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和社会 生态和社会
以下是引用这篇文章的既定格式:
Rudberg p.m.和M. Smits. 2018。基于学习的河流恢复干预:分析瑞典Ljusnan河流域缺乏成果。生态和社会23(4): 13。
https://doi.org/10.5751/ES-10472-230413
研究

基于学习的河流恢复干预:分析瑞典Ljusnan河流域缺乏成果

1瓦赫宁根大学环境政策组,2GeoViable,3.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

摘要

我们关注的是与水电生产相关的河流恢复的大型、持续的利益相关方进程,但该进程未能取得任何重大的自然资源管理成果。我们探讨了利益相关者过程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描述为基于学习的干预,以及缺乏结果的原因。该分析借鉴了现有文献中程序性和制度性因素的见解,确定了在利益相关者过程中促进和阻碍社会学习的因素。分析发现,利益相关者过程几乎包括了所有的培养程序因素以及文献中确定的各种培养制度因素。主要的阻碍体制因素是瑞典关于水力发电生产和河流恢复的立法所赋予的现有的强有力的水权。现有立法为关键利益攸关方提供了通过退出利益攸关方进程的单方面行动成功实现其目标的权力。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在以权力失衡为特征的利益相关者过程中,包括知识获取、信任建立和网络创建在内的各种学习结果都是可能的。研究结果还表明,从短期和长期来看,权力不平衡最终限制了这一进程取得重要的自然资源管理成果。根据与国际案例的比较,结果显示,需要将注意力集中在国家范围内,以纠正利益攸关方进程中因部分利益攸关方拥有对自然资源的强大优先使用权而产生的权力失衡。在这种情况下,更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的办法是努力修改现有立法,而不是投资于资源密集的以学习为基础的干预措施。
关键词:水电站;上优于干预;结果;河流恢复;瑞典

介绍

在过去几十年里,与自然资源管理相关的利益相关者过程中的社会学习已成为学术研究的一个有影响力的分支(Berkes等人2002年,Keen等人2005年,Wals 2007年,Gerlak等人2018年)。社会学习可以被定义为与他人分享经验、想法和环境的迭代反思过程(Keen et al. 2005)。最近的一项综述发现,文献中分析的大多数社会学习过程都涉及基于学习的干预,可定义为政府主导(或参与性行动研究)的过程,以触发或支持社会学习(Rodela 2013, suskkevives et al. 2018)。文献中包含了大量与社会学习在利益相关者过程中的有益结果相关的论断,包括提高决策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观念、价值观和规范的变化(Walters 1986, Dale 1989, Lee 1993, Pinkerton 1994, Daniels和Walker 1996, Buck等人2001,Röling 2002, Olsson等人2004,Folke等人2005,Armitage等人2008)。最终,似乎有一种期望,即成功地促进基于学习的干预,导致理想的集体行动和自然资源管理结果(Schusler等人,2003年,Blackmore 2007年,pahal - wostl等人,2007年,Muro和Jeffrey 2008年,Cundill和Rodela 2012年)。

然而,基于学习的干预措施和自然资源管理成果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领域。最近关于学习和自然资源管理的文献越来越关注自然资源管理的结果是否以及如何与学习过程相联系(Siebenhüner等人2016,Armitage等人2017,de Kraker 2017, suskkevives等人2018)。然而,suskkevivas等人(2018)明确强调了文献中缺乏对“失败”学习过程的分析,即没有导致预期结果的过程。

我们关注一个案例,如我们所论证的,可以被分析为Ljusnan河流域失败的基于学习的干预(以下简称Ljusnan过程)。Ljusnan项目在2000年至2007年期间进行,重点是对瑞典第八大水力发电盆地的河流恢复(瑞典能源署2014年)。发起这一进程的公共利益相关者的愿景是重建一个生态可持续的流域,具有不同的自然和文化环境,符合国家和欧盟(EU)的环境政策。此外,启动Ljusnan进程的目的是在瑞典(欧盟最大的水电生产国)为河流恢复建立协调水力发电许可证审查模式(CAB 2008, EC 2018)。然而,2007年,在25次项目会议后,平均每次会议有12人参加,并产生21份项目报告后,流域的主要水力发电企业退出了吕居南进程,在没有采取任何河流恢复措施的情况下,有效地结束了该进程。

我们的目标是探索基于学习的干预和自然资源管理结果之间的关系。为此,我们基于文献中确定的促进或阻碍社会学习的关键因素概述了一个研究框架,并将其应用于Ljusnan过程。在此过程中,我们遵循以下问题:(1)Ljusnan过程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描述为一种基于学习的干预;(2)与Ljusnan过程相关的程序和制度因素如何解释其自然资源管理成果的缺乏?

通过回答这些问题,我们有助于了解基于学习的干预措施,这些干预措施旨在达到有形的自然资源管理成果,包括环境政策的实施(Blackmore等人,2007年,Ison等人,2007年,Steyaert和Jiggins, 2007年,Pahl-Wostl等人,2008年)。鉴于当前促进利益相关者参与、自愿协议和学习实施欧盟环境政策的趋势,这些知识越来越有价值(Knill和Lenschow 2000, Jordan等人2005,Newig和Koontz 2014)。此外,文献中很少有广泛和持续的利益相关者过程未能达到任何重要的自然资源管理成果的分析案例。因此,从Ljusnan过程中获得的见解可以有助于了解如何、何时以及何时不启动以学习为基础的干预措施,以执行环境政策。

促进或阻碍社会学习的程序和制度因素

社会学习是环境政策和自然资源治理文献中占主导地位的学习概念(Gerlak et al. 2018, suskkevives et al. 2018)。文献中大多数基于学习的干预都是使用社会学习作为主要学习概念进行分析的(suskkevives et al. 2018)。因此,我们关注社会学习相关文献的见解,以构建我们的研究框架,以分析Ljusnan过程(表1)。该框架基于自然资源管理和治理文献中关于社会学习的三篇广泛综述的见解:Muro和Jeffrey(2008)、Cundill和Rodela(2012)以及Siebenhüner等人(2016)。这三篇综述文章代表了对社会学习文献现状的权威评论,这一点可以从它们在后续文献中的大量引用(Muro和Jeffrey 2008)以及用于得出其发现的稳健方法(Cundill和Rodela 2012, Siebenhüner等人2016)中看出。

Muro和Jeffrey(2008)在对社会学习理论和应用的回顾中,确定了一系列与支持社会学习的利益相关者过程的结构和功能直接相关的程序因素。对于Muro和Jeffrey(2008)来说,这些包括便利、反复开会、开放沟通、不受限制的思考和利益相关者的多样化参与。Cundill和Rodela(2012)发现,在支持社会学习的类似程序元素上出现了共识,包括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持续互动、持续审议和在信任的环境中分享知识。因此,这两篇综述确定了类似的培养程序因素,在我们的框架中表示为:(1)持续的互动;(2)共同获取、共享和研讨知识;(3)熟练的便利化;(4)包括相关利益相关者。在审查中没有发现具体的阻碍程序因素。

Sibenhüner等人(2016)发现,在他们的样本中,被确定为社会学习过程出现的最常见的培养因素是非正式和正式机构。非正式制度以关系和信任的形式表现为社会资本和网络,而正式制度是指嵌入这一过程的行政和立法要素。在Sibenhüner等人(2016)审查的论文中,可以找到培养制度因素的例子,例如,将新实践、安排、规范和价值观正式化的能力(来自Steyaert和Jiggins, 2007),以及适合相关生态单元的组织的存在,例如在水管理的情况下,一个全流域的组织(来自Mostert等人,2007)。相反,在Sibenhüner等人的样本中包含的文献中,行政单位和生态单位之间的数量不匹配被确定为阻碍制度因素(来自Borowski等人,2008年)。Muro和Jeffrey(2008)指出,非常僵化的制度框架是限制社会学习过程机会的一种条件。在Muro和Jeffrey(2008)审查的论文中,可能会发现阻碍制度因素的例子,比如缺乏多方利益相关者方法经验的当局,或缺乏经验规模和关系内困难,以及对相关自然资源拥有强大现有权利的利益相关者(来自Mostert et al. 2007)。因此,这两项审查确定了体制因素,定义为更广泛的价值观、行政和立法因素,包括利益攸关方进程,促进社会学习的出现或限制社会学习的机会。在框架中,我们将审查中确定的促进制度因素表示为:(5)社会资本和网络;(六)形成新的实践、安排、规范和价值观念的能力;(7)与相关生态单元相适应的组织。 Institutional factors hindering social learning are expressed as: (8) authorities lacking experience, facing spatial misfits, and problems of coordination; and (9) stakeholders possessing strong pre-existing rights over the natural resource.

表1显示了研究框架,将确定的因素分组为促进和阻碍程序和制度因素。这种表示方式允许创建一个简单而简洁的框架,只包含两个涵盖三个评审中确定的最重要因素的总体类别。这个框架不打算列出在利益相关者过程中促进或阻碍社会学习的因素的详尽清单,而是提供一个基于对关键因素的权威审查的基于学习的干预分析的简明框架。附录1展示了三篇评论出版物中所有确定的因素,并说明了我们是如何得出最后的因素分组和表达的。

在概述了这一框架之后,我们强调,我们意识到以社会学习为特征的利益相关者过程并不能得到保证,也不能总是期望它们能带来自然资源的结果(Reed等人,2010年)。然而,我们的重点是由利益相关方(如研究人员或政府机构)有目的地应用的基于学习的干预措施,以实施环境政策并产生自然研究管理结果。虽然以学习为基础的干预措施会导致,例如,改变自然资源状况的心理模式,对作为社会过程的社会学习分析具有很高的价值,但如果它们不能与任何自然资源管理结果相关,则对执行环境政策的价值就较小。

吕居南河流域及其过程

瑞典是最大的水力发电欧盟成员国,而Ljusnan河流域是瑞典第八大水力发电盆地(瑞典能源署2014年)。该流域有40多座水电站,以及另外50座水电站大坝,总发电量为829兆瓦,平均年发电量为3.9太瓦时(CAB 2003,瑞典能源署2014)。一家水电公司在吕居南河流域占主导地位,总产能占95% (Fortum 2017)。

根据瑞典1918年颁布的《瑞典水法》(直到1984年生效),Ljusnan河流域的水电站和电站主要由许可证管理。这些水力发电许可证的发放没有时间限制,并明确规定了电站和大坝的运行条件,包括大坝的最大和最小水头,以及进入涡轮机的水量。环境保护的要求,如通道设施和最小流量,是最小的,因为许可证主要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提高能源生产(CAB 2003)。为了修改水力发电许可证以允许河流恢复,建议的审查必须提交给瑞典土地和环境法院,并由法院对每个水电站或大坝分别进行处理和决定(Rudberg等人,2015年)。这些许可证审查通常由公共当局发起,瑞典法律规定了作为许可证审查的一部分的环境措施的许可范围和范围的要求和限制。一个重要的限制是可以称为河流恢复措施“免补偿”的限制。这一限制规定,根据1918年《瑞典水法》(SFS 1998, 39§),拟议的环境措施不允许导致持有许可证的水电站或大坝产值减少5%以上。如果在水电站或大坝的许可证审查中采取了更多的环境措施,进行许可证审查的公共当局必须就超过其产值5%的限额的损失向水力发电企业提供金钱补偿。

Ljusnan过程包括来自两个县行政委员会、五个市和流域五家水电公司的代表。该进程由Gävleborg和Jämtland国家行政委员会(CAB)和五个直辖市发起,分别是Söderhamn、Ljusdal、Bollnäs、Ovanåker和Härjedalen,它们都位于Ljusnan河流域(CAB 2003年)。该过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只有公共利益相关者(CAB和市政代表),在2000年至2003年期间进行;第二阶段包括行业利益相关者,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进行。

Ljusnan进程的愿景和目标是由Ljusnan进程第一阶段的公共行为体根据国家和欧盟环境政策制定的(CAB 2003)。其愿景是重建一个生态可持续的流域,具有不同的自然和文化环境。该项目的目标如下:按照21世纪的价值继续进行水力发电;增加生物多样性;在河流干燥的河段重建水生栖息地;确保鱼类通过人工屏障;改善自然繁殖;增加盆地的社会和旅游价值;并与有关行为者合作。为实现这些目标而打算采取的河流恢复措施包括建立通道设施、建立强制性最低流量以及拆除流域内的小型水力发电站。

吕居南过程的核心思想是,将每个站点或大坝的环境措施的法定免补偿限度转化为整个流域规模的免补偿限度。这种全流域的限制将通过加上吕居南河流域每个站点和大坝的5%的个别限制来计算。这样就可以更集中和有效地使用整个流域规模的限制,因为一些恢复措施可能带来很高的环境效益的站点可能会从导致生产损失超过其产值5%的措施中受益。因措施而造成的全流域生产损失的总限度将不会超过,因为因措施而产生的环境潜力较小的其他站点和水坝将留在流域内不作修改。因此,在流域规模上,环境措施造成的生产损失将被控制在流域水力发电总产值的5%以下。

在吕居南河流域实施全流域的限制相对容易,因为只有一个主要的水力发电企业。公众代表和经营者之间的合作将有助于共同确定和商定在整个流域不受环境措施补偿限制的范围内具有最高环境效益潜力的目标和措施。因此,在流域内实行免费环境措施的最适当形式、重点和分配是一个开放式的问题,必须通过公共和私营代表的联合调查和审议来回答。

方法

我们将重点放在Ljusnan过程这一单一案例上,作为旨在实施环境政策的基于学习的干预的启发性案例研究。瑞典市政协会对这一进程的强烈政治兴趣突显了本案的相关性,因为Ljusnan进程旨在成为瑞典河流恢复协调水力发电许可证审查的一个模式(CAB 2008)。

经验材料包括Ljusnan过程25次利益攸关方会议的会议纪要、对Ljusnan过程5名关键参与者的半结构化访谈、21份项目报告,包括关于流域现有水电许可的报告、生物区和鱼类图以及试验放水帐户。实证材料通过框架综合(Barnett-Page和Thomas 2009)进行分析和展示,通过搜索Ljusnan过程中社会学习的程序性和制度性促进和阻碍因素的证据,如研究框架(表1)所示。会议记录、主要参与者的采访答复和项目报告的三角化确保了见解和结论的高水平内部有效性。

项目文件正式确定22名代表为吕jusnan进程的一部分。通过询问过程的协调者,即第一个受访者,谁是最活跃和最相关的受访者,选择五个关键参与者进行采访(滚雪球抽样)。根据这一初步名单,选择受访者以确保包括来自主要水电生产商的代表(行业代表A和B)、两个CAB(协调员,代表CAB A和CAB B的代表)以及来自流域最大和最活跃的市政代表。

开放的访谈问题被开发,在这些问题中,受访者被问及他们的过程经验,项目结果的识别,以及他们对这些结果的解释。这些问题在面试前发出,并在面试过程中做总结笔记。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期间,访谈通过电话进行,时长约1小时。他们没有被记录下来,以确保尽可能认真的回答和开放的沟通。两位行业受访者收到了摘要说明,并提供了他们对文件化答复的认可。

在Ljusnan过程完成10年之后进行采访是一个潜在的错误来源,因为受访者可能已经忘记了该过程的重要方面。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来限制这种风险。面试问题在面试前发出,给受访者时间思考和记住过程的相关方面。通过参考25次利益攸关方会议的详细会议记录,还对答复进行了广泛验证。延迟面谈的一些好处包括,有足够的时间来实现过程中可能滞后的结果。此外,由于大多数受访者已经退休,对前雇主没有正式的义务,这为更开放和认真的回答提供了条件。

分析ljusnan过程

我们使用表1中的研究框架来分析与Ljusnan进程相关的程序和制度因素。标题中的数字指的是表中的因子。

培养程序元素

持续的相互作用(1)

在吕jusnan进程中,有充分证据表明,从2003年底到2007年底,共四年,所有利益攸关方之间持续进行了互动。有来自CABs、市政当局和行业利益相关者的18个项目会议的会议记录。三个会议是为期两天的会议,包括短途旅行、晚餐和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充分互动时间。

共同获取、共享、研讨(2)

Ljusnan过程可以被描述为包含独立和联合的知识获取、共享和讨论。项目的大部分知识获取是在项目的第一阶段进行的,只有公共行为者,即CAB和市政当局代表参加。在工业代表正式参加Ljusnan进程之前,已编制和出版了四份项目摘要报告、两份生物区绘图报告和一份试验水排放帐户。因此,该项目的很大一部分知识获取工作没有与工业代表共同进行。

在有行业代表参与的项目第二阶段,也出现了几个联合获取知识的重要例子。据报道,共有4次联合放水试验,第二阶段有一个活跃的工作组,召开了10次会议,可以说是一个共同获取知识的论坛。受访者将工作组描述为一个提出、检查和讨论问题的论坛。正如行业代表B回忆的那样:“这项工作主要包括知识的获取和不同利益集团和参与者之间的分享。”行业受访者A还解释了他如何向公众利益攸关方通报了营养限制和鲑鱼疾病的问题,这导致人们试验将鲑鱼鱼苗作为在Ljusnan重新引入鲑鱼的替代选择。第13、16和19次会议的会议记录支持了行业代表A的叙述,从而提供了Ljusnan过程中与鲑鱼重新引入有关的联合知识获取、共享和审议的证据。

熟练的便利(3)

Ljusnan进程似乎得到了巧妙的便利,直到2006年年底,该进程的协调员CAB代表A退休。行业代表A盛赞项目协调人一直管理到2006年的工作:“协调员管理项目的方式非常好。你可以相信他的话,他确保了工作的速度和方向。”民航局代表B对协调员的促进技巧也表示了同样积极的态度。因此,在行业代表A以及协调员本人看来,协调员的退休确实对进程产生了负面影响。然而,即使被特别询问,CAB代表B和市政代表也没有认为协调员的退休是Ljusnan进程的一个决定性转变,也没有认为协调员的退休对项目的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正如市政代表所回忆的那样:“我的回忆是,协调员的退休没有对项目产生显著影响。”

相关利益相关者的参与(4)

来自吕居南河流域两个县行政委员会、五个市和五个水电组织的代表的加入确保了有关利益攸关方参与吕居南进程。然而,法律、金融和行政事务署(LFASA)是瑞典启动与水力生产有关的河流恢复许可证审查的主要国家机构,是Ljusnan进程中缺失的一个关键利益攸关方。LFASA的代表被邀请参加,但选择不参加,因为,正如CAB的受访者B回忆的那样,他们认为Ljusnan流程在现有的水电生产和河流恢复立法下是不可行的:“他们[LFASA]说[Ljusnan流程]是一个完全不切实际的前进道路。”

瑞典有许多非政府组织对河流修复感兴趣,包括在Ljusnan河流域,但没有直接参与这一过程。正如市代表对非政府组织不参与的解释:“[非政府组织没有参与],但我不断通知当地渔业协会和瑞典自然保护协会。”但是,没有迹象表明非政府组织利益攸关方不参与对吕jusnan进程有任何重大的消极影响。

培养和阻碍制度因素

社会资本与网络(5)

访谈答复表明,Ljusnan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和信任大多是积极的。所有受访者都表示,在项目中有一个尊重的环境,合作进行得很好。行业代表A提到他对项目协调员感到信任,CAB代表B说他对行业代表感到信任。市代表说,在这个过程中有一种积极的精神,因为感觉他们都在朝着同一个目标努力。或者,用行业代表B的话来说:“(合作)进展得很好。我们变得非常亲密,彼此理解和尊重。”

Ljusnan进程似乎也有助于在参与者之间建立积极的关系和网络,正如协调员所回忆的那样:“市政当局、CAB和行业代表会面并相互影响……它间接地创造了网络……我们了解了彼此,了解了双方的观点。”行业代表B的观点与这一过程的评价相一致:“积极的部分是我们获得了更大的网络,增加了对盆地价值的理解,以及公共当局优先考虑什么。项目的知识交流是有益的。”

形成新的实践、安排、规范和价值的能力(6)

吕居南进程的第一阶段有来自两个CAB和吕居南河流域五个市的代表参加,这表明机构有能力正式确定新的做法和安排。Ljusnan进程是为受水电生产影响的河流流域制定综合许可证审查模式的一次尝试,因此与瑞典以前的河流恢复做法不同(CAB 2008年)。在采访中,协调员解释了来自Ljusnan进程中每个CAB和市政当局的参与者如何设法合作、达成协议,并将Ljusnan进程中作出的决定正式嵌入Ljusnan河流域每个市政当局和CAB的政治家和公务员中:“工作组编制[工作],每个市政当局的公务员将其嵌入各自的组织。我把这项工作融入了CAB,也融入了政治。”尽管很难对正式确立新的规范和价值加以说明,但我们的调查结果并没有揭示任何证据,表明参与吕jusnan进程的当局缺乏这种能力。

与相关生态单元相适应的组织(7)

没有一个全流域的机构存在,也没有建立一个覆盖整个吕居南河流域的机构。但是,参与吕日南进程的县和市两级公共当局几乎完全覆盖了吕日南河流域。此外,Ljusnan进程的第一阶段专门致力于参与的公共当局之间的合作和协议。这使它们能够以协调一致和类似的方式采取行动,在吕日南进程的第二阶段,以一个全流域机构的方式采取行动。协调员证实了这一点,他提到公共行为体之间的合作没有问题:“它很有效。尽管入射角有些不同,但我们都站在同一边,这使事情变得简单了。”

当局缺乏经验,面临空间不适应和协调问题(8)

在吕居南进程的第一阶段,吕居南河流域的县市级政府部门有机会协调合作立场和方式。虽然从访谈中得到的证据表明,Ljusnan进程中的公众代表之间在意见和风格上存在差异,但没有证据表明与会者在协调和缺乏利益攸关方进程的经验方面遇到困难。CAB和参与Ljusnan进程的市政当局也有效地覆盖了整个Ljusnan河流域,这意味着行政单位和生物物理单位之间有很好的配合。

对自然资源拥有强大既存权利的利益相关者(9)

参与吕居南过程的水力发电企业拥有强大的水力发电用水权。在瑞典,水力发电的生产许可证是不受时间限制的,很难违背经营者的意愿进行修改。除了保持在河流恢复措施的法定免费补偿限度内外,提出许可证审查的公共机构必须提供技术研究和文件,以说服法院,建议的变化,如强制最低流量释放和通道设施的建设,在技术上是可行的、合理的,并且不会导致施加严重干扰水电生产的条件(Rudberg et al. 2015)。

受访者一致认为,大多数参与吕jusnan过程的公众代表低估了政府部门在进行水力发电许可证审查时所面临的重要障碍。接受采访的参与者进一步同意,Ljusnan过程缺乏成果的一个主要原因是,该流域的主要水力发电企业不同意公共利益攸关方的基本观点,即河流恢复措施存在无补偿限度。河流恢复措施的法定免赔偿限度只是瑞典立法规定的限制河流恢复措施的机会和范围的若干限制之一。其他值得注意的限制包括,发起审查的公共当局负有举证责任,并必须使法院相信,考虑到其成本和效益,拟议的河流恢复措施是合理的。用行业代表A的话说:“(公众方面)对许可证审查的机会普遍抱有不切实际的信心……该立法还包含一项条款,要求措施的成本应与收益相匹配。”

行业受访者B解释说,该流域的主要水电生产商的目标是限制预期环境措施的生产损失。因此,他们试图把吕居南进程的工作重点放在支流上,这些支流的水电站比主河小,在这些支流,河流恢复措施将导致最小的生产损失。第二阶段的项目报告还显示,行业代表提出了通过在吕jusnan河流域建设新设施来扩大水力发电的想法,以补偿预期的河流恢复措施造成的生产损失。这一建议没有得到采纳。2007年,在吕居南进程接近尾声时,公共方面提出了拟议的措施,包括建立16个通道设施,提高19个最低流量,并拆除吕居南河流域的另外4个水电站和大坝(CAB 2007)。据公共方计算,由于环保措施,这一出价将造成的累计生产损失仅占该流域水力发电总产值的2%多一点。

主要水力发电公司对公众方面的正式报价的反应是退出Ljusnan过程,因为,用行业代表B的话来说:“根据他们(公众行为者)的意见,公众可以要求[生产]价值的5%而不进行补偿。他们把出价定在那个数目的一半,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妥协。当时,我们无法按照这些条款继续工作,于是一切都停止了。”在正式答复中,该盆地的主要水力发电企业以全球变暖是主要的环境威胁为由,为退出Ljusnan进程的决定辩护,并辩称不应减少水力发电,因为它在减缓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beplay竞技

讨论

Ljusnan过程可以被描述为一种基于学习的干预吗?

从对过程目标、文档和对关键涉众的访谈的深入分析来看,Ljusnan过程符合我们对社会学习的定义,即与他人分享经验、想法和环境时发生的迭代反思过程。它也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基于学习的干预,因为政府领导的参与旨在触发或支持社会学习。此外,实证材料证明了支持社会学习的各种重要程序因素的存在,如持续互动和联合知识获取、共享和审议。

然而,文献中对社会学习有不同的思路和许多定义(Dyball等人,2007年,de Kraker 2017年)。的确,社会学习的一些更严格的定义包括:要求证明理解的变化超越了个人,并通过社交网络中的互动发生(Reed等人,2010),创建共同的愿景和优先事项(Dyball等人,2007),或至少证明利益相关者之间在解决问题的目标和方法方面的想法一致(Van Bommel等人,2009)。对社会学习的这些更严格的定义之一的应用将会质疑Ljusnan过程是否真的是一个社会学习过程。例如,Ljusnan进程的愿景和目标是由公共利益攸关方和水力发电运营商制定的,打算但没有将扩大水力发电作为该进程的目标,以补偿预期的环境措施造成的生产损失。

尽管上一段说明了存在有效分歧的余地,但我们仍然认为,总体上有足够的论据来描述并有意义地分析Ljusnan过程的基于学习的干预。

Ljusnan过程的结果

suskkevivas等人(2018)提出了一份清单,列出了与自然资源管理相关的学习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五种学习结果。作为一种基于学习的干预分析,Ljusnan过程提供的经验材料显示了符合各种定义的学习结果的变化证据,包括知识获取、个体对彼此感觉的变化和网络的变化。如果采用不同的方法,包括参与者观察和过程前和过程后的访谈,将会对Ljusnan过程中起作用的一些认知和关系过程提供更多的洞察。

然而,我们的主要重点是基于学习的干预措施,以执行环境政策,这需要自然资源管理成果。Ljusnan过程没有直接导致这样的结果。在这一过程完成十年之后,即使是在更长的时间内,也不可能找到太多证据表明在这一过程中发生的知识获取、信任建立和网络创建已经导致了盆地自然资源管理的显著成果。从采访和现有文件来看,该流域的两个自然资源管理成果只能与Ljusnan进程联系起来:2015年的一个许可证审查,以提高一个水电站的最低流量,以及2009-2012年在流域上游的泥鳅恢复项目。考虑到Ljusnan进程所花费的时间和资源,并与公共方面提出的恢复措施相比,即使是这些长期的自然资源管理成果也可以被认为是微不足道的。

立法的关键作用

对吕居南进程的深入分析表明,它具有许多旨在促进社会学习的程序和体制因素。Ljusnan过程的特点是在信任的环境中持续互动、共同获取知识、分享和审议。直到2006年底,有证据表明,这一进程得到了熟练的促进,参与该进程的所有利益攸关方都是相关的。领导Ljusnan进程的公共当局表现出正式制定与河流恢复有关的新做法的能力,以及协调和领导利益攸关方进程的能力。吕居南河流域的生物物理规模与参与吕居南进程的公共当局的管理规模之间的拟合也是适当的。尽管显示出所有这些促进的程序和体制因素,吕日南进程的自然资源管理成果微不足道,甚至在其最后确定10年之后也是如此。Ljusnan进程中确定的主要阻碍体制因素,即一部分利益攸关方现有的强有力的水权,为这一结果提供了令人信服的解释。

制度可以被分析为保护某些群体利益的权力表达,而立法可以被分析为在利益无法协调的情况下规范冲突的正式批准规则(Vatn 2005)。因此,以学习为基础的干预,包括谈判不相容的利益和零和互动,如吕jusnan进程的情况,可以预期将受到嵌入该进程的立法的严重影响。在谈判中,公共方面的基本假设是,如果在Ljusnan过程中缺乏协议,将导致对流域内各水电站进行广泛的逐案许可审查,最终将导致更高的生产损失和运营商的成本(CAB 2007)。瑞典关于水力发电生产和河流恢复的立法赋予水力发电运营者强大的水权,这削弱了这种假设。现有立法赋予水电生产者权力,通过单方面行动退出吕jusnan进程,成功地达到其目标,即限制生产损失。

权力在参与和社会学习的文献中被反复提及(van den Hove 2006, Reed 2008, Crona和Parker 2012)。一些作者甚至认为权力或权力失衡是社会学习的决定因素(Ison et al. 2007, Rodela 2013, de Kraker 2017)。Ljusnan过程阐明了立法在确定基于学习的干预中利益相关者的相互依赖性方面的作用,因为它最终授予了一个利益相关者成功采取单边行动的权力。尽管我们从Ljusnan过程中得出的结果表明,在具有重要权力失衡特征的利益相关者过程中,包括知识获取、信任建立和网络创建,可能产生各种各样的学习结果;他们还认为,权力的不平衡限制了这一过程取得重要的自然资源管理成果。换句话说,在现有立法条件下,基于学习的干预无法克服河流恢复和水电生产之间零和互动产生的冲突,尽管这一过程具有良好的程序要素。

然而,也有可能将公共利益攸关方的一些行为解释为权力的展示,这些权力限制了可能的解决方案的范围,从而导致了结果的缺乏(Van Bommel et al. 2009)。特别是,通过根据欧盟和国家环境政策确定Ljusnan进程的愿景和目标,公共利益攸关方保留了问题定义和构造的特权,从而限制了政治上可接受的论点和解决方案的范围(Hisschemöller和Hoppe 1995)。在吕居南进程中,水电生产者未能提出扩大水力发电的目标,作为对环境措施可能造成的生产损失的补偿,就说明了这一点。公共当局采取这些行动的适宜性最终归结为一场讨论,即在环境政策指导下的公共利益攸关方是否比在私人或企业考虑指导下的其他利益攸关方在界定环境问题方面拥有更高的合法性。

将Ljusnan过程与欧盟和美国水力发电相关的基于学习的河流恢复干预措施进行比较

为了正确看待我们的研究结果,并为探索嵌入基于学习的干预的立法的作用提供更多的材料,我们将Ljusnan过程的研究结果与两个结果截然不同的记录良好的案例进行了比较。第一个案例是1992年至2004年间在法国南部多尔多涅盆地以利益相关者过程的形式进行的基于学习的干预(Barraqué et al. 2004)。该案例在水力发电的规模方面是相似的,58座大坝和28座水电站的发电量为1550兆瓦(EDF 2015),在这一过程中涉及两个主要问题,即(1)水力发电排放对水质和水平的影响,(2)水环境的管理(Barraqué et al. 2004, Mostert et al. 2007)。据报告,多尔多涅利益攸关方进程在与水电生产有关的河流恢复措施方面的成果仅限于一项关于增加流域一座水电站下游最低流量的协议。作者指出,治理结构和现有的水权分配是在利益相关者过程中允许社会学习的主要障碍(Barraqué等,2004年,Mostert等,2007年)。法国的水电特许权有效期为75年,多尔多涅盆地的首批特许权将在2010年之后到期。

第二个案例发生在美国的Penobscot盆地,是一种基于学习的干预,以利益相关者过程的形式,根据美国综合许可程序重新批准各种水电项目。水力发电许可程序于2003年制定,旨在增加公众参与,并为利益相关方找到在法庭之外达成协议的方法(FERC 2011, Opperman等,2011一个).这一利益相关方过程涉及到水电站和大坝,其平均产量为0.3太瓦时/年,并导致了一项包括各种河流恢复措施的协议,包括移除两个最靠近海边的大坝,以及在盆地的五个大坝上新建或改进的通道设施(Opperman等,2011年)一个).这些措施大大改善了各种迁徙物种进入河流的途径,并通过改变现有站点的能力和操作,使流域总发电量保持在以前的水平。Opperman等人(2011b)指出了促进在利益相关者过程中采取综合方法的三个因素:之前的冲突和费用伴随个别非联邦水电大坝的再许可,水电设施的单一所有权,以及在水电许可决定中围绕佩诺布斯科特印第安民族的地位和权利的法律斗争。

与Ljusnan过程类似,这两个案例表明,立法嵌入了基于学习的干预措施,从而有可能达到重要的自然资源管理成果。在吕jusnan河流域,立法以非常难以修改的无限期水力发电生产许可证的形式,允许主要水力发电经营者通过单方面行动达到其限制生产损失的目标。另一方面,吕居南河流域的公共利益攸关方几乎完全未能实现他们在该流域的任何目标。同样,在多尔多涅盆地,利益攸关方进程所报告的河流恢复成果非常有限,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与这一进程中的水力发电生产者拥有强大的水力发电用水权利有关,而在本研究进行时,这些权利距离到期还有许多年。

相比之下,在Penobscot盆地,可以认为有两个明确的立法特征,即定期到期的水力发电许可证和给予印第安人在其部落土地上的自然资源的特别权利,是造成利益攸关方相互依赖程度的因素,从而促进了全面水力发电许可证协议的达成。美国与河流恢复和水力发电生产有关的法律安排为Penobscot盆地的利益攸关方提供了有效挑战和阻止水力发电运营商通过单方面行动实现其目标的可能性的工具。将河流恢复措施与现有电站的容量和运行变化相结合,以维持流域总发电量,也证明了在某些情况下,通过采用流域规模的方法来避免零和互动的可能性。除了Penobscot案例之外,美国还有其他一些流域案例也表现出类似的立法安排,例如印第安人部落土地上的河流流域和水电项目的再许可,在这些案例中,利益相关方已就包括重要河流恢复成果在内的合作协商提案达成一致(Birge等人,2014年,Chaffin等人,2016年)。

结论

通过关注Ljusnan过程,我们探讨了基于学习的干预措施和自然资源管理结果之间的关系。这一利益攸关方进程是与水力生产有关的河流恢复的一项重要和持续的努力,但未能取得任何重大的自然管理成果。我们讨论了Ljusnan过程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描述为基于学习的干预,并开发了一个研究框架,以分析相关程序和制度因素如何解释自然资源管理成果的缺乏。

我们的结论是,Ljusnan过程可以被有意义地分析为一种基于学习的干预,它几乎包含了所有被理解为促进社会学习的程序和制度因素。主要的阻碍因素是水力发电的生产者拥有瑞典关于水力发电生产和河流恢复的立法所赋予的强大的水权。这种情况使占主导地位的水力发电企业有能力通过退出吕jusnan过程的单方面行动,成功地达到其目标,即限制生产损失。Ljusnan过程确实表明,在具有显著权力失衡特征的利益相关者过程中,各种学习结果(如知识获取、信任建立和网络创建)都是可能的。然而,同样的权力不平衡也阻碍了以学习为基础的干预措施取得重要的自然资源管理成果。

因此,对Ljusnan过程的分析,以及与欧盟和美国的案例的比较,突出了围绕基于学习的干预的立法对取得重大自然资源管理成果的前景所起的重要作用。因此,未来的研究以及政策倡议可以进一步调查在各成熟的水力发电国家结合重新发许可证的同时开展学习干预的可能性。这包括各种欧盟成员国和美国的非联邦水力发电项目,它们的水力发电权授予制度是有时间限制的,并定期重新谈判。瑞典在2018年底之前被排除在这类研究工作之外,因为在2018年底之前,水力发电许可没有时间限制。然而,瑞典议会通过了重要的立法调整,并将于2019年1月生效,包括水电许可证的期限一般限制为40年,并将许可证审查试验的举证责任转移到水电运营商。这些变化是对围绕河流恢复和水力发电生产的法律安排的重大修改,可以为瑞典提供一个独特的研究和政策机会,以重新探讨在这一领域执行环境政策的以学习为基础的干预措施。

更普遍地说,我们的研究结果强调了在进行基于持续学习的干预之前,评估自然资源管理情况的立法设置的重要性。在世界许多地方,各种利益攸关方拥有使用自然资源的优先权利,而现行立法几乎不可能违背这些利益攸关方的意愿修改这种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更有利于自然资源的可持续管理的办法是努力修改现有立法,以增加利益攸关方的相互依赖性,而不是采取资源密集型、以学习为基础的干预措施,这种干预措施很可能产生微不足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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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作者们感谢Arthur Mol在写作过程的各个阶段提出的富有洞察力的评论。这篇文章也大大受益于匿名审稿人,他们提供了具有挑战性但有建设性的批评。最后,我们感谢所有的受访者,感谢他们抽出宝贵的时间,并认真回答我们的问题。这项研究没有从公共、商业或非营利部门的资助机构获得任何特定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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