(Farber 1994)。事实上,如果市场运作正常,它可以提供一种手段,通过改变产权的分配、结构和价值来确保改变了的社会条件得到满足。反过来,这可能会加强私有财产的弹性,因为它有助于追求业主的目标。另一方面,由于私有财产可以通过建立一个不受外部影响的领域来灌输习惯性的决策,它可能会变得没有反应。 Rational people may be reluctant to change the status quo, even when the benefits of change are known to outweigh the costs (Rachlinski 2000). For example, we are all culpable of putting lights on, letting taps run, or leaving the air conditioning running, even if not necessary and even if we know it may result in harm or waste. The point is not that property generates particular habits of waste or harm, but rather that the sphere of exclusive interest may limit external stimuli that can provoke behavioral changes and adaptation. Related to this is the difficulty of coordinating changes in behavior in a decentralized system of authority. Localized changes may happen organically, and changed behavior can evolve over longer time frames. However, this seems ill-suited to dealing with system-wide shocks or unforeseen changes such as natural disasters. These may require more immediate responses and generally depend upon regulatory intervention, which again may be resisted. Unless interference is justified and compensated, then we must be attuned to the potential resistance to change inherent in private property (Michelman 1967).

关于私有财产的反应的最后一点是,在界定或管理私有财产时如何考虑到后代的利益,这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社会-生态系统是动态的,所以任何弹性策略(或转型策略)都应该考虑到未来的利益。在私有财产制度下,这是不容易做到的,因为决策权被赋予了对后代情况了解和关心有限的行动者。代际问题通常需要一些能够代表后代的外部代理机构,而这通常不是私有财产制度的内部特征。

私有产权在多大程度上促进和利用知识是相当复杂的。由于业主在物业所作的任何投资,通常都能得到保障,因此鼓励业主加强和开发该资源。因此,私人财产被认为可以刺激创造力和投资,这可能有助于产生关于财产的知识,并增进我们对更广泛的社会-生态系统的理解。私有产权可以在市场上交易,这鼓励了信息的收集、开发和使用,因为这些信息加强了代理人交易获得有利结果的机会。在一个自由的市场中,物业交易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将通过谈判尽可能地适应双方的需求、利益和期望(Ellickson 1973)。这个过程产生了关于实践、期望和欲望的知识,并支撑着市场的运行。但与此同时,这些知识可能具有商业价值,并不能保证关于事物的知识会传播出去。事实上,这种对获取知识的限制正是授予某些活动(如药物研究)结果的独家知识产权的全部意义所在。

贯穿这篇关于私有财产和恢复力的综述的观点是,私有财产利益并不总是与恢复力战略相一致。所有者对资源资本的利益可能会偶然产生积极的结盟。例如,由于沙漠化而面临可生产耕地损失的土地所有人可能倾向于支持一系列旨在减轻全球变暖影响的措施,或接受拟议的改变土地使用情况的方案。但是,不能假定利益一致,而且为了适应社会-生态系统的变化而设计的个人利益和集体目标之间经常会发生冲突。例如,适应气候变化可能需要关闭导致温室气体产生的设施,beplay竞技或牺牲受到海岸侵蚀威胁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集体决策肯定会遭到个别产权所有者的抵制。这表明,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管理策略的一个关键挑战是使个体业主的利益与确保社会-生态弹性的要求相一致。

以社区为基础的资产

基于社区的持有(CBH)是指一系列用于管理公共资源的分散管理制度。我的观点不是审查和提倡这种形式,而是探索CBHs的一些一般属性如何适应社会-生态弹性。CBHs已被用于一系列自然资源系统,包括渔业、森林、牧场和水道(Ostrom 1990)。有越来越多的文献显示了这类政体的漫长谱系,它们当然比许多现代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政体要早。因此,CBHs可以被视为一种有弹性的,或至少是持久的社会组织形式。由于CBHs可以在非正式习俗和惯例的基础上运作,它们可能存在于通常的国内财产制度之外。事实上,这样的制度并不一定需要正式的法律支持,这表明它们可能比私人财产更有弹性,后者依赖于强有力的制度支持。然而,尽管有证据表明CBH已经存在了几百年,但没有得到国家的正式支持,从长远来看,对CBH的某种正式承认可能会确保其连续性(Berkes 1996)。一些财产学的学生可能会认为,随着资源使用的加剧,公共财产的外部性开始超过那些与操作私有财产系统相关的外部性,最终CBHs将会被简化为私有财产或公共财产制度。值得注意的是,新西兰通过使用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捕鱼权制度来消除海洋商业渔业的低效,并获得当地的捕鱼权,一举两得(Barnes 2009)。 However, recent regulatory developments in the field of environmental law appear to be challenging the apparent decline of CBH. A key feature of CBH is the community involvement in decision-making. Arguably, public law requirements of participatory decision-making are reinvesting the regulation of land and other natural resources with a strong community element (Holder 2004). Although this might not challenge the fundament status of a thing as private property, by affording interested or affected persons with the right to be involved in decisions concerning the use of property, a degree of community-based management is re-engaged.

有证据表明,当外部环境产生非成员改变政权的压力时,CBHs的有效性受到威胁(Rose 2002)。这可能是由于政治变化造成的,例如在欧洲国家殖民土地期间发生的政治变化,或环境条件的变化,如饥荒或洪水。这表明,尽管CBHs可以依靠内部管理策略来规范资源,但被定义用户组的成员仍然依赖外部排斥机制来发挥作用(Berkes 1996)。因此,这与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制度有一些相似之处。事实上,最终,排除非社区成员可能需要与私有财产权相同的水平和形式上的支持。

原则上,cbh和私有财产一样灵活。因此,CBHs的范围从一个村庄为控制公共土地上的放牧而制定的简单规则,到基于亲属关系、地点、季节变化和变化的天气模式的更为复杂的安排,这些都是一些手工渔业的特征(Wilson et al. 1994)。在私有财产的情况下,CBH的结构可以适应广泛的社会和自然环境,因此是一个潜在的灵活的管理工具。然而,这只描述了通过一系列cbh实现的多样性。它与个体cbh的内部灵活性无关。后者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每个CBH的设计。

CBH的一个关键特征是它可以得到法律规范和法外规范的支持。印度通过立法正式确立了以社区为基础的森林所有权制度,即《森林法》,可以说明后者2006年预定部落和其他森林居民(森林权利承认)法案,其目的是确保与森林土地和资源所有权有关的既存但不同的权利。在国际法一级,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职权范围内的渔业实际上是一种共同财产,即使国际法没有将这种地位指定给这种鱼类种群。非正式的CBH可以通过许多小规模渔业来说明。例如,艾奇逊(2003)在提高缅因州对龙虾捕捞的非正式控制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在其他地方,Bernstein(1992)展示了以社区为基础的仲裁(取代以国家为基础的正式法律)如何帮助维持钻石行业。虽然严格来说不是一种共同财产的形式,但后一项研究表明,即使在以市场为基础的背景下,非正式的社区机构也可以蓬勃发展。

CBH在构成上的这种灵活性意味着它可能会对更广泛的价值观作出反应,而不是单纯地在一个法律制度内作出反应。事实上,CBHs通常取决于对规范的遵守,包括信任、声誉、互惠、社区压力和集体价值观的吸引力。这可能意味着CBHs可以响应社会,因为至少在最初,他们需要将资源使用规则与更广泛的社区需求相一致。当然,这也意味着,当社区价值和过程得到很好的定义和解决时,这种制度是最有效的。然而,如果一个社区缺乏包容性的决策过程,那么CBHs就有可能破坏更广泛的社会需求。Rose(2002)提出,cbh在完全建立后,往往比私有财产制度对社会的响应更少。这是因为治理机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的复杂性很难分解。此外,亲属关系或其他社会习俗可能使人难以离开或进入一个政权,并可能排除外部社会价值来决定财产的使用。如果它有助于抵制消费主义等破坏性的消费需求,这可能是积极的,但它同样可能导致糟糕的管理实践僵化。

看来,cbh可能比产权更能对自然环境的变化作出反应。CBHs往往从反映自然资源模式的习俗和做法发展而来,例如在特定地点或特定时期资源的丰富程度。随着CBH的发展,它适应了资源系统中可识别的模式,并影响了社会实践。例如,CBH用水灌溉的权利将根据季节水位确定(Ostrom 1990)。这种调整是可能的,因为个人权利不像典型的私有财产权那样固定。此外,使用的决定是根据社区的需求做出的,这些往往优先考虑资源库的可持续性。

社区的存在对CBHs至关重要,因为它提供了定义相关资源管理的结构和价值。这对cbh在更大范围内运作的能力有影响。定义良好和结构化的社区往往存在于本地级别,用户之间经常进行交互,并有机会开发社区价值和实践。因此,大多数cbh都是小规模运作的(Rose 2002)。因此,渔业社区可能以渔业城镇为基础,并为规范当地渔业提供依据(McCay 2011)。在这里,我注意到CBHs不太适合国际资源制度,只是因为在这种规模下,社区结构和价值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国际法承认一些国际公地,如公海、深海海床、南极和外层空间,这些区域以一种非排他性的方式进行管理,类似于CBHs。然而,组成国际社会的不同国家集团之间缺乏强有力的共同价值观和相互作用,导致这些领域的管理体制要么薄弱,要么基本(Barnes 2010)。Ostrom(1990)提出cbh可以嵌套,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内运作。但是,这种协调往往需要某种程度的社区外支助,通常是通过政府机构。 So even if social-ecological systems are identified for coordination of CBH at the transnational level, the same structural problems inherent i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 undermine the coordination or use of CBHs.

最后,我们可以观察CBH是如何促进知识的。由于cbh是以社区为基础的,因此自然会有更广泛的参与者参与管理过程。多个利益相关者将能够将他们的经验输入到管理制度中。可以指出的是,McCay(2011)在渔业管理的背景下,指的是基于专业知识和共同关注和价值观的知识共同体。此外,基于社区的模式的封闭性将要求参与者相互发展其实践,而不是寻求外部解决方案。这些因素可能会增强知识在系统中的作用。

结论

社会-生态恢复力已成为一个相对容易理解的概念,并越来越多地用于影响资源管理制度的设计。因此,它将越来越多地影响自然资源产权的设计和运作。因为产权是通过法律规则和制度来维持的,所以产权必须被注入支撑法律制度的更广泛的价值。大多数法律制度根据长期确立的荒漠、自由、实用和适当的概念发展了财产权,但它们也要求财产制度与财产对象相适应。这一点以及法律制度的价值包容性表明,在房地产机构内部,有很大的空间来适应弹性。然而,弹性的相对性质和偶然性意味着它将只是影响产权制度设计和运作的几种价值之一。似乎没有理由怀疑产权能够适应社会-生态弹性。法律的易破坏性和动态性特别适于适应。国内的产权制度也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原则上,各种各样的产权及其相关应用保持了弹性所必需的选择。当然,财产的特定配置可能更适合于特定资源或资源系统的监管。 The wide range and variability of both TEAs and CBHs makes it impossible to generalize about which form of holding is better suited to accommodating social-ecological resilience. Indeed, it may be that resource regimes require a combination of both; hence, legislation should be adopted that establishes forms of property or property management that capture elements of private property and CBHs. Complex combinations of private and community property can coexist in the same resource regime (Smith 2000). Ultimately, as Fennel (2011) notes, the issue comes down to a question of how best to accommodate multiple uses of things at different scale or different times. This perhaps accounts for the way in which property in the same resource evolves through different forms over time, and requires us to be flexible in our choice of property instruments.

虽然财产的运作比私有财产和CBH的这种有点二元的表现形式所暗示的要复杂得多,但仍然可以就不同形式的财产容纳社会-生态恢复力的能力提供一些一般性的观察。私有财产是一种持久的制度,能够通过市场经济大规模运作。市场通常意味着私有财产对社会是有响应性的,尽管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私有财产可能会非常抗拒改变。它最适合于狭窄的资源,而不是大型复杂的资源系统,它鼓励对资源的保护和投资。相反,CBHs可能更适合地方一级的复杂资源制度。虽然它们的社会适应性较差,但由于它们对资源利用的自然限制更敏感,它们可能更适合生态系统的变化。这两种类型的财产的容量将取决于资源使用规则的精确安排。因此,如果我们想要了解tea和CBHs在多大程度上适合社会-生态弹性,就需要对各种产权制度的实践及其对社会-生态系统的影响进行更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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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感谢Jonas Ebbesson和Ellen Hey提供的有用的见解和建议。

文献引用

艾奇逊,j.m. 2003。抓住公地:设计机构来管理缅因州的龙虾产业。新英格兰大学出版社,汉诺威,新罕布什尔州,美国。

Alexy, r . 1989。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正当化理论的理性话语理论。克拉伦登出版社,牛津,英国

巴恩斯,r . 2009。产权和自然资源。哈特,英国牛津大学。

巴恩斯,r . 2010。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获得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83 - 141页A. G. Oude Elferink和E. J. Molenaar编辑。国家管辖以外地区的国际法律制度:当前和未来的发展。Martinus Nijhoff荷兰莱顿

伯克,f . 1996。社会系统、生态系统和产权。97 - 107页s·s·汉娜,c·福克和k·g。马勒,编辑。自然权利:环境制度的生态、经济、文化和政治原则。美国华盛顿特区,岛屿出版社。

伯恩斯坦,l . 1992。法律制度的选择:钻石行业的法外契约关系。法律研究杂志21(1): 115 - 157。http://dx.doi.org/10.1086/467902

Bishop, P.和V. Jenkins, 2011。规划及滋扰:检讨土地用途发展的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平衡。环境法杂志23(2): 285 - 310。http://dx.doi.org/10.1093/jel/eqr002

社区和地方政府部门,2012。国家规划政策框架。英国伦敦社区和地方政府部门。(在线)网址:https://www.gov.uk/government/uploads/system/uploads/attachment_data/file/6077/2116950.pdf

Ebbesson, j . 2010。法治治理中复杂的社会生态变化。全球环境变化20(3): 414 - 422。http://dx.doi.org/10.1016/j.gloenvcha.2009.10.009

埃利克森1973年。分区制的替代方案:契约、妨害规则和罚款作为土地使用控制。芝加哥大学法律评论40(4): 681 - 781。(在线)网址:http://digitalcommons.law.yale.edu/fss_papers/471/http://dx.doi.org/10.2307/1599220

法伯,检察官,1994年。把环保作为学习经验。洛约拉来自《洛杉矶法律评论》27(3): 791 - 807。(在线)网址:http://digitalcommons.lmu.edu/llr/vol27/iss3/3/

茴香,洛杉矶2011年。,反公有物,公有物。页面35-56编辑K. Ayote和H. E. Smith。物权法经济学研究手册。爱德华·埃尔加,英国切尔滕纳姆

Folke, c . 2006。弹性:社会-生态系统分析视角的出现。全球环境变化16(3): 253 - 267。http://dx.doi.org/10.1016/j.gloenvcha.2006.04.002

吉尔伯特,j . 2006。土著人民在国际法下的土地权利:从受害者到行动者。跨国出版社,阿兹利,纽约,美国。

甘德森,L. H.和C. S.霍林,2002。弹性和适应周期。25 - 62页l·h·甘德森和c·s·霍林,编辑。Panarchy:理解人类和自然系统的转变。美国华盛顿特区,岛屿出版社。

Gunningham, N.和D. Sinclair, 2005。政策工具选择与源头污染扩散。环境法杂志17(1): 51 - 81。http://dx.doi.org/10.1093/envlaw/eqi003

霍奇森,s . 2006。现代水权:理论与实践。粮农组织立法研究92。粮农组织,罗马,意大利。(在线)网址:ftp://ftp.fao.org/docrep/fao/010/a0864e/a0864e00.pdf

持有人,j . 2004。环境评价:决策的规范。牛津大学出版社,英国牛津。

1973年。生态系统的恢复力和稳定性。生态学与系统学年鉴4:1-23。http://dx.doi.org/10.1146/annurev.es.04.110173.000245

霍林,c.s. 1996。工程恢复力与生态恢复力。页面31-44编辑p·c·舒尔茨。在生态限制下的工程。美国华盛顿特区国家科学院出版社。

Honoré, 1961年上午。所有权。107 - 147页a.g.盖斯特,编辑。牛津法学论文:合作著作。牛津大学出版社,伦敦,英国

MacCormick: 2005。修辞学与法治:一种法律推理理论。牛津大学出版社,英国牛津。

b.j.麦凯2011。包围渔业公地:从个体到群体。D. H. Cole和E. Ostrom,编辑。土地和其他资源的财产。林肯土地政策研究所,剑桥,马萨诸塞州,美国。

McGillivray, D.和J. Wightman, 1997。私人权利、公共利益和环境。144 - 160页编辑T. Hayward和J. O 'Neil。正义、财产和环境:社会和法律视角。Ashgate、经历、英国。

McHarg, A., B. Barton, A. Bradenbrook和L. Godden,编辑。2010.能源和自然资源的产权和法律。牛津大学出版社。英国牛津大学。

梅里尔,t.w.和h.e.史密斯,2000年。物权法中的最优标准化:物权法众多clausus原则。耶鲁法律期刊110(1): 1 - 70。(在线)网址:http://www.yalelawjournal.org/images/pdfs/450.pdfhttp://dx.doi.org/10.2307/797586

迈克尔曼,1967年。财产、效用与公平:论“公正补偿”法的伦理基础。哈佛法律评论80(6): 1165 - 1258。http://dx.doi.org/10.2307/1339276

2009年·蒙特美国。投资条约仲裁中的国家责任:BIT产生的全球宪法和行政法。哈特,英国牛津大学。

奥斯特罗姆,e . 1990。治理公地:集体行动制度的演变。剑桥大学出版社,英国剑桥。http://dx.doi.org/10.1017/CBO9780511807763

J. Rachlinski, 2000。全球气候变化的心理。beplay竞技伊利诺伊大学法律评论2000(1): 299 - 319。

罗宾斯,p . 2000。腐败的制度:自然资源管理中的腐败。政治地理学19(4): 423 - 443。http://dx.doi.org/10.1016/s0962 - 6298 (99) 00087 - 6

Roessig, J. M., C. M. Woodley, J. J. Cech, Jr.和L. J. Hansen。2004。全球气候变化对海洋和河口鱼类及渔业的beplay竞技影响。《鱼类生物学与渔业评论14(2): 251 - 275。http://dx.doi.org/10.1007/s11160-004-6749-0

罗斯,硕士,2002。公共财产、管制财产和环境保护:比较基于社区的管理与可交易的环境津贴。233 - 257页E. Ostrom, T. Dietz, N. Dolsak, P. C. Stern, S. Stovich和E. U. Weber编辑。平民的戏剧美国华盛顿特区国家学院出版社。

鲁尔,j.b., 2011。法律系统弹性和适应能力的一般设计原则——适用于气候变化适应。beplay竞技北卡罗来纳法律评论89(5): 1373 - 1401。(在线)网址:http://www.nclawreview.org/documents/89/5/ruhl.pdf

史密斯,2000年。半公有产权和分散在开阔的田野。法律研究杂志29(1): 131 - 169。http://dx.doi.org/10.1086/468066

Sundstrom, a . 2012。腐败与合规:南非小规模渔业的实验结果。海洋政策36(6): 1255 - 1264。http://dx.doi.org/10.1016/j.marpol.2012.03.013

Tarlock(公元1994年)生态学的非平衡范式与环境法的局部解离。洛约拉来自《洛杉矶法律评论》27(3): 1121 - 1144。(在线)网址:http://digitalcommons.lmu.edu/llr/vol27/iss3/22/

R. H. S. Tur 2001。Defeasibilism。牛津法律研究杂志21(2): 355 - 368。http://dx.doi.org/10.1093/ojls/21.2.355

沃克,B., C. S.霍林,S. R.卡朋特和A. Kinzig。社会-生态系统的恢复力、适应性和转化能力。生态和社会9(2): 5。(在线)网址://www.dpl-cld.com/vol9/iss2/art5/

威尔逊,J. A., J. M.艾奇逊,M.梅特卡夫,P.克莱班1994。渔业的混乱、复杂和社区管理。海洋政策18(4): 291 - 305。http://dx.doi.org/10.1016/0308 - 597 x (94) 90044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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