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和社会 生态和社会
以下是引用本文的既定格式:
Driessen, P. P. J., D. L. T. Hegger, M. H. N. Bakker, M. H. F. M. W. Van Rijswick, Z. W. Kundzewicz. 2016。加强抗洪风险管理。生态和社会(4): 53。
https://doi.org/10.5751/ES-08921-210453
客人编辑,是特别节目的一部分走向更具弹性的洪水风险治理

加强抗洪风险管理

1荷兰乌得勒支大学哥白尼可持续发展研究所,环境治理,2荷兰乌得勒支大学法学院乌得勒支水、海洋和可持续性法中心,3.波兰科学院农业与森林环境研究所,波兰波兹南4波茨坦气候影响研究所,德国波茨坦

摘要

由于城市化和气候变化的影响,世界各国都面临着日益增加的洪水风险。beplay竞技在欧洲,洪水是所有自然灾害中最常见的,造成的伤亡人数最多,经济损失也最大。目前关于如何提高城市群对洪水风险的抵御能力的科学争论,包括讨论如何通过多样化、协调和调整洪水风险管理策略(FRMSs),包括通过积极的空间规划、洪水防御、洪水风险缓解、洪水准备和洪水恢复来提高洪水抵御能力。虽然FRMSs的有效实施可以被认为是恢复力的必要前提,但有效和合法的洪水风险治理可以增强社会对洪水的恢复力。治理和法律研究有可能为如何提高弹性的辩论提供关键的见解。然而,社会科学只是以一种分散的方式研究这个问题,往往没有一个比较的范围。这一特殊特性通过关注FRMSs的范围和工作方式来解决这一知识鸿沟,同时也关注诸如不确定性、分配效应、团结、知识管理和公民参与等交叉主题。本专题包括的论文由政策分析师和法律学者共同撰写。因此,上述问题是通过多学科的观点来处理的。所有的论文都令人信服地表明,不存在适合所有人的、有弹性的洪水风险治理安排的通用解决方案。 Governance arrangements should be tailored to the existing physical, socio-cultural, and institutional context. This requires an open and transparent debate between scientists and practitioners on the normative starting point of flood risk governance, a clear division of responsibiliti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nnectivity between actors, levels, and sectors through bridging mechanisms, and adequate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s, both nationally and internationally.
关键词:气候变化;beplay竞技欧洲;洪水风险管理;洪水风险管理策略;弹性

介绍

由于人口增长、城市化和气候变化的影响,世界各地的洪水风险正在增加(Bates等人2008年,Steinführer等人2009年,IPCC 2012年,Kundzewicz 2012年,Guha-Sapir等人2013年,beplay竞技UN 2014年,Ward等人2015年,Arnell和Gosling 2016年,Kundzewicz等人2016年),这就是为什么人们正在不断寻找通过改善洪水风险管理来保护城市化地区和环境的更好方法。当前和预测的洪水影响水平(例如,见Alfieri等人2015)使提高社会的洪水抵御能力成为紧迫的挑战和重要的问题。在文献和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包括预防、防御、缓解、准备和恢复在内的洪水风险管理策略(FRMSs)的多样化、协调和对齐,将使城市群对洪水风险的抵御能力更强(Aerts等人2008年,Wardekker等人2010年,Innocenti和Albrito 2011年,van den Brink等人2011年,Hegger等人2014年,Wesselink等人2015年)。

长期以来,洪水风险管理研究以自然科学和技术科学视角为主。关于FRMSs有大量的普遍持有的自然科学和技术知识。尽管存在种种不确定性,但毫无疑问,在技术措施、风险评估和未来设想等问题上取得了重大进展。然而,洪水风险管理不仅仅是建立洪水防御和开发洪水预警系统的技术问题。这也是社会转型和成功治理方法的问题。虽然众所周知,社会和制度因素往往会对FRMSs的成功实施造成强大的障碍(另见van den Brink等人2011年,OECD 2015年),但关于洪水风险管理的社会科学研究仍然很少,而且缺乏对治理挑战的清晰理解(Dieperink等人2016年)。

我们认为,洪水风险管理的治理视角将增加自然和技术科学视角的价值,并可以增强我们对社会如何成功应对当前和未来洪水风险的理解。从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看,我们认为,洪水风险管理主要包括激活政府和非政府行为体,激励这些行为体之间富有成效的合作,落实正确的法律、经济和沟通手段,确保执法,加强相关政策部门和行政级别之间的连接,激发社会群体的风险意识,并引发关于未来前景和相关变革路径的社会辩论(Hegger等人2016年一个).在面对城市化和气候变化的情况下,要提高洪水抵御能力,治理视角可以提供互补的见解。beplay竞技它测试了主导行为者的协作能力,测试了政策战略和工具的存在性和有效性,提供了对战略、行为者、层次和部门之间可以沟通的机制的理解,并可能激发社会辩论和制度设置的变化(Hegger等人,2016年)一个).变革可能需要具体的资源(资金、知识)、新的规则和条例,以及政策文化的转变,以确保明确的责任分工,并建立法律框架,使新制定的洪水风险政策和方法得以实施和执行。所有这些都必须在遵守社会中所持有的规范性价值和原则的前提下实现,这些价值和原则应包括有效性、合法性、社会公平、透明度、问责和效率(Alexander et al. 2016)。

专题的目的和范围

本专题旨在解决上述问题(参见图1所示的本专题中使用的关键概念),并重点介绍一些欧洲国家的洪水风险治理实践和见解:英国、比利时、法国、德国、荷兰、波兰和瑞典。欧洲国家面临日益增加的洪水风险,这是由于城市化、相关的人口和经济增长、气候变化的影响,以及观测到的和预期的强降水频率和强度的增加(Barredo 2007, Steinführer et al. 2009, Kundzewicz 2012, Guha-Sapir et al. beplay竞技2013, Kundzewicz et al. 2013, Hegger et al. 2014)。提倡多层FRMSs,考虑到洪水发生的概率及其潜在后果,即暴露和脆弱性(Klijn et al. 2008)。一项重要的政策倡议是欧盟洪灾指令(FD, 2007/60/EC指令),该指令强调了灾害预警系统(FRMSs)的重要性,如预防、缓解和准备。《洪灾指令》允许成员国在政策上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选择最适合本国的灾害预警系统。这种做法尊重成员国之间的差异,将导致欧洲发展出不同的做法。此外,各国也开始考虑应对和恢复策略(Kellens et al. 2013, Dieperink et al. 2016)。如前所述,最近许多科学和政策辩论中的一个假设是,如果同时应用多个FRMSs并进行调整,易受洪水影响的城市群将更具复原力(Aerts等人2008年,Wardekker等人2010年,van den Brink等人2011年,Hegger等人2014年)。

这一特殊特性旨在帮助深入了解哪些治理安排可能有助于实现多样化的、有弹性的FRMSs集合。治理安排可以定义为“与洪水风险管理相关的所有政策领域的行动者和行动者联盟之间的相互作用产生的制度系统;他们的主导话语;正式和非正式的游戏规则;以及参与者的权力和资源基础”(Hegger et al. 2013:5, 2014:4131)。本专题将讨论的相关主题是欧盟洪水指令在实施一套多样化的FRMSs方面的作用;应对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洪水风险管理策略的分布效应团结原则在洪水风险治理中的作用实施多样化策略带来的新知识需求; and citizens’ involvement in flood risk management.

通过聚焦于“更有弹性的洪水风险治理”,该专题与两项著名的学术辩论相结合,这两项辩论的目标和范围都符合生态和社会.首先,这一特殊特征有助于该杂志正在推进的关于社会-生态系统弹性(治理)的辩论(例如,Walker等人2004年,Lebel等人2006年,Folke等人2010年)。基于这一特点,我们打算将弹性的概念付诸实践,并将其详细地应用于洪水风险治理的实证领域,从而为这一文献做出贡献。其次,这一特色结合了各种洪水风险管理策略,提供了社会科学与法律相结合的分析,有助于洪水风险治理的文献。这两种贡献都可以做出,因为纳入的论文中的分析是嵌入在相关文献的主体中,并借鉴了大量的实证基础。

洪水风险管理策略

由于这一特性的主要焦点在于FRMSs的多样化,我们将简要地接触多样化和战略的概念。在考虑FRMSs时,目前的文献中有一系列明显的分类。关于管理社会-生态系统恢复力的大量文献已经对洪水风险管理(FRM)及其策略给予了大量关注(Aerts等人2008年,Klijn等人2008年,Wardekker等人2010年,Kellens等人2013年)。可以识别出五种基本的策略类型(图2):洪水风险预防(通过主动空间规划)、防洪、洪水风险缓解、洪水准备和洪水恢复(Hegger et al. 2014)。在文学和在实践中,人们越来越认为,多元化,协调,和排列这些FRMSs城市群将更具弹性的洪水风险,例如,通过关注概率和consequence-reducing方法,通过调整这些方法对风险的大小和类型的洪水,例如,洪积、冲积,沿海或洪水(Aerts et al . 2008年,Wardekker et al . 2010年,Innocenti Albrito 2011年,范边缘等。2011年,Hegger et al. 2014, Mees et al. 2014)。多样化将导致更多的冗余和选择选项,灵活性和适应性的洪水风险管理。

在本专题中,我们将根据洪水前、洪水中和洪水后三个主要场合,将这五种策略聚在一起:

洪水发生前

在洪水事件中

洪水过后

国家

这篇专题文章聚焦于七个欧洲国家,或对其中几个国家的比较:比利时、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波兰和瑞典。这些国家都是欧盟的一部分,因此执行欧盟洪水指令(FD, 2007/60EC)。然而,它们在物理条件、实际洪水经验、FRMSs和洪水风险治理安排的出发点、行政和法律背景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Hegger et al. 2016)一个).此外,这些国家在扩大FRMSs应用的尝试的总体方向、洪水在伤亡或经济损失方面的重要性、其主要的行政结构和文化方面也各不相同。通过比较这些不同的国家,可以对FRMSs和洪水恢复能力的潜在联系做出详细的见解。

这一特征所包括的国家的洪水是由各种机制造成的。自1950年以来,所有七个国家(比利时、英国、法国、德国、荷兰、波兰、瑞典)都发生了雨洪和河流洪水。英国、法国、德国和波兰发生过山洪,而瑞典、波兰和德国则发生过融雪洪水。荷兰、英格兰、比利时、德国和波兰都发生过沿海洪水。2002年至2013年间,这七个国家发生过多次洪水,其中一些破坏性非常大。在泛欧洲范围内,最严重的洪灾发生在2002年,其中包括德国和法国。在英国和德国,2002-2013年的洪水总损失超过200亿欧元,而在波兰,仅2010年的洪水造成的损失就相当于GDP的1%。2002年至2013年,与洪水相关的死亡人数在法国超过150人,在英国超过50人,在波兰和德国各超过20人。在英格兰,自2000年以来发生了多次大洪水,如2000年10月、2007年夏季、2013/2014年和2015/2016年冬季的事件。中欧在1997年7月、2010年春夏都发生过大洪水(两次洪水都破坏了波兰和德国的部分地区),2013年6月(德国; Barredo 2007, Kundzewicz 2012, Kundzewicz et al. 2013, Alfieri et al. 2015, Kundzewicz et al. 2016). The most recent large floods occurred in Germany, France, and Belgium in June 2016.

本特色内容概述

撰写这一专题的15篇论文可以分为4个子主题:(a)欧盟洪水指令(b) FRMSs (c)交叉问题(cross-cutting issues)和(d)抗洪风险治理。

欧盟洪水指令

同时实施几个FRMSs通常被认为有助于提高社会对洪水的恢复力。欧洲洪水指令(2007/60/EC;FD)促进了一套多样化的FRMSs在欧洲国家的实施。FD提供了欧盟成员国必须遵守的程序性规则,如潜在重大洪水风险区域的指定(2011年首次完成),洪水灾害和洪水风险地图的制作(2013年首次完成),以及洪水风险管理计划(FRMPs, 2015年首次完成)的制作。Priest等人(2016)的论文分析了该指令在六个欧洲国家的实施情况。作者得出的结论之一是,FD在所有六个被调查的国家都导致了多样化,但程度不同。在光谱的另一边是波兰,在波兰,该指令对FRM法律文书的创建产生了更强的影响,并导致了战略的多样化,而在英国和荷兰,由于现有的FRM法律文书和措施的坚实的一揽子,并良好地符合FD的要求,其影响一直是最小的。在瑞典、比利时和法国,它激发了更大的兴趣,并诱导了进一步的多样化。作者建议,通过要求国际河流流域区主管部门之间更严格的合作,将FD的重点更多地放在跨境河流管理上。此外,他们建议提供更多实质性条款,使FD更具可执行性和有效性。 After all, the protection of citizens against floods and a decrease of casualties and damage is ultimately the main raison d’être of this Directive.

洪水风险管理策略

在Gralepois等人(2016)的论文中,分析了欧洲六个国家(比利时、英国、法国、荷兰、波兰和瑞典)的防洪策略。尽管他们没有发现这两个国家有根本的变化,但他们发现所有国家的国防战略都为地方、私人和个人责任创造了更多的空间。在除瑞典以外的所有国家,防御仍然是主要的保护方法,这使得作者得出结论,洪水防御仍然是欧洲洪水风险管理的基石。

考夫曼等人(2016)的论文描述了荷兰和波兰通过媒体渠道围绕洪水展开的话语,以及这告诉我们未来相应的政策变化。他们基于将事件与(以机构为中心的)框架视角和更(以结构为基础的)制度视角联系起来的概念框架进行分析,结果显示,除其他外,洪水具有不同的社会影响,它们可以增加行动者对不同框架的接受度,可能导致不同的制度效应,并可以促进向不同形式的恢复力的转变。

论文作者:Gilissen et al. 2016一个是一项关于洪水应急管理策略的跨国比较研究。作者应用了一个全面的评估框架来发现在英国、法国、荷兰、波兰和瑞典,所谓的有效应急管理成功的条件是否有什么可说的。尽管他们在这些策略中发现了相似的优点和缺点,但他们也发现了惊人的差异。作者描述了一些提高应急管理策略有效性的潜在共同制约因素。

thiken等人(2016)研究了德国洪水风险管理系统,以了解自2002年破坏性洪水以来发生了哪些变化。作者提出了一个强化的洪水风险管理周期,确定了德国系统中需要改进的四个层次,同时指出了跨境和跨部门合作等领域仍需要进一步研究。

Fournier等人(2016)深入研究了六个欧洲国家(比利时、英国、法国、荷兰、波兰和瑞典)的洪水风险缓解治理问题,看看缓解是否可以被视为适应性治理,如果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视为适应性治理。作者使用了五个标准来从适应性的角度看待缓解。他们得出的结论是,洪灾缓解战略为行动者提供了各种机会,以进一步追求各种形式的适应性治理。然而,缓解战略能够做到这一点的程度因国家而异,研究发现比利时和英格兰在刺激适应性治理方面的作用最强。

横切问题

在实践中,洪水风险管理者在实施洪水风险管理策略组合时面临着重要的挑战。例如,它们如何应对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分配效应、团结原则、知识管理的新要求以及公民参与决策程序?这些问题将在本专题的单独文件中讨论。

Goytia等人(2016)分析了一些欧洲国家防洪基础设施的监管框架在多大程度上允许行动者处理与洪水风险相关的变化和不确定性,同时坚持法律原则,如法治。作者的结论是,当基础设施还不存在时,法律规则最容易受到复杂性和不确定性的影响。在基础设施建成后,法律规则的重点转向了结构和现有产权的安全,而平衡这一点与其他理想结果变得越来越困难。

为避免洪水造成的破坏而采取的防洪和防洪等战略措施可能会造成财产贬值或收入损失等损害。van Doorn-Hoekveld等人(2016)的论文讨论了这一问题,并分析了几个欧洲国家应对这些分布效应的程度。相对于对洪水发生后损害赔偿的重视,这一问题至今在文献中几乎没有得到讨论。本文概述了不同的赔偿制度,然后解释了差异,重点是诸如产权和作为制度基础的法律原则等因素。论文的结论是,洪水前措施的合法性将会提高,当建立在一个详尽和公平的补偿机制,包括所有利益。

补偿也是Suykens等人(2016)论文的一个关键主题。本文对洪灾后的经济补偿机制进行了比较的法律分析,包括保险补偿机制、公共基金补偿机制以及两者结合的补偿机制。在四个欧洲国家(比利时、法国、荷兰和英国)进行的比较分析特别侧重于恢复战略与预防和缓解战略之间的联系。作者认为,在恢复战略中似乎有很大的潜力来促进预防行动,例如,在劝阻公民生活在高风险地区,或鼓励采取缓解措施,如适应性建筑方面。然而,这一巨大潜力尚未实现,部分原因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对这些联系考虑和促进不足。

团结是另一项可以在洪水风险管理措施的合法性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原则。洪水风险措施大多是为了共同利益而采取的,可以被解释为一种团结的行为,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贡献和他的回报之间不存在对等的关系。因为最强壮的肩膀承担着最沉重的责任,它缩小了幸运和不幸之间的差距。然而,当对贡献和回报的公平性没有达成一致时,洪水风险治理中的团结也经常受到质疑。Keessen等人(2016)的论文调查了团结原则在荷兰气候适应和水治理关系的一系列广泛问题的适应策略中发挥的作用。作者得出结论,尽管存在一些争议,但团结原则在荷兰水管理中占有相当稳固的地位。该文件通过提出不同形式的团结和强调这一原则的规范基础,为关于水治理和气候适应的辩论做出了贡献。作者认为,这些规范性问题需要在社会上广泛讨论,以提高完全或部分基于团结原则的政策的合法性。

Bergsma(2016)的论文调查了知识在向更综合(和多样化)的洪水风险管理过渡中的作用。本文的一个基本假设是,这种转变需要“新的”知识。例如,在荷兰,由于强调防洪,很长一段时间内,知识结构主要以工程专业知识为基础。随着更综合的管理办法的发展,也出现了新的知识需求,但这些需求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该文件强调了整合多种知识来源以支持风险管理战略多样化的重要性,这也意味着在政策过程中包括其他专家。

在欧洲各地,越来越多的公民希望参与实施洪水风险管理战略,通过参与加强准备工作和实施财产级别措施的活动。在Mees等人(2016)的论文中,这被称为“合作生产”。本文重点研究了合作制片在五个欧洲国家的明显程度。合拍片似乎在英国的话语和实践中最为突出,在法国和弗兰德斯(比利时)是新兴的。相比之下,在荷兰和波兰,它仍然几乎完全依赖政府保护措施,因此是以协商为基础的。分析揭示了这些行动是如何被不同的潜在理由所驱动的,这些理由反过来又塑造了合作生产的方法类型和制度化程度。

抗洪风险管理

Gersonius等人(2016)的论文讨论了如何通过研究旨在提高荷兰“多德雷赫特岛”(Island of Dordrecht)洪水恢复力的各种措施的实施,实现从基于抗力的方法向基于弹性的方法的转变。该案例表明,一个多层次的,即多样化的方法比它的抗洪方法更有效和高效,即以防洪为主导的方法,相对应,并提供大量的利益,但它与现有的制度框架不兼容,这一挑战也会出现在其他建立了基于抗洪方法的制度框架的国家。作者建议寻找重新解释现有框架的方法,并通过建立试点和实验来培养社会学习,以不同的方式应用它们。

Van Buuren等人(2016)分析了荷兰对基于弹性(而不是基于阻力)的方法缺乏更广泛的制度变革,尽管所谓的多层安全方法在2009年被正式纳入荷兰三角洲项目,尽管有气候变化和经济发展等强有力的触发因素。beplay竞技作者的结论是,路径依赖机制,如竞争联盟之间现有的权力不对称和洪水政策的复杂性,在荷兰比其他国家更强,因为该国对洪水防御战略的依赖和相对成功。尽管如此,作者们还是发现了一个渐进的变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关于弹性的想法正在慢慢获得更多的影响。

Hegger等人的论文(2016b)评估了目前的一个突出假设,即多样化的洪水风险管理策略会导致恢复力。他们建议,在评估洪水管理组合时,应将弹性概念转化为三种能力:抵御能力、吸收和恢复能力、适应和转变能力,并比较六个国家在这些能力方面的成就。作者发现,制定多样化的战略组合有助于提高抵御能力,特别是在吸收/恢复能力以及适应和转型能力方面。然而,这两位作者也对这篇论文进行了细微的改动,因为他们看到了不同的恢复能力的方式。他们进一步强调了阐述一个国家洪水风险治理的规范起点的重要性,考虑到三种能力之间不可避免的权衡,以及评估策略是否适合现有的物理环境和制度框架。

展望、结论和建议

这篇专题文章令人信服地表明,减少洪水风险没有放之四海而皆通的解决方案。除了自然和地理因素外,历史洪水风险管理、社会和文化规范、行政和法律框架都是影响洪水风险管理和治理的重要因素(Fournier etal . 2016, Gersonius etal . 2016, Gilissen etal . 2016)一个, Gralepois等。2016,Hegger等。2016b, Kaufmann等人2016,Suykens等人2016,thiken等人2016,van Buuren等人2016,van Doorn-Hoekveld等人2016)。背景、历史和当代洪水风险辩论都对政策和法律框架应该如何形成有影响(Hegger等人,2016年一个).然而,这些论文为洪水风险管理和洪水风险治理提供了一些有趣的、新颖的、通用的见解和教训。

  1. 尽管这一特殊特征的论文作者支持基于已进行研究的FRMSs多样化的方法(Bergsma 2016, Hegger et al. 2016bvan Buuren等人2016),这些方法应该符合现有的国家和地方背景。各国的多样化方法各不相同。例如,在荷兰、波兰、法国和比利时,我们看到人们希望建立一个应急后备层。英格兰已经多样化了65年,而瑞典由于对气候变化的担忧,目前也在多样化。beplay竞技这些现有的方法构成了起点,需要加以考虑,以提供实施治理变革所需的上下文理解(Hegger et al. 2016 .)b).
  2. 在不同级别的政府(欧盟、国家、区域/地方和跨界)进行指导是必要的,但应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责任的划分。此外,应该考虑公民、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的角色(Hegger et al. 2016b, Mees et al. 2016, Suykens et al. 2016)。需要增加公私伙伴关系的试验,以评估这些伙伴关系的能力和有效性,并开发可能逐渐改变现有政策话语的新知识,从而引发更广泛的制度变革(Bergsma 2016, Gersonius等人2016,Mees等人2016,Suykens等人2016,van Buuren等人2016)。
  3. 有必要在不同的洪水风险管理策略之间、政府层面之间以及空间规划和危机管理等与洪水相关的政策领域之间建立连接(Gilissen等,2016年)一个, Suykens等人2016)。一套更好的协调和互补(而不是相互破坏)的战略将确保有效的洪水风险管理。这需要不同类型的桥接机制(Hegger et al. 2016一个, Gilissen等。2016b),例如协调演员;程序上的责任和文书;正式的规章制度;金融和知识资源和桥梁概念(Bergsma 2016, Suykens et al. 2016)。
  4. 与最后一点联系起来,洪水风险管理策略的多样化需要伴随这些策略的发展进行适当的投资(Fournier et al. 2016, Gilissen et al. 2016)一个, Gralepois等人2016,Kaufmann等人2016,thiken等人2016)。投入一项战略的财务投资和其他资源不应导致对其他战略的投资不足。多样化还意味着投资于法律框架,例如在空间规划或应急管理框架领域建立规章制度(Gilissen等人,2016年)一个).
  5. 合法性是良好治理的既定原则,被视为民主社会有效治理的必要条件(Alexander et al. 2016)。这就需要加强公众对政策制定、政策实施的参与(Mees et al. 2016),提高公民的洪水意识。关于政策和立法,需要更加注意如何有效地参与,而不是协商。
  6. 洪水风险治理安排需要长期规划(愿景),以强调适应性方法,并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Bergsma 2016, Gersonius等人2016,van Buuren等人2016)。短期措施应该作为洪水风险管理的长期前景的一部分来实施。应对洪水需要主动而不是被动。要实现这种方法,学习和实验是关键(van Buuren等人2016)。与此同时,冲击事件将开放制度安排,并为创新提供空间,前提是参与者设法抓住这些机会,例如,通过仔细选择他们引入的话语框架(Kaufmann et al. 2016)。
  7. 《洪水指令》在促进制定适当的洪水风险治理安排、提高社会对洪水的抵御能力方面发挥着更大的作用(Priest等人,2016年)。例如,在FD的下一轮实施中,应增加关于洪水风险管理计划内容的实质性要求,明确解决行动者的责任问题。桥梁机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纳入FD,例如,使房产卖方有义务通知潜在买家洪水风险(就像目前在比利时佛兰德地区的情况)。其次,有必要批判性地重新评估《强制执行法》的内容,并明确公民可以在法庭上要求什么。最后,FD应进一步刺激跨境洪水风险治理。

总之,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没有放之四海而皆通的解决方案,在实践中应寻求适合国家和地区背景的适当治理安排。然而,从这一特性所包含的论文和基础文献中可以清楚地看出,要提高洪水恢复力,应该采用更广泛的治理模式,而不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集中和分散的治理模式,这些模式的主要关注点是公共行为者(另见Driessen et al. 2012)。为了实现抗洪能力的发展,除了这些传统的治理模式外,还需要合作和协商的治理模式。发展“聪明”的治理模式组合被认为是应对复杂、多尺度、跨部门和长期洪水风险的必要条件。换句话说,能够也应该应用于降低洪水风险的各种策略需要灵活的治理模式。欧洲各国应该在这方面相互学习,比如不同模式的成功与失败,模式之间的互补与阻碍。《欧洲洪水指令》可以在刺激这种学习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本专题所包含的论文也可能对欧洲以外的国家具有启发意义,因为根本问题、机制和治理挑战将是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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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文是在欧盟第七项研究、技术发展和示范计划(STAR-FLOOD)的框架下撰写的。这项研究已经获得了来自欧洲委员会的资助。308364.我们也要感谢本专题论文的许多审稿人。他们有益的评论和建议极大地提高了论文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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