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和社会 生态和社会
以下是引用本文的既定格式:
Craig, R. K., A. S. Garmestani, C. R. Allen, C. A. Arnold, H. Birg�,D. A. DeCaro, A. K. Fremier, H. Gosnell, E. Schlager. 2017。在适应性治理中平衡稳定性和灵活性:对美国环境法中可用工具的分析。生态和社会22(2): 3。
https://doi.org/10.5751/ES-08983-220203
研究,是特别节目的一部分实践Panarchy:评估美国区域水系统在气候变化中的法律灵活性、生态恢复力和适应性治理beplay竞技

在适应性治理中平衡稳定性和灵活性:对美国环境法中可用工具的分析

1华莱士·斯泰格纳国土资源中心,犹他大学S.J.昆尼法学院,美国犹他州盐湖城,2美国犹他州盐湖城犹他大学全球变化与可持续发展中心3.美国环境保护局,辛辛那提,俄亥俄州,美国,4美国地质调查局,5内布拉斯加州鱼类和野生动物合作研究小组,6内布拉斯加大学林肯分校自然资源学院,林肯,东北,美国,7美国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市路易斯维尔大学布兰代斯法学院城市与公共事务部、土地利用与环境责任中心8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洛杉矶,美国9美国肯塔基州路易斯维尔大学城市与公共事务部,心理与脑科学学系,社会决策与可持续发展实验室,10美国华盛顿州普尔曼市华盛顿州立大学环境学院11俄勒冈州立大学地球、海洋和大气科学学院,科瓦利斯,OR,美国,12亚利桑那大学政府与公共政策学院,图森,亚利桑那州,美国

摘要

适应性治理必须在“实地”工作,也就是说,它必须通过其治理的人民认为合法和公平的结构和程序来运作,以及纳入有效地允许社会-生态系统(SESs)适应气候变化和其他影响的过程和实质性目标。beplay竞技为了应对气候变化给SESs带来的持续和加速变化,适应性治理通常需要比以往治理机构通常允许的更大的灵活性。beplay竞技然而,要发挥良好治理的作用,适应性治理必须真正关注如何平衡这种对灵活性的日益增长的需求与持续的治理稳定性,以便它能够促进对变化的适应,而不会被认为或经历为永久的不稳定、破坏性和不公平。灵活性和稳定性在治理中为不同的目的服务,而且存在各种各样的工具来实现它们之间的不同平衡,同时仍然保持治理机构在被治理人民中的合法性。在回顾了这些目的和气候变化对环境治理的影响之后,我们研究了关于适应性治理结构的心理学见解,以及将这些见解纳入适beplay竞技应性治理制度的各种可用法律工具。由于治理体系的实质目标会因具体体系而异,我们不打算评论法律的规范性目标或实质目标应该是什么。相反,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对过程和程序(包括参与)的关注,以及更多地使用实质性标准(而不是规则),可能会允许在合法和公平的情况下增加实质性灵活性,提供社区成功适应人类世所需的心理、社会和经济稳定的必要水平。
关键词:适应性治理;平衡;正当程序;股本;公平;合法性;非平衡态;程序;弹性;规则; standard

介绍

正如本特刊(Chaffin et al. 2017)的导论和“法律的作用”(Cosens et al. 2017)文章所阐明的那样,适应性治理的目标是应对社会-生态系统(SESs)的变化。然而,适应性治理也需要“在基础上”工作,也就是说,它不仅必须有效地管理不断变化的SESs,而且必须作为一个合法和有效的治理系统运行,既满足被治理个人的心理需求,又满足相关社区的社会经济需求。在这里,我们将重点放在紧急的自适应治理系统需要的结构和程序特征上,以便进行良好的治理。具体来说,因为适应性治理是为了应对变化而产生的,所以它必须真正关注如何平衡增加灵活性的需求与持续的治理稳定性,以便它能够促进对变化的适应,而不会被认为或经历为永久的不稳定、破坏性和不公平。

正如在本特性的介绍性文章中所描述的,“治理”包含了社区选择其集体目标、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以实现所选目标的方法。正如本专题的其他文章所指出的,治理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政府与社会以及非正式机构之间的关系。治理机构的“稳定性”是指治理结构(如各级政府部门及其执行机构、法治、行业团体等非政府治理机构)在同一或类似形式下的长期稳定性;实质性的规则、标准和规范;以及程序上的要求和机会,包括公众和利益集团的参与。“灵活性”指的是在给定的治理结构内可能的自由度(例如,从保守观点到自由观点的摇摆);在其实质性规则、标准和规范(例如,在解释、实施和应用方面的自由裁量权;异常和方差;修正案);并且在其程序性需求内(例如,使用或多或少的正式程序或简化程序),而不从根本上破坏或取代整个治理系统(在革命的极端情况下)。 Importantly, however, structure, substance, and procedure are three distinct (if interrelated) aspects of governance systems, and the design for stability or flexibility within each aspect can differentially affect the legitimacy and effectiveness of the overall governance system. For example, no matter how attentive a system is to inclusive participation and procedural due process, it will not be perceived as legitimate if the substantive rules discriminate against important subgroups within the governed community. Conversely, substantive rules that are initially sound may become unfairly outdated if governance structures do not allow for their periodic amendment, or they may come to be perceived as illegitimate if their application in practice is arbitrary.

人类世需要对SESs治理中的稳定性-灵活性平衡以及可用的工具进行更全面的检查(鲁尔和费奇曼2010),以调整和校准这种平衡,以适应新的和不同的生态现实(多雷穆斯2010,鲁尔2011,卡马乔和格利克曼2016)。现在人们认识到,并非治理系统的所有方面都需要同样灵活或同样稳定。例如,在物权法中,允许的土地所有权形式可以追溯到征服者威廉1066年在英格兰实行的封建制度。相比之下,房东与租户的关系和房地产合同已经发展到包含了当代的消费者保护规范,20世纪引入的分区和土地使用规划作为解决拥挤城市特殊问题的一种手段已得到广泛接受(Rabin 1984, Sprankling和Coletta 2012)。因此,一系列平衡稳定性和灵活性的方法可以同时运作,以解决不同的问题,特别是考虑到其他潜在的混淆问题,如资源不确定性和政治(Biber和Eagle 2015)。生态学家早就知道,SESs不是静态的,也不存在自上而下、命令与控制式治理的“自然平衡”(Holling 1973, Holling and Meffe 1996)。然而,治理实体一直不愿意承认这一事实。由于全球气候变化正在加速生态变异性,调整治理机构以适应生态现实的失败正迅速变得至关重要(Craig 2010)beplay竞技一个,Steffen et al. 2015),消除了任何认为SESs是平衡系统的错觉。因此,至少治理系统的某些方面必须变得更加灵活,以适应人类社会所依赖的日益变化(和日益明显的变化)的生态系统(Camacho 2009, 2011, Craig 2010)一个,Doremus 2010, Ruhl 2011, Flatt 2012, Zellmer 2012, Camacho和Glicksman 2016),因为在这个加速变化的世界中,先前的规则和管理方法(稳定性)的持续存在本身正在成为不稳定的来源(Baumgartner和Jones 2015)。换句话说,随着过去对相对稳定的看法迅速被气候变化和全球化等力量侵蚀,强调稳定的旧治理机制不再成立,并可能通过无意的反馈加剧不稳定。beplay竞技因此,我们需要治理机制在战略上保持稳定,同时灵活地适应,而不是严格地抑制,在一个快速变化的星球上必然会出现未知的可变性。

在这里,我们研究了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见解以及可用的法律工具,以帮助在应对不断变化的世界的治理体系中实现与形势相适应的稳定性和灵活性。虽然,从定义上讲,成功的适应性治理永远不会有一个单一的公式,但适应性治理系统可以使用各种工具,这些工具将增加灵活应对社会-生态变化的能力,同时保持足够的稳定性,从而被认为是支持生产和可行社区的合法治理。我们的目的不是禁止人类世治理的具体实质性和规范性目标,因为我们认识到具体目标必然会因地理位置和适应环境的不同而有所不同(Zellmer和Gunderson 2009)。相反,我们得出的结论是,对过程和程序(包括公众和利益集团的参与)的关注,以及更多地使用实质性标准而不是规则,可能会增加实质性的灵活性,以合法和公平地运作,提供社区成功适应人类世所需的心理、社会和经济稳定的必要水平。

与治理中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相关的权衡:对可行平衡的需要

治理稳定的优点

在治理的结构方面,稳定是最重要的;反复发生的革命或军事政变是破坏性和不稳定治理的典型定义。然而,实质性和程序性的稳定也很重要。静态法律、政策和社会规范,加上充分的流程和透明度,提供了可预测性,增强了合规和执法,提供了安全基础,并鼓励对生产性企业的投资(Levi-Faur 2012)。

治理安排的稳定性来源很多,而且相互关联。在不同的环境中,行为主体之间关于适当行为的共同理解支持了可预测性,因为行为主体之间形成了相互之间稳定的期望。例如,在美国新墨西哥州的一些河流流域,国家工程管理局设法避免让高级水权持有人处于不得不完全切断初级水权持有人的境地,而不是严格遵守优先水权的管理(Hall 2002)。这样的规范使得更多的灌溉者能够在更长的时间内获得水。

除了共享的规范之外,可预测性还受到关于允许或禁止哪些行为、必须开发并与他人沟通的信息以及违反规则的惩罚的共享规则的支持。例如,产权系统定义了在资源方面谁拥有什么类型的权力。在资源中拥有产权通常会让参与者对如何管理资源有发言权。例如,美国科罗拉多州的水权所有者被允许参与水法庭诉讼,而没有水权的行动者面临很高的进入壁垒。

慢慢改变规范、规则和产权的配置,使人们和组织能够参与集体的努力,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产生效益,这种效益是任何一个行动者都无法单独实现的。由治理安排创造的稳定使人们和组织能够了解彼此以及他们共同管理和共享的资源,为未来的突发事件(如干旱或洪水)制定计划,投资于长期活动,并试验不同形式的生产性企业。这些活动的出现需要某种程度的稳定性。例如,美国科罗拉多河非常复杂的“河法”在确定河流用水权利方面提供了必要的稳定性,从而允许在美国格伦峡谷进行适应性管理试验,并与墨西哥合作提供创造性的蓄水解决方案。

刚性的危险

然而,过多的稳定性以及由此产生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是有代价的:僵化。刚性定义了坚持相同活动和惯例的治理系统,即使这些行动并不适合环境,特别是当存在可能使社区和社会获得更大利益的替代治理安排时。这种无法适应的情况通常被称为“刚性陷阱”(例如Carpenter和Brock 2008)。

刚性表现出多种形式。一种形式是治理机构(如立法机构或法院)无法承认不断变化的社区和社会价值并据此采取行动。例如,执行西方水权优先占用原则的法院和立法机构一直不愿优先考虑水在河流中的使用,无论是保护水生物种和栖息地,改善水质,还是允许娱乐用途,尽管西方社会对这些水生设施的估值越来越高。僵化的另一种形式是无法认识到对生态系统生产力的威胁或采取行动,例如破坏景观的土地使用做法,或从溪流和河流分流的水,这可能使河流与洪泛区分离。因此,治理体系过于僵化显然会妨碍良好治理。例如,联邦行政法的僵化阻碍了联邦机构参与适应性管理的努力(鲁尔和费什曼,2010)。

治理安排之间日益脱节,生态系统在理想状态下持续存在的要求,以及不同行为者和社区的价值观,通过引发冲突、增加不确定性和破坏集体行动,威胁着治理安排的可行性。随着时间的推移,陷入僵化的系统几乎不可避免地会面临资源可用性或管理方面的一些危机。这些危机既会升级SES内部的冲突水平,也会导致新的、有望更具适应性的治理安排(Chaffin等人,2014年)一个).

灵活管理的优点

治理系统至少需要少量的灵活性,因为社会系统是复杂的和适应性的(Holling 2001, Levi-Faur 2012)。因此,就像所有治理结构一样,对于适应性治理,“灵活性是适应组织环境变化和使公共服务适应不断变化的需求模式的先决条件”(Levi-Faur 2012:197)。

正如Cosens等人(2017)所指出的,治理中的灵活性允许社会调整治理模式,以反映新的社会规范,即适应。然而,必须认识到,适应并不总是一帆风顺的,因为它往往会扰乱既得利益。例如,20世纪的美国民权运动提高了少数族裔和妇女的政治地位,但随之而来的是暴力和斗争,强调了治理体系过于僵化(例如,长期剥夺少数族裔和妇女的权利)和坚持赋予选举权的灵活性的潜在不稳定影响。同样,克拉马斯河流域潜在的新治理系统的出现(Chaffin等,2014一个)是在多年来两派对立的诉讼和暴力威胁之后才出现的。

霸道的危险

在治理方面过于灵活的公共政策的主要危险是武断。平等对待、正当程序和程序公平等重要的公共价值观依赖于稳定的治理机构和一贯的管理(Levi-Faur 2012, Cosens and Williams 2012, Cosens 2013)。因此,治理系统通常试图消除最坏形式的任意性。例如,在行政法中,一个机构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的一致性可以成为审查法院的一个关键考虑因素,这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处理受监管实体的随机性,否则可能会在多个机构办公室和大量机构工作人员中出现(Dotan 2005)。一致性降低了制度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和被治理者的不确定性和焦虑,并促进了基本公平(Levi-Faur 2012, Cosens和Williams 2012, Cosens 2013)。

不断寻求平衡:美国宪法的例子

避免任意治理(即约束治理灵活性)的重要性在美国宪法创建的结构和包含的实质和程序中都是显而易见的。从结构上讲,宪法起草者的总体目标之一是限制政府向君主制或独裁政权移交的能力。因此,三权分立是美国治理的一个重要结构原则。然而,从本质上讲,宪法也限制了政府任意对待公民的能力。例如,第1条限制了国会的权力,只赋予它列举出来的权力(§8),并明确禁止国会对美国公民进行某些任意行为,例如,将人身保护令的中止限制在叛乱和入侵时期,并明确禁止剥夺公民权利的法案和可能扰乱既定预期的追溯法律(§9)。

然而,避免任意性的重要性在限制政府与公民互动的宪法条款中体现得最为明显,这些条款主要体现在《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和内战后的《民权修正案》(Civil Rights Amendments)中。此外,这些修正案显示了程序在平衡稳定性和不武断的自由与灵活性方面的重要作用。除了维护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等基本自由(第一条修正案),宪法修正案还限制政府(通常包括联邦政府和州政府)任意干涉公民的生活。这些对任意行动的限制包括经常被提起诉讼的《第四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坚持认为,没有基于可能理由的搜查令,不得进行搜查和扣押;《第五修正案》和《第十四条修正案》(Fourth Amendment)保证,任何人“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在没有合理补偿的情况下,也不得将私人财产征用为公共用途。”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程序为这些限制增加了灵活性:公民几乎总是可以同意他们认为适当的任何政府干预;警务人员在合法执法的情况下,可取得逮捕证;政府可以剥夺公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只要遵守宪法规定的适当程序,并且在财产方面给予赔偿。因此,就像所有可行的治理体系一样,即使是美国宪法也没有对其选民施加僵化的灵活性。相反,它创建了一个稳定的结构和一组规则,同时提供入侵。 The U.S. Constitution thus suggests that, at some deeper level, flexibility is a component of, rather than an alternative to, stable governance regimes (Bednar 2008).

人类世治理变革的驱动力:气候变化以及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灵活性beplay竞技

SESs的管理需要承认这些系统的基本现实的治理系统,这就是变化。尽管变化是所有复杂系统的基础,但气候变化正在加快步伐,扩大规模,增加这种变化的不确定性,需要新的治理响应,如适beplay竞技应性治理(Camacho 2009, 2011, Craig 2010)一个,Doremus 2010, Ruhl 2011, Flatt 2012, Zellmer 2012, Camacho和Glicksman 2016)。接下来,我们将回顾这些生态现实及其对治理的影响。

对生态系统持续变化的认识

几个世纪以来,将自然系统视为稳态系统的平衡观点主导了人类的思维(Botkin 1992)。这种观点认为,热力学定律支配着生态系统,远离稳定中心的波动是随机噪声,是不可取的,不是系统的基本功能(Sullivan 1996)。然而,生态学家已经认识到生态变异性是生态功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事实上,生态系统不会在没有干扰的情况下达到平衡。相反,它们是高度可变和适应性的,因为它们不断地根据环境变化而变化,以提高生存和成功的几率(Mitchell 2009)。

对生态系统管理的理解也同样在发展。自然资源管理者不再将管理行为的非线性阈值响应视为与预期结果的偏差。20世纪末,生态系统的平衡观点被一种理解所取代,即生态系统显示出线性和非线性响应、临界点、多种替代状态和跨尺度相互作用(Gunderson和Holling 2002, Walker和Salt 2006, Peters 2015)。文献中也出现了对尺度对于解开复杂性至关重要的认识(Bosserman 1983, Holling 1992, Levin 1992)。内部和跨尺度的动态都很重要(Peterson et al. 1998),并影响生态系统服务的生产和系统的涌现特性,如恢复力。在一个尺度内,崩溃和更新的动态被描述为自适应循环,而刻画系统特征的分层嵌套自适应循环集合被描述为panarchy (Gunderson and Holling 2002, Allen et al. 2014)。在panarchy中,内部和跨尺度的集体互动会产生复杂的行为(Holling et al. 2002, Allen et al. 2014)。虽然复杂的系统在细节上是不可预测的,但它们也是自组织的和有弹性的。自组织系统由一系列没有中央控制的交互组件组成(Mitchell 2009)。随着组件的多样性和规模的增加,它们的集体活动带来了越来越多的复杂性。 They are also adaptive, learning and evolving in response to changing conditions to improve survival odds (Mitchell 2009). In a nutshell, ecosystems are profoundly complex and do not respond consistently over the long term to top-down management.

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对生态系统服务的需求也在增长。当转化为环境和自然资源治理时,这些需求往往会导致将特定生态系统服务的当前产出最大化的管理。然而,社会对生产性生态系统的长期依赖需要一种方法来培养理想系统状态的弹性(Walker和Salt, 2006)。正如人类反复观察到的那样,为了单一产品(如木材或鳕鱼)的最大产量而进行管理,而不承认潜在的未来阈值或对人类行为的非线性响应的可能性,会破坏整个系统(Scheffer et al. 2001)。

beplay竞技气候变化的并发症

beplay竞技气候变化是当前SESs的一个主要不稳定因素。在复杂系统中,内在过程和结构既是自组织的结果,也是永久自组织的结果。从生态系统的这组反馈中涌现出的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服务(Birgé et al. 2014)。beplay竞技气候变化正在迅速改变生态反馈,威胁着破坏SESs的生态恢复力(Benson和Craig 2014)。当一个系统的定义过程或结构被破坏超过某个阈值时,整个系统可能会失去其完整性并进入另一种状态(Scheffer et al. 2001)。beplay竞技气候变化可以诱发这些相对较快的变化,引发复杂且往往不可预测的生态制度变化,而随着社会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服务产生速度急剧下降甚至停止,这反过来可能会破坏当前的政府体系以及经济和政治安排。

例如,气候变化正在迅速改变beplay竞技全球温度、降水模式和海洋化学(Milly et al. 2008, IPCC 2014)。这些影响的结果之一是物种的大规模迁徙(鲁尔2008),创造了新的物种组合和终点不可预测的食物网。其中一些活动范围的扩大,例如在美国西部山区和加拿大的松甲虫,显然对人类利益造成了破坏(Carroll 2006)。其他生态系统,如北极苔原,正在跨越生态阈值(Allen et al. 2009)。还有一些,比如珊瑚礁可能会消失(Craig 2015)。为特定服务而优化的系统,如开发河流用于水力发电(Cosens和Fremier 2014)或灌溉(Birgé et al. 2014),可能吸收干扰的纬度更低,随着气候变化的继续,可能更容易转向不理想的状态。beplay竞技

beplay竞技因此,气候变化在规模和速度上加剧了持续变化的生态现实。此外,“[b]由于‘持续的’变暖——不管世界成功地实施缓解措施,气候变化都会发生,这是大beplay竞技气中已经积累的温室气体(' GHGs ')的结果——未来几十年,最有可能在未来几个世纪发生的社会-生态系统将在很大程度上超出人类的控制”(Craig 2010)答:14)。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过去已不再是潜在生态管理问题的可靠预测指标。

对治理

虽然生态学家已经接受了SESs在持续变化状态下运行,但许多环境和自然资源治理系统甚至还没有适应最良性的变化预期,更不用说气候变化正在造成的潜在的广泛不稳定。beplay竞技例如,除了少数显著的例外(如当地土地利用法),美国的许多环境和自然资源法仍以保护主义范式为基础,强调维护和恢复基线历史条件(Craig 2010)一个).虽然这样的治理制度给人一种稳定的错觉,但它们假定了生态状态的可预测性和可逆性,这与现代生态学研究和弹性理论完全相悖(Craig 2010)一个).例如,在美国西部,许多水资源规划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依赖历史降水模式和水道图作为指导,有效地假设资源的稳定性。然而,正如Milly等人(2008:573)在这种情况下所主张的那样,“平稳已经死了。”不能再假定“自然系统在不变的变率包膜内波动”(Milly et al. 2008:573)。同样的,美国濒危物种法案寻求在其历史范围内保存和恢复物种,产生了人类世物种迁移的不适应(鲁尔2008)。

人们也越来越认识到,推动社会-生态变化的潜在动力正因气候变化而发生变化,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需要作出应对。beplay竞技在气候变化的额外压力下,自然系统将以难以预料的方式发生变化。因此,重新调整环境治理中的稳定性-灵活性权衡至关重要,既要更好地认识和应对动态SESs,也要更好地认识和应对不确定性。社会所面临的挑战是,它所依赖的这个星球所面临的挑战是,如果不能通过增加灵活性来适应我们的治理系统,将导致SESs的崩溃,然而,如果不能平衡稳定与增加灵活性,可能会导致经济和政治系统出现同样的结果(Victor 2012, Cosens和Williams 2012, Porter 2015)。

理论家们提倡各种方法来纠正这种治理不合理,但他们也对更灵活的必要性和维护治理稳定性的必要性给出了不同的强调(Doremus 2010, Ruhl 2011, Camacho和Glicksman 2016)。例如,一些研究人员关注增加治理灵活性的迫切需要,并主张将新的理论框架和工具纳入环境和自然资源法,从原则性灵活性(Craig 2010)一个)和弹性思维(Cosens 2010, 2012, 2013, Craig和Benson 2013, Benson和Craig 2014)到适应性管理(Ruhl和Fischman 2010, Craig和Ruhl 2014)和适应性治理的推广(Chaffin等人2014b,Green et al. 2015, Camacho and Glicksman 2016)。其他学者则关注如何在人类世环境治理得到改善时保持稳定,如主张增量调整(Cosens和Williams 2012)或主张在实施适应性措施时更加关注合法性(Cosens 2013)和其他修改(Ruhl 2008, Cosens和Williams 2012, Flatt 2012, Garmestani和Allen 2014)。

然而,无论采取何种方法,这些机制的采用都受到限制。因此,在一个不断变化的世界中,如何平衡治理的灵活性和稳定性,有必要研究一系列关于心理和理论的见解,以及可用的法律工具来调整。

关于在适应性治理中平衡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心理学见解

正如任何政治家都知道的那样,对被统治者的心理感知关系到治理或法律体系的实际运作。环境心理学充斥着证明法律创新存在主要心理障碍的研究(Castro 2012)、气候变化政策(Cornforth 2009)以及适应性环境治理(Swim等人2009,Moser和Ekstrom 2010)。beplay竞技法律学者必须了解稳定性、适应性和政策接受的某些基本心理原则,以预测适应性治理的潜在障碍,并在法律设计中解决这些障碍。许多因素影响社会接受度和适应性环境治理的可行性(DeCaro et al. 2017)。接下来,我们将描述信任、合法性和基本需求在适应性治理中平衡稳定性和灵活性方面的作用。这些原则让我们深入了解适应性法律框架的潜在设计特征,可能帮助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艰难过渡。beplay竞技

政府的首要任务之一是建立法律体系,帮助社会利益相关者建立对彼此、政府本身和安全未来的信任,以便利益相关者能够制定并履行长期协议,共同努力解决复杂的社会-生态困境,如适应气候变化(Ostrom 1998, Parks etal . 2013)。beplay竞技因此,法律制度促进社会合作所必需的稳定(Hardin 1968)。当代环境法倾向于通过“稳定”,即在很大程度上抵制变化的政策和程序,来创造这种稳定(Craig 2010)一个,Green et al. 2015)。因此,稳定通常被等同于缺乏变化。政府官员和公众成员也普遍倾向于稳定,抵制法律创新(例如,Castro and Mouro 2011, Gifford and Comeau 2011),特别是当它会改变现有的权力关系、经济或生活方式时(DeCaro et al. 2017)。这对研究适应性治理的法律学者提出了重大挑战。法律框架如何在不完全疏远依赖稳定法律体系保障安全的社会利益相关者的情况下向适应性治理过渡?

我们认为,答案在于“良好治理”,即政府程序的要素,如透明度、问责制、包容性和公平性(Chaffin等,2014年)一个)来建立信任和建立政府合法性(Cosens 2013)。对于人类世的治理来说,被视为合法和值得信赖是很重要的,尤其是当提高管理灵活性是目标时(Cosens 2013),因为这些情绪促进了政策的接受度,并帮助利益相关者容忍不确定性(Frey等人2004年,Tyler 2006年,DeCaro等人2017年)。在当代社会,合法性和信任是个人控制和确定性的重要替代品(Tyler 2006)。人们将权力交给合法的领导、组织和机构,并在危机时期寻求他们的指导(Burger 1989, Tyler 2006)。治理中的合法性建立信任(例如,Tyler和Degoey 1995),有助于维持社会秩序并创造安全感,这有助于合作(Ostrom 1998, 2010),即使法律或环境治理系统的主要要素发生重大变化(例如,Lafon等人2004,Leach和Sabatier 2005, McComas等人2011)。因此,法律制度不是为稳定而设计,而是为安全而设计。

Esty(2006)和Cosens(2013)确定了适应性治理的五个重叠的合法性来源:(1)基于结果的合法性,源于决策基于客观专业知识,结果可以确定为好的事实;(2)基于秩序的合法性,基于规则是明确、稳定和公开的这一事实;(3)制度合法性,建立在机构间相互制衡的基础上;(4)审议正当性,基于在决策过程中包含公共对话;(5)程序合法性,来自于公开透明的决策过程和对所做选择的解释。善治的这些方面增加了对合法性的认知(Tyler 1990, 1998),并通过支持程序正义的基本心理需求(公平决策程序;Tyler和Degoey 1995, Tyler 2006),安全(有序和可预测性;DeCaro etal . 2015),以及自我决定(能够以与个人核心价值观一致的方式追求重要的社会目标;Ryan and Deci 2006, Moller et al. 2006)。法院判决(Gibson等人1998年)、执法和环境法规(Tyler 1998年,Ostrom 2010年)、环境政策创新(Attari等人2009年,Lavergne等人2010年)和政府机构活动(例如,Lafon等人2004年,Turner等人2014年)已被证明可以受益于这些增强合法性的条款,改善接受、合规和合作(Frey等人2004年,DeCaro和Stokes 2008年,2013年)。

在接下来的两部分中,我们将讨论治理体系的特征和实体法的一些方面,这些方面可能会增加成功平衡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可能性。这些法律机制中有许多包含了上述善政和合法性的要素。例如,计划的修改、审查和公众对政府机构活动的投入的机会窗口(Craig和Ruhl 2014),允许在预定时间进行更改,并确保政府的透明度和问责制,不仅提高了变革期间的可预测性(有序),而且通过纳入公平决策、申诉和公众参与的条款,展示了基于秩序、审议和程序合法性的元素,提高了合法性。监管下限和上限赋予治理单位额外的决策权,促进其自决权,但也以支持严格的科学问题解决和需要循证决策的标准限制这种自由裁量权(基于结果的合法性;Garmestani和Benson 2013)。因此,即使生态系统和治理系统因为气候变化等主要压力源而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利益相关者可能会在环境治理的重要决策过程中获得安全感,并建立对治理当局的信任(Lawrence et al. 1997),这有助于缓解困难的过渡,并beplay竞技鼓励更好的合作(Cosens 2013, DeCaro et al. 2017)。

对于复杂的社会-生态困境没有灵丹妙药(Ostrom 2007)。例如,由于历史管理不善,当代美国社会对正式政府及其机构的不信任日益增加,包括参与性和环境正义部分,这对感知合法性至关重要(Arnstein 1969, Bullard和Johnson 2000,全国公民联盟2013)。然而,如果有足够的预防措施(Reed 2008),并真正致力于善治(DeCaro和Stokes 2008, 2013),就有可能提高合法性以支持适应性环境治理(Cosens 2013, DeCaro et al. 2017)。

此外,合法性以外的因素也会影响变化的容忍度(DeCaro et al. 2017)和人类的适应能力(Armitage 2007)。例如,框架的个人和集体现象,即通过代表意义的心理框架或图式来感知世界,塑造了法律和治理制度。Arnold(2014)已经确定了至少16种不同的流域框架,它们被嵌入到美国法律中(例如,作为供水的流域,作为废物的排水池的流域,作为水生栖息地的流域)。当个人和团体坚持通过一个特定的框架来看待问题时,产生并支持这个框架的治理机构就会变得相对稳定。然而,人类,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有重新构建的能力,即通过不同的精神框架来看待世界,甚至改变他们行动的主导框架。重构现象有助于治理机构的适应能力,以及适用法律制度的多样性,从而创造灵活性(Arnold 2014)。下面将详细讨论更好地平衡稳定和灵活性的其他方法,这些方法可能增强人类应对迅速和往往是意想不到的变化的能力。

设计治理结构以平衡稳定性和灵活性

为了有效和合法,适应性治理系统必须成功地平衡系统级别的稳定性和灵活性。因此,治理的结构和设计,即权力机构的划分、这些权力机构的定义,以及管理权力机构与其所管辖的人群之间互动的要求,是成功平衡适应性治理和其他应对人类世出现的新治理体系的灵活性和稳定性的关键考虑因素。政治学家和政策学者已经认真关注设计稳健的治理系统(Ostrom 1990, Filippov et al. 2004, Bednar 2008)。基本前提是,集体行动很少自发产生。相反,集体行动是一种治理系统的功能,它提供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同时允许变化。接下来,我们将研究在系统级别上平衡治理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工具,研究有助于使新兴的适应性治理结构成功的特征。

成功平衡稳定性和灵活性的治理系统的特征

表现出以下一般特征的治理系统更有可能抵御各种生态、经济、政治和社会动荡(Bednar 2008)。换句话说,这些特征有可能提供可预测性,同时允许灵活性。

共同决策

大多数美国环境治理体系由多个场所组成,在这些场所中,行动者聚集在一起做出共同的决定。例如,保护纽约市数百万居民和游客的饮用水质量的纽约市分水岭的管理安排是由几个场馆管理的。一个部门负责在流域内的城镇和村庄制定和实施不同的项目(纽约州1997年,汉龙2015年),另一个部门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纽约州1997年),纽约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管理流域规章制度。

这些场馆和其他场馆以不同的方式支持稳定性。不同的兴趣和价值观在这些场馆中得到体现。允许不同的决策场所代表不同的价值观,使治理系统能够响应流域内的利益,这也提高了其合法性。多个场所也可以相互监督,引发任意行动。例如,如果纽约市未能为流域项目提供资金或签订项目合同,协议各方可能会触发州环境保护部(Department of Environmental Conservation)对该市的供水许可证进行审查,后者反过来可能会限制该许可证。问责机制通过鼓励各方履行承诺,支持为实现环境目标而继续采取集体行动。

然而,这种复杂的环境治理安排也能够支持灵活性。多个独立的场馆可能会以一些明显的或不那么明显的方式创新行动和节目。决策机构可以制定新的计划,也可以修改和改变现有的计划和规则。不同的项目和政策意味着学习和试验的机会。此外,多个决策地点意味着一些可能被视为任意的行动可能不受限制,从而允许在协议边界之外进行试验(Bednar 2008)。有些矛盾的是,扭曲规则的行为对于保持治理安排的弹性很重要(Garrick et al. 2016)。

受欢迎的问责

通过纳入不同形式的大众问责制,环境治理的有效性得到了增强(Bednar 2008)。公民、资源使用者和利益集团在支持稳定性和灵活性方面都可以发挥作用。民众问责机制有多种形式,从选举代表和决策场所到参加咨询机构和民众抗议。这些形式中的每一种都可用于支持稳定性。例如,咨询委员会可以坚持要求官员和行政人员及时实施计划和规则。此外,每一种形式都可以用来鼓励灵活性,选举出具有不同于前任的价值观和目标的代表。

透明度

透明度要求创建一个信息丰富的环境。克雷格(2010一个)强调了这一点,他认为,为了更有效地应对生态系统的变化,环境治理安排应该一直研究一切。虽然在实践中,不可能一直学习所有的东西,但这一点是很有道理的。监测和评估生态系统以及项目、规章制度和参与者的活动,随后使信息易于访问,支持稳定性和灵活性。解决问题,无论是应对气候变化还是逃避责任,都需要多个监测和信息收集过程(Baumgartner and Jones 2015)。

解决冲突

分歧时有发生,但并不是所有的分歧都上升到需要法庭关注的程度。上述特征可能有助于冲突的解决。决策场所允许代表们在做出集体决策时解决分歧。此外,环境管理安排的设计往往是为了预见冲突并提供解决冲突的机制。事实上,许多州际河流契约规定了成员国之间的调解和仲裁(Schlager和Heikkila, 2009)。纽约市流域治理安排包括一个负责听取争议和分歧的委员会(纽约国务院,1997年)。

一起工作

环境治理安排的这四个特征是调节稳定性和灵活性之间平衡的关键。它们共同努力,支持提供一定程度可预见性的稳健治理,鼓励参与和投资,同时也为行动者提供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态环境的机会。他们通过管理利益和价值观的多样性,关注和应对不断变化的生态系统来做到这一点。这是一个稳定和灵活之间的持续平衡行为,但更有效的安排能够很好地管理这种平衡,以实现一些期望的目标(Schlager和Blomquist 2008)。

创建能够适应变更的稳定治理结构

国家治理的稳定性可以通过政府基本结构保持不变的时间长短来进行广泛的评估。美国的联邦宪政共和国和对联邦制(政府权力在国家政府和州、领土和部落政府之间划分,这些政府既从属又独立)的承诺已经存在了两个多世纪,尽管发生了内战。虽然听起来有些矛盾,但这种稳定的政府结构包含了足够的结构灵活性,以适应和吸收社会变革,迄今为止避免了普遍的结构改革或革命的需要。同样,在最深层的结构层次上,允许灵活性是治理长期稳定的一个因素,因为它允许避免不必要的反馈,从而增强治理系统的整体弹性。

正式修订津贴

如果结构提供了自己的正式修正或变更,那么变更可以在稳定的治理结构中进行。例如,美国宪法包含一个正式的修改程序(第五条),并已被修改了27次。大多数州的宪法同样允许他们自己的修正案。因此,修正过程的“安全阀”可以避免法律结构中日益僵化的自毁模式(尽管修正本身可能会导致这种僵化)。例如,美国和加拿大目前正在根据《哥伦比亚河条约》本身的重新谈判条款重新谈判《哥伦比亚河条约》,允许其环境考虑的现代化(Cosens和Fremier, 2014)。相反,缺乏修改条款往往会导致长期的问题。例如,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各州制定了许多州际协议来分配州际河流的水,但其中许多都没有包括修正案程序(Schlager和Heikkila 2009),这造成了21世纪水管理中的僵化陷阱问题(例如,Birgé et al. 2014)。

更换执行人员的机会反复出现

在稳定的治理结构中适应变化的另一种方法是,在可预测和定期的基础上,让这些结构授权可以改变组成治理单元的人员的组成,例如,通过选举或政府任命过程。定期更换政府行为体的机会有助于确保过时的政权不能永远存在,并提供了一个结构性的安全阀,可以满足变革的愿望,否则可能导致对现有政权的彻底取代(暴力或其他方式)。特别是选举,既提供了一种大众问责的机制,又有助于治理制度的心理合法性。

设计环境和自然资源法来校准稳定与灵活的平衡

法律是治理的中心方面(Garmestani等人,2013年),包括适应性治理。例如,Camacho和Glicksman(2016)探讨了法律适应能力在促进适应性治理中的作用。在新出现的适应性治理系统以及管理变化的SESs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再平衡的背景下,相关法律在实施层面确立了两个关键要素:实质性要求和标准,以及程序性要求和机会。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通常是程序性要求允许灵活地管理本来稳定的治理结构和实质性要求,但通过结合各种法律工具和备选办法,可以实现稳定-灵活性平衡的不同校准。

Biber和Eagle(2015)最近提出了这种校准对环境和自然资源法成功的重要性。他们指出,休闲狩猎和商业海洋渔业的法律制度在灵活性和稳定性方面的平衡是相似的,但得出的结论是,在每一种制度中行使灵活性会在实地产生不同的管理结果:与海洋渔业管制的严重失败相比,狩猎管制的广泛成功。

人类世的适应性治理,如果有什么不同的话,将需要更多地关注环境问题,如污染(Craig 2010)一个)以及水、物种和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管理(鲁尔2008年,克雷格2010年一个,Zellmer 2012, Benson和Craig 2014)。因此,我们接下来将研究在环境和自然资源法层面上平衡和再平衡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各种工具。

平衡实体法形式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有一种倾向,认为实体法是一套明确的、不变的和有约束力的规则。然而,实体法的修改过程几乎总是存在的,如立法和行政修改。对于这个讨论来说,更重要的是,实体法实际上有多种形式,其中一些形式比其他形式具有内在的灵活性。因此,实体法的形式选择成为环境与自然资源法稳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机制。

固有的进化规律

正如多位法官和学者所认识到的,“普通法的优点和天才在于它能适应其所治理社会不断变化的需要”(布鲁克斯诉罗宾逊284东北偏东2d 794, 797[1972年印])。“普通法”指的是法律的各个方面,如侵权法、财产法和合同法,这些法律是通过法官在裁决特定案件的过程中公布的规则和原则的集合而演变而来的(Flatt 2012)。尽管个别州可以将这些法律主体的某些方面从普通法的演变中移除(例如,水分配法,特别是在美国西部,但在东部也越来越多),但州立法机构未能干预,使得许多法律领域仍然由司法决定主导,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司法决定可能会反映社会规范的变化。先例原则(照章办事)和正当程序,以及允许高级法院审查审判法官的决定的上诉程序,确实限制了司法倾向,以定期的基础上改变普通法规则,再次平衡了灵活性和一定程度的稳定性。尽管如此,法官们确实会利用特定案件来改变州法律,以反映新的现实,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被贴上激进分子的标签。举个例子,科罗拉多最高法院取消了英国河岸用水权,并将科罗拉多的事先划拨制度化,作为对科罗拉多干旱气候和有限水资源的普通法回应。科芬诉左手沟公司案6科罗拉多443[1882])。

更普遍,然而,普通法平衡稳定性和灵活性的应用成型经常世纪旧规则和原则(例如,“没有财产所有者可以使用他或她的财产的方式构成妨害”)事实的情况下,不可能存在甚至几十年前(例如,如何讨厌禁令适用于屋顶太阳能安装的环境或邻居的渴望在郊区建立一个风力涡轮机?)。因此,将整个法律领域留给普通法,可以让相对稳定和一致的规则和原则有足够的灵活性来应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经济或社会生态现实(Flatt 2012)。

有时,法律规则本身被认为是内在进化的,即规则本身会进化。例如,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残忍和不寻常”的惩罚。美国最高法院可以解释这一修正案,以允许任何在宪法通过时合法的惩罚。然而,法院长期以来一直采取不同的做法,认为修正案的禁令是根据不断变化的社会规范演变而来的(格雷格诉佐治亚州428 U.S. 153, 171[1976])。同样,美国大多数州都认可某种形式的公共信托原则,即保留水道,有时也保留其他自然资源供公众使用。许多州已经宣布他们的公共信托原则是天生的进化,随着时间的推移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这些资源的估值(Craig 2010)b).

规则和标准

并不是所有的实体法都包含规则;相反,许多实体法制定的标准要灵活得多。因此,规则和标准之间的选择允许治理实体优先考虑稳定性(规则)或灵活性(标准)。当清晰、精确、易于执行和应用平等是首要关注点时,规则通常更受欢迎,而标准则更好地在一系列不同的条件和情况下执行通用原则(如“安全驾驶”)(Camacho 2015)。

Morse(2010)举了调节车速的例子来说明规则和标准之间的区别。规定规定某条街道上的速度限制为50公里/小时,任何超过该速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相比之下,一项标准将规定司机在考虑到道路状况和交通模式的情况下,当他们不合理地快速驾驶时,就构成了移动违规。正如莫尔斯总结的那样,“应用规则不仅更加机械,会因包容过度或不足而导致错误的结果,而且是公平和相对可预测的,而应用标准允许个案调整和考虑特殊情况,以不可预测性和对不可区分的事实模式的不同处理为代价”(Morse 2010:563)。此外,规则和标准最好被视为形成一种连续统一体,而不是一种两分法(Morse 2010, Camacho 2015),允许实体法的形式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平衡稳定性和灵活性。

法定的最低限度、最高限度和明确的原则

法律制度还可以通过将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和解释区分开来,赋予不同的治理实体对实施法律的不同阶段负责,从而增加稳定性中的灵活性。这是美国宪法创建的基本结构:国会制定法律,行政部门执行法律,法院解释法律。然而,执行权力的划分也可以通过从更高层次的治理实体(如联邦政府或国会)下放某些权力给更低层次的实体(如州和部落或联邦机构)来完成,允许被授权的实体灵活地解释和实施在更高层次上建立的核心实质性原则和要求。

在联邦法律中,两种授权是常见的:国会可以将治理权委托给联邦机构,也可以将治理权委托给各州。向联邦机构授予治理权力的范围可以相当广泛,有效地给予联邦机构相当大的灵活性,以决定是否以及如何实施国会的既定目标和政策。根据联邦宪法,国会必须向受委托的机构提供一个“可理解的原则”来遵循,但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美国环境保护署(EPA)制定的空气质量标准“为保护公众健康所必需”的水平足以满足这一要求(惠特曼诉美国货运协会案,531 U.S. 457,473 -74[2001])。在执行这一原则的过程中,环境保护署反过来也不断加强了这些空气质量标准,因为不断发展的科学表明,空气污染物的浓度越来越小,对人类健康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这一易懂的原则通过法律授权,赋予了EPA应对新兴科学的灵活性。

相比之下,国会在将监管权力下放给各州时,更常用的是使用法律上的下限和上限,这一策略使其在尊重各州主权和联邦制原则的同时,仍能在国家法律的实施中保持一定的控制和稳定。例如,大多数联邦污染控制法(例如,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允许各州接管联邦许可项目和制定监管要求。被授权的州必须遵守最低的联邦要求,但法规也明确允许各州制定更严格的要求,如果他们选择的话。因此,联邦法律提供了污染控制法律要求的基础,给予各州更好的灵活性,以根据当地的需求和政治来保护自己的资源。因此,环境合作联邦制可能被视为一种法律全方位制度,在这种制度中,较高层次(联邦)的稳定限制了灵活性,但不会在较低层次(州)的治理中造成僵化。

联邦最高限额在环境法中不太常见,但却有相反的效果,它阻止了各州实施比联邦法律要求更严格的要求。例如,如果没有联邦的豁免,各州就不能比EPA更严格地管理机动车的排放,理由是这种全国统一为全国范围的汽车工业提供了稳定。因此,国会在联邦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之间的选择是一种灵活性和稳定性的平衡,它可以鼓励或有效地扼杀各州在环境治理方面的尝试。

在州一级,可能是稳定与灵活性动态和多层次混合的最好例子之一,是州将广泛的警察权力(即保护公共健康、安全、道德和福利的监管权力)下放给地方政府,例如土地使用规划和监管权力的下放(Arnold 2007)。警察的权力和州赋予权力的法规通常是标准的,比如授予广泛的权力,受少数几个具体的法律最低和最高限制,目标是让地方政府制定规划和分区规则,以营造建筑环境的稳定性。然而,这些规则可以而且经常被改变,可以被改变或被许可放弃,并反映了当地的政策选择,无论是促进发展还是促进保护(Arnold 2007)。此外,监管机构对开发施加的环境保护条件可以通过永久执行而变得稳定,也可以通过不执行而变得灵活(Rissman 2011, Owley 2015)。

新兴的治理形式

法律制度的灵活性和稳定性的结合也可以促进新的治理形式的出现,以适应社会-生态的复杂性。例如,治理流域的公私混合合作的出现,不仅是为了应对现有管理体制的僵化(例如,濒危物种法案,清洁水法),但也因为相关机构和利益相关者有相当大的权力和自由度来形成新的规划和管理系统(Arnold 2011)。此外,公共资源的私人治理出现了,为资源管理创造了灵活的新规则,但也创造了稳定的关系,这是因为法律体系既允许这些公共治理系统,又将执行私人行为者采用的规则(Ostrom 1990)。

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变化的法律程序

法律程序是限制灵活性和允许法律灵活性以社会可接受的(公平和合法的)方式运作的重要工具。如前所述,程序往往是克服对政府通常运作的限制的机制,例如禁止搜查和扣押、剥夺私人财产。然而,实施法律变更所需的程序数量也是限制或扩大灵活性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机制。

有许多方法可以使法律变革的实施过程或多或少地成为一种负担,而每一种选择都因此成为一种平衡稳定性和灵活性的机制。例如,在以投票为主导的过程中,绝对多数投票要求可以减缓将发生的变化的数量,有利于稳定。经过多个决策者的批准(这是修改宪法和制定联邦法律经常需要的),可以相当有效地将法律修改限制在相关选区广泛支持的法律上,这同样有利于稳定。举证责任可以有很大的不同,并且可以显著地影响变化的速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例如,药品制造商有责任确定其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这放慢了消费者获得新药的速度,并可能限制医生治疗患者的灵活性。相反,它是环境保护署的负担有毒物质控制法为了证明新的商业化学品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有害,以确保大多数化学产品进入市场,尽管有时会导致有毒侵权诉讼多年后,当产品的危险变得明显。证据评估和公众参与要求的正式形式也会影响法律变化的速度:美联储不受正式程序要求的约束,可以根据金融状况的变化迅速调整利率,而EPA根据通知和评论规则制定要求,可以更快地改变空气质量标准。最后,在发生任何法律变化之前必须完成的评估的数量和类型(例如,环境影响评估或成本效益分析)将影响治理实体对变化的条件作出反应的灵活性和灵活性。

因此,可以说,程序设计是平衡稳定性和灵活性的最重要机制之一(Cosens 2013)。带来变更所需的程序越多,相关治理实体可能拥有的灵活性就越低。然而,在错误的事实情况下,过多或过少的程序灵活性分别会导致武断或僵化的陷阱。美国环境和自然资源法的历史一再表明,需要重新调整最初制定的平衡,例如通过限制环境影响报告根据国家环境政策法案(NEPA);42 U.S.C.§4332)或与濒危物种专家机构进行正式磋商濒危物种法案(16 U.S.C.§1536[a][2])是必需的,或通过强加成本效益分析要求。

此外,程序性设计选择可以与实体法选择相结合,以允许广泛的稳定性和灵活性校准,以反映不同治理上下文的现实。例如,美联储在改变利率时要遵守实质性的法律标准(而非规则)和非常有限的程序要求,这给了它相当大的灵活性,可以对不断变化的经济条件做出快速反应(Craig and Ruhl 2014)。尽管如此,这种法律上对灵活性的支持,在最大程度上促进了美国经济的整体稳定。相比之下,EPA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和科学证据来改变国家空气质量标准,而标准本身也需要很长的执行期。这些广泛的程序和证据要求有效地限制了与空气质量有关的人类健康问题导致潜在重大经济混乱的频率。

最后两个例子表明,在考虑到公平因素后,平衡稳定性和灵活性的法律设计应该与治理本身可能需要适应的速度相称(利率更快,空气质量更慢)。然而,在许多情况下,全球气候变化给SESs背景下的治理适应问题增加beplay竞技了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在人类纪,在环境和自然资源法中有效地重新平衡稳定性和灵活性的机制本身就是必要的调整,这表明在这些法律领域中修订和采用标准的程序应得到更多的注意。

结论

尽管越来越多的人认为,治理系统需要额外的灵活性,以便有效地治理复杂和不断变化的SESs,并适应气候变化,良好治理的基本原则(包括宪法约束),政治科学和法理学的公认现实,以及心理学研究,所有人都认为,没有一个稳定和灵活性的平衡将适合所有治理问题。beplay竞技相反,稳定性和灵活性必须得到平衡,以反映治理问题和当前的社会风险和现实,同时记住,在一个尺度上的灵活性(例如,个人)实际上可能促进另一个尺度上的稳定性(例如,社区)。这种平衡和再平衡稳定性和灵活性的需要,为确定可用的法律和其他治理工具提供了一个中心动机,以创建所需的各种校准。然而,它也提供了一种促进治理机制的动机,例如适应性治理,当特定情况下的稳定性和灵活性的相对价值也发生变化时,适应性治理本身能够适应重复的、适应性的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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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这项工作由国家社会环境综合中心(SESYNC)支持,国家科学基金会DBI-1052875资助。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美国环境保护局的观点或政策。

内布拉斯加州鱼类和野生动物合作研究单位由美国地质调查局、内布拉斯加州狩猎和公园委员会、内布拉斯加州林肯大学、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和野生动物管理研究所的一项合作协议共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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