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和社会 生态和社会
以下是引用这篇文章的既定格式:
Huitema, D.和S. Meijerink 2017。流域组织的政治:制度设计选择、联盟和后果。生态和社会22(2): 42。
https://doi.org/10.5751/ES-09409-220242
客人编辑,一部分的特别功能生物区域方法的政治、设计和效果:以流域组织为例

流域组织的政治:制度设计选择、联盟和后果

1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2荷兰开放大学,3.内梅亨大学管理研究所

摘要

生态系统管理应该在生物区域尺度上进行,这是适应性治理思想的核心。在水管理领域,生物区域方法意味着建立流域组织(RBOs),这一概念受到学者和实践者的热烈欢迎。然而,似乎流域组织的形状和规模各不相同,其预期的基础往往导致阻力,其实际表现还有待研究。通过这一特色,我们寻求提高我们在这方面的知识水平。通过本文的介绍,我们为接下来的专题研究和结论奠定了基础。为此,我们提出了一个流域组织的工作类型学。这种类型学帮助我们区分各种各样的建议,它们都被称为流域组织,但实际上它们在性质上非常不同。此外,在这篇导言中,我们提出了一种方法,来剖析一旦提出建立一个流域组织的建议,随之而来的不可避免的政治辩论,这往往是流域组织的支持者所不理解的。在此之后,我们解释了人们可以用来评估实际形成的流域组织的绩效的标准。尽管适应性治理的思想与生态有效性密切相关,但我们确实表明,其他标准也可以应用。 Finally, we briefly introduce the various contributions to the special feature.
关键词:生物区域方法;制度设计,制度绩效;流域机构;水治理

水治理的转变

水与人类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人类住区趋向于沿着河流和海岸集中。这是因为水提供了肥沃的土壤,灌溉的机会,以及运输和贸易的可能性。为了尽可能地利用水的可能性并减少与靠近水的人类住区有关的风险,需要社会组织和管理系统。可以说,由于水在社会发展中是如此关键的一个因素,许多古代社会不得不很早就对他们的水管理组织做出决定。为水管理而成立的组织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后来的治理传统是有争议的。有一种古老的说法认为,水管理的组织可以集中于大规模的基础设施,也可以分散于地方管理,决定了整个帝国的治理体系(Wittfogel 1957)。但也有人认为情况恰恰相反,因为等级治理结构完善的社会能够更好地发展集中的基础设施来管理水,从而控制水环境。

无论水管理的历史有多么悠久,无论它对自古以来出现的更广泛的历史治理模式有多么重要,民族国家的出现——这在大多数情况下发生在18世纪、19世纪或20世纪——是一个重大的发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对过去传统的严重突破。民族国家是建立在共同努力的基础上,通过建立新的从属关系和重新叙述历史来改变社会文化偏好(所谓的国家建设),它意味着以前在地方层面的责任的国有化,并且自它发生以来,形成了我们现在恰当地称为国际“国家”层面的责任划分。在国家建设的过程中,水的管理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许多国家,新的供水工程通过在物理上连接以前分开的部分,使支离破碎的国家更加一体化。各种这样的项目显示出高度发达的工程技术,成为国家建设的焦点。在全国范围内成立了新的水管理组织。在收归国有的过程中,对以前建立的管理制度的公共和私人组成部分进行了彻底改革。在许多情况下,这实际上意味着将权利从私人所有者手中剥夺给国家官僚机构,后者往往开始利用他们的决策权来促进某些经济利益,无论是允许新兴工业利用水吸收污染的能力来排放废物,还是农业,直到今天,农业消耗大量的淡水用于灌溉,往往不支付全部费用。

在建立民族国家的过程中,有两个因素值得一提。首先,当它发生时,政府机构的设计通常是基于所谓的古典现代主义设计(Hajer 2003),嵌入各自的宪法。这意味着政府的任务和责任将被划分到不同的政府层级,通常是三到四层。这些政府层大多被分配了广泛的职责(通用政府),由于边界相对明确,形成了一定程度的所谓司法完整性。民族国家在很多方面都不同;它们可以是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中央集权的程度可以不同,正式的领导可以是总统或君主,司法的作用可以是广泛的或有限的,等等。然而,在许多情况下,水管理任务被分配给一般用途的政府部门,因此成为可称为正常政府机构的一部分。诸如流域组织(RBOs)这样的特殊目的组织并不容易适合这一方案,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如荷兰,在现代民族国家成立很久以前就存在的水委员会被赋予了与市政当局同等的宪法地位。第二个值得一提的因素是,在几乎所有的新民族国家中,控制问题都显得尤为突出。民主控制,特别是代议制民主形式的民主控制,几乎具有普遍的吸引力,因此已成为形成控制的规范。 There are however multiple models of democracy (Held 2006) and some of these models actually convey very little direct citizen control over government institutions. Regardless of the model of democracy that is applied by the elite in the new nation states, the quest for democratic control has almost always been a struggle, and the adoption of important democratic principles such as transparency, accountability, and the replacement of leaders by the polity too.

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到大约20世纪80年代初,世界上许多社会中政府的作用都在扩大,原因往往与福利国家的发展有关,但通常也因为这是一个对中央集权、有计划和理性解决问题的力量充满信心的时代。尽管有些人认为民族国家的主权是解决许多世界问题的障碍,但民族国家的概念仍然是解决水问题的一个关键方面,这让他们感到懊恼。然而,大多数民族国家的权力正在慢慢改变和削弱,权力正在扩散到其他行为体(有或没有政府监督)。这种变化,通常被描述为从政府到治理的转变,开始于1980年左右,如图1所示。

这些治理转变背后的原因经常引起争论。强调市场主动性的力量和政府的失败的新自由主义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获得了广泛的传播,从这个意义上说,有很强的意识形态因素。但在同一十年中,另一波影响深远的思潮出现了:那就是关于社区治理和自治的思想。这两波思潮都有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学术根源。这些和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影响着这里所指出的每一个转变。写治理文章的作者(如Pierre和Peters 2000)也对这些转变提出了一个不那么平淡的解释,主要是民族国家已经发展得太大,无法持续太久。特别是在一些欧洲国家,公共支出达到国内生产总值的一半以上,而随之而来的大政府往往建立在中央控制和计划的基础上,在许多领域,这充其量被认为是可疑的。繁文缛节、过度监管和过度官僚主义成为掏空国家的战斗中的战斗口号(Rhodes 1996)。

越来越多的全球关于水治理的讨论(参见Gupta 2009),带有这些更大的辩论和治理更大规模转变的几个痕迹。例如,综合水资源管理(IWRM)的核心指导概念建议私营部门更多地参与水资源管理,建立定价机制,它赋予独立专家很大的作用,建议更多地使用成本效益分析等决策工具,它建议更多的国际合作,同时指出地方控制的可能性,报告还强调需要在各级加强公众参与和利益攸关方的参与。IWRM经常被认为是对所谓水文任务错误的纠正(见雅斯贝尔斯和古普塔2014年)。水文任务是大规模工程项目的产物,与国家建设以及随后民族国家和大政府的发展密切相关。综合水资源管理的综合方面通常被解释为对水管理活动的生态和社会影响,包括典型的大型项目的更多关注。这也意味着对地理的重视,即水资源管理人员应开始更多地注意上游和下游干预措施之间的相互联系,方法是在流域范围内开展工作并建立RBOs。

IWRM显然是一个多层面的概念,实现每一个方面都可能需要从一个环境转换到另一个环境的大量工作(Mukhtarov 2009)和加权。显然,并不是所有方面对水管理者都同样重要。有人认为,所谓的流域方法(也被称为水系统方法,参见,例如,Teclaff 1967, Lundqvist等人1985,Mitchell 1990, Mostert 2000)是水治理界追求的关键创新,最好以一种从正常政府中夺取权力的形式出现,这种形式远离民族国家的元素,如省、市或州。Schlager和Blomquist(2008:1)观察到:

在过去的25年里,水政策文献的处方集中在两个主题上。第一,“流域”是组织水资源管理的合适尺度[…]。第二,由于分水岭是政治管辖权几乎从未对应的区域,分水岭规模的决策结构通常不存在,因此应该创建分水岭。

建立流域组织的呼吁并非没有效果。在一项全球调查中,Dinar等人(2005)发现了数百个跨界盆地组织。

如果要从上述治理转变的角度分析rbo的引入,目前还不清楚它们将如何适应。在某种程度上,大多数建立区域性组织的计划可能构成治理水平的变化,例如,当建立跨界组织时,从国家一级到国际一级,或当涉及一个国家内部的盆地时,从国家一级到区域一级。不过,也可能在某些情况下,一个流域组织实际上是一个民间社会类型的组织,采取用水者协会或水棚组织的形式,这意味着权力下放。而且,在某些情况下,rbo很可能由工程师或科学家主导,从而有效地构成独立的机构,考虑到整体规划的疲劳感,这些机构通常具有特殊目的,这意味着它们只关注水问题。

这样的设计选择,就像所有影响民族国家及其内在民主机制功能的治理转变一样,具有多重后果,因此具有深刻的政治性(见Molle 2009)。我们在这篇专题文章中的议程恰恰聚焦于流域组织的政治层面。这一议程与关于恢复力和适应性管理的辩论相关,其中生物区域尺度的整体方法的概念发挥了重要作用(见Desmet和Cowling 2004年,Davis等人2006年,Donovan等人2009年,Huitema等人2009年)。Cook等人(2016)在对这一专题的贡献中写道:

生物区域主义是一种久已确立的哲学,它寻求更好地将社区与当地环境的治理联系起来(McGinnis 1999)。尽管定义各不相同,但除了环境正义之外,现代生物区域主义在治理环境资源的决策权力、规模、参与和知识使用等方面的几个特征是明显的。对于支持者来说,将权力下放给位于生态独特的生物区域内的当地社区,可以使他们通过利用当地知识来决定更有效的环境治理(Sale 1985, Aberley 1999, McGinnis 1999)。

Cook等人(2016)继续指出,围绕生物区域方法的实际成就和有效性、现实世界中生物区域的社会和经济意义以及围绕生物区域组织的制度设计存在大量问题。在本期专题中,我们提出了这个与生态和社会通过特别关注水,并提出一组四个相互关联的问题,这些问题将指导本专题的贡献,也引导了Huitema和Meijerink(2014)报道的更大规模的案例研究,我们也将在这里引用:

  1. 流域组织的制度设计特征是什么?它们的地理边界是如何选择的?
  2. 谁支持、谁反对流域组织的建立或改革?
  3. 流域组织在民主意义上、在实现协调和环境效益方面发挥了怎样的作用?这种作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这些组织的制度设计及其地理划分?
  4. 这些研究结果对那些参与水务部门制度设计或改革进程的人有何启示?

我们将试图为在某些民族国家边界内运作的流域组织回答这四个问题,我们明确不关注跨界流域组织。水管理只是建立了独立的、有特殊目的的组织的许多政策领域之一,但由于若干原因,这一政策领域为探索上述研究问题提供了特别肥沃的土壤。首先,水管理方面的特殊目的组织有着悠久而丰富的历史(比较Molle 2008和2009,Molle和west 2009;Delli Priscoli,未出版的手稿,http://transboundarywater.geo.orst.edu/research/case_studies/Documents/RiverBasinOrganizations.pdf).研究流域组织的历史使我们有可能研究它们的演变,追踪各种新话语对它们的制度设计的影响,并从水管理者从这些特殊目的组织中获得的经验中汲取教训。第二,许多水的问题是紧迫的问题。土地利用和水管理之间以及上下游用水户之间的复杂关系在许多河流流域造成了严重的用水冲突,气候变化可能加剧这种紧张关系。beplay竞技由于世界大部分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预期的气候变化,预计在不久的将来,水冲突的数量和严重性都将增加。beplay竞技如何设计能够有效处理这些问题和冲突的制度,是本世纪地球系统治理的关键挑战之一。

为了说明问题,这篇引言是“流域组织的政治”一章的翻版。《制度设计选择、联盟和后果》摘自我们编辑的同名著作(Huitema和Meijerink 2014)。只有小的更新,参考清单的微小变化,以及措辞的几处变化。通过这次再版,我们寻求将我们的工作与复原力社区的讨论更紧密地联系起来,我们希望在开放获取的安排下完成工作有助于尽可能广泛地接触到受众。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切尔滕纳姆,英国)善意地批准了本章的再版。

在我们的研究议程中,我们追随了其他研究流域组织的治理学者的脚步。他们提出了几个与流域组织的制度和运作有关的问题,我们将根据Huitema等人(2009)的观点依次讨论这些问题。

首先,治理学者认为,河流流域的边界并不一定如此明确、明显,甚至是自然的(Schlager和Blomquist 2008, Molle 2009)。“流域”的概念暗示着某种简单性,但在现实中并不存在,因为流域是相互连接的,有时是通过人为干预的,而且是嵌套的。这意味着确定盆地的边界需要选择,这意味着政治的作用。Schlager和Blomquist(2008:15-16)指出:

边界是多重的、重叠的,而且经常有争议,因为人们经历并试图处理从地方到区域的大量问题和机会,它们的规模各不相同。划定界限是决定由谁来决定、如何决定以及产生何种影响的第一步。不同的边界意味着不同的决策者和不同的效果。

一些社区可能会失去对当地的控制,而另一些社区可能会获得更多的控制。特别是那些受益于当前边界的人可能会反对重新划分边界,例如,他们会请求为这些边界建立一个不同的基础(参见Molle 2009)。

第二,有权力的问题,即新组织的任务和责任的问题(Schlager和Blomquist 2008)。治理学者警告说,大型单一(强大)的流域当局和其他官僚机构一样容易受到所谓的官僚病态的影响(参见Biswas 2004)。Schlager和Blomquist(2008)指出,制度建设往往不遵循预先建立的设计,而在实践中可以更好地描述为拼凑。例如,在这些拼凑起来的作品中,环境问题肯定不是主导因素。相反,规模经济、协调成本以及文化和政治认同问题被认为是那些积极参与拼贴工作的人最重要的问题(Schlager和Blomquist 2008)。有趣的是,治理学者认为,从环境绩效的角度来看,不同重叠层次的机构的拼凑可能不仅更可行,而且更可取,因为有可能根据必要的任务以多中心的方式重新组织这些拼凑的机构。在实证研究中,治理学者支持将制度建设视为拼凑的观点,他们确实发现,制度建设的模式反映了治理考虑因素(政治、制度)对-à-vis环境目标的重要性。例如,Schlager和Blomquist(2008)认为,大多数美国流域组织的例子反映了它们当前的制度背景,即它们通常没有正式的决策权和制裁权。Conca等人(2006)分析了全球62个跨界河流协议。他们发现:(1)许多协议并不包括流域内的所有国家,跨界协议集中在具有合作传统的流域; (2) that the content of such agreements depends on power relations between the signatories, with the agreements stressing principles that are advantageous to hegemonic states (Conca et al. 2006, for this summary we built on Huitema et al. 2009). Such findings suggest that in terms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theory (see, e.g., Thelen 2004) river basin organizations are normally perhaps layered on top of existing institutions, rather than displacing them.

第三,治理学者指出,在建立流域组织后,制定决策安排成为必要。在这方面,他们可以选择两种基本的选择:共识模式或精英决策。共识决策存在僵局的风险,而精英决策可能导致少数人受到压迫(Schlager和Blomquist, 2008年),或者在有影响力的利益相关者没有参与的情况下,导致决策无法执行(参见Ridder等人,2005年)。实际上,决策安排是这两种基本选择的混合,这可能是一个范围的极端。这一点与更广泛的治理文献中正在出现的讨论有关。尽管许多人认为,过去井然有序、组织有序的政府形象可能和现实一样都是虚构的,但大多数作者似乎确实认为,我们在过去几十年看到的治理的转变已经导致了一个根本性的新局面。Hajer(2003)提出了“制度空白”一词,指的是多个组织对公共问题(部分)承担责任,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没有从一个中心的观点规定,所以每个人都要负责,但同时没有人对整体负责。Skelcher(2005)认为,与传统的多用途政府层共存的许多新组织的基础(我们以前的治理转变)削弱了政府的主权。他观察到,民主决策的某些规范(代表性、透明度和问责制)与治理领域的新参与者的相关性要小得多,这可能会对民主的运作构成威胁。因此,与这些新组织(包括rbo)的制度设计相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正是我们在本期专题中要关注的问题。

流域组织的设计

如前所述,可以将流域组织与治理的若干不同转变联系起来,但尚不清楚在呼吁建立流域组织时实际主张的是什么。我们借用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的制度分析框架来研究流域组织的形成方式。奥斯特罗姆的工作主要与公共资源池的管理有关,她经常被视为基于社区的(小规模)自然资源管理的倡导者。我们对奥斯特罗姆著作的解读是,她确实呼吁人们更多地关注除国家和市场之外的所谓第三种环境问题解决方案。然而,她带来的另一个重要信息是,一方面制度和制度设计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在讨论各种制度设计之间的差异时,细微差别的重要性(特别是参见Kiser和Ostrom 1982年的早期工作)。奥斯特罗姆和她的同事们明确指出,机构实际上是一套规则。有些规则只是可操作的,与日常决策有关,但其他规则对于使用这些规则的参与者来说更基本,可能具有宪法性质。作为一种捆绑(一种制度安排),规则组创造了一种所谓的行动情况,影响行动者可以采取的行动[1].奥斯特罗姆提出,存在不同类型的规则,对制度安排的分析应考虑到每一种类型的规则。Ostrom引入了由7种规则类型组成的规则类型学。其他人的评论(例如,Hupe 1990, Heilman 1992, Sabatier 1992)表明,这些类型中的一些是重叠的,并且某些类型的规则可以单独进行分析。考虑到他们的经验,我们认为有五类规则与分析制度安排特别相关[2]

  1. 权力的规则。这些规定了哪些职位可以采取哪些行动,如何安排、处理和终止行动,即能力。这些规则意味着设立职位,例如设立一个流域组织,并确定权力范围,例如,该组织只处理水质,从而确定哪些所谓的世界国家可以受到影响,哪些不能(Ostrom 1986年)。其他行为体在流域组织的决策中有发言权的权威也可能对结果产生影响。一些流域组织必然会受到某些享有特权的专业团体或利益集团的投入的很大影响,而就(假定)普通公民而言,流域组织中存在何种“公民权力程度”(Arnstein 1969年)也可能很重要(另见下文关于边界规则的案文)。
  2. 聚合规则。这些规定了衡量个人选择和计算集体选择的公式。聚集规则涉及个体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当这些利益不同时确定集体选择的方法。在较低的抽象级别上,聚合规则可以强调在某些论坛(例如在市议会)中的多数或一致意见,作为作出决定的适当条件。在更高的抽象层次上,聚合规则是关于决策的哲学动机。一个可能的聚合规则是,做出的决定意味着对最多的人有最大的好处。换句话说,好的决策是使所有人的效用最大化的决策(功利主义)。即使有些人可能会因为某个决定而损失一点,但如果社会的其他部分都能从中受益,这也是可以接受的。另一个聚合规则可能强调公正或公平,从而强调补偿形式。在这个意义上,聚合规则指向的是在决策过程中需要实现的理性类型(Diesing 1962)。
  3. 边界的规则。这些规定了围绕RBO管辖的地理边界,以及参与者的进入和退出条件。它们决定谁可以进来,谁可以出去,以及在哪些条件下。参与的合法权利,例如关于取水许可证或水管理计划的权利,有时分配给任何人,有时分配给所有受害方,有时只分配给土地所有人。这意味着,参与过程的参与者数量可能随着边界规则的变化而不同,随后可能发生不同的交互类型。
  4. 信息的规则。它们建立了信息渠道,规定了信息渠道的开放或关闭条件,建立了可接受的论据的官方语言,并规定了如何处理证据。水的管理可能需要各种“类型”的信息,例如科学知识,但也需要地方知识。规则可以确定这些类型中哪一种被认为更相关,以及从哪里获得它们。
  5. 回报的规则。这些准则规定了在考虑到他们和其他人的行为的情况下,如何向职位上的参与者分配利益和成本。

我们期望使用Ostrom的规则类型来描述流域组织,为分析它们提供了更大的概念清晰度和分析精度的机会。我们认为这是必要的,因为目前关于水治理的文献已经产生了许多流域组织的类型学,但很少显示出收敛的迹象。

为了说明这一点,我们简要地讨论了目前存在的一些类型学(在本专题的结论性文章,Meijerink and Huitema 2017,我们也批判性地重新审视了我们自己类型学的附加价值)。Mostert等人(1999)对水管理组织的三种模式进行了区分。在水文模式中需要建立专门的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局),而在行政模式中则是由省、市等多用途政府来实现水资源管理。在第三种协调模式中,设立了流域委员会,负责协调流域内的行动。在第一个模型中,我们可以预期流域当局和一般目的政府之间的冲突,在第二个模型中,其他利益可能被认为比流域管理更相关,而在第三个模型中,因为决策规则是一致的,我们可以预期流域政策反映最小公分母(Mostert et al. 1999)。同样,Alaerts(1999)区分了流域组织的秘书处型、流域组织的权威型和Alaerts称之为“其他类型”的一类。秘书处类型的流域组织主要参与政策和规划,通常工作人员组成部分较少,可与前面所述的协调模式相比较。流域委员会的权威类型有大量的行政和基础设施操作任务和大量的人员组成,并符合Mostert等人的水文模型。其他类型的流域组织是“现有正规技术部门之间的合作程序,或通过一个中央组织内的专门部门”的例子(Alaerts 1999:13)。由于没有建立新的组织,这类组织类似于Mostert等人的管理模式。 Whereas Mostert et al. and Alaerts use more or less the same typology of three types of river basin organizations, Hooper (2005) presents a taxonomy of no less than nine types of river basin organizations, which he inductively extracted from a review of existing river basin organizations in different parts of the world. He distinguishes between advisory committees, authorities, associations, commissions, councils, corporations, tribunals, trusts, and federations. There is much overlap between these nine types, which makes the typology less useful for empirical analysis. A final typology that we will discuss here is the one suggested by Molle et al. (2007). They distinguish between basin authorities, basin commissions or committees, coordinating councils, and international river commissions. Basin authorities are defined as “autonomous executive organizations with extensive mandates for their river basin, undertaking most water-related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functions. They are regulator, resource managers, and service provider all in one” (Molle et al. 2007:610). According to Molle et al. (2007) basin commissions or committees focus more on policy setting and planning and often have specific competences such as defining taxation or effluent standards. Coordinating councils are deliberative decision making bodies incorporating public and private stakeholders and integrating river basin policies. Finally, international river commissions are set apart as a specific category because more countries are involved in establishing these commissions. A comparison of this typology with those made by Mostert et al. and Alaerts reveals that Mostert et al.’s hydrological model and Alaerts’s authority type of river basin organizations cover both Molle et al.’s basin authorities and basin committees, and that Molle et al.’s coordinating councils resemble Mostert et al.’s river basin commissions.

不同类型学的存在和不同的rbo命名都可能令人困惑。Alaerts(1999:13)正确地认为,这些名称可能具有误导性。“执行任务广泛的机构有时被称为‘委员会’或‘理事会’,如墨西哥水委员会和国家水委员会,或‘理事会’,如荷兰水委员会。”因此,在承认上述讨论的基于经验的类型学的相关性的同时,我们觉得是时候建立一种扎根于奥斯特罗姆工作中的新类型学了。在这里,我们将研究流域组织的类型,区分自治流域组织、机构、协调流域组织和伙伴关系。流域自治组织具有宪法保障的独立地位和民主控制机制。机构是由国家创建的流域组织,在与政府保持一定距离的情况下执行有限的专门任务;他们只对(部分)政府负责。协调流域组织是创始政府伙伴之间的合作,并对其作出回应。伙伴关系是自下而上发起的治理安排,对包括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参与者负责。 Table 1 presents this typology of RBOs and the accompanying institutional design features, or rule settings.

我们提出的类型学包含了一组韦伯意义上的理想类型,这意味着类型是理论的和纯粹的概念,在现实中不经常被发现。以不同的方式看待这些类型意味着否定奥斯特罗姆的主要观点,即制度设计在许多可能的方面都是不同的,而且大多数差异确实重要。然而,我们确实认为,科学分析不可能没有一定程度的简化,我们的类型学可能占据了肥沃的领土和中间地带,一方面把所有的流域组织都一视同仁,另一方面全面应用奥斯特罗姆关于制度复杂性的见解,这将导致无法管理的类型数量。我们发现奥斯特罗姆的类型学有助于为这些类型着色,但不完全遵循她的论点,即规则的任何微小变化都会创造出一种全新的制度类型。相反,我们将把这些变化视为对理想类型的偏离。

这一特殊功能的目标之一是看看类型学是否确实可以应用于真实世界的流域组织实例;所有的贡献者都被要求将其应用到一个他们熟悉的案例研究中。但是,正如我们的中心研究问题所暗示的那样,我们的目标要走得更远。与施拉格和布洛姆奎斯特(2008)一样,我们认为应该更多地关注制度建设和拼贴的政治方面。Schlager和Blomquist(2008)指出,目前关于水治理的争论,特别是关于流域组织的争论,本质上是技术官僚的。流域组织往往被宣传为现有机构的替代品,这些机构被认为过于分散,太受除水管理以外的其他关切的驱动,缺乏专门知识,无法采取必要的政治行动。通常,人们会有一个隐含的假设,即这些现有的机构可以被诸如rbo这样的新机构取代(Thelen 2004),而rbo则被认为会给水治理带来秩序和合理性。Schlager和Blomquist(2008)对此提出了几个重要观点。他们认为,用流域组织取代现有的制度安排对公共决策的本质具有重要意义(与我们对治理转变的讨论以及Cook等人[2016]在这篇关于生物区域现实意义的专题文章中的评论相一致)。此外,他们认为,在这些快速变化的时代,由各种不同的组织视角激发的关于水治理的公开辩论是必要的,而让一个组织控制水管理问题可能导致锁定效应。 Their central thesis is that “watershed politics” simply cannot be avoided, even in a system designed to evade it, and that politicking is simply the way things get done (Schlager and Blomquist 2008:195). Our special feature takes these notions further by asking questions about the effects that politics has on the feasibility and institutional design of river basin organizations; in shedding light on these aspects we contribute to a better informed debate in situations where river basin organizations are considered as an option for improving the governance regime.

设计的政治

正如Molle所言,流域组织的历史表明,自从在西方思想中被称为流域的发现和流域组织的发明以来(他声称中国人的发明要早得多),这一概念已经被“各种支持者使用和挪用,以重新安排权力配置”(2009:485)。这里的要点是,引入流域组织的建议往往来自那些有动机改变现有机构和重新安排决策中的权力,以便更好地符合其主观目的的各方。这一见解并非没有争议,因为许多流域组织的倡导者认为他们的观点在政治上是中立的,基于客观证据,表明流域组织更有效,效率更高等。我们的论点是,这种中立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事实上,与现有情况相比,流域组织将带来某种改善,这需要一个关于什么构成这种改善的规范立场(从哪个角度改善,为谁?)有效性和效率等术语意味着中立,但应用它们实际上需要表达目标,这样才有可能表达一个组织在哪些方面是有效和高效的。事实上,流域组织的历史论述(Molle 2009)表明,这些组织被提出是为了实现相当多样化的一组目标。这个概念与19世纪末的乌托邦思想联系在一起,大约从20世纪30年代到20世纪70年代,它与水文系统的完全控制和多用途大坝建设的概念联系在一起,然后部分消失,重新出现以解决水质问题,直到20世纪90年代作为综合水资源管理的基石再次出现,并与流域和生态系统管理方法相融合。

因此,rbo的提议旨在进一步促进整体经济发展和减贫,为农业和发电服务,而且还可进一步促进生态目标。因此,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建立一个流域组织的建议根本不是中立的,因为当这些建议获得通过时,某些目标将高于其他目标。此外,流域组织的历史表明,关于流域组织的讨论不仅受到物质上最好的启发,而且确实也涉及到决策权(可以说,权力既是网,也是鱼)。例如,在关于革命后法国国家重组的讨论中,“(这个)概念被政治利益所捕获,并作为反对从革命继承而来的中央集权的武器,并得到拥有土地的贵族和寻求重建地方优越地位的君主/保守派的支持”(Molle 2009:486)。也许更好地反映了目前正在进行的讨论,Molle(2009:491)还提出了以下观点:

环境部经常把江河流域作为一个重要的规模,以巩固它们的合法性,并确保它们在原有的行政部门中的作用,反过来,保护区成为可能以损害它们的利益为代价重新分配财政资源和投资决策权的场所。

在这个问题上,全球水伙伴关系和国际流域组织网络(INBO)都建立了区域分支机构,倾向于建立“强大”或“强大”的流域组织(Huitema et al. 2009, Molle 2009)。例如,世界资源研究所(见Cassar 2003:159)指出:

政府授予rbo的权力水平显然对它们管理各自盆地的能力至关重要。最成功的rbo在流域政府中拥有强大的支持基础,并通过立法等正式文书获得高级别的权威。

就Ostrom的规则类型学而言,其预期显然是流域政府是流域组织特别相关的组成部分(边界规则),而流域组织特别应该具备调节权力(权威规则)。但我们从有关制度动力学的文献中知道,创建强大的流域组织需要取代现有的制度,而这通常不会没有阻力就发生。事实上,“现任当局”,即一般目的的组织,如地区、省和市政当局,往往对限制rbo的权力感兴趣,因为这种权力的任何增加都会以牺牲他们自己的权力为代价。Thelen(2004)认为,因此,制度变革往往与大规模改造的支持者设想的不同。她和其他人认为,制度设计更常见的模式是“分层”或“转换”,而不是全面的取代。分层假设一个新的机构,例如一个流域组织,将简单地作为一个新的层添加到现有的制度,而不是取代它,而转换是一个过程,现有的机构重塑自己,开始执行它们以前没有执行的任务,从而可能消除对一个新机构的需要。因此,流域组织的政治不仅涉及流域组织的实际设计,也涉及其他组织的再设计。因此,制度工程的宏伟设计和梦想可能在实践中破灭。

但是,我们应该注意,不要总是把推动建立流域组织等同于“强大”的流域组织,即使这些组织在全球水管理的论述中往往是优先考虑的。Molle(2009:491)认为,最近在流域层面的协作方法已经崭露头角,例如在美国:

流域正在成为新哲学或行动主义的中心特征,如强调公民责任和生态管理的生物区域主义[…]]并致力于发展适合在生态和社区基础上定义的自然单元的治理模式。[…结果,传统上由国家官僚机构投资的流域层面受到了挑战……强调辅助性原则并发出流域方法碎片化信号的以流域为导向的团体的增多(对比Lach和Calvert 2014)。

流域组织往往是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如农业和工业)之间冲突的所在地。前者的目的是将决策范围扩大到生态和环境问题,后者往往试图将决策范围限制到仅为经济目的的水资源供应。其他的冲突可能是关于信息和聚合规则,一些人主张公开的决策过程,而另一些人更倾向于将信息封闭起来,一些人建议决策应该主要基于专家知识,而另一些人赞成涉及外行知识的民主审议。

然而,讨论可能涉及任何其他的设计选择和规则。需要进行更多的实证研究,以更多地了解在设计rbo时的主要争议,以及所涉及的关键参与者和联盟。如前所述,我们在制度设计选择本质上是政治性的前提下进行研究。这样的选择定义了流域组织的权威、决策规则或对那些未能履行协议的人的惩罚。因此,如果就引入流域组织或改变现有组织进行辩论,我们认为,参与水资源管理和规划的各方很可能试图以最符合其利益的方式影响区域组织的体制设计。在这种情况下,关于rbo架构的决策可以被概念化为一个战略交互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首选架构有不同想法的参与者试图为他们的想法获得支持。这些参与者对不同的制度设计有不同的偏好。它们可能对限制或扩大一个流域组织的权力、协商一致或多数决策、包括或排除特定各方等都感兴趣。

我们期望关于设计的政治讨论如何展开?现在已经很清楚了,我们并不指望仅靠令人信服的论点(无论是科学的还是其他性质的)就能解决这种讨论。将其视为一场政治游戏意味着我们需要关注流域组织支持者和反对者的行动,以及这类组织的不同可能种类。就像Thelen(2004)和Mahoney和Thelen(2010)一样,我们假设有高度的代理,也就是说,由参与讨论的人所采取的蓄意行动。与他们不同,我们对给制度变革的支持者贴上标签不太感兴趣(他们使用术语“颠覆者”、“寄生共生体”和“叛乱分子”,这取决于参与者想要实现的变革水平;参见Mahoney和Thelen 2010)。相反,我们更感兴趣的是支持者和反对者如何创造和利用机会来推动他们的观点(对比Huitema和Meijerink 2009)。灾害,如洪水或严重干旱时期,是重要的机会之窗,各方可以利用这些机会提出改变区域组织机构设计的建议。它们可能试图扩大其范围(例如,如果以前没有将水量问题列入其任务内,则将这些问题列入其任务内),给予它们更多的权力,或者它们可能根本就质疑它们的表现。正如我们从之前关于政策企业家的角色和策略的研究中了解到的,框架和叙事策略在这里特别相关(Meijerink和Huitema 2010)。 In the context of this research the relevant questions then are which narrative about the causes of the disaster and possible remedies becomes dominant, and more specifically, whether RBOs are presented as a means to prevent new disasters. Political windows, such as change of government or regime, may offer opportunities for establishing, abolishing, or changing river basin organizations as well because political parties may have different ideas on the authority and other characteristics of river basin organizations. Finally, parties may try to gain support for their proposals in the multiple venues that are present in most modern societies. If they do not succeed in gaining support for a particular reform proposal in one venue, they may try to gain support elsewhere by shifting attention and action to another forum. Because national, region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and different ministries may have different ideas about the necessity or ideal institutional design of river basin organizations, they may be more or less receptive to particular reform proposals. It has been suggested that the game between proponents and opponents of RBOS has a different flavor in various countries. Molle (2009:492), pointing to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developed and the developing world, argues the following:

在20年代的早期th世纪以来,流域规划和管理与中央集权和国家主导的大规模基础设施发展有关,这是典型的“水利使命”,这在发展中国家仍然是主要情况,只有一些例外。在其他地方,流域当局倾向于逐渐转变为协调机构,并必须重新配置自己,以适应地方的规模和过程,以及利益攸关者和利益的多样性

我们希望在这个特性中很好地遇到这样的差异。

评估流域组织

围绕流域组织的建立和设计的部分政治博弈与它们将服务的目的和最终应用于评价成功或失败的标准有关。参与流域组织设计讨论的各方,包括不同部委、各级政府、广泛的利益集团,都有不同的需求,对水资源管理的目标也会突出不同,因此往往会使用不同的评价标准。可要求rbo实现的目标有很多,因此这些机构可使用的评价标准也有相当多。这些目标包括环境、农业或工业目标,但也包括与整体治理制度相适应的问题。在这里,我们希望将我们的评估限制在一组更通用的标准上,这些标准可能用于评估治理中的转换。我们感兴趣的问题是:RBO在多大程度上加强了协调、问责、合法性和环境有效性?下面,我们将讨论这些评价标准及其与我们先前区分过的rbo类型的相关性。

我们把协调解释为与公共决策和政策制定有关。关于治理和治理转变的讨论出现在一个政府官僚机构大幅膨胀的时代。小政府的支持者成功地提出,真正的问题不再是市场失灵,而是政府失灵。政府的失败具体表现为无法通过合理规划等手段协调多种政府干预和政策。比较容易指出存在着相互矛盾的政策,例如在环境政策领域,许多政策活动的目的是撤销诸如农业部等相互竞争的部门的政策。随着对治理的争论逐渐演变为对政策网络和多层次治理是否存在的争论,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协调也具有所谓的垂直维度,即来自不同管辖层次的政策也需要协调,这是由政府官僚机构的规划提供的。但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们对规划的信念已经大大减弱。因此,需要有其他机制来实现协调。至于那些没有私有化或分离的政府任务,对计划的信任被对自组织网络的信任所取代,自组织网络可以自发地在混乱中创造秩序。预期公共政策,或其管理取决于自愿协议,将产生于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是其他各方的平等伙伴(管理),政府任务是促进而不是管制(例如通过向用水者协会提供种子资金)。 Obviously, the ensuing process of consultations and dialogue does require effort and time, and one may wonder whether the coordination challenge may have gotten all that smaller. In fact, in many cases where authors plead for strong river basin organizations, their ambition is to do away with a lot of red tape and coordination and simplify or streamline decision making by concentrating power in the hand of one organization. This thinking is probably most prominent among those pleading for autonomous or agency type of basin organizations. Regardless of which type of basin organization is founded however, water managers will always remain (highly) dependent on the cooperation of other policy sectors and other actors. Although from a water management perspective, the focus on hydrological units is a logical one, the key to solving water management issues mostly is with organizations who work on very different geographical and jurisdictional scales. The dilemma thus is that one may develop strong and powerful basin organizations, which enhance spatial fit, but that these organizations remain dependent on others for realizing their objectives. The issue has been analyz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term institutional interplay. “Institutional interplay refers to boundary problems of a different kind. The boundaries at stake here relate not to physical boundaries, but to political responsibilities and social spheres of influence” according to Moss (2004:87). The establishment of large basin organizations with many competencies means that just another jurisdiction is added, that institutional complexity is increased, and that it may become more difficult to realize the necessary interplay between all relevant jurisdictions (at various levels of government). So the question remains: which type of basin organization then is better at avoiding contradictory policies, redundant organizations, conflicts about geographical and jurisdictional boundaries, etc.? Which one is better able to enhance synergies between water management and other policy fields? Are these the strong forms of river basin organizations, or rather the weak type such as partnerships and coordinating basin organizations?

问责制是一个概念,在过去几十年发生的治理转变的辩论中被越来越多地讨论(例如,参见Bovens 2007年和2010年关于该概念在欧盟背景下的相关性的讨论;以及2011年的Dryzek和Stevenson,或2011年的Biermann和Gupta,讨论全球层面的相关性)。在水管理中,问责制一词很少听到。许多人认为,水管理完全是一项技术挑战,它的性质与政治无关,可以通过工程找到最佳解决办法。这一观点贯穿了许多国家水管理的近代史,并对制定决策的方式产生了影响。如果水管理是一项纯粹的技术挑战,则应将参与决策过程的机会限制在那些具有技术专门知识的人。如果这真的是一个与政治无关的挑战,那么就没有必要建立一个辩论论坛。事实上,工程师和其他自然科学学科使用的模型很可能被视为真理的客观表征,对它们潜在的假设和哲学进行争论几乎没有意义。在这种情况下,对问责的要求可能仍然有限。然而,如前所述,我们将流域组织的建立解释为治理的转变,必然导致政治竞争。 And we have already demonstrated how authors such as Skelcher (2000, 2005, 2006) develop critical questions about the various shifts in governance that have taken place around the globe and what these imply for fulfilment of the criterion of accountability. Skelcher’s sombre reading is that shifts in governance have implied greater fragmentation (a spaghetti of responsibilities) and subsequently a lack of clarity in decision structures. He also predicts a waning of centripetal forces in the system, which means that collective decision making becomes problematic. It becomes murky to understand who is responsible for what, and when there are problems, all governing bodies involved have an incentive to withdraw from sight and to claim to not be responsible.

但先退一步说,我们可能应该弄清楚问责制一词的含义。根据Bovens(2007)的说法,这个术语有盎格鲁-诺曼语的根源,这个词源于财产所有者必须为诺曼国王做的簿记(会计)。然而,根据Bovens(2007),在英语语言中,这个术语已经超越了财务管理的领域。它目前指的是由州长向其政府而不是相反的政府报告,并传达了公正和公平治理的承诺。因此,它可以被定义为“行为人和法庭之间的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行为人有义务解释和证明他或她的行为,法庭可以通过提问和判断,而行为人可能会面临后果”(Bovens 2007:450)。Bovens(2007年和2010年)提出,这个概念可以在广义和狭义上使用。从广义上说,它是一个评价概念,从狭义上说,它指的是记账机制。在这里,我们显然对作为评估概念的问责制更感兴趣。从这个角度来看,区分问责制的三个理由是很重要的,因为问责制首先可以涉及监督和控制政府行为的民主手段,其次可以防止权力集中,第三可以提高公共行政的学习能力(Bovens 2007:462-463)。这里我们将遵循的逻辑是民主控制。 The key questions in such a line of reasoning concern the degree to which institutions have been effectively linked to the democratic chain of delegation, which means that questions need to be asked about the degree to which democratically legitimized bodies (or the polity) can monitor and evaluate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and enable such bodies to influence organizational behavior so that it is consistent with their preferences. Bovens (2007:462) suggests that assessments of the accountability provided by agencies or sectors are often a matter of degree and “follow the logic of more-or-less.” This is because assessments can result in the conclusion that there is a lack of accountability (an accountability deficit), but there can also be too much accountability, especially when a “dysfunctional accumulation of a range of accountability mechanisms” (Bovens 2007:462) has come into existence.

如果我们把这种对我们所追求的问责类型的更精确的理解与关于流域组织的辩论联系起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流域组织的基础(几乎与类型无关)确实会影响问责。然而,这实际上有两种方式。一个可能的影响是,rbo的建立导致了权力的分散,导致了我们所说的“意大利面条式的责任”。另外,RBO这个新组织可能是一个相对不知名的实体,根据其规模,它实际上可能远离它的一些选区。然而,一个流域组织的基础是水管理的简化,与水管理任务是一般公共行政的一部分的情况相比,该组织使水管理更加负责,这也是可以想象的。因此,不能预先假定流域组织威胁问责制。此外,对问责制的影响可能参差不齐。人们绝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即透明度和问责制可以非常不均衡地适用于一般公众的各个部分。事实上,串通的问题表明,水管理人员对公众的一部分(例如农民)负有极大的责任,但对其他可能同样相关的群体却没有责任。这显然使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必要性的绝对性相对化。 What is more, the issue of accountability is different for different types of RBOs. The agencies and coordinating RBOs, which we have defined in Table 1, are primarily accountable to their constituent government agencies. If these RBOs are given too much freedom in realizing their tasks, accountability may become an issue indeed. On the other hand, a limitation of their discretionary powers may come at the cost of their effectiveness, which suggests that there may be a trade-off between accountability and effectiveness in some cases. For autonomous RBOs the accountability issue is more complicated. On the one hand one may argue that for this type of RBO, accountability is less of an issue because these RBOs do have their own (in)directly elected board. On the other hand, because of the existence of such a board there often is considerable institutional overlap with general purpose governments who also address specific water issues. Although such institutional overlap may contribute positively to the adaptive capacity of the water sector, it may also lead to a situation in which citizens no longer know which organization should be held accountable to specific water policies. Finally, for partnerships, accountability is likely to be about their relationship to the participating parties. Whereas some may judge these partnership arrangements negatively because of poor accountability to the general public, others may emphasize their merits because they offer opportunities for developing new practices of deliberative democracy or because they offer new avenues for influencing water management practices for actors who used to be marginalized.

合法性是指公众对水管理的认知。各国人民对水管理活动的了解程度不同,但把水管理仅仅当作一个技术问题处理可能与公众的了解程度较低有逻辑关联。一旦对大型水利基础设施进行了初步投资,就需要相当大的决心将其维持在议程上,而长期投资往往是预算削减的一个容易的政治目标(参见最近在美国关于枯竭的[水利]基础设施的讨论)。特别是在防洪基础设施方面,长时间没有洪水可能会灌输一种虚假的安全感,这反过来可能会引发风险投资和定居行为。显然,这种公众意识较低的时期可能会被极端天气事件打断,例如长期的干旱或降雨。因此可以认为,重要的是保持一定程度的关于水问题的公众对话,以便使水问题留在公众的视野和头脑中。对话意味着一个双边沟通的过程,许多关于公众参与水管理的文章都表明,如果水管理人员利用大众的集体智慧(尽管专家总是很重要),他们就可以改进他们的操作。这涉及到许多其他方面:使用当地或外行知识可能有助于实现生态目标,提高成本效益,并增强合法性。我们是最后一个认为这种合法性只取决于对话的人,但有一种形式的合法性,称为输入合法性,将特别受益于这种对话,因为它指的是机构有效处理更广泛公众反馈的方式。其他形式的合法性包括产出合法性和系统合法性,这两个概念分别是指商品和服务的提供以及对体制建立的更广泛的支持感。 It is difficult to say beforehand which type of RBO contributes most to the legitimacy of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because this strongly depends on the way in which a specific RBO involves the general public in developing and/or implementing basin polic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put legitimacy, the partnerships and autonomous RBOs probably do better than the agencies and coordinating committees, bu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output legitimacy this may well be the other way round. The large variety and number of parties involved in most watershed partnerships in combination with a decision making rule of unanimity, may easily lead to a stalemate or to decisions that reflect the lowest common denominator (Schlager and Blomquist 2008). That is why one hypothesis is that partnerships will often not deliver, and subsequently have a low output legitimacy.

环境有效性的标准是指在生态问题领域达到的目标。如上所述,大多数现代流域组织的支持者确实希望流域组织比现有机构更认真地对待生态问题,从而实现更好的绩效。但是这些生态问题是什么?我们如何对它们进行分类?当然,自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以来,水污染一直是水管理辩论的主要内容。在许多国家,石油化工和其他以前存在的工业(如纺织和造纸生产)所产生的水质问题,在它们对自然的影响变得明显之后,越来越引起争议。农业的影响,通过取水,通过使用化肥和杀虫剂,也不应被忽视。但还有更多的问题。水文任务,往往取决于大规模基础设施的建设,已经(正在)对景观、对与水系有关的动植物和生活在受影响地区的无数人民的生计产生了巨大影响。在许多国家,始于1960年代的环境运动经常与其他民间社会团体联合起来反对这种发展。然后是气候变化的问题;beplay竞技 although it is often thought of as a global phenomenon, the local effects can differ greatly. Whereas the predictions are that some climate zones will get drier, in others more precipitation can be expected. And even if averages in rainfall and other weather conditions were to remain constant in various regions, the frequency with which extreme weather events (be they droughts or high levels of precipitation) occur is expected to rise. Coupled with a pattern of economic investment and human settlement in vulnerable regions, this has led to increased damage levels in the last decades (for a discussion on the various factors affecting such risks see for instance Bouwer et al. 2007, Bouwer 2010). An obvious correlate of the variable impacts of climate change is the fact that such damages can vary greatly between localities and jurisdictions, including the ones that are upstream and downstream of rivers. River basin organizations are expected to help address such problems by connecting such jurisdictions, but also by focusing more squarely than general purpose governments would do on the ecological aspects. But whether such expectations really come true is still an open question (for attempts to answer aspects of it see Dinar et al. 2005 and Schlager and Blomquist 2008). However, from our brief summary of ecological problems that water managers face it already becomes clear that such issues are becoming more rather than less challenging. Climate change cuts through and across jurisdictions, sectors (such as water and energy), and does not stop and start at the boundaries of a river basin. Whether autonomous river basin organizations handle such challenges better than other types, as is often assumed, remains to be seen.

展望未来

在专题的其余部分中,我们将继续讨论指导我们分析的四个中心问题——关于流域组织的设计,它们的支持者和反对者,以及它们对设计的影响,这些组织的影响,以及我们是否可以为参与讨论的人提出建议。本专题的核心由四篇关于流域组织的文章组成,每篇文章都解决了前三个问题。这四篇文章包含在对11个国际案例研究的更大比较中(见Huitema和Meijerink 2014),并通过对全球流域组织讨论的概述(Jaspers和Gupta 2014)进行了背景分析。在本专题的结论性文章Meijerink和Huitema(2017)中,我们综合了所有11个案例研究的观察结果(因此采纳了专题中包括的4个案例研究和7个未能纳入的案例研究的见解)。此外,在对本专题的结论性贡献中(Meijerink and Huitema 2017),我们得出了一般性结论,并解决了本文介绍中提出的第四个问题。

也许有必要解释一下,为什么我们在这里把重点放在国家内部的河流流域组织上,以及为什么我们随后选择了这些国家,包括在这里和我们更广泛的项目中(Huitema和Meijerink 2014)。对流域组织的全国性讨论的关注源于编辑的个人偏好,但也与以下事实有关:从逻辑上讲,与跨界RBOS的特殊情况相比,国家边界内的流域组织是一种更常见和频繁的组织形式,而跨界RBOS实际上已经吸引了水治理学者的大量(可能不成比例的)关注(例如,参见Beach et al. 2000, Rieu-Clarke 2005, Conca 2006,Molle et al. 2009, Schmeier 2013)。

本专题中所介绍的国家和案例的选择以及Huitema和Meijerink(2014)中所介绍的更广泛的比较并没有像人们通常所希望的那样受到概念性考虑的指导。在理想情况下,人们会根据自变量或因变量,以及它们拒绝围绕这些关键变量的明确假设的可能性来选择这些情况。然而,我们正在努力解决的问题不能如此清晰地框定。我们的贡献首先是看看rbo的新类型学是否可以应用到现实世界的案例中(这不是拒绝假设的问题,当然,除了我们期望类型学起作用之外)。第二,我们希望看到RBO的支持者和反对者是如何试图影响RBO的设计的,第三,看看某些类型的RBO是否比其他类型的更好,最后得出建议。只有对于性能问题,人们可能会说,在文献中有一个有效的假设,即自治rbo将执行得更好(参见前面关于环境有效性的讨论),但这一假设肯定也受到了广泛的挑战。

其含义是,对这一特征的贡献应主要被视为归纳的实证研究,而只在有限的程度上关注演绎假设检验。尽管如此,该专题通过更好地将流域组织概念化,作为生物区域方法的一个例子,并通过提出围绕rbo(以及生物区域组织)的建立的政治问题,对更广泛地讨论适应性治理和水治理做出了贡献。当然,在现有的rbo文献中,政治问题已经被处理过了,但通常很快就被当作一个问题,当作一个在其他方面非常出色的计划中不合理的东西,以及应该废除而不是更深入地分析的东西(Schlager和Blomquist 2008是例外)。通过汇集多个国家的案例研究,我们希望表明,政治总是在这些讨论中发挥作用,不能被视为等式中不合理的部分。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我们的集合呈现了最不同的系统方法,这意味着当两个变量(如政治和制度设计)之间的关系在许多非常不同的系统(或国家)中被发现时,这可以被视为变量之间确实存在因果关系的确证;事实上,测试的国家越多,它们之间的差异越大,找到联系的信心就越大(Hopkin 2002)。

我们对每个国家提出的三个问题(第四个问题将在最后一篇文章中提出)乍一看似乎很简单,但要回答这些问题实际上需要对案例研究有相当深入的了解。结合我们通常有一个归纳的和探索性的议程这一事实,这意味着在这个专题中,我们选择与熟悉他们预先描述的案例研究的同事合作。通过与我们合作,并应用我们的框架,他们被邀请以一种符合我们目的的方式来展示这些知识,他们帮助我们探索我们提出的问题。我们承认,与熟悉某些案例研究的作者合作有潜在的缺点。它可能会引入某些偏见(一些作者可能会沉迷于“他们的”案例研究),它可能意味着对世界上已经存在许多分析的部分的独家关注。我们通过提交所有论文进行同行评审(所有作者在荷兰阿姆斯特丹的一次会议上互相阅读彼此的工作,并对之前的版本进行批判性评论),努力消除因熟悉案例研究而产生的任何偏见。显然,要由读者来决定这些偏见是否真的被有效地消除了,但我们相信情况确实如此。

对我们的案例研究选择的另一个潜在批评可能与这样一个事实有关,即在不同国家所研究的rbo在地理规模上确实存在相当大的差异。这是我们选择案例方式的结果(基于作者的专业知识,而不是案例研究的可比性)。在我们看来,这种变化主要从方法论的角度(参见关于最不同的系统方法的评论)和概念的角度提供了优势,因为地理规模的变化确实提供了一个机会,以了解某些类型的rbo(如合作关系)是否确实限于非常本地的规模,就像文献中经常假设的那样(也许这是另一个可测试假设的罕见例子)。在我们开始讨论对这一专题的各种贡献之前,我们先简要介绍将被描述的各种案例,通过揭示它们所代表的RBO类型,以及基于Huitema和Meijerink(2014)所描述的更广泛的案例研究,我们能够得出关于这类RBO的哪些结论。在本专题中,我们将遇到两个协调型rbo的例子,特别是加拿大的Mackenzie河流域委员会(MRB),由Michelle Morris和Rob de Loë(2016)描述,以及澳大利亚的Murray-Darling盆地部长理事会和那里的盆地社区委员会,由Andrew Ross和Daniel Connell (2016;他们还讨论了默里-达令盆地管理局,但这是一个机构类型的组织)。几个共同的线索将协调型rbo的故事编织在一起。就机构设计而言,这些组织都有间接的授权,由创立它们的组织派生而来。这意味着制度建设的模式通常可以用分层来描述,这意味着新的制度只是已经复杂的设置中的另一层。关于分层的过程,有两点变得清晰起来,一是关于官僚政治,二是关于与更传统机构的关系。 As for bureaucratic politics, the founding organizations, be they ministries, provinces, or other forms of government, are not in the game wholeheartedly. This means that there are usually organizations that try to limit the amount of resources that the new organizations will obtain (in terms of finances, in terms of information flows, in terms of decision power) either by institutional design, or by not collaborating with the RBOs once they have been founded. As for the relation to more traditional (or indigenous) institutions, it is noteworthy that RBO design often does not fully involve these institutions, or even neglects their existence. Part of the reason for that is that the idea for the foundation of the RBO comes from outside the circles that were managing water before. This is not so much visible in the two case studies included in this special feature, but our broader collection (Huitema and Meijerink 2014) contains cases in developing and transition countries like Afghanistan, Mongolia, and Ukraine, and there, foreign parties such as consultancies from Western countries carry the international thinking on RBOs to these countries, usually accompanied by national allies that stand to gain with the RBO or support the idea intellectually. Such parties enter through windows of opportunity created by various recurring factors, such as the dependency on foreign subsidies, broader societal and political changes, and an active political leadership that supports innovation. The dependency on other parties, but also the fact that the initiative comes from outside traditional water circles, goes a long way to explain the relative weakness of almost all coordinating RBOs described in this special feature and the underlying larger project (Huitema and Meijeirnk 2014) in terms of resources and authority. As a correlate, performance is often judged to be relatively poor by our authors, with in some cases traditional institutions actually needed to help out in terms of coordination in times of crises (which underpins the case for institutional diversity and polycentricism perhaps).

在这篇特写中有一些机构型rbo的例子,特别是由Richard Meissner、Nikki Funke和Karen Nortje(2016)描述的南非的bride - overberg集水区管理机构,以及由Andrew Ross和Daniel Connell(2016)讨论的澳大利亚默里-达令盆地管理局。在我们更广泛的案例研究中,我们也发现了来自美国、德国和乌克兰的案例研究。在这些国家中,机构与协调类型的rbo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共存。各机构往往在一个协调组织的保护伞下承担执行部门的作用。有趣的是,在这一小部分案例中,一些rbo的任务范围相对狭窄,例如,专注于鲑鱼的恢复,这符合我们的类型学,但也有一些机构类型的rbo的任务范围更广。对于所有代理类型的区域组织,其设立的政治敏感性和拥有足够资源的关键重要性得到了证实。南非的案例描述(Meissner et al. 2016)详细说明了在14年的过程中,19个预计集水区管理机构(CMAs)中只有两个真正成立。这与他们的基金会中暗示的对权力下放的反对有关,但作者也声称缺乏资源(资金、有能力的人员)也是原因之一。在像南非这样的国家,关于rbo的想法似乎是犹豫的和不断发展的。在南非,cma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相关部长的羽翼之下,直到他们证明自己能够独立运作(当他们成为一个更纯粹的机构)。 But given the paucity of actual experience with the CMA model, their performance is actually quite hard to judge.

在本专题中,我们还介绍了我们广泛选择的案例研究中包含的唯一一个合伙型RBO的例子。哈德里安·库克、大卫·本森和劳伦斯·库尔德里克(2016)描述了英格兰西南部西部乡村河流信托基金的案例。他们认为,在英国,合作型流域组织的兴起应该从以代理型组织为主导的正式水治理体系的信任度较低的角度来看待。RBO的伙伴关系性质体现在它注重协商一致的决策、当地专业知识、整体方法和寻求双赢解决方案的愿望。在这一特殊情况下,发起者成功地吸引了外部资源(例如来自欧洲联盟),作者认为其表现相对较好。

在介绍了专题的各种导向性问题和后续投稿后,我们很高兴地邀请读者阅读专题中包含的各种案例研究,以更详细地了解RBO设计的细微差别,并阅读专题的结语文章Meijerink and Huitema(2017),对我们进行的全球比较研究进行系统分析。

__________

[1]行动情境也受到自然环境和文化的影响,但这些因素奥斯特罗姆并没有详细阐述。
[2]奥斯特罗姆曾指出,规则在配置上起作用。这意味着,如果一种类型的规则的“设置”发生了变化,那么整个规则集都会受到影响,这些规则将产生不同的效果(Ostrom 1986)。这一见解很深刻,但也潜在地破坏了我们泛化的可能性。想象一个制度安排,其中指定了50个职位,每个职位与50条边界规则、50条信息规则等相关。如果其中一条规则的改变确实影响了整个环境,并有效地创造了一种新的制度安排,那么我们最终将得到大量可能的制度配置,假设所有结果都非常不同。如此复杂的选项网超出了人类分析和理解的能力。这可能就是为什么埃莉诺·奥斯特罗姆经常被简单地与社区管理联系在一起,如果有人应用她的类型,这可能意味着一系列的事情。这可能也是为什么Ostrom所做的令人印象深刻的工作引出了一套相对简单的设计指南(例如,规则的执行,因此执行位置和权限的设计很重要)。对我们来说,结论是,分析的复杂程度是有限度的,市场或国家等模板或简写确实有一些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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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这是对之前发表于Huitema, D.和S. Meijerink. 2014的文本的轻微修改。流域组织的政治:制度设计选择、联盟和后果。页面1-37编辑D. Huitema和S. Meijerink。流域组织的政治:联盟、制度设计选择和后果。爱德华·埃尔加,英国切尔滕纳姆。作者们要感谢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他们善意地允许重用这些材料。读者请参阅本出版物以了解更多关于rbo的深入分析。前两部分的部分文本改编自Huitema, D., E. Mostert, W. Egas, S. Moellenkamp, C. Pahl-Wostl和R. Yalcin. 2009。适应性水治理:从治理的角度评估适应性(共同)管理的制度处方,并确定研究议程。生态和社会4(1): 26。这篇专题文章是对那篇文章中提出的议程的一些方面的后续报道,Dave Huitema感谢他的合作者对文中提出的思想所作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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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的地址:
戴夫Huitema
环境研究所(IVM)
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
阿姆斯特丹
荷兰
1081年高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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