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和社会 生态和社会
以下是引用本文的既定格式:
B.科森斯,R. K.克雷格,S.赫希,C. A. (T.)Arnold, M. H. Benson, D. A. DeCaro, A. S. Garmestani, H. Gosnell, J. Ruhl, E. Schlager. 2017。法律在适应性治理中的作用。生态和社会22(1): 30。
https://doi.org/10.5751/ES-08731-220130
洞察力,是特别节目的一部分实践Panarchy:评估美国区域水系统在气候变化中的法律灵活性、生态恢复力和适应性治理beplay竞技

法律在适应性治理中的作用

1爱达荷大学法学院,2爱达荷大学西部水域研究所,3.华莱士·斯特格纳土地资源中心,犹他大学S.J.奎尼法学院,4犹他大学全球变化与可持续发展中心,5路易斯维尔大学布兰迪斯法学院,城市与公共事务部,土地利用与环境责任中心,6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7新墨西哥大学,8路易斯维尔大学城市与公共事务系、心理与脑科学系,9美国环境保护局,10俄勒冈州立大学地球、海洋和大气科学学院,11范德比尔特大学法学院,12亚利桑那大学政府与公共政策学院

摘要

“治理”一词既包括政府参与,也包括非政府参与集体选择和行动。法律支配着政府行为发生的结构、边界、规则和过程,在此过程中,法律成为分析气候变化影响时适应障碍的焦点之一。beplay竞技因此,适应性治理必须考虑政府行动的灵活性和演变程度,而不是目前许多民主国家的高度行政管理的政府。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本身已被证明在西方的政府体系中具有高度的适应性,演变为解决甚至促进新的社会规范的出现(如妇女和少数群体的权利)或为新出现的问题(如污染)提供补救措施。因此,毫无疑问,法律可以适应、演变和改革,为适应性治理留出空间。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不仅可以消除障碍,而且可以调整法律,以促进适应性治理,并帮助将新的和正在出现的治理方法制度化。关键是要以增强合法性、问责和正义的方式进行改革,否则民主社会永远不会采用这种改革,如果采用,就会破坏这些社会的稳定。通过确定适应性治理框架的这些方面,我们提出了评估法律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的指导方针,以确定可以使用、适应和改革法律的方式,以促进适应性治理,并在这样做的时候增强政府行为的合法性。
关键词:适应性治理;行政法;环境治理;弹性;水的法律

介绍

法律反映了在其形成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多种观点、价值观、知识体系、信息类型和权力斗争的综合结果,因此具有内在的整体性。法律体现社会价值。西方法律体系通过政府司法部门对法律解释逐个问题的演变、立法部门对法律逐个问题的演变以及选举周期中固有的政策演变来适应和应对新的挑战。然而,法律体系也是通过促进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有意构建成倾向于现状的。因此,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制衡有助于减缓变革的进程,促进多角度的审议。由于这种稳定的结构,法律制度可能对适应造成障碍。

由于人口增长、气候变化和其他推动变化的因素的交叉作用,如果法律过于僵化,以至于它对维持社会所需的适应构成障碍,那么法律本身也必须改变,以允许在长期稳定目标内的适应(Green et al. 2015)。beplay竞技我们认为,法律能够而且事实上必须具有适应性,以促进甚至触发适应性治理的出现,并在其出现时帮助将适应性治理制度化。我们聚在一起探讨法律在实现水治理方面的作用,即法律本身具有适应性,从而能够促进应对气候变化的管理、适应和转型。beplay竞技虽然是在水治理的背景下制定的,但我们的分析结果是广泛适用的。为此,我们提出了在环境治理背景下评估法律在适应性治理中的作用的指南。

背景和方法

寻求使环境管理的法律框架的调整与对特定生态系统及其社会目标的理解相一致是一个固有的跨学科问题。沟通和方法论是跨学科研究的主要挑战,需要发展一种共同的语言和对概念的理解(Repko 2011)。我们使用的许多术语都有多种含义,这取决于上下文和学科观点。我们没有解决这些差异,而是仔细地选择最适合我们目的的特定用法,并确定与该用法一致的文献主体。术语“治理”(选择集体目标、制定决策和采取行动以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Rogers和Hall 2003, UNSTT 2012)和“适应性治理”(“行动者、网络、组织和机构之间的一系列互动,以追求社会-生态系统的理想状态;”Chaffin等人2014b)是本次讨论的中心问题。充分讨论这些术语及其与弹性概念(即一个系统抵御和适应扰动并仍然保持相同结构和功能的能力)的关系;Holling 1973, Gunderson and Holling 2002, Walker et al. 2004, Walker and Salt 2006)在本专题的介绍中被阐述。

法律是多方面的。因此,作为一项跨学科的工作,在讨论法律在适应性治理中的作用之前,也有必要讨论法律在一般治理中的作用,以及我们在这里讨论法律的哪些具体方面。法律影响治理的非正式和正式(政府)方面。因此,虽然法律本身是正式治理的一部分,但它可以规范私人和非政府的行为,并在环境法的背景下这样做濒危物种法案(规管“索取”列入名单的物种)清洁水法案(调节污染物排放)和国家水资源分配法(调节用水)。对私人行为的监管不是我们这里的主要关注点。相反,我们关注的是为政府方面的治理建立结构、权威和过程的法律。例如,权力如何在地方、州、部落和联邦当局之间分配;在特定情况下,政府机构有什么权力采取行动?各机构在采取这一行动时需要遵循哪些程序?所有这些过程都受法律管辖。因此,由于法律普遍存在于任何政府行为中,探究法律在适应性治理中的作用的指导方针(表1)将类似于各种作者为适应性治理制定的标准。然而,这些准则是经过调整的,以便通过规定政府结构、能力和过程的法律将这些标准纳入政府行动。

为了制定法律指南,我们首先从定义和描述适应性治理的各种努力中提取与法律体系相关或受法律体系影响的方面。其次,我们考虑了许多作者表达的对政府参与治理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关切,即约束较少,适应性更强。

在我们的第一步中,我们找到了Dietz等人(2003)特别感兴趣的自适应治理的概念模型。该模型几乎完全由可由法律促进的行动组成:规则与生态条件的一致性、分析性审议和参与、明确的边界和明确的权利、强制制裁、争端解决机制、制度多样性、问责制和嵌套(即,存在具有类似权力的共同行为体,在地方到流域尺度的管理中发挥作用;Ostrom等人1961年,马歇尔2007年)。我们还发现了与多中心相关的参考文献;在生物区域范围内采取行动的能力,包括将权力下放给当地行为者;以及实验和学习的权威(Ostrom 1999a、bFolke et al. 2005, Huitema et al. 2009)。

在我们的第二步中,我们特别注意提出的更灵活的政府行动和加强地方参与和权威的政府的关切。因此,许多作者提出了这样的担忧:呼唤地方协作机制所固有的政府权力下放的含义将导致合法性、公平和正义问题(Folke等人2005年,Bingham 2009年,Huitema等人2009年,Lockwood等人2010年,Cosens 2013年;m·李,未发表的手稿,http://citeseerx.ist.psu.edu/viewdoc/download?doi=10.1.1.202.1474&rep=rep1&type=pdf).Lockwood等人(2010)在制定自然资源管理的治理原则时认识到了这些问题。它们包括一些重要因素:合法性、透明度、问责性、包容性、公平性、整合性、能力和适应性,这些都是治理政府过程的法律在其他情况下需要解决的问题(Lockwood等,2010)。这些原则与良治原则的发展重叠(例如,参见《都柏林原则1992》、罗杰斯和霍尔2003年、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2003年、Borrini-Feyerabend等人2013年)。适应性治理与良好治理之间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超出了我们的讨论范围。从法律的作用的角度来看,重要的是要注意到,这些问题广泛地包含在行政法的合法性概念中(Esty 2006),并与良好治理的原则重叠,如果在为政府注入适应能力的努力中不加以解决,这些努力将会失败。

我们认识到,良好治理原则的增加覆盖了规范性原则,建立在更加科学的适应性治理基础上。我们认为,如果目标是有效治理,不仅是孤立的水资源,而且是基于水的社会-生态系统,那么这种规范性的叠加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对善治各方面的叠加,我们将具有代理能力和社会变革能力的社会重新置于对社会-生态系统适应性治理的追求之中。因此,在设计旨在促进适应性治理的法律指导方针时,我们依赖良好治理和弹性理论作为理论基础。

方法

我们首先参与了一个跨学科项目,评估北美六个流域的恢复力;这些评估载于《自然资源和环境法》第一版爱达荷州法律评论(第51卷第1期:http://www.uidaho.edu/law/law-review/articles;Gunderson et al. 2017)。评估表明,随着气候变化的开始,北美地区所依赖的一些水供应接近或跨越了不可逆转的门槛,一旦越过,将改变beplay竞技自然生态系统服务的可用性和工程基础设施的充分性,潜在地损害现有的以水为基础的经济。然而,大多数系统目前虽然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但如果能够运用适当的资源和法律工具,就有机会提高适应能力。beplay竞技每一流域评估都包括对流域管理结构和法律在流域管理中的作用的法律分析,往往查明当前治理制度中的关键差距或障碍。

在这里,我们使用自适应治理属性的汇编,从六个评估中的每一个法律分析中提取相关的例子。从我们对流域系统的分析中出现了三个关于法律作用的关键问题:法律在以下方面的作用是什么:(1)在适应性过程中创造一个干扰或机会窗口,(2)消除障碍并促进适应性过程,(3)确保更具适应性的政府过程的合法性?

我们通过一个迭代过程,将适应性治理的各个方面转化为补充法律框架的指导方针,并返回到流域评估,以供应用和进一步改进。这一过程导致制定了评估适应法律框架的指导方针,解决这三个问题中的每一个问题。这些法律准则随后被应用到一个新的水域盆地,即澳大利亚Eyre湖盆地及其与大自流盆地的连接(Cosens 2015)进行测试和完善。关于该指南在特定流域或景观治理中的应用过程的讨论超出了我们目前的范围,但可以在艾尔湖流域的应用中找到(Cosens 2015)。

分析水管理法律框架的准则

我们用法律作为组织机制的作用的问题来描述法律准则。

法律在制造骚乱或机会之窗中的作用

足以引发新的治理方法出现的干扰可能来自生态或社会(政治或经济)危机,而当问题、解决方案和政治的适当结合使改变成为可能时,治理的机会窗口就会出现(Kingdon 1995, Olsson et al. 2006)。当管理法的应用导致环境退化和经济预期之间的反馈时,它就造成了干扰,因为它迫使个人或实体花费资源来防止或清理环境退化。因此,列入水生和河岸物种在美国濒危物种法案或美国水质受损河流的鉴定清洁水法案可能会迫使行为发生改变。虽然这些法规通常与自上而下、命令与控制的方式相联系,但克拉马斯(Chaffin等人2014年一个)、里约热内卢Grande (Benson et al. 2014)、Anacostia (Arnold et al. 2014)和Platte (Birge et al. 2014)河流评估也表明,以受影响者可接受的方式解决多个监管问题的复杂性可能会导致适应性治理和新解决方案的出现。在这些例子中,自上而下的监管仅仅通过提出在社会和经济上不可接受的狭隘解决方案,就引发了创新。当现有法律显然不足以应对生态系统的新变化时,创新也可能发生。因此,干旱和水资源过度分配的严酷现实导致了创新,包括在澳大利亚的水法改革(Cosens 2016)。最后,法律也可以通过转移权力分配来制造干扰,这在哥伦比亚河(Cosens和Fremier 2014)和克拉马斯盆地(Chaffin et al. 2014)中很明显一个)评估,即关于条约捕鱼和水权的诉讼最终使原先处于边缘地位的土著社区扮演了流域渔业管理者和高级水权持有者的新角色。一个问题或干扰、解决方案和政治的一致性导致了许多合作过程,从而产生了> 30个美洲土著水权定居点(美洲土著水权定居点数据库:http://repository.unm.edu/handle/1928/32818;参见Cosens 2003, Chaffin et al. 2014一个,Cosens and Chaffin 2016)。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聚落或其他作为干扰的法律实例都导致了提高相关社会-生态系统对不确定性和意外事件的反应能力的结果。在某些情况下,合作和联邦资金导致在有限服务范围内加大了水资源开发的优化,从而增加了系统对气候变化的脆弱性(例如,Everglades评估;beplay竞技Gunderson et al. 2014)。有时,正是规律本身导致选择适应性较差、更有可能增强关键服务优化的解决方案;例如,不灵活濒危物种法案法规在Everglades (Gunderson et al. 2014)和Columbia (Thomas-Morse 2012)系统中都制造了障碍。因此,我们的探索必须考虑到法律在阻碍适应和促进适应过程方面的作用。

法律在消除障碍和促进适应性进程方面的作用

我们努力将上文讨论的适应性治理和合法性或良好治理的标准转化为与法律在消除适应障碍和促进适应过程方面的作用相关的调查领域,如表1所示。我们将这些调查领域分为三个类别,以反映与环境治理中政府行为相关的法律类型:结构、能力和过程。接下来,对每个类别都进行了更详细的解释。

结构

在法律方面,我们用“结构”既指法规和管理制度的组织设计,也指管理主体权力的法律基础。结构包括法律在各级政府和部门之间分配权力的方式(即,权力的划分、建立机构和授权的各种法案所反映的责任)以及有关这些安排的法律的稳定性。因此,结构创造了一个平衡问责制和效率与适应性协调和反应的组织框架,并为政府和社会之间的适应性协调提供了权威。当环境治理无法适应时,结构性问题可能是问题的根源之一,原因是严格的自上而下的控制或狭隘的利益捕获管理决策(例如,Gunderson et al. 2014),或因为治理系统对历史变化范围之外的变化措手不及。从组织的角度来看,设计结构以促进适应性治理需要注意多中心、集成和持久性。

多中心

多中心性包括回应权力的重叠(称为冗余)和互补(具有类似权力的共同行为者在跨地区至流域尺度的管理中发挥作用,称为嵌套;Ostrom等人1961年,马歇尔2007年)。促进适应性治理的多中心建议我们保持决策的权力尽可能接近个人,同时仍在一个更大的政府框架内运作,以促进管理的实施和长期目标的实现(称为辅导性;McGinnis 1999, Marshall 2007, Clarvis et al. 2014)。

在政府结构方面,嵌套意味着较低级别的政府在较高级别有代表性。当利用持续的社会网络的力量解决环境问题时,筑巢创造了更大的适应性反应和综合管理的潜力。这些网络可以建立信任和知识,促进信息的流动和执行的一致性(Krebs和Holley 2004, Bodin和Crona 2009)。反过来,即使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随着参与者的重叠增加,建立有效的全流域管理的机会也会增加。相比之下,由于内部咨询机构和州际咨询机构(包括公民咨询机构和科学咨询机构)之间缺乏重叠而导致的沟通差距可能会减少信任和地方投入的价值感(Mitchell 2014),而这两者都是提高适应性反应能力所必需的。更重要的是,为了适应的目的,嵌套增加了关系、共享知识和网络将到位的可能性,允许对意外作出反应。相反,如果政策制定者试图针对气候变化的每一种可能结果建立一个应对框架,其结果将是昂贵的,而且可能不够充分。beplay竞技

辅助性是指决策的法律权威是在尽可能接近资源或问题规模的一级,但在一个规模更大的政府的范围内,它促进了执行管理决定的条件。辅助性增加了当地参与和接受决策的可能性,使用当地知识,并调整应对措施。它缩短了从生态系统变化到有权作出反应的反馈循环。然而,辅助性不应被理解为将所有权力下放到地方一级(参见Marshall 2007)。虽然大多数北美流域都需要加强地方权力,但如果没有在更高的稳定级别的政府中建立地方权力,创新和适应的权力可能会造成不稳定。

集成

整合是指在影响环境管理和物理连接资源监管的所有治理机构之间进行协调的相互认知和法律权威(Arnold 2014, Cosens和Stow 2014)。在法律和弹性文献中,这一概念也被称为连通性(Clarvis et al. 2014)。一体化减少了意外后果的可能性,并增加了主动解决冲突的可能性。在美国,水资源管理支离破碎,法律把水资源分配放在州一级(各州才刚刚开始处理地表水之间的联系),土地使用放在地方一级,水生和河岸濒危物种放在联邦一级,通过合作联邦制在联邦和州两级处理水质,在这种情况下,整合似乎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目标。然而,我们的评估表明,通过突发的适应性过程(如Chaffin等人2014年)来解决碎片化是可能的一个).虽然,一般来说,碎片化本身并不是最初的驱动力,但一旦协作过程开始出现,通过综合解决方案解决多个监管问题的可能性可能会推动该过程向前发展(例如,Chaffin等人2014年一个,Cosens和Fremier 2014)。法律应有助于确保存在参与和促进这些一体化进程的权力。

持久性

持久性包括水管理规则和参与者的稳定性(例如,米切尔2014)。坚持不懈会促进合法性和信任,可能会减少应对意外的时间。稳定性是培养适应性行为的法律体系的一个属性,这似乎是违反直觉的。然而,这一现实凸显了政府和治理之间的差异。具有创新、实验和灵活性的突发性适应性治理可能只会在稳定、可预测的政府体制中发生(Craig et al. 2017)。然而,重要的是要对比一个为地方创新提供稳定和资源的政府结构和一个稳定的政府,后者提供控制和资源来维持现状,这是不可持续的,鉴于不断变化的环境(Garmestani和Benson 2013)。后者被称为刚性陷阱,可能会使分水岭更容易受到气候变化等压力源的影响(例如,Gunderson et al. 2014)。beplay竞技

总而言之,平衡在于创建一个稳定的政府结构,不过分强制要求取得特定的实质性成果。关于法律在促进适应性治理出现方面的作用的一个关键点是,政府结构的稳定性(例如,没有战争和政府政变,继续致力于法治,以及稳定的地方和流域或景观规模的政府实体)与特定流域或生态系统的实质性治理目标以及衍生和实现这些目标的过程方面的法律灵活性之间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区别。

能力

一般来说,能力包括响应变化的资源和权力(Pahl-Wostl 2009),并增加了适应过程可能出现的纬度。能力由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组成:导航生态制度变迁的能力,称为适应能力(Gunderson 2000),感兴趣的个人和团体在决策中发挥作用的权利和资源,称为参与能力(Raadgever et al. 2008, Huitema et al. 2009;另见Gunderson[2000],他对生态系统的适应能力进行了类似的定义)。能力的提高有助于受影响者的参与,并在适当的水平上提供创新、试验和发展的工具。这是法律在景观或流域尺度系统管理中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领域。管理人员不仅必须有进行试验的法律权威,而且如果要取得成功,他们还需要有法律权威在建设地方社区参与制定解决办法的能力方面发挥作用。

适应能力需要资源(通常通过立法来划拨)和法律权威来应对变化,并反映在法规、规章和机构的实践中(例如,Clarvis et al. 2014)。适应能力使治理体系能够在面对不确定性和意外情况时进行调整。若干法律来源有效地界定、塑造和限制了水治理方面的这种能力,包括法律和政策界定了:政府管理水的权力,包括根据变化改变既定的水分配和要求;机构在面临不确定性时促进实施适应性管理的权力和资源(见Craig和Ruhl[2014]的适应性管理行政法草案);政府促进协同适应性规划的权威和资源(Arnold 2010, 2014);本地创新的资源和灵活性;个人和私人实体通过水市场适应的能力(一般见Cosens 2016)。

参与性能力包括受水管理影响的人参与制订其目标的能力和水管理人员执行通过参与性进程制定的目标的能力。它包括各机构利用非政府咨询机构(包括科学家和面向公民的委员会)的法律权力、任命成员的法律程序以及行使这一权力的法律程序。参与能力减少了社会部分人边缘化的可能性,并因此增加了在决策中考虑到一个制度的所有方面的可能性。作为参与能力重要性的一个例子,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产生了《21世纪议程》,其中确定能力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其中指出:“一个国家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人民及其机构的能力以及其生态和地理条件。具体地说,能力建设包括该国的人力、科学、技术、组织、体制和资源能力”(联合国1992年)。

虽然《21世纪议程》的重点是国家治理层面,但所列的必要能力资源同样适用于地方利益(Reed 2008)。社区必须拥有获得决策的合法权利,以及参与决策实质的知识、时间和资源(Bingham 2009)。这些条件需要适当的立法和资金支持,以确保这些社区的行动能力(Olsson等,2004年)。法律在促进参与能力方面的作用是提供公众参与的要求,提供能够承认和执行无权者权利的司法论坛,并在适当情况下,通过立法分配资源和权力进行能力建设,以促进地方回应(公众参与法律框架工作组,2013年)。

这两种类型的容量似乎是北美流域最薄弱的一环。世界上最富有的国家(美国)在“科学、技术、组织、机构和资源能力”(联合国1992年:第37.1节)这一领域的得分如此之低,可能令人惊讶。但是,有两个法律因素在这里特别重要。第一,联邦政府的资源相对较多,参与能力也远高于地方政府和其他治理机构。因此,当联邦法律机制(如美国濒危物种法案而且清洁水法案)适用于特定盆地,缺乏州和地方的法律途径来制定解决方案,缺乏联邦层面的自由裁量权来允许地方联盟当局创建新的和更全面的解决方案,以及缺乏地方行动者参与制定解决方案的能力,可能导致不满意或不完整的结果(宾厄姆2009年,2010年)。在最好的情况下,这至少会为创新的出现创造机会。然而,目前在任何层面上都缺乏可以替代传统环境执法的法律机制,这些替代机制可以增强当地的适应能力,同时保持稳定和问责,以实现传统执法机制寻求实现的目标。

然而,也有证据表明,当法律允许增加能力时,适应性治理就更有可能出现。由于司法程序对权利的承认,以及在我们的几个流域评估中出现的地方合作过程,使得以前边缘化社区的参与能力大幅提高,这可能并非巧合(例如,Arnold等人2014年,Benson等人2014年,Birge等人2014年,Chaffin等人2014年)一个,Cosens和Fremier 2014)。加州已经开始了新的实验可持续地下水管理法通过设定州级目标和授权地方地下水规划,而将细节留给地方实体,可能会阐明未来类似努力应该如何进行(Kiparsky等人,2016)。如果这个实验失败了,那么缺陷(如果源于我们法律框架内的领域,而不是政治意愿等问题)很可能源于地方能力和问责制的缺失,而不是州和地方之间分配法律权力的结构性框架。

虽然能力可能是薄弱的一环,但能力建设再多也无法克服程序的失败,这是法律框架调查的最后一个领域。这一进程包括促进适应和确保合法性的要素,但将在后一类下讨论。

法律在确保更具适应性的政府过程的合法性方面的作用

行政程序是通过法律实施合法性和善治要素的主要重点。良好治理注重公平和正义,体现在政府行动应合法、透明和包容的法律要求上(Franck 1988, Bodansky 1999,联合国世界粮食计划署2003,Esty 2006, Cosens 2013)。它要求有和平、公正和充分的手段来解决关于分配和使用有限资源的争端。流域评估表明,对治理灵活性和经济稳定的竞争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是适应性治理的主要障碍(Craig等人,2017年)。注意过程有助于以受影响各方认为合法的方式,根据当地需要在灵活性和确定性之间取得平衡。

行政法一般管辖政府实施管理和监管权力的过程(Stewart 2003),它通常被认为是努力确保良好治理的核心,包括政府实施法律的合法性(Esty 2006, Cosens 2013)。在美国,管理程序的法律可以在联邦和州的行政程序法中找到,但在自然资源领域,也可以在指导机构行动的具体法规和规章中找到,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案(42 U.S.C.§§4321 et seq.)或《美国法典》中的咨询要求濒危物种法案(16 U.S.C.§§1531-1544;参见Cosens 2013)。此外,美国地方政府行使管理和监管权力,但其结构与联邦和州政府不同,因此在土地使用监管(juerggensmeyer和Roberts, 2013年)和公共卫生(Richards, 2007年)等领域受一套经过修改的行政法原则的约束。

必须有法律来管理机构如何执行法律,这是有道理的,因为在一个民主社会中确保政府合法性的主要手段是通过选举过程,而大规模的行政机构则是远离这一过程的一步。虽然,在其目前的形式下,行政法可能会通过建立统一的机构行动框架来促进自然资源法执行的僵化和分级性质,其根本目的是确保法律执行的一致性、透明度和问责性(斯图尔特2003,Cosens 2013,克雷格和鲁尔2014)。深入研究这一目的,然后调整行政法,为更灵活的程序留出空间,可以改变政府实体与社会互动的方式,同时保持合法性(Cosens 2013)。

我们将确保良好治理以促进适应性治理所需的过程方面分为六类:(1)合法性,(2)程序正义,(3)解决问题的方法,(4)反思和学习的机会,(5)平衡稳定性和灵活性,(6)争端解决。团队成员过去的工作包括合法性范畴下的程序公正和平衡稳定性和灵活性(Cosens 2013)。但是,在综合六个流域评价时,这两个领域的重要性已上升到需要分别和集中审议的程度。接下来,我们将逐一讨论这六个方面。

合法性

合法性与权威的接受有关,因为它被认为是并被适当地行使(Tyler 2006)。合法性是公众支持资源管理的必要条件,它涉及人们对统治者的基本信心和信任。在授权机构行动(Cosens 2013, Craig和Ruhl 2014)和将权力下放到地方层面时,合法性尤其值得关注。合法性是通过对基于科学的决策、审议、问责、透明度、一致性、稳定性以及对受政府行为侵害者的审查和追索的法律要求来实现的。

在行政法中,通过要求公开会议、向公众提供机构文件、通知和公众评论、颁布规则以确保管理和法规以一致的方式实施,以及审查最终的机构行动,增强了合法性(Cosens 2013, Craig和Ruhl 2014)。然而,额外的措施是必要的,以促进适应性治理的出现。首先,团队成员Craig和Ruhl(2014)起草的实施适应性管理的权力,以及监测政策执行结果的资源,被认为是适应性能力的一个方面,但也可能提高合法性(Camacho 2009, Cosens 2013)。适应性管理方面,包括根据监测反馈进行调整,旨在加强学习和改善资源管理的结果,但它也可以服务于问责目标(Cosens 2013, Craig和Ruhl 2014)。第二,公众评论的机会,甚至法律,如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案,它要求联邦机构主动向公众提交计划行动的潜在环境影响信息,以征求意见,这不足以促进适应性治理的出现。有权力促进和参与当地的协作过程,并将结果考虑到甚至下放到地方层面的某些决策是必要的(Bingham 2009, 2010)。

现行法律经常积极地干扰这些目标(宾厄姆2009年,公众参与法律框架工作组2013年)。例如,在美国的联邦一级联邦咨询委员会法(5 U.S.C. App)仔细地限制了公民咨询委员会的组成和作用。虽然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在确保咨询委员会不被特殊利益所控制和联邦决策保留责任方面,它是非常重要的,但它的结构过于狭窄,无法服务于新的治理模式和适应性治理的出现(Bingham et al. 2005)。在短期内,随着联邦和州政府尝试将某些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在参与能力较强的地方,应通过立法批准以地方为基础的措施来临时授权(另见Marshall 2007)。这种特别的方法可以确保实施地方适应性治理解决方案的合法性,同时保持联邦和州标准的保护伞,并提供财政和科学资源。它可能创造一个试验场,从而为更有适应性的法律实施搭建桥梁。

程序正义

程序公正包括对透明度的关注,寻求审查的权利,以及适当级别的参与。程序正义对于识别意外后果、遏制腐败和避免不平衡地适用适应负担是必要的。尽管程序公正与合法性重叠(DeCaro和Stokes 2013年),但我们将其分开考虑,因为我们对盆地的评估揭示了程序公正在让以前边缘化的社区发出声音方面的关键重要性。有关平等保护和正当程序的实体法在民权时代发挥了权力重新分配的作用(如Arnold et al. 2014),而有关条约权利的诉讼则赋予了美洲土著社区发言权(如Chaffin et al. 2014)一个,Cosens and Fremier 2014, Cosens and Chaffin 2016)。在进程的范畴下,我们关注与政府与这些社区的接触有关的法律。对于土著社区来说,这些法律必须包括在政府对政府基础上进行接触并协调联邦机构在这方面的行动的要求和政策。

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反思和学习的机会

在考虑法律问题时,解决问题的方法与反思和学习的机会是密切相关的。解决问题的方法需要科学、对传统和当地生态知识的开放,以及基于兴趣的协作过程。它与不妥协的政治和意识形态方法形成对比。它还与诉讼形成了对比,诉讼是在零敲碎打的基础上解决具体的法律问题,可能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尽管如此,当诉讼被用来克服根深蒂固的利益和拒绝治理系统解决生态危害、社会不公或其他潜在问题所造成的问题解决障碍时,它可能会成为问题解决的刺激甚至催化剂(Arnold 2004, Karkkainen 2008, Arnold等人2014,Benson等人2014),在我们的几个盆地评估中(例如,Arnold et al. 2014, Chaffin et al. 2014),通过承认印第安人的条约权利和公民权利,明显影响了权力的再平衡一个,Cosens和Fremier 2014)。解决问题的方法在社区协作对话的过程中很明显,以解决水分配、质量和管理的多个问题(例如,Chaffin等人,2014年)一个).

在水资源管理中发展和纳入科学的解决问题方法,以及反思和学习的能力和机会,将包括(通过立法拨款)资源,以监测和分析不仅检验管理行动的直接结果,而且检验这些行动的基本假设的信息,以促进被称为“双环学习”的过程(Pahl-Wostl 2009, Curtin 2014)。通过本地和传统知识的镜头对科学数据、假设和理论进行测试甚至可能导致对潜在信念系统的质疑,这一过程被称为三环学习,被认为是社会转型的必要过程(Pahl-Wostl 2009, Curtin 2014)。有时,政策制定者、监管机构和管理者需要特别迅速关注公众(包括边缘社区)提供的反馈,并迅速调整治理行动,正如最近政府对密歇根州弗林特市市政供水投诉反应缓慢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样。在这一过程中,法律的作用是为使用包括科学、传统和当地生态知识在内的更广泛的信息提供权威,同时保留消除纳入偏颇信息的审查过程(例如,Craig和Ruhl 2014)。反思和学习的机会确保了对变化的反应不会是死记硬背的,社会将随着管理方法的发展而发展。

适应性管理在解决问题的方法中是一个有用的工具,它包含了一个涉及反思和学习的步骤。它的实施将得到行政法模式发展的帮助,为政府机构使用它提供法律权威(Craig和Ruhl 2014)。然而,自适应管理只是一种可用的工具,它非常适合不确定性和可控性高的管理决策(Craig和Ruhl 2014),在这种决策中,告知调整所需的反馈是纯粹基于科学的。当决策混乱时,包括科学和社会经济因素的考虑,或者当以其他治理功能和过程为目标时,如设定广泛的目标和政策(例如,规划)或建立协作关系时,适应性管理是不合适的。规划方法被称为适应性规划(Arnold 2010, 2014),协作过程方法,如Curtin的弹性设计(2014),准立法或司法过程,如参与式研究圈和争议解决(Bingham et al. 2005),可能会通过提供机构参与的权力,甚至促进和提供财政和科学资源,这些过程。然而,我们必须再次强调,虽然法律可以纳入甚至授权讨论的过程,但我们因此寻求的许多合作过程是紧急的,不能直接立法或授权。因此,我们再次强调,虽然法律的作用可以是授权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提供学习可能发生的过程,但它不能强制要求批判性思维或学习。我们的目标只是确定法律的手段,为这些进程的出现提供便利和空间,并为政府的参与提供权威。至少,有了这些权力,法律不太可能成为障碍。

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平衡

稳定和灵活的平衡承认,虽然在面对变化时必须进行调整,但大多数社会制度,特别是经济制度都强烈倾向于稳定,因此,稳定是法律的一个主要目标。灵活性和经济稳定的竞争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是适应性治理的主要障碍(参见Craig等人2017对这一问题的更深入讨论)。以上讨论的结构要素提供了一种实现这种平衡的途径,但前提是我们对辅助性、地方协作和治理下放的呼吁,不等同于在美国使用这些术语来主张地方和联邦的资源管理:多中心要求两者兼而有(例如,Ostrom 1999a、b汤姆森和阿罗约2011年)。由于从地方到国家的多个决策中心,高层除了提供资源外,还可以通过制定实体法来设定外部边界(例如,根据《国家安全法》制定的水质标准)来促进稳定清洁水法案)和有用的程序,例如要求公众参与或提供机构和司法论坛进行审查,以确保问责制。这种限制性和程序性法律可以在地方或生物区域一级允许创新和灵活,而不牺牲整体稳定。

适应性管理等工具对那些在水资源方面进行经济投资的人和其他只追求最终结果的人特别重要。正如Cosens(2013)所建议的那样,法律权威甚至授权协商兼顾生物和社会关切的调整时间框架,可能有助于在经济和社会稳定的社会目标,以及面对生态变化的适应需求的最终性和现实之间取得平衡。通过将重新谈判或修正进程纳入有关的法律进程,对改变治理的必要性的考虑就变得正常化和稳定,就像定期举行选举可以在不发生社会或经济动荡的情况下进行政治变革一样。

争议解决

解决争端需要适当的法律论坛(也反映在结构上)、程序和解决规则,这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随着气候变化的展开,水资源短缺和生态制度的变化在世界许多地区变得更加普遍。beplay竞技尽管协作过程是适应性治理出现的起点,但可能会出现不可能达成自愿协议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除非事先设计并商定一个解决问题的制度,否则就有可能发生冲突。提供一个解决冲突的论坛和过程,并就稀缺资源的取舍做出最终的、有约束力的决定,是高层政府的一个重要角色(Ostrom 1990, Dietz et al. 2003),他们正是通过法律做到这一点的。此外,争端解决论坛的可用性和公平分配稀缺痛苦和其他气候变化影响的规则可能会激励参与合作过程。beplay竞技

适当解决冲突需要注意受法律编写方式控制的两个方面:建立一个论坛,确保公平和表达意见的机会;以及与社会和生态目标相一致的解决冲突的清晰透明的规则(Tyler 2006)。就美国的水资源而言,冲突的解决必须同时发生在拥有水资源分配权力的州和拥有水质、濒危物种、州际水资源分配以及国内参与国际水资源分配权力的联邦两级。联邦和州两级的司法和行政论坛对裁决提出质疑一般满足了解决冲突的第一个方面。正是在制定规则方面需要进行调整。我们把美国环境和水资源法的这些实质性方面留给未来出版。

结论

一开始,我们就法律的作用提出了三个问题。我们以每一项的要点来结束。

1.法律在制造一种干扰或一个可能出现适应性过程的机会窗口方面的作用是什么?

2.法律在消除障碍和促进适应过程方面发挥了什么作用?

3.法律在确保更具适应性的政府程序的合法性方面的作用是什么?

尽管法律经常被视为适应的约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它已被证明具有高度的适应性。总的来说,对法律作用问题的回答说明了促进适应的许多途径。我们强调,虽然我们的框架是泛化的,但它的应用是特定于上下文的。我们进一步强调,如果适应是社会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变化和转型的必要条件,而法律又决定了政府行动的结构、能力和过程,那么,在面临环境冲突和实施任何必要改革时,分析法律在适应性治理中的作用就变得势在必行。beplay竞技在考虑法律的作用时,我们认为,如果法律改革不注意合法性和善治的其他方面,它将无法实现其目标。将改革与改革相结合以实现适应,以确保合法性,增加了人们接受并成功应对未来变化的可能性。

对本文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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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我们感谢国家社会环境综合中心(SESYNC)在国家科学基金会DBI-1052875的资助下对适应性水治理项目的持续支持,该中心通过资助作者和AWG其他团队成员之间的合作,使这项工作成为可能。我们感谢爱达荷水资源研究所为本文的发表提供资金支持。芭芭拉·科森斯还感谢南澳大利亚州戈耶德水研究所和弗林德斯大学公共部门政策与管理项目访问教授。她的参与是第一次有机会将这些概念应用到一个新的流域,澳大利亚的艾尔湖流域,这有助于他们的改进。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美国环境保护局的观点或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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