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和社会 生态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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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这篇文章的既定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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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dx.doi.org/10.5751/ES-04662-170117
合成

发展中国家社会生态系统治理的利益分享安排类型学

1南非莫纳什水资源研究节点,2南非夸祖鲁-纳塔尔大学环境、农业和发展中心

摘要

本研究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和解读,构建了发展中国家社会生态系统治理的利益分享安排类型学。这种类型包括三个利益分享安排的一般类别:协作型、市场导向型和平等型。我们认为,这三类为探索和分类治理社会生态系统所需的不同社会安排提供了有益的基础。我们提出的类型学是建立在一套相关的明确假设之上的,可以用来探索和更好地理解生态系统服务、利益分享和治理之间的联系。与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性密切相关的问题构成了我们假设的核心基础。我们的目标不是写一个权威的阐述,而是激发讨论和参与持续的对话,在社会生态系统领域的治理和利益分享。
关键词:利益分享;发展中国家;生态系统服务;治理;生态系统;类型学

介绍

越来越多的人提出分享利益的办法,作为解决与发展中国家社会-生态系统管理有关的问题的一种手段。这些方法试图解决围绕自然和社会之间复杂相互作用的基本问题。它们可被视为促进生态系统服务概念的日益增长趋势的一部分,千年生态系统评估将其广义定义为自然对社会的好处(MEA, 2005年)。这种趋势被视为向人类展示和强调生态系统价值的一种方式(Constanza et al. 1997, Boyd and Banzhaf 2007, Wallace 2007, Daily et al. 2009, Norgaard 2010)。虽然这一趋势有时被批评为试图将自然商品化(McCauley 2006),但它本质上源于承认生态系统提供的服务具有社会经济和文化价值,并能带来一系列支持人类福祉的好处。

众所周知,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人们从生态系统服务中获得的好处,如食物、饮用水、纤维和洪水调节,是地方和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贡献者。例如,在撒哈拉以南非洲,生态系统服务被认为可能比其他任何地方对人类福祉更重要(《生物多样性公约》2000年)。这主要是因为农村贫困人口的比例相对较大,他们的生计直接和严重依赖生态系统服务。因此,在发展中国家,分享生态系统服务带来的利益通常是在大多数人因失去这些利益而面临最严重和最直接风险的情况下考虑的(Díaz等,2006年)。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可持续的利益分享和促进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福祉是艰巨的挑战。因此,研究的挑战是如何通过确定构成这些政策基础的基本原则来增进对利益分享政策的理解。

我们提出了发展中国家社会生态系统治理的利益分享安排的类型学。我们认为,利益分享是对社会和生态过程的复杂、相互关联的概念的拥抱,强调通过多层次治理过程为参与者带来的生态系统服务的收益。基本上,我们的类型学包括利益分享安排的三大类:协作型、市场导向型和平等型。虽然与类似的传统制度和治理分类系统密切相关(van der Leeuw和Aschan 2000, Kooiman 2003, Vatn 2010),但我们的类型学通过明确地纳入利益分享的维度,为社会生态系统的治理安排提供了一个扩展的观点。虽然类似的分类方法为讨论社会-生态系统的治理提供了可考虑的问题的基础,但这些分类系统并不能为探索和分类发展中国家利益分享所需的不同社会安排提供有用的基础。可以说,我们需要各种类型来探索和解释生态系统和社会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的不断变化的本质。

社会生态系统利益共享与治理

社会生态系统背景下的治理是指使社会能够定义和接受或拒绝替代环境议程的多层次社会政治和经济过程(Boyle et al. 2001, Folke et al. 2005, Hall 2006, Duit et al. 2010, Nkhata and Breen 2010)。这些过程可以被认为是提供了社会协调手段,从而产生集体行动(Ostrom 1990)、有序规则(Stoker 1998),并允许社会成员在多个层面上分享权力和做出集体决策(Imperial 2005)。自适应治理过程的设计是为了允许学习系统反馈(Olsson等人,2004年,Armitage等人,2008年),并强调作为嵌套的准自治决策实体在多层运行的利益集团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Folke等人,2005年)。

生态系统服务的治理系统所面临的复杂的社会生态挑战有很好的记录(Farley和Costanza 2010, Norgaard 2010)。在过去二十年中,这些挑战构成了关于发展中国家生态系统服务治理的国际辩论的核心基础。围绕分享自然利益的问题构成了关于生态系统服务获取和使用治理的辩论的核心基础。对于如何应对利益分享安排的复杂性,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通常存在很大的不同意见。一方面,这是因为生态系统服务被认为在提供直接支持发展中国家人类福祉的广泛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Brockhaus和Botoni 2009)。另一方面,这是因为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分享仍然存在争议和挑战(Philips et al. 2006, Turton 2008, Winickoff 2008)。

直到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CBD)才正式确立了国际环境法和治理中的利益共享概念(《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这一概念在2005年的千年生态系统评估中达到了形式化的高潮。自那以后,该评估在生态系统服务在提供支持人类福祉的利益方面的作用方面产生了巨大的政策热情。在研究方面,“利益分享”的概念大多是在自然资源政策分析的跨学科领域内讨论的。例如,目前有关遗传资源的工作的一个主要重点是与“获取和利益分享”主题有关,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的范围内。大多数关于获取和利益分享的研究都围绕着需要考虑到人权和贫穷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分享生态系统服务带来的惠益的概念已在若干自然资源政策和管理领域扎根,从林业、野生动物和水管理,到医药、石油和矿物“勘探”,再到人类基因研究。这个概念基本上是指各种形式的社会责任和责任,使使用自然资源的回报,不论是货币的还是非货币的,在社会设计的安排内返回给一系列指定的参与者。

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享案例为治理与生态系统服务之间不可分割的关系提供了一个极好的例子。在自然资源政策研究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性问题和关切不能孤立地探讨或讨论,而需要在利益分享的更广泛背景下加以审查(Norgaard, 2010年)。对可持续性问题的研究见解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潜在的利益分享过程和模式。自然资源丰富的国家发生冲突的几率更高,而且往往在社会经济方面表现不佳(世界银行,2007年)。自然资源相对丰富的国家也往往受到包括利益分享在内的不良环境治理进程的影响。我们认为,非洲目前的可持续性困境更多地与分享危机有关,而不是资源危机。要理解利益分享的研究和政策相关性,我们需要深刻反思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减贫方面严重直接依赖自然资源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发生的情况(Suneetha和Pisupati 2009年)。

利益分享的类型学

多年来,关于生态系统服务和利益分享的一系列主题发表了大量的文献。这些主题包括千年生态系统评估、基于社区的自然资源管理、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以及获取和利益分享(ABS)等。虽然这些主题为在生态系统服务的概念下可以讨论的内容提供了一个有用的框架,但它们在利益分享的内容中所占的比例较小。我们在生态系统服务治理的背景下探索和解释了这些主题,构建了利益分享安排的类型学(表1)。通过对选定的案例研究的比较,我们使用类型学来研究发展中国家利益分享安排的内容。应当指出,选定的个案研究既不是全面的,也不是详尽无遗的;相反,它们只是被设计成探索性和说明性的。

合作利益分享安排

协作安排是指一种利益分享制度,旨在规范国家行为体和当地社区在生态系统服务利益分配方面的关系。反映合作利益分享安排要素的自然资源管理方法的例子包括社区自然资源管理(CBNRM)倡议、综合保护和发展项目(icdp)、社区森林管理、综合水资源管理(IWRM)和社区野生动物保护(CBWC)。特别是在撒哈拉以南非洲,大多数合作利益分享安排在很大程度上已被理解并与CBNRM的倡议相关联。主要而言,CBNRM一词代表了一套利益分享安排,要求农村社区参与生态系统服务的分配和相关利益的管理(Barrow和Murphree, 2001年)。

在治理安排方面,我们认为这种类型的安排为地方社区与政府行为者分享权力提供了手段。这通常涉及到在生态系统服务分配过程中政府职能从中心向外围的下放。作为利益分享安排的一种形式,合作倡议的前提是,如果和当允许社区参与自然资源管理时,社区的人类福利可以得到改善。这些举措通常由强有力的法定机制驱动,可以被视为地方或社区层面利益分享安排的制度化(Nkhata和Breen 2010年)。它们大多试图将生态系统服务治理的权力和责任下放给农村社区,而农村社区本质上不是国家的代理人。因此,必须了解将分享利益的权力从政府转移到农村社区背后的动力,这对旨在评估分享利益的合作办法的绩效的努力具有重大意义。

赞比亚Kafue平原CBNRM计划的案例研究为南部非洲合作利益分享安排的绩效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教训(Nkhata和Breen 2010年)。凯悦公寓利益分享机制最重要的特点之一是其收入分享制度。政府有权从合法使用嘉悦平原湿地资源中收取收入。打猎产生的收入由中央政府、国家公园部(属于政府的一部分)和当地社区分享。中央政府获得的收入最多(50%)。剩下的50%由该部(65%)和当地社区(35%)分享。这种利益分享安排最初的目的是将治理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下放给地方社区,但由于政府行为体和地方社区之间的社会关系不佳,结果的努力基本上不成功。尽管CBNRM方案对当地社区有一些边际效益,但它无法支持有效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执行。尽管政府的意图是明确的,但围绕收入分配不均、不将创收权力移交给地方社区和国家公园部不将商定的资金汇出的问题表明,政府官员继续在利益分享安排中占主导地位,助长了地方社区在利益分享安排中的边缘化和部分一体化。

借鉴卡菲埃平原利益分享安排(恩卡塔和布林2010年)和南部非洲其他几个合作安排(津吉拉伊和布林2005年)的经验,我们发现,大多数合作计划对生态系统服务收益的获取提供了不同的控制,这并不罕见。其他几项研究强调了与差别控制相关的一系列问题和关注,其中包括国家主导(Gibson 1999)、无效的产权(Murphree 1996)、自然资源的权力和责任下放不充分(Murombedzi 2000)以及地方社区在利益分配中没有充分真正参与。对获取的差别控制反过来又影响到利益的流动和交付,这往往是官僚主义和不对称的。

总的来说,我们观察到参与合作安排的小组往往有混合的兴趣和概况。换句话说,参与的群体在文化特征、地理起源和经济地位方面可以是同质的,也可以是异质的。根据特定的上下文,组概要可能对协作计划下发生的监视和执行的性质产生深远的影响。例如,尽管在大多数CBNRM举措中监测和执行利益分享协议通常是困难的,但有人声称,利益交付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官僚机构的层次结构。也许正是出于这个原因,这类利益分享安排的主要执行弱点与如何限制国家行为者的强硬权力有很大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合作安排的表现因其对维持生态系统服务的贡献而不断受到关注(Sen和raakjer - nielson 1996年)。尽管一般文献提供了几个成功的合作安排的例子(Dietz等,2003年,Pomeroy等,2010年),但也有研究揭示了许多失败的例子(Meizen-Dick等,2004年)。例如,在南部非洲,虽然一些作者声称失败的发生率很高(Dzingirai和Breen 2005),但其他人认为,由于CBNRM具有复杂系统的属性,突发力量不断挑战稳定性,因此成功、崩溃和重建阶段定义了CBNRM的特征(Nkhata et al. 2009)。文献中的这些争论集中在限制或促进合作安排的因素上(Tole 2010)。虽然有些论点强调合作安排的业务特点,例如财政责任、有效运作和建立社区基础设施,但另一些论点则强调治理特点的重要性,例如公平、权力、民主、公共责任、人权和有效的社区参与。人们普遍同意,这两类因素都与加强合作安排有关。

以市场为导向的利益分享安排

以市场为导向的利益分享安排是指利益分享方式,包括自愿交换,以支持Ostrom(2005)所称的交换关系。这些关系本质上是互惠的,因为一方提供帮助或优势以换取某些东西(Nkhata et al. 2008)。反映市场化安排要素的做法包括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倡议、清洁发展机制(cdm)、自愿碳市场项目以及减少森林砍伐和退化排放(REDD)倡议。

在治理安排方面,以市场为导向的办法旨在解决无法用货币来衡量利益价值的市场失灵问题。虽然以市场为导向的安排也受保护目标的推动,但它们主要是为了提高参与团体的经济地位。大多数这种安排背后的经济原理被认为与传统的自然资源管理方法不同,传统的自然资源管理方法专注于完全由国家控制和由国家工作人员管理的自然资源。例如,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生态系统倡议是一套自愿利益分享安排,为可持续管理生态系统和生产生态系统服务提供积极的经济奖励。虽然有人可能会说,社会福利服务倡议本身并不一定涉及共享,特别是涉及一个人为一项服务向另一个人付费的情况,但就本研究的目的而言,我们认为,这种支付可以合理地归类为共享机制,特别是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的经济、政治和信息权力水平的巨大社会差异的背景下。我们采取这一立场,是因为这种支付通常是在传统市场不发达、改变土地使用类型的决定没有考虑到生态系统服务损失的总成本的情况下进行的。

因此,以市场为导向的安排为管理生态系统和生产促进人类福祉的服务提供了激励(Sommerville et al. 2009)。换句话说,它们的基本目的是为维持生态系统服务创造非传统的经济激励。部分由于这个原因,以市场为导向的安排越来越多地被推广为保护的主要利益分享方式,通过这种方式来奖励那些负责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人(Nelson et al. 2009)。例如,根据Wunder(2007)的说法,PES倡议包括自愿和有条件的交易,其中至少一个服务购买者从至少一个服务提供者那里购买生态系统服务。因此,以市场为导向的安排通常被认为是基于为补偿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而制定的经济激励措施,条件是提供者确保提供服务。

Kosmus和Cordero(2009)提供了一个关于哥斯达黎加生态系统服务付费项目的有指导意义的案例研究,该项目为拉丁美洲市场安排的绩效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教训。该计划于1996年创立,旨在建立特殊的市场和支付机制,以确保生态系统为社会提供服务。通过该方案制定了《国家林业法》,为制定促进生态系统服务的经济价值的政策提供了一个框架。Kosmus和Cordero(2009)认为,国家林业法的实施促成了国家林业融资基金(FONAFIFO)的建立,这是一个从土地所有者手中购买生态系统服务并将其出售给感兴趣的买家的中介机制。这一机制向土地所有者支付报酬,以确保提供生态系统服务的特定土地用途。一开始,中央政府承诺用化石燃料税收入的5%为该基金提供资金,但后来,为了满足土地所有者加入该计划的大量要求,资金来源开始多样化。新的资金来源包括私营部门和国际社会。Kosmus和Cordero(2009)认为,哥斯达黎加的PES项目的稳定性取决于财政可持续性、法律框架、机构管理该项目的能力、从最高到最低的政治支持、公民社会的参与、透明度以及机构和参与者在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方面的可信度。

借鉴哥斯达黎加生态系统服务付费项目(Kosmus和Cordero 2009)和拉丁美洲其他市场化安排(Wunder 2007, Brockhaus和Botoni 2009)的经验,我们能够确定,与协作安排相比,在市场化安排下,通常对生态系统服务收益的获取存在有限的结构性控制。虽然利益的流动有多个渠道,但这些利益的交付可以是对称的,因此所谓的“生产者”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换往往是平衡的。在许多情况下,参与的群体往往在很大程度上是异质的。这影响到利益分享协议的监测和执行,这往往是由诉讼驱动的。考虑到这类利益分享安排下的交付效率取决于经济激励的结构,主要的实施弱点是如何为生态系统服务找到有意愿的买家。

必须承认,在这类利益分享安排下分享财政收益有两个主要原因。首先,创建资源管理激励的需要被认为是奖励个人、社区、组织和企业改变资源使用模式的行动的重要手段。这个原因需要提供的利益超过改变“资源退化行为”过程中产生的成本。第二个原因是为利益分享倡议建立持续的合法性。有人认为,如果太多的人从他们没有积极贡献或没有合法要求的东西中受益,相关的激励可能会被稀释。这将导致更弱的激励和更低的整体利益分享。或者,如果利益只给予特定的群体、行动或地理区域,人们可能会感到不公平,并反对倡议,因为他们认为它是非法的。因此,以市场为导向的利益分享安排设法通过着重于直接受到利益影响的人来获得合法性。

平等的利益分享安排

平等主义安排是一种基于人人平等、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的原则的利益分享方式。为了本研究的目的,我们关注这些安排的一个典型例子:《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下的获取和利益共享(ABS)倡议。《生物多样性公约》是一项国际条约,旨在推动三个相互关联的目标: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可持续利用以及公平公平地分享遗传资源利用所产生的惠益(《生物多样性公约》1992年)。从根本上说,该条约为利用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提供了一个多边框架。该条约规定这种利用的一个主要方式是建立机制,以确保以特许权使用费分成、技术转让和科学能力建设的形式将遗传资源工业开发的一些收益分配给生产国和社区。ABS举措通常在以下三个主题下讨论和实施:适当获得遗传资源、适当转让相关技术以及适当供资。

就治理安排而言,ABS举措往往侧重于解决与公平获取和分享生态系统服务利益相关的社会不公正问题。ABS倡议下的利益分享通常被框定为一个社会正义的问题。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2000:4》秘书处的说法,“生物多样性辩论的一个重要部分涉及获取和分享基因物质(如制药产品)的商业和其他利用所产生的利益”。《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利益攸关方共享非人类遗传资源的利益。它强调公平分享利用与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组成部分的可持续利用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实践所产生的利益的可取性。因此,《生物多样性公约》将对生产国和社区的公平回报呼吁制度化,作为保护领域社会正义的多边原则。在这方面,利益分享围绕着获取遗传资源和公平公平地分享相关利益之间的权衡。这种分享还包括使用各种各样的货币和非货币机制,从利润分享或生物勘探业务中的公平股权,以及技术转让、培训和合作研究。在这种情况下,生物勘探是系统地寻找化合物、基因、蛋白质、微生物和其他具有经济潜力并可在生物多样性中发现的产品的新来源。从使用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商业产品中获得资源的过程包括工业化企业和当地社区之间进行的谈判和签订合同。

Jayaraman(1996)提供了卡尼准入和利益分享方案的有益案例研究,为印度平等主义安排的表现提供了有益的教训。本案例研究涉及热带植物园和研究所(TBGRI)与喀拉拉邦Kani部落就开发一种名为“Jeevani”的药物达成的获取和利益分享安排。Jeevani是一种恢复、增强免疫、抗应激和抗疲劳的药物,基于草药" arogyapacha " (Trichopus zeylanicus),是卡尼部落的传统药物。贾亚拉曼(Jayaraman, 1996)认为,在卡尼部落内,传统医学知识的转让和实践权利由被称为普拉西的部落治疗师掌握。这一知识是由三名卡尼部落成员透露给TBGRI的科学家的,他们从arogyappacha中分离出12种活性化合物,并开发出药物Jeevani。该技术随后被授权给Arya Vaidya制药有限公司,这是一家追求阿育吠陀草药配方商业化的印度制药制造商。设立了一个信托基金,以分享基于结核病的药物Jeevani商业化产生的收益。根据Jayaraman(1996),该案例研究揭示了需要一个多方利益相关方框架来讨论获取和利益分享的范围。该案例表明,虽然知识产权在从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中获取利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但其作用应与保护以及体制目标相平衡。

我们分析了从Kani ABS案例研究(Jayaraman 1996)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关注土著居民参与生物勘探和遗传研究的类似项目(Schuklenk和Kleinsmidt 2006)中汲取的教训。我们的分析表明,与其他两类安排相比,通常没有对获得利益的结构性控制,利益的流动也不遵循特定的渠道。虽然显然有争议,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在ABS倡议下的利益交付被参与团体认为是公平和公平的,它们往往是同质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安排形式下的协议的监测和执行通常是基于同侪社会压力。因此,利益交付的效率取决于社会凝聚力。然而,据观察,执行方面的主要挑战通常是如何使共享计划免受外力和冲击的影响。

结论

上述论述初步审查了就发展中国家的生态系统服务而言,社会-生态系统治理的利益分享安排的主要类别。虽然简化了,但这些分类代表了一套重要的战略,可用于促进可持续的自然资源管理以及高效、有效和公平的社会生态系统治理。也许令人惊讶的是,在实践中,这些分类往往被狭隘地用作从与“资源退化行为”有关的参与者那里寻求支持的一种方式。尽管在特定的社会生态环境中,合作安排和市场安排都是至关重要和不可或缺的,但鉴于学术界对这类安排的关注相对不足,平等安排对本研究尤其重要。除遗传资源外,大多数研究都没有明确和集中注意平等安排,因为它们与其他同样重要的生态系统服务有关。

我们设想,分享问题将继续成为关于发展中国家社会-生态系统治理的辩论的核心基础。考虑到生态系统服务的供给和需求在时间和空间上是如此多变(Koch et al. 2009),对于如何应对利益分享安排的复杂性存在着广泛的不同意见。反过来,集体和个人选择可能产生的后果的不确定性加剧了复杂性。随着对获取和使用生态系统服务的需求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增长,相对稀缺性将增加,促进可持续分配利益所必需的竞争而非合作行为,特别是公共财产资源的利益分配。在这样复杂的上下文中,管理访问和使用不仅仅是设置效用函数和选择导致首选结果集的备选方案的问题。相反,它需要对关键决定因素有系统的框架,界定利益分享安排的效力、效率、公平和可持续性。关于利益分享安排的知识必须在科学上是可靠的,并不断发展以保持与上下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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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我们要感谢下列组织和个人的贡献:水研究委员会为这项研究提供资金,特别是Bonani Madikizela先生、Stanley Liphadzi博士和Una Wium夫人的支持;以及2010年5月20日和21日在克鲁格国家公园Skukuza举行的题为“社会生态系统的利益分享”的Insaka研究研讨会的所有参与者。特别地,我们感谢Laura Becerra、Steve McCool和Wayne Freimund在研讨会期间提出的见解。我们也感谢匿名审稿人提出的有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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