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和社会 生态和社会
以下是引用这篇文章的既定格式:
艾贝松,J.和E.嘿,2013。导言:社会-生态恢复力在法律上是什么?生态和社会 18(3): 25。
http://dx.doi.org/10.5751/ES-05750-180325
客人编辑,一部分的特别功能法律与社会生态恢复力,第二部分,法律促进社会生态恢复力研讨会论文集,斯德哥尔摩,瑞典,2010

导论:社会-生态恢复力在法律上是什么?

1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律系2鹿特丹伊拉斯谟大学伊拉斯谟法学院,3.悉尼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欧盟;国际法;正义;法律;财产;公众参与;弹性

导言:社会-生态恢复力在法律上是什么?

弹性研究如何影响法律学术和法律?反过来,法律和法律学术如何影响弹性研究和社会-生态弹性?恢复力研究除了描述和理论化社会-生态系统如何工作外,还寻求找出提高或降低社会-生态系统恢复力的因素,以便转向新的发展路径。因此,它具有一个基本的规范层面,并打算通过这个层面影响政策以更有弹性的方式发展。法律还寻求追求与正义和法治等概念有关的规范性目的。通过其概念、规则、程序和制度,法律寻求保护某些社会价值,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不歧视。此外,法律还被用作实现各种环境和社会目标的工具,例如保护生境、禁止销售和使用危险化学品或建造能抵御洪水和地震的建筑物。然而,这些相同的概念、规则、程序和制度也会影响社会应对变化、复杂性和适应性的能力。因此,我们认为,如果要实现更可持续的社会结构,弹性研究人员与法律和法律研究人员参与弹性思维是很重要的。

那么,法律是如何融入社会-生态弹性思维的呢?它是促进还是减少面对变化时的持久性,以增强缓冲能力和抵御冲击?它是促进还是阻碍了人们通过集体行动管理复原力的适应能力和能力?它是增强了还是阻碍了可变革性,即社会-生态系统中人们创造新的生态、政治、社会或经济条件的能力,从而超越现有系统(Folke et al. 2010)?是否有可能对法律和恢复力做出一般性的陈述?

我们认为是这样的。法律结构、原则和程序,以及法治的核心概念,都影响到社会管理生态系统、抵御环境退化和经济冲击以及之后重建和更新自身的能力。因此,法律对社会-生态系统的恢复力有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它可能或多或少与环境和卫生治理以及生态系统管理的重要概念充分匹配,例如:
然而,同意法律是影响社会-生态系统处理这些问题的能力的众多因素之一只是第一步。研究它如何影响社会-生态系统是另一个步骤,寻求确定可以促进弹性结构的法律特征又是另一个步骤。弹性文献,虽然不是单一的,但已经确定了一些因素,以促进我们可持续地参与社会生态系统的能力(例如,Folke 2006, Walter and Salt 2006, Ebbesson 2010, Biggs et al. 2012)。这些因素包括:
所有这些因素都可能受到法律结构、概念和制度的积极或消极影响。一些例子可以用来说明这一点。虽然法治的概念可能会阻碍适应变化的灵活性,但法治和法律确定性也会促进信任,并有助于在必要时缓冲坚持、适应和转型的能力。社会机构的开放和参与机会可以得到法律结构的支持和对抗。例如,多层次治理的范围取决于国家内部地方、区域和中央单位之间的权力划分,以及非国家行为体(公民社会和私营部门)参与国际条约机制的机会。许可证制度是许多司法管辖区环境管制的共同组成部分,它的使用可能会减少或加强工业活动适应变化的能力。等等。

通过要求参与某种活动或受某种活动影响的人的参与,法律可以有助于使社会-生态系统更具复原力或支持变革。我们认为,参与提供了促进学习和改变的机会。一方面,法律可能要求私营部门参与处理环境问题,财产权为这一要求提供了基础。另一方面,参与性过程可能要求或允许具有不同利益的行为者相互参与,例如在环境影响评估的准备过程中,或最终在法庭上对通常强大的公共和私人行为者的决定提出挑战(Ebbesson 2010年)。

法律和弹性以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相互关联。第一个方面,即法律如何影响社会-生态系统的恢复力。另一方面是法律本身的弹性:法律的概念、原则和过程如何在变化面前保持不变,法律如何保持其结构或适应新的环境。虽然还需要更多的研究来确定在弹性文献(例如,Walter和Salt 2006)中经常提到的panarchy模型是否以及如何应用于法律,但我们认为法律通常是嵌套适应周期panarchy变化的较慢驱动因素之一,这是社会生态思想的核心。还有一种情况很可能是,随着法律从地方层面转移到国家、区域和国际层面,法律本身由于决策复杂性的增强,对变化的适应能力变得更强,而其应对变化、复杂性和适应能力则放缓。

法律的恢复力对于社会生态系统的恢复力可以是好是坏。法律对变化的适应能力是建立在诸如信任、合法性和法律确定性等社会价值概念的基础上的。就国际法而言,这些概念转化为,例如,对同意受其约束的缔约国(以及欧盟)具有约束力的多边协议的缔结。这些协议虽然进程缓慢,但却建立了信任,并定义了期望、允许和禁止的内容。最终,法律确定性有助于解决在公共和私人关系中任意行使权力的问题。设想一个政府机构为可能对环境产生影响的活动或涉及财产转让的合同关系颁发许可证。每一种情况下的法律都试图限制自由裁量权,其方式是制定某些行为规则,分别防止机构基于诸如种族的理由颁发许可证,防止卖方不向买方披露他们转让的土地是指定用于自然保护目的而不能用于农业活动。通过这样做,法律寻求保护社会价值,这些价值可以通过增强社会的凝聚力,从而促进其适应变化的能力,很好地促进社会生态韧性。然而,法律的这些特点也可能阻碍必要的变革,支持不可持续的商业做法和缺乏灵活性的治理,以及对健康和环境产生破坏性影响的不公平决策。

这说明,在将法律和弹性研究联系起来时,我们应该关注这些领域中存在的规范价值。此外,我们不仅应与环境法和卫生法打交道,而且还应与包括物权法、行政法和人权法在内的各种法律领域打交道,并应在从地方到全球的各个层面上打交道。

2010年11月,斯德哥尔摩大学的斯德哥尔摩环境法律和政策中心和斯德哥尔摩恢复力中心组织了一场题为社会-生态恢复力法www.juridicum.su.se弹性).斯德哥尔摩会议为律师和复原力研究提供了一个相互接触和学习的机会。理查德·巴恩斯、芭芭拉·科森斯、玛格丽塔·皮拉契尼撰写的《法律与社会-生态弹性》专题文章中的论文,以及Jurriën哈默、安德里亚·基森、马琳·范·里杰斯维克和马克·维林合著的论文,都起源于本次会议。

针对斯德哥尔摩会议产生的四项贡献,我们注意到以下几点。首先,与对这一问题的其他贡献一样,它们表明了法律研究人员参与弹性思维和研究的意愿。其次,它们说明了弹性研究人员需要将法律作为影响社会应对变化能力的因素之一。

理查德·巴恩斯的贡献说明了产权在适应社会-生态弹性方面的潜力,通过创建可转让的环境津贴,促进私人行为者参与寻求更可持续的生产方式的制度。财产制度通常结合了几种类型的财产,从个人私有财产到集体持有的各种形式。巴恩斯展示了传统上属于国内法领域的财产权如何也受到欧洲联盟和国际法的间接或直接影响,例如分别通过欧盟海洋战略指令和人权法。他还说明,产权本身并不阻碍或鼓励社会-生态弹性。相反,公共监管和法院程序可以帮助实现弹性研究的规范目标,即保持应对变化和意外的能力和灵活性,并继续发展。特别是法院,也可以做到这一点,“而不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一个系统的结构。”巴恩斯认为,私有财产是一种持久的制度,能够通过市场经济大规模运作。市场通常意味着私有财产是对社会有响应的,但巴恩斯强调,在某些情况下,私有财产可能非常抗拒变化。它最适合范围狭窄的资源,而不是大型复杂的资源系统,它鼓励对资源的保护和投资。巴恩斯继续说,相比之下,以社区为基础的财产可能更适合地方一级复杂的资源制度。 Although less socially adaptive, they may be better suited to changes in ecological systems because of their greater sensitivity to the natural constraints on resource use. Barnes concludes that no single type of property is a panacea.

芭芭拉·科森斯(Barbara Cosens)在她的贡献中使用了合法性的概念,强调了在弹性研究中包括对相关社会系统的响应的必要性。她把重点放在行政决策上,行政决策包含了大部分环境决策,并指出如何在这种决策中引入合法性增强过程,其中参与发挥了突出作用。她认为,在决策过程中纳入合法化程序,包括各种形式的参与,是很重要的,因为它们将允许采用更适应的方法,而且更有可能获得公众的接受。她还指出,这些过程不仅应该在治理的各个级别上到位,而且应该在治理的各个规模上到位。后者特别重要,因为合法化因素的影响往往在跨尺度决策中消失。她举了一个在河流泛滥平原上建造房屋的决定为例。虽然这一决定可能是在当地参与的情况下作出的,但它可能不是在居住在边界另一边的人的参与下作出的,由于建筑活动,他们可能不得不投资蓄水设施,因为漫滩已经失去了作为蓄水区的功能。科森斯的结论是,要认识到社会-生态系统的复杂性,以及人类完全依赖生态系统为其服务的能力,就需要对行政国家进行改革,使社会能够负责任地应对管理人类与生态系统相互作用的挑战。

Jurriën Hamer、Andrea Keessen、Marleen van Rijswick和Mark Wiering认为,引入促进弹性的政策将涉及做出规范性选择,这些选择是由我们如何评估公共利益、公共和私人责任以及个人权利的政治偏好所决定的。他们进一步认为,这种选择应当明确,应当成为公开辩论的主题,以确保所作的选择被认为是合法的。他们的论点通过五个与荷兰引入气候变化适应政策有关的案例研究得到了说明。beplay竞技这些案例研究表明,旨在促进复原力的气候变化适应政策涉及到关于我beplay竞技们希望进一步采取何种类型的社会和复原力措施的辩论。例如,我们是否希望把防洪的责任(部分)转移到私营部门?公共和私人对防洪的责任都可能导致一个有弹性的系统,但我们选择哪一个取决于政治偏好,而这些偏好,文章指出,只能通过公众参与来决定。

Margherita Pieraccini指出,需要超越适用于有弹性的共同资源池的各种法律制度的和谐互动,因为这样的安排可能会屏蔽有问题的权力关系,从而将某些行为者排除在共同资源池之外。她对意大利北部Regole d 'Ampezzo的一个高山公共资源池进行的个案研究表明,宏观和微观监管水平之间以及习惯法、物权法和环境法之间的协同作用可以为有关的共同资源产生一个有弹性的管理制度。然而,正如她所指出的,我们需要深入调查,弄清这些安排的结果是谁受益,谁受损。利用福柯的权力-主体关系,她指出,在促进社会-生态弹性的同时,和谐的法律多元主义也维持了性别不平等,这阻碍了妇女继承权利和参与公共池的决策。因此,她认为,微观层面的权力关系分析需要突出“斗争策略”,对共同池资源弹性的法律研究可以受益于法律多元化的政治化版本。

我们补充说,欧洲联盟或国际法中的参与性要求也可发挥作用。这种机制的一个例子是《关于获取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在环境事项中诉诸司法的奥胡斯公约》。公约的遵守机制使社会上的个人和团体能够就不遵守透明度、参与和诉诸司法等方面的标准向公约缔约方提出申诉。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层面的参与机制可能会导致国家和欧盟层面的变化,欧盟也是奥胡斯公约的参与方(Koester 2011)。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欧洲人权公约》所禁止的公平审判权和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的权利的判例法也说明了诉诸司法作为个人和社会群体从底层影响社会变革的一种机制的潜力(García San José 2005)。

同样,欧盟指令(如《水框架指令》和《海洋战略框架指令》)中关于政策的制定要有公众参与的要求,促进了成员国内部以及国际河流流域和区域海洋委员会的参与进程,这些委员会在实施《水框架指令》方面在欧洲发挥着重要作用(Hey 2009)。法律如何通过参与和跨尺度促进变革的另一个例子是世界银行1993年设立的世界银行检查小组(WBIP)。WBIP允许受世行支持项目影响的个人和团体对世行提出投诉。WBIP使得世界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当地人民的利益更加敏感(Naudé Fourie 2009)。我们认为,这些机制可以促进跨尺度的相互作用,从而使更灵活的地方层面能够在较慢的区域或国际层面诱导变化。我们还建议,这些机制通过提高制度的开放性,促进多层次治理的不同层次之间的互动,促进跨尺度学习,从而使跨尺度互动合法化,支持社会-生态复原力。

在这篇引言的最后,我们提出了我们认为在法律和弹性的十字路口可能是进一步研究的富有成效的场所。首先,我们建议社会-生态恢复力研究必须进一步将法律纳入考虑范围。我们建议发展法律和弹性研究人员参与的研究项目。第二,法律研究者可能会仔细考虑将法律系统的系统特征映射到社会-生态弹性研究中。巴恩斯和科森斯的贡献为这种方法提供了例子。第三,如果我们希望了解如何建立合法的社会-生态弹性制度,案例研究就具有启发性和必要性,说明促进恢复力的政策和法律如何掩盖政治选择。Hamer等人和Pieraccini的贡献恰恰指出了这个问题,尽管方式截然不同。皮耶拉奇尼特别指出,我们必须对大多数人所说的弹性安排保持批判,因为如果从另一个角度分析,它们可能被揭示为维持不平等关系。为了实现社会-生态的恢复力,绝不能阻止我们纳入其他价值观,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不歧视。这些价值都是法律应该在实质上和程序上通过公众参与等方式寻求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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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Jonas Ebbesson,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院院长,环境法教授,斯德哥尔摩环境法和政策中心主任,奥胡斯公约遵守委员会主席。嘿,国际公法教授。鹿特丹伊拉斯谟大学伊拉斯谟法学院,悉尼新南威尔士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奥胡斯合规委员会成员。Hey感谢下一代基础设施的支持http://www.nextgenerationinfrastructures.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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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的地址:
乔纳斯Ebbes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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