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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这篇文章的既定格式:
mejerink, S.和D. Huitema. 2017。生物区域方法的制度设计、政治和效果:来自11个流域组织案例研究的观察和教训。生态和社会22(2): 41。
https://doi.org/10.5751/ES-09388-220241
研究,一部分的特别功能生物区域方法的政治、设计和效果:以流域组织为例

生物区域方法的制度设计、政治和效果:来自11个流域组织案例研究的观察和教训

1内梅亨大学管理研究所2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3.荷兰开放大学

摘要

社会生态系统适应性管理的处方之一是遵循生物区域方法。在水资源管理方面,通过建立流域组织,利用生物区域办法取得了经验。在这里,我们总结了一个研究项目的结果,该项目涉及27名同事,他们对加拿大、美国、英国、德国、葡萄牙、南非、乌克兰、阿富汗、蒙古、泰国和澳大利亚的rbo的全球讨论和rbo的建立进行了分析。借鉴Ostrom的制度分析和发展框架,我们首先对这些rbo的制度架构进行了细粒度分析,这使我们能够区分自治、协调、伙伴关系和代理类型的rbo。其次,我们通过关注在全球和国家层面上促进或阻碍RBO形成的关键行为体,来解开这个架构的主要争议。第三,我们总结了如何从协调、问责、合法性和环境有效性方面评估rbo的绩效。最后,我们讨论了制度设计与绩效的关系。主要发现:(1)rbo的建立不是一个中立的过程,而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过程;(2)rbo的建立创造了复杂的问责关系;(3)制度的相互作用、产生财政资源的能力和最低程度的制度稳定性对rbo在实现协调和环境有效性方面的成功至关重要。
关键词:责任;bioregional方法;制度分析;机构相互作用;流域组织

介绍

对社会生态系统进行适应性管理的处方之一是生物区域方法。其核心思想是,生态问题的管理应该按照这些问题表现出来的规模来组织。流域是生物区域的一个很好的例子。水资源管理文献早就认识到,流域是水资源管理的逻辑单元,因为流域内上下游用水之间以及土地和水利用之间存在重要关系。由于流域的边界通常与行政边界不一致,因此发展了各种各样的流域管理体制安排。在对这一特性的介绍中(Huitema和Meijerink 2017),我们提出了一种理想的流域组织(RBOs)类型,区分了“自治”、“代理”、“协调”和“伙伴关系”类型的RBOs。这些理想类型代表了将生物区域方法制度化的四种不同方式。在这里,我们使用这种类型学来描述全球11个河流流域的rbo。我们在这篇专题文章中对其中四个rbo进行了深入研究:英国西部国家河流信托基金(Cook等人,2016)、南非的布里德-奥沃伯格流域管理机构(Meissner等人,2016)、加拿大的麦肯兹河流域委员会(Morris和de Loë 2016)和澳大利亚的默里-达里盆地管理局(Ross和Connell, 2016)。关于其他rbo的信息可以在Huitema和Meijerink(2014)中找到。 To gain a bet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process of RBO formation, we also analyze which actors supported or resisted the founding of RBOs. Finally, we will discuss the functioning of these RBOs in a democratic sense, both in terms of realizing coordination on a basin scale and in terms of environmental effectiveness. Based on these findings, we discus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institutional design and performance of RBOs.

流域组织的制度设计特征

理想类型学应用的结果

表1给出了所研究的国家和rbo的概述,并结合了这些rbo在类型学方面的描述,这是我们在本特性的介绍(Huitema和Meijerink 2017)中介绍的。由于类型学由韦伯意义上的所谓理想类型组成,因此可以预期,我们在研究中包含的rbo中没有一个与我们已经识别的类型完全相同。举几个例子:俄勒冈流域加强委员会是一个机构型RBO,因为它被俄勒冈州赋予了特定的授权,但与此同时,它与协调型和合伙型RBO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德国对所谓的Erftverband的案例研究是代理型RBO的一个例子,但由于其相当独立的地位和深远的能力,它也与理想型自治RBO有一些相同的特征。其他大多数被分析过的rbo也是如此。

尽管收集的案例研究在RBO的总体中远非随机样本(重点是收集的作者已经熟悉的案例),但值得反思的是本收集中所讨论的RBO类型(表1)。代理型、协调型和合伙型RBO很有代表性,但只列出了一个自主型RBO的例子。与其他政府组织相比,具有独立地位的自治rbo数量有限,这也许并不令人惊讶,因为这种类型的治理方向很少发生转变(Schlager和Blomquist, 2008年)。然而,关于rbo的学术文献显示出对自治治理的明显偏好(Huitema et al. 2009)。第二个观察结果是,在相当多的情况下,我们在同一个盆地发现了不止一个RBO;通常情况下,多个RBO采取的形式是代理型和协调型RBO的组合。在这些情况下,代理型RBO被国家政府赋予了特定的授权,而协调型RBO的目的是在地方政府、政策部门和不同的社会利益之间进行斡旋。根据雅斯贝尔斯和古普塔(2014)的描述,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这种制度分层对我们纳入研究的案例来说并不是唯一的。雅斯贝尔斯和古普塔(2014:44)提到“组织框架的密度不断增加,该框架在多层治理中运行,并受到不同社会行为体的多重影响。”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我们在介绍这一特殊功能时提出的类型学已被证明对rbo的基本描述是有用的,当人们想要在制度环境中相对地定位案例研究时也是有效的。与此同时,案例研究显示了丰富的制度多样性、层次性和复杂性,这是不能通过暗示在每一种情况下只存在一种类型而轻易捕捉到的。

各种各样的规则

在得出结论,我们开发的rbo类型足以进行快速扫描,但有一些局限性之后,我们继续基于类型背后的各种规则类型进行分析,以便进行更分类的分析。我们从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制度分析和发展框架(Kiser和Ostrom 1982)中导出了这些类型。表2总结了每个RBO的权限、聚合、边界、信息和收益规则。

权威规则

在比较了rbo的权限规则之后,我们发现具有狭义授权的rbo和具有广义授权的rbo是有区别的。例如,俄勒冈流域加强委员会的成立只是为了恢复鲑鱼的栖息地(Lach和Calvert 2014年)。相比之下,德国的Erftverband有广泛的任务,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管理、水的质量和数量、污水收集、废水处理、规划和监测(Hüesker和Bernhardt 2014)。然而,应该指出的是,rbo的正式授权并不总是与它们在实践中所关注的问题相一致。例如,阿富汗河流流域机构在纸面上有非常广泛的任务,但实际上,他们只关注分配问题(Warner and Thomas 2014)。

我们还可以得出结论,rbo获得的权限可以来自多个来源,而且这些来源对所有类型都是不同的。我们在研究中遇到的唯一一个自治的RBO(在葡萄牙)直接从议会通过的立法中获得权威。在协调RBO的情况下,授权取决于缔约各方将权力移交给RBO的意愿(以麦肯齐河流域委员会为例[Morris and de Loë 2016],这是加拿大的几个省成立了该委员会)。对于机构型rbo,授权取决于“负责人”(参见Waterman和Meier 1998)委派一定数量的当局的意愿(例如,参见乌克兰[Hagemann和Leidel 2014]和蒙古[Dombrowsky等人2014]河流流域管理局和默里-达令流域组织[Ross和Connell 2016])。在合伙制RBOs中,由创始成员自己决定活动范围和决策权(例如,见西部国家河流信托;库克等人。2016)。

因为这11个案例研究具有纵向视角,我们也能够调查它们的发展模式是否存在,例如逐步制度化,从协调的rbo发展到自治的rbo,或从相对较小的授权到广泛的授权。在研究的案例中,我们没有观察到任何渐进的甚至一致的发展模式。事实上,我们的观察结果恰恰证实了Jaspers和Gupta(2014)的说法,即RBO的发展没有任何线性的东西,每个RBO的演变都与环境相关。

聚合规则

在国际rbo中,多数情况下的决策规则是一致同意。由于缺乏中央权威,即所谓的“国际无政府状态”(Sebenius 1992),流域国家需要达成共识来缔结国际协议或决定计划和政策。在我们的案例研究中,重点是位于国家内部的病例。有趣的是,我们发现对于这种情况,共识也经常被用作聚合规则(表2;例如,Westcountry Rivers Trust是一种合伙制RBO [Cook等人,2016年],也是大多数协调型RBO)。但是,还应用了其他聚合规则;多数投票在一些案例中被发现,例如,麦肯兹河流域委员会(Morris和de Loë 2016)、俄勒冈流域增强委员会(Lach和Calvert 2014)和西部Bug河流域委员会(Hagemann和Leidel 2014)。在德国的Erftverband案例中,我们发现多数表决与一项原则相关联,即向RBO支付更多资金的国家将获得更大的投票权(见Hüesker和Bernhardt 2014)。泰国的Ping River流域委员会和Mae Kuang子流域工作组就是由线路机构主导的平台的例子。他们基本上是唯一相关的选民,他们的权力进一步由他们对金融资源的控制所支撑,他们可以向RBO扣留这些资源,从而有效地阻止RBO政策的实施(Ganjanapan和Lebel 2014)。

边界规则

在我们对边界规则的分析中,我们对描述RBO地理划分的规则和RBO决策过程的包容性进行了区分。在比较rbo的地理边界时,研究盆地的规模差异非常明显。研究流域的表面积从泰国的Mae Kuang小流域(1661平方公里;Ganjanapan和Lebel 2014)到巨大的Mackenzie河流域(1800万平方公里;莫里斯和德Loë 2016)。我们发现,规模确实很重要:它实际上似乎对制度设计方面的可用选项有影响。例如,在Mackenzie盆地组织一次盆地董事会会议是一个费力的过程,更不用说一个全面的多方利益相关者过程了,如果只是因为巨大的旅行距离的话。事实上,合伙型RBO只存在于相对较小的盆地层面。对于较大的盆地,如Mackenzie和Murray Darling盆地,协调或代理类型的rbo似乎是最可行的类型。

Schlager和Blomquist(2008)以及Molle和westerer(2009)认为,RBO的地理范围和盆地边界的定义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或科学操作,而是一个其他因素也常常发挥作用的过程。根据这一观点,我们发现了大量证据,表明RBO的地理范围是由不同的标准决定的,而不是纯粹的水文标准。在蒙古的案例研究中,除了水文标准外,经济和政治因素也在确定RBOs的地理范围方面发挥了作用:“即使从水文角度看,它们实际上属于更大的集水区,但经济相关的河流也被赋予了离散的河流流域的地位”(Dombrowsky et al. 2014:271)。在阿富汗的情况下,边界地带的地理划分也不符合水文边界。在土地利用方面,如果证明子盆地太大或被认为太不均匀,它们就会被分割。其他相关因素在创始人所做的划分中起了作用,包括参加会议的交通成本、议会席位的数量以及通过收费获得的预期收入(Warner and Thomas 2014)。在南非案例研究中(Meissner et al. 2016),除水文标准外,集水区管理机构在中长期内实现财务可行性的潜力已经成为并最近成为划定rbo地理边界的更重要标准。

我们的案例证实了之前的建议,即即使从水中心的角度来看,也不容易划定一个流域,例如,因为地表水可能是相连的,而地下水含水层则不是(反之亦然)。我们的案例研究表明,这可能是确定盆地边界的一个复杂因素。这种情况可以在Erftverband (Hüesker和Bernhardt 2014)和西部Bug河流域管理局(Hagemann和Leidel 2014)的案例研究中找到。正如Dombrowsky等人(2014:271)解释的那样,在蒙古南部的戈壁沙漠,没有地表水,因为“对要确定的集水区的地下水含水层了解不够,所以河流流域是通过参考各省边界来确定的。”因此,即使有考虑到自然关系的意愿,关于这些关系的信息可能根本无法获得。在其他情况下,如麦肯齐河流域委员会,流域边界的定义并不是一个问题(Morris和de Loë 2016)。这可能是因为盆地边界地区人口密度低,缺乏政治争议(也可能是因为那里的RBO没有多少实际影响力)。有趣的是,即使水文标准以外的标准已被证明对大多数被研究的RBO的地理范围的定义很重要,我们实际上并没有发现关于RBO管辖区域地理边界的权力斗争或政治冲突的太多证据。在我们的案例中,预期的政治争吵并没有实现;取而代之的是实用主义:在这里研究的所有流域中,各方都足够务实,在必要或被认为有用的情况下,根据水文以外的标准来确定流域边界。

第二类边界规则涉及将各方纳入(或排除)决策过程。关于这一规则类型的研究结果与所研究的RBO类型直接相关,这表明这一规则类型是有关组织类型的有力指标。西部国家河流信托基金作为伙伴关系的一个例子,其特点是社会利益攸关方自愿和广泛参与(Cook etal . 2016)。相比之下,像麦肯齐河流域委员会这样的跨州协调RBO只包括政府和第一民族代表(Morris和de Loë 2016)。尽管协调的rbo的决策似乎相当包容,但通常情况下,相当大的权力仍掌握在国家手中。在南非的案例研究中,这种权力体现在国家有权决定集水区管理委员会的组成。Meissner等人(2016)认为,这种国家权力很可能是为了应对既得利益者和边缘群体之间的权力差异所带来的挑战。

在这里讨论的案例中,我们并没有真正看到治理转移的证据,也就是说,权力和权力从民族国家转移到次国家政府或公民社会。西部国家河流信托的合伙案件可以作为一个例子;在那里,分析表明信托/RBO是对现有的、传统的、等级分明的政府机构的补充,而不是取代(Cook等人,2016年)。因此,根据Thelen(2004)的术语,似乎可以有把握地得出这样的结论:rbo的建立通常不是制度“置换”的例子,这与此时此地的权力转移有关。相反,在“分层”方面,RBOs的基础可以更有资格,即在现有机构的基础上建立一个新机构,并与现有系统相关的过程,这些系统在短期内实际上“难以改变”,只能在长期内改变,可能是新机构的结果(Comodomos和Ferrer 2011年)。如果非要说有什么区别的话,我们的大多数案例都表明,现有机构是多么谨慎,它们是多么小心地通过安排有效限制(有些人可能会说是紧箍咒)新机构的制度设计来限制新机构的权力。与地理范围和盆地边界的讨论不同,这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过程。

信息规则

信息规则规定了特定类型的专门知识、数据和信息的使用,以及关于流域状况的数据和信息的公开性,这些规则还涉及对公众的流域政策有效性的监测和信息。基于这11个案例研究,我们得出结论,科学专业知识(可能涉及所有自然科学,包括生态学,也包括工程学)在几乎所有rbo的设计中真正占据了中心位置,因为它几乎被普遍认为是决策、监测和报告最相关的信息来源。相反,经验知识,无论是当地的、土著的或专业的知识,几乎没有被那些建立和设计rbo的人认为是相关的,尽管许多rbo确实必须满足从拥有这些知识的群体(农民、渔民、居民)征求知识的要求。这些观察在很大程度上与雅斯贝尔斯和古普塔(2014)的观察一致:水管理通常被认为是一个高度技术性的领域。事实上,(通常是西方)非政府组织和捐助国试图帮助建立水管理机构的例子表明,这种水管理机构的工作几乎完全建立在科学信息的基础上,而在很大程度上忽略了现有水管理机构中所包含的传统和当地知识,即使这些知识后来被证明对水制度的运作至关重要。例如,阿富汗的案例揭示了阿富汗的“Abandaz”体系是如何由处理上下游纠纷的非正式制度组成的,而新的制度建筑师几乎没有认识到这一点(Warner and Thomas 2014)。

选定的案例表明,对其他形式知识的关注更有可能出现在合伙制rbo中(见Lach和Calvert 2014, Cook等人2016),这可能是因为引入了具有不同专业知识的不同合作伙伴。在俄勒冈流域加强委员会的运作中引入了经验专家,以及诸如成功故事之类的叙事轶事(Lach和Calvert 2014)。加拿大的麦肯齐河流域委员会的例子表明,明确要求纳入传统(土著)生态知识具有相关性(Morris和de Loë 2016)。

最后,为了进一步支持我们的观察,即rbo的建立导致了制度的分层,这些案例研究还指出了信息政治。即使在跨级别和部门交流信息是主要目标的情况下,这种交流也受到不利于这种交流的有弹性的现有体制做法的阻碍。根据Hagemann和Leidel(2014:219),乌克兰跨部门的信息交流受到阻碍,因为“[…]历史上,交流是在垂直轴上组织的。这意味着数据从较低级别的部门传到更高级别的部门,而不是在不同部门之间横向传播。”RBO的成立本应改变现有的信息规则,但这可能要在较长时间内才会显现出来。

回报的规则

案例研究显示了丰富多样的收益规则。这些问题涉及RBO人员配备的各种筹资方式、RBO提出的政策和措施的资金来源以及RBO成员之间的成本和收益分配。在这方面,我们也看到不少现有组织试图控制新rbo的权力:我们所研究的大多数rbo都是在小本经营,或者需要要求其他组织按照他们的计划和政策花钱。

制定预算有各种机制和程序。对于澳大利亚墨累达令盆地的管理,司法管辖区依赖协商的政府间成本分摊方案,并由澳大利亚政府提供资金作为补充(Ross and Connell 2016)。俄勒冈流域改善委员会从州彩票中获得固定比例的收入(Lach和Calvert 2014)。在还有一些情况下,使用者和污染者付费原则被用作在用水者之间分配费用和利益的手段。在德国的Erftverband中,成员一般按用水量或污染量缴纳会费(但矿业公司也有例外;Hüesker和Bernhardt 2014)。在Westcountry Rivers Trust,生态系统服务付费作为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替代方案(Cook等人,2016年)。双方或双方以上自愿就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和支付达成协议,如农民向饮用水公司提供水质服务。这一具体案例很好地说明了自治和自组织的运作方式,尽管需要bb0提供一定程度的财政援助(通过补贴的方式)。在阿富汗截然不同的背景下,上游和下游用水户有时会设法就上游用水户临时放水达成自愿协议,使下游各方受益,从而实现合理的上下游公平(Warner and Thomas 2014)。

对发展中国家的个案研究表明,国际捐助组织提供的财政资源对发展中国家机构的运作至关重要。在这些情况下的问题往往是,为区域办事处提供了人员配备的资源,并涵盖了规划阶段,但缺乏实现政策措施的充分资源。

通过对RBO的细粒度制度分析,发现RBO的发展不存在线性模式,决策规则通常是一致或共识,大多数RBO的地理范围并不仅仅基于水文标准,科学知识在决策中起着关键作用。所研究的案例并不能证明权力从民族国家向德意志银行转移。相反,他们认为rbo是机构分层的一个例子。

制度动力与流域政治
组织组建与改革

简介

既然我们已经讨论和比较了RBO的主要制度特征,我们就继续讨论第二个研究问题,即RBO的形成和改革过程。正如我们在本专题介绍中所概述的那样,在此之前,我们预计一些参与者,如国际水专家团体、环保人士和下游参与者,会是建立rbo的重要倡导者,而其他参与者,如一般目的政府、经济利益集团和上游参与者,对此不太感兴趣。

在我们的比较研究中,我们发现了充分的证据,证明RBO形成和改革过程的高度政治性以及变革动因在其中的关键作用,但我们也了解到,这些动因的行动与特定事件或触发因素相互作用,在文献中,这些事件或触发因素通常被称为机会之窗(Kingdon 1995, Huitema和Meijerink 2009)。表3列出了每个案例研究中推动或阻碍RBO形成和改革的主要机会之窗和参与者。我们发现有三种(有时是相关的)机会之窗发挥了作用:问题之窗、政治之窗和与通过新立法有关的窗口。

流域组织设计与改革的触发器:对缺陷的反应

在这里讨论的大多数案例研究中,最突出的是,体制改革建议往往是对以前已观察到的体制设计缺陷的反应。典型的模式是,这些缺点在冲击或集中事件后变得明显,或由于持续的水管理问题。在加拿大的案例研究中,上游开发对和平-阿萨巴斯卡三角洲的影响(在相对积极的跨省合作气候的背景下,从那以后就消失了)导致不列颠哥伦比亚省、阿尔伯塔省、萨斯喀彻温省、育空省和西北地区的政府认识到需要协调并建立Mackenzie河流域联络委员会(Morris and de Loë 2016)。在德国Erftverband的案例研究中,20世纪50年代棕煤开采的强烈加剧以及市政当局和采矿公司之间地下水资源分配的相关问题是在法律上加强RBO的主要诱因,而当后来认识到水污染等新的挑战时,RBO的活动范围就被扩大了(Hüesker and Bernhardt 2014)。在蒙古的案例研究中,采矿业的快速扩张导致的环境恶化是RBO形成的主要诱因(Dombrowsky et al. 2014)。在默里·达令案例研究中,用水量的增加导致了盐度的增加,河流和湿地的严重退化,本地鱼类的损失,而现有的安排已被证明不足以保证2006-2007年等严重干旱条件下的水供应(Ross and Connell 2016)。由于这些原因,澳大利亚国家政府制定了一个新的默里-达令盆地计划和一个新的组织安排来执行该计划,包括一个新的默里-达令盆地管理局。最后,在英国发展伙伴关系,如Westcountry Rivers Trust,是对机构型RBOs自上而下执行《欧洲水框架指令》的反应,它们未能有效解决污染和栖息地丧失问题(Cook et al. 2016)。在所有这些情况下,现有的水管理机构未能解决紧迫的水管理问题是建立新的或改革现有的水管理机构的主要诱因。最后,亚洲金融危机是一个机会之窗,导致了支持在泰国建立rbo的捐助机构的参与(Ganjanapan和Lebel 2014)。

除了持续存在的问题外,新的法规或立法可能为那些主张体制改革的人打开机会之窗。在俄勒冈州州长将北方斑点猫头鹰列入美国名录的糟糕经历之后濒危物种法案在由此引发的诉讼中,他先是试图阻止三文鱼物种被列入清单,后来又试图开发一种自下而上的替代方法,来应对栖息地恢复的挑战。据州长的一名工作人员称:“你不能通过从塞勒姆(俄勒冈州首府)发布命令来恢复三文鱼。但华府的命令也不能恢复。地面上的人必须想要这么做。你不能强迫他们这么做”(Lach and Calvert 2014:111)。与此类似,葡萄牙高层政策企业家利用《欧洲水框架指令》(European Water Framework Directive)的采用来看穿他们的计划,并建立流域地区当局(Thiel和Guerreiro de Brito, 2014年)。

还有一些情况是,更广泛的政治环境的发展为体制创新打开了一扇窗口。这些例子包括南非的民主过渡(Meissner et al. 2016)、阿富汗塔利班的倒台(Warner and Thomas 2014)、蒙古和平民主革命后的分权过程(Dombrowsky et al. 2014)以及乌克兰独立后的过渡过程(Hagemann and Leidel 2014)。

推动或阻碍流域组织形成与改革的行动者

尽管上述的契机或机会之窗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解释为什么RBO的形成或改革的倡议被采取,但只有实地的行为者才能解释事件,利用机会之窗,并启动机构改革进程,或者他们可以试图阻止或挫败这些进程。在我们的研究中,我们发现了五大类推动或阻碍RBOs成立或改革的行为体(表3):上游和下游各方、拥有既得利益的各方、政党、通用政府和国际捐赠组织。

上下游各方

上下游用水户的利益分歧和相关的权力不对称往往会转化为对RBO设计的分歧。在麦肯齐盆地,位于其他盆地管辖区下游的西北地区政府主张改变委员会的成员和资金,以使委员会更有效,但改革建议迄今尚未成功(Morris和de Loë 2016)。由于麦肯齐河流域委员会是一种协调型RBO,像西北地区这样的下游方总是需要上游方的合作,因此依赖于上游方的合作意愿。在澳大利亚的案例研究中,位于默里-达令盆地下游的南澳大利亚州对维持下游水流以确保该州的供水有兴趣,而其他州则支持改道,特别是用于灌溉(Ross and Connell 2016)。同样,在阿富汗的情况下,上游和下游用水用户之间的关系对于理解RBO的运作至关重要。有趣的是,传统的Abandaz系统被国外捐赠组织所忽视,而它的开发正是为了解决上下游用水用户之间的分配问题,这使得忽视该系统的决定更加令人费解(Warner and Thomas 2014)。显然,水政治不仅存在于国际环境中,而且在国家内部也无处不在。

有既得利益的党派

同其他体制改革的情况一样,这里所列的个案研究表明,拥有既得利益的各方往往对维持现状比对体制改革更感兴趣。例如,在德国的案例研究中,代表煤炭行业利益的莱茵河褐煤厂注册协会认为没有必要在法律上建立Erftverband (Hüesker and Bernhardt 2014)。采矿业也是蒙古案例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角色。Dombrowsky等人(2014:286),引用《经济学人》“加强对采矿业控制的政治支持(部分是通过建立RBO实现的)将很可能仍然困难,因为该行业是该国过去几年国内生产总值(GDP)惊人增长的最大贡献。”在澳大利亚的案例中,农民和灌溉组织对将默里-达令盆地管理权移交给澳大利亚政府持怀疑态度(Ross and Connell 2016)。这可能是因为他们质疑更加集中的流域管理的有效性,但也因为他们认为这样的集中对他们的利益有害。

政党

案例研究也为政党政治的作用提供了一些证据。在俄勒冈流域加强委员会的案例研究中,共和党立法者反对使用征用农业用地的资金来保护农业利益(Lach和Calvert 2014)。在澳大利亚,两个主要政党在国家层面上都支持水政策的中央集权化,但在州层面上,维多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和昆士兰州的自由联盟都对已经制定的盆地计划提出了类似的批评。其中一个批评是关于流域计划的不确定的环境效益(Ross and Connell 2016)。对葡萄牙rbo转型的研究表明,选举和政府更迭在制度改革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意味着葡萄牙的水治理体系多年来一直在两种相互竞争的愿景之间摇摆(Thiel和Guerreiro de Brito 2014)。最后,蒙古的案例研究表明,该国绿党影响力的增加可能有利于RBO的形成(Dombrowsky et al. 2014)。

通用的政府

rbo是特殊目的政府的一个例子(Skelcher 2006)。与民族国家、省或直辖市等一般用途政府不同,rbo的设计目的是专门解决水管理问题。建立诸如rbo这样的特殊目的政府可能以牺牲一般目的政府的能力为代价。正如雅斯贝尔斯和古普塔(2014:60)在他们对RBO的全球论述的分析中所说:“[…]RBO体现了一种权力斗争——权力从国家转移到国际和国家层面的行政机构,这种权力斗争往往导致RBO的授权最小化。”分析的案例研究支持这些说法(比较我们之前对权威和信息规则的处理)。澳大利亚的案例研究就是这种权力斗争的例证:各州不情愿地接受联邦权力的增加,以换取增加联邦捐款(Ross and Connell 2016)。在乌克兰(Hagemann和Leidel 2014)、阿富汗(Warner和Thomas 2014)和蒙古(Dombrowsky等人2014)的案例研究中,现有的(分级运行的)政府机构阻碍了RBO的有效形成。在葡萄牙,区域发展和协调委员会反对建立流域管理机构(Thiel和Guerreiro de Brito 2014)。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现有的通用目的政府和新创建的rbo之间的紧张关系非常突出,可能是因为rbo被视为对制度取代的威胁,但一些rbo,如俄勒冈流域增强委员会(Lach和Calvert 2015)和西部国家河流信托(Cook等人2016),与其说是对现有机构的竞争,不如说是对现有机构的补充,这可能解释了为什么在这些情况下,关于能力的斗争不那么突出。这表明机构分层策略(Thelen 2004)遇到的阻力较小。

国际(供体)组织

在我们的rbo中,有一个特定类别的国际捐助组织是推动rbo概念和在盆地规模(生物区域)组织水管理的相关原则的关键角色,并以参与的方式进行这种管理(被Warner和Thomas[2014]称为“三位一体”)。雅斯贝尔斯和古普塔(2014)提到,财政援助和与援助和发展项目相关的附加条件是解释某些水管理话语为何具有吸引力的几个因素之一。

而捐助组织又受到国际知识团体的影响,如世界水理事会、全球水伙伴关系、国际法协会和工程界(jasper和Gupta 2014年)。在我们收集的案例研究中,乌克兰(Hagemann和Leidel 2014年)、阿富汗(Warner和Thomas 2014年)、蒙古(Dombrowsky等人2014年)和泰国(Ganjanapan和Lebel 2014年)是国际捐助组织对RBO形成影响的明显例子。阿富汗案例研究的作者可能对这些组织最为批评(Warner and Thomas 2014)。他们指出,缺乏适当的问题和制度分析,并错误地认为阿富汗的水治理是一张“白纸”。他们用一个例子说明了缺乏适当的问题分析:“尽管没有报告部门间冲突,但Panj-Amu河流域项目坚持多用户绘图是无益的”(Warner and Thomas 2014:240)。根据Warner和Thomas(2014)的说法,阿富汗政府官员接受欧盟提议的rbo的主要原因是他们对欧盟资助水资源控制基础设施项目感兴趣,这样他们就可以继续他们长期以来的“水力使命”(这在很多方面与欧盟在其自身立法(如《水框架指令》)中所争取的相反)。国际捐助者通常并不单独行动。例如,在蒙古的案例研究中(Dombrowsky et al. 2014),国际行动者促进了RBO的概念,但RBO的建立也得到了在欧洲和俄罗斯接受培训的蒙古水专家的支持,从而表明教育在形成知识共同体方面的重要性。同样的概念也适用于泰国的案例研究(Ganjanapan和Lebel 2014年),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和全球水伙伴关系推动了RBO的概念,但国家水资源委员会批准了RBO的发展。

关于参与者推动或阻碍RBO建立的实证发现与我们的假设相一致,即RBO的形成不是一个直接的技术操作,而是一个高度政治化的企业。

流域组织绩效

简介

在前面的章节中,我们比较了rbo的制度设计,并探讨了其创立和改革的政治层面。现在我们将焦点转移到rbo的性能上。在这一专题的介绍中(Huitema和Meijerink 2017),我们讨论了可用于评估RBOs绩效的标准,并质疑了这些组织是否增强了(1)政府、政策部门、公私各方之间的各级协调;(2)水政策问责;(3)水政策的合法性;(4)政策的环境有效性(这些标准的含义见我们的专题介绍)。表4总结了每个案例研究中关于RBO性能的发现。评估是定性的,区分差、一般和良好的表现。接下来我们讨论每种标准的主要发现。

协调

建立水资源组织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这些组织可以加强不同层次、不同部门和不同利益之间的协调,这是实现水资源综合管理的关键。在这方面,我们的研究中包含的rbo产生了明显的混合结果。麦肯齐河流域委员会,一个协调RBO的例子,在建立流域国家之间的协调方面表现相对较差。Morris和de Loë(2016)解释了各州是如何轻易绕过委员会的,例如针对油砂地区的一个新的联合监测项目。在泰国的案例研究中,协调rbo的表现也很差,对流域至关重要的决策都在其他地方做出(Ganjanapan和Lebel 2014)。麦肯齐河流域委员会仍然取决于缔约各方是否愿意缔结双边协定。根据Morris和de Loë(2016),这是因为RBO的制度设计,这反过来反映了加拿大联邦州的政治特征。这与澳大利亚的默里达令河流域委员会(Ross and Connell 2016)的案例研究非常相似,在该研究中,各州过去拥有否决权。然而,自墨累达令盆地管理局成立以来,权力已转移到联邦政府,可以通过对盆地各州实施政策来实现协调。Ross和Connell(2016)怀疑这种更具强制性的方法是否会产生更好的结果。

合作伙伴rbo,西部国家河流信托和俄勒冈流域增强委员会和相关的流域倡议,执行得相当不错。与自治RBO类型具有相同特征的两个RBO也是如此:德国Erftverband和葡萄牙河流域区管理局。在后一种情况下,rbo加强了水文流域内的协调,但这是以国家层面流域间协调减少为代价的(Thiel和Guerreiro de Brito, 2014年)。

在国际捐助组织的帮助下,在乌克兰(Hagemann和Leidel 2014)、阿富汗(Warner和Thomas 2014)和蒙古(Dombrowsky等人2014)建立的机构型rbo在实现协调方面迄今不太成功。造成这一困难的原因是仍然存在着强大的等级政府机构,这妨碍了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以及没有考虑到传统的水管理做法,例如阿富汗的Abandaz系统。然而,布里德-奥弗伯格流域管理机构的表现相对较好(Meissner et al. 2016)。

问责制

在民主国家,一般用途的政府,如省、市或州政府,大多有一个直接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对公众(选民)负责,而rbo的问责关系则更为复杂。流域委员会或理事会不是直接选举产生的,通常由较低层政府的代表组成,有时由非政府组织或行业的代表补充。在这种情况下,RBO对成员组织的代表负责,而成员组织又对其选民负责。此外,个案研究揭示了正式问责与实践问责之间的差异。正如Morris和de Loë(2016)所解释的那样,麦肯齐河流域委员会对部长们负责,但部长们并不对所取得的进展负责。对布里德-奥弗伯格流域管理局(Meissner et al. 2016)、默里-达令盆地管理局(Ross and Connell 2016)以及葡萄牙水区管理局转变为机构(Thiel and Guerreiro de Brito 2014)的案例研究都表明,中央集权加强了RBO对国家部长和政府的问责,但这可能以对次国家政府(或联邦州内的州)的问责为代价。

在乌克兰(Hagemann和Leidel 2014)、阿富汗(Warner和Thomas 2014)和蒙古(Dombrowsky等人2014),rbo在问责方面表现不佳。在乌克兰的案例中,流域委员会的成员不被追究责任。在阿富汗,非正式制度和做法远比正式制度和做法重要。在乌克兰和蒙古的案例研究中,各自的作者都报告说,腐败在这些国家普遍存在(Dombrowsky等人2014年,Hagemann和Leidel 2014年;参见Jaspers和Gupta 2014)。西部国家河流信托基金(Cook et al. 2016)、俄勒冈州流域增强委员会和相关的流域倡议(Lach和Calvert 2014)表现相当不错。

合法性

在本专题的介绍中,我们还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rbo一旦成立,将在多大程度上增强水管理政策的合法性。对于俄勒冈流域加强委员会(Lach和Calvert 2014)、西部国家河流信托基金(Cook等人2016)和德国Erftverband (Hüesker和Bernhardt 2014)来说,这个问题的答案是积极的。这些案例研究的分析人士都指出了rbo的高投入和高产出合法性,或许并非偶然,这些rbo都是规模相对较小、强调集体行动的rbo。Mackenzie河流域委员会(Morris and de Loë 2016)和breed - overberg流域管理机构(Meissner et al. 2016)的案例研究结果显示,情况喜忧参半。在前一种情况下,投入合法性不足,因为缔约各方在历史上未能让土著居民参与进来,并有效利用传统生态知识,输出合法性受到许多人的质疑。在后一种情况下,投入合法性被认为是高的,因为有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参与,但它也很低,因为利益相关者之间持续存在重大的不平等。国际捐助组织在发起建立地区性组织方面发挥关键作用的案例研究,即乌克兰、阿富汗、蒙古和泰国,表现平平。Hagemann和Leidel(2014)提到了乌克兰西布格盆地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度很低,Warner和Thomas(2014)提到了对新成立的非政府组织缺乏支持,而对民主程度较低但仍然有效的现有机构的支持更多。Dombrowsky等人(2014)的观点稍微积极一些,他们认为蒙古流域委员会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流域政策的合法性。Ganjanapan和Lebel(2014)指出Mae Kuang流域缺乏公众参与,Ross和Connell(2016)得出结论,澳大利亚最近采用的集中式、自上而下的流域管理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区域和地方层面的投入合法性。

环境效率

环境有效性的标准为参与这个比较项目的作者提供了最大的挑战。在他们的评估中,他们主要依靠专家的判断,但也面临着一些复杂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归因问题。由于区域组织在复杂的体制环境中运作,许多其他组织通过其政策或活动影响水系统的状况,因此不可能孤立区域组织所作贡献的影响。研究了最近建立或改革RBO的例子的作者显然认为,现在做出这样的判断还为时过早,因为从RBO的成立到第一批政策和行动计划起草之间有一段时间的滞后,更不用说这些计划的实际实施了。然而,其他作者确实发现了一些环境有效性的证据。以默里-达令盆地组织为例,尽管Ross和Connell(2016)指出,由于主要参与者之间的不信任和各州撤回财政捐款,RBO存在执行失败的严重风险,但该组织起草了一份包括改善环境绩效的综合措施的计划。Morris和de Loë(2016)认为,麦肯齐河流域委员会的环境有效性相当低。他们建议,这不应归因于一个运作不良的组织本身,而应归因于委员会的体制设计(特别是权力和聚集规则),它把所有决策权都留给了流域管辖。俄勒冈州流域加强委员会的环境绩效不太清楚。尽管人们普遍认为委员会在刺激众多栖息地恢复项目方面取得了成功,但目前还没有证据表明鲑鱼数量恢复了(Lach和Calvert 2014年); in addition, it is not possible to compare the current approach in Oregon with the state’s initially intended approach because that approach was politically unfeasible, potentially suggesting a tension between effectiveness and feasibility.

与其他标准类似,德国Erfverband在几乎所有决策者和利益相关者看来表现良好。根据Hüesker和Bernhardt(2014),在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州,Erftverband和类似的水委员会的解决问题的能力高于没有这种水委员会的州地区的环境绩效。西部国家河流信托基金(Cook et al. 2016)也表现良好:引入了最佳管理实践,为农民提供了建议,实现了景观恢复,并节约了农场效率。然而,Ganjanapan和Lebel(2014)对他们所研究的泰国rbo的有效性持相当消极的态度,因为在他们看来,rbo避免了困难的分配问题,真正重要的决策是在其他地方做出的,包括之前存在的机构。最后,在阿富汗案例研究中,环境问题根本没有被认识到(Warner and Thomas 2014)。然而,就像泰国的案例一样,阿富汗的案例确实表明,尽管有了新的层面,旧的机构有时仍能继续运作,因此,或许仍有成功的希望。

流域关系组织设计
表现:吸取教训

简介

我们将在本文的其余部分探讨设计和性能之间的相互关系。换句话说,哪些设计特征会抑制或增强RBO的性能?这个问题很难回答,因为有很多因素可能会影响RBO的绩效,很难理清这些因素,更不用说评估它们的相对重要性了(归因是困难的)。然而,我们观察到几个显著的模式,表明RBO设计和性能之间的联系值得注意。在丰富的案例研究中,有四个因素特别与RBO的设计(重新)相关:(1)制度的相互作用或RBO与其更广泛的(先前存在的)制度环境之间的关系;(2)有能力产生足够的资源,不仅用于设立RBO,而且用于实现其政策;③流域政策集中与分散的困境;(4) RBO改革所需的时间和影响。下面将讨论这些方面。

机构相互作用

rbo是在盆地规模上组织的特殊目的组织的例子。除了俄勒冈流域增强委员会(Oregon Watershed Enhancement Board)——一个在这方面比较突出的案例——以外,所分析的每个rbo的地理范围至少部分基于水文边界。尽管我们看到,行政、金融、经济和其他务实的考虑也在划定流域边界方面发挥了作用(另见关于边界规则的部分),但对于本研究中包括的案例,可以认为RBO的地理范围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与水管理问题表现出来的规模相符。换句话说,这些机构与它们所管理的生物区域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契合,这一结果与国际上关于rbo的论述一致。然而,与此同时,相当发人深省的是,所审查的案例研究充分表明,实现问题与制度之间的空间契合并不能保证取得良好的绩效。事实上,对业绩影响更大的一个因素是新的职能部门与现有制度环境的关系,这可以称为“制度相互作用”(Young 2002年)。案例研究表明,关于建立rbo的讨论不是在真空中进行的;许多可能由新的RBO承担的任务通常已经由现有组织执行。此外,尽管许多rbo的支持者希望“强大的”rbo能够接管并整合这些任务(Thelen[2004]术语中的“制度置换”),但现实情况是,权力相对较少的“弱的”rbo在实践中更具政治可行性。其结果是,新的rbo是建立在现有组织之上的,以前的现有组织对新的rbo有不同程度的控制。 Therefore, the RBOs examined were almost always highly dependent on other organizations for realizing their objectives, and their performance was highly dependent on the effective management of institutional interplay. Problematic institutional interplay stands out as a key factor that causes poor RBO performance.

这种影响在国际捐助组织而不是国家或地方行动者是体制变革的主要推动者的情况下尤其明显。这种行为者的“制度工程”的特点似乎是缺乏对现有结构的知识,或缺乏对这些结构与新的RBO之间的关系应加以定义的认识。事实上,Hagemann和Leidel(2014:230,224)得出的结论是,在乌克兰,“[…]rbo已经被安装在一个现有的系统中,而没有明确定义它们与其他当局的相互关系。”关于这些其他当局,他们表示,“他们继续从事他们分配的任务,并遵循苏联时代的旧制度结构。这意味着他们严格服从于上级,特别是各部。”在阿富汗案例研究中也有类似的观察(Warner and Thomas 2014),该研究引入了一个新的正式系统,反映了现代国际水资源管理话语的许多特征(例如,权力下放和利益相关方参与),但忽略了传统的Abandaz系统,该系统继续影响实地决策。正如华纳和托马斯(2014:235)所认为的那样,当水资源分配问题浮出水面时,这种“纯粹的”进口版本的RBO立即失败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种偶尔出现的混合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的临时形式,其表现相当不错。这些发现与雅斯贝尔斯和古普塔(2014:56)的观察相一致:“许多(关于水治理的)论述被引入了发展中国家,有时甚至被视为与当地文化格格不入。”Dombrowsky等人(2014)也认识到制度相互作用的相关性。他们的结论是,蒙古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民主化和权力下放过程尚未完成,这是影响RBO绩效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他们认为,整体治理环境的演变与理解rbo的功能高度相关。 Ganjanapan and Lebel (2014:307) also emphasize the relevance of institutional interplay for understanding RBO performance when they argue, “As local administrative organisation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in terms of budget allocation and natural resources management responsibilities within their jurisdictions, it is difficult to plan or manage based on watershed units alone.”

相互作用也是西方角色扮演游戏的一个问题。Morris和de Loë(2016)的基本结论是,作为协调型RBO的一个例子,麦肯齐河流域委员会的成功取决于参与省和地区的政府。有人可能会认为,这是因为盆地国家授予委员会的权限有限,但即使是默里-达令盆地组织的情况下,它有更多的能力看穿其盆地政策,Ross和Connell(2016)指出了制度相互作用的相关性。他们认为,对流域制度的重新设计最终能否成功还有待观察,因为参与实施流域政策的许多不同方面都有足够的机会阻挠实施过程。这些发现与雅斯贝尔斯和古普塔(2014:43)提出的基本问题有关:“水本身是一个‘部门’还是一个跨领域的问题,以及是否应该根据其与社会其他部门和优先事项的关系来处理它。”由于水部门变革的驱动因素往往出现在具有其他优先事项的其他部门,“[…]这可能导致对RBO的基础提出质疑,RBO的基本逻辑是河流中所包含的水文实体”(Jaspers和Gupta 2014:58)。从事RBO设计的专家们似乎太过热情地拥抱现代水话语,以至于他们往往忘记进行合理的问题分析(另见Warner和Thomas 2014),并考虑到他们工作的制度环境的特性,因此他们低估了制度的惯性和路径依赖发展。鉴于案例研究的结果,我们不会建议完全反对建立rbo,而是要更好地考虑到现有机构并与之建立联系。

资源

第二个值得注意的因素也与RBOs成立之前的政治斗争有关。在实践中,RBO为为RBO配备人员和实现其流域政策提供资源的能力是非常有限的。这与我们讨论过的收益规则有关。生成资源的能力是RBO性能的一个关键成功因素。麦肯齐河流域委员会有一个只有一人的秘书处,预算相当有限,这反映了(联合国)各国愿意与RBO分享权力(Morris和de Loë 2016)。有限的资源和不愿意分享权力可以解释这种协调型RBO的整体表现不佳。这个直截了当的论点提出了一个基本的结构-代理,或鸡和蛋的问题。当然,人们可能会梦想强大的、综合的和包容的rbo,它们也能够产生必要的资源,但只有当其他行为体愿意分享它们的权力时,这样的组织才可能实现。个案研究表明,他们一般不倾向于这样做;因此,机构间的相互作用仍然至关重要。

我们在研究的案例中观察到一些资源获取的创造性例子。俄勒冈流域改善委员会有27名工作人员,获得俄勒冈州7.5%的彩票收入,这使其成为一个相对强大和成功的组织(Lach和Calvert 2014)。Westcountry River Trust相对强劲的业绩,部分可以归因于该伙伴关系成功调动(主要是欧盟)财政资源的能力(Cook等人,2016年)。在德国的Erftverband中,良好的表现应该部分归因于RBO通过收取用户和污染费来产生自身资源的能力(Hüesker和Bernhardt 2014)。与这些成功案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乌克兰:从用水用户那里收取的费用全部交给基辅的国家政府,只有30%的收益可用于投资水资源管理(Hagemann和Leidel 2014)。在蒙古的个案研究中,RBO的员额是通过国家预算获得的,但没有拨出任何财政资源来起草和执行计划。尽管最近制定了新的水价和收取费用的法律安排,但由于水监测机构的设备和人员仍然不足,这些安排的实施尚不确定(Dombrowsky et al. 2014)。Ganjanapan和Lebel(2014:312)也指出了充足资源的重要性,他们说:“第一个十年主要花在填补和重新填补委员会和工作组,这些委员会和工作组很少开会,只有非常有限的预算,很少专门的办公室支持和有限的权力。”澳大利亚的例子是一个非常具体的例子,因为水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联邦政府继续购买水权,作为一种手段,使水资源恢复到环境可持续的提取水平,联邦环境水持有者预计将在未来成为一个更强大的角色。 In short, the cases studies reveal different mechanisms for generating resources for staffing RBOs and for implementing basin policies, and because such mechanisms are highly relevant for RBO performance, they deserve attention to be paid to their institutional design.

(反)集中的困境

贯穿这些案例研究的第三个共同主题与(去)集中化的困境有关。影响RBO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困境在于,集中和封闭的决策过程可能使RBO取得良好进展,并制定考虑到大流域内部和跨流域水文关系的“合理”政策。然而,这种集中的方法通常也以(输入)合法性为代价。相比之下,分散和开放的决策过程可能会增强合法性,但会减缓决策过程,并在更大范围内导致次优结果。

在对RBO发展进行纵向分析的案例研究中,我们观察到各方都在这一困境中挣扎,并且在频谱两端之间有相当多的波动。在南非的案例研究中,在为分散流域政策和组织更具包容性的过程做出重大努力后,该方法进展不佳,最近引发了集中化程度提高的过程(Meissner et al. 2016)。“(. .有迹象表明,未来的CMA[流域管理机构]建立程序[…]将以更精简的程序进行,主要关注效率,只在需要时吸引利益相关方。虽然这一发展可能会加快全国范围内CMA的建立进程,但它可能会对更多边缘化的利益相关者参与CMA进程并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代表产生负面影响”(Meissner et al. 2016)。在澳大利亚,州际默里达令盆地委员会缺乏结果是澳大利亚联邦州集中水管理能力和建立新的默里达令盆地组织安排的主要原因(Ross and Connell 2016)。同样,他们在建立跨流域协调方面的糟糕表现(除了主要的财政节约希望)是葡萄牙国家政府开始将流域地区当局(自治rbo的一个例子)重新改革为机构型组织的一个重要原因,以增加指导和控制这些组织的可能性(Thiel and Guerreiro de Brito 2014)。调查葡萄牙和澳大利亚案例研究的研究人员对这些改革的有效性表示严重怀疑,主要是因为需要实施新结构的各方往往缺乏对改革的支持。基于这些观察,我们建议,参与改革进程的各方应更好地认识到流域政策分散或集中的固有困境。他们最好是仔细地弥补两种方法中任何一种的明显缺陷,而不是重新从根本上组织系统。 This brings us to our final observation, which is on the relevance of time in institutional design processes and assessing RBOs’ performance.

时间

如果说关于建立和设计rbo的讨论已经显示出许多政治争吵的迹象(尽管并不总是围绕我们预期的主题),那么几个案例研究表明,这种政治斗争远未结束。一旦建立了这些组织,关于其体制设计和绩效的斗争往往还在继续。这样做的原因是,在现有组织的基础上建立新的组织最终可以改变一个制度体制。为了防止这种风险成为现实,RBOs的反对者和那些对其适当设计持有不同观点的人,一旦有机会,就会尝试重新设计机构。然而,这意味着一个特定的设计有非常有限的时间来解决和证明自己。事实上,几位作者对RBOs改革的速度提出了质疑。基本上,他们的论点是,现有的系统没有被给予足够的时间来证明其有效性。正如蒙古案例研究的一名信息提供者所说,“与四个流域委员会的工作刚刚开始进行得很好,人们意识到流域管理和综合水资源管理,然后这项工作突然停止了”(Dombrowksy等人,2014:284)。同样,Thiel和Guerreiro de Brito(2014)提出,为什么看似有前途的流域当局没有被给予更多的时间来证明自己,Ross和Connell(2016)质疑默里-达令盆地委员会是否被给予足够的时间来取得成功。“新计划的有效性降低了,因为计划在有时间证明自己或在得到适当评估之前就被超越或放弃了”(Ross and Dovers 2008,引用Ross and Connell 2016)。 These observations underscore our claim that those involved in reform processes should be careful with introducing frequent radical changes.

我们对不同类型rbo的设计和性能的研究表明,实现生物区域方法,这是适应性管理的关键处方之一(Huitema et al. 2009),不是一项容易的任务。它不可避免地涉及发展新的机构,这些机构可能从轻微的协调结构到建立更强大的组织不等。通常情况下,这些新的机构被先前存在的机构视为一种威胁,这些机构可能对实现生物区域方法不感兴趣。因此,建立支持生物区域办法的机构始终是一个政治过程。这意味着需要就有关组织的作用和任务进行谈判,需要管理这些组织之间的相互作用。另一个值得注意的设计问题是,各机构是否有能力为生物区域规模的规划和执行必要的措施提供足够的资源。最后,应给予新设立的生物区域管理机构足够的时间证明其成功,而机构改革应以认真监测和评价机构业绩为基础。

综上所述,自主或代理型rbo的建立似乎与皮拉斯的胜利有很多共同之处。支持者可能会成功地建立一个强大的RBO,但RBO拥有的权力和资源越多,反对者就越倾向于重新获得权力并阻碍RBO的成功。这种情况很容易导致高期望得不到满足。从长远来看,建立更轻松、协调或合作类型的rbo很可能是一种更有效的策略,因为这样的rbo遇到的阻力更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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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文的早期版本发表于:Meijerink, S.和D. Huitema. 2014。流域组织的制度设计、政治与绩效。356 - 391页编辑D. Huitema和S. Meijerink。流域组织的政治:联盟、制度设计选择和后果。爱德华·埃尔加,英国切尔滕纳姆。作者感谢爱德华·埃尔加出版公司善意地允许使用本材料。我们应该感谢各种案例研究的调查人员:米歇尔·莫里斯和罗布·德Loë(加拿大);丹尼斯·拉赫和丹·卡尔弗特(美国);大卫·本森、哈德良·库克和劳伦斯·库尔德里克(英国);弗兰克Hüesker和克里斯托弗·伯恩哈特(德国);Andreas Thiel和António Guerreiro de Brito(葡萄牙);Richard Meissner、Nikki Funke和Karen Nortje(南非);Nina Hagemann和Marco Leidel(乌克兰);杰伦·华纳和文森特·托马斯(阿富汗); Ines Dombrowsky, Annabele Houdret, and Lena Horlemann (Mongolia); Santita Ganjanapan and Louis Lebel (Thailand); Andrew Ross and Daniel Connell (Australia); and to Frank Jaspers and Joyeeta Gupta for their analysis of the global discourse on river basin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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