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和社会 生态和社会
以下是引用这篇文章的既定格式:
Cosens, B. A. L. Gunderson和B. C. Chaffin. 2018。《实践的全局性:在经历快速环境变化的区域水系统中评估法律灵活性、生态恢复力和适应性治理》专题介绍。生态和社会23(1): 4。
https://doi.org/10.5751/ES-09524-230104
客人编辑,一部分的特别功能实践全局性:在经历气候变化的美国区域水系统中评估法律灵活性、生态韧性和适应性治理beplay竞技

《实践的全局性:在经历快速环境变化的区域水系统中评估法律灵活性、生态恢复力和适应性治理》专题介绍

1爱达荷大学法学院,莫斯科,ID, USA2美国佐治亚州亚特兰大市埃默里大学环境科学系3.美国蒙大拿大学米苏拉市弗兰克林业与保护学院

摘要

本专题介绍了法律、生态系统动态和治理之间的跨尺度互动,以解决美国六个流域在应对快速环境变化时的适应能力。我们在评估美国各地不同规模、发展水平和退化程度的河流和湿地社会生态系统的恢复力和转变的基础上开展工作,特别关注阿纳卡斯蒂亚河、中央普拉特河、克拉马斯河、哥伦比亚河、中里约热内卢格兰德河和大沼泽地湿地。所有这些案例都涉及复杂的制度体系,涉及生态和社会制度变迁的历史,并在类似的宪法和法律框架下运作,以划分联邦、州、地方和适用的部落政府之间的权力。我们关注与生态恢复力和社会生态系统的可转换性直接相关的流域治理的法律层面。我们综合了这些评估的结果,以加深我们对法律和治理在面对快速环境变化(包括不断变化的气候)时作为适应和转型的触发器、促进者或障碍的作用的理解。这篇介绍性文章定义了术语和理论概念,以提供美国法律和生态恢复力之间的桥梁框架,可用于本特刊的其余文章。
关键词:自适应治理;beplay竞技气候变化;环境法;弹性;水;水资源管理

介绍

人类对水的工程控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1200年的北美,但在过去的一个世纪里,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和规模加速。从非洲大陆干旱的西南部地区到水资源相对丰富的东部地区,人类一直在寻求控制地表水和开发大量地下水资源。在为人类服务而改变基本生态系统功能的终极努力中,在北美西部哥伦比亚河、科罗拉多河和密苏里河等被融雪驱动的巨大河流中建起了水坝,以控制洪水、发电,并将水资源用于灌溉和人类消费。基础设施的大量投资需要集体行动和政府补贴。如今,这些基础设施正在老化,不清楚是否存在使其现代化的政治意愿。我们才刚刚开始认识到生态系统服务成本的全部程度。大量濒危和受威胁物种和文化表明了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湿地、泛滥平原和连接的河流和河岸走廊提供的生态系统服务的丧失仍在继续,但其方式难以量化。与水资源开发相关的有计划的和无意的生态变化都导致了不可预见的系统转变,其特征是生态恢复力的侵蚀(Holling 1973年,Gunderson和Pritchard 2002年)。此外,边缘人口没有平等分享20世纪发展的好处,对整个社会的复原力产生了不利影响。

随着北美水资源的变化,人类评价和管理这些系统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Gunderson et al. 1995)。曾经,水仅仅被视为一种为人类服务而加以控制的资源,现在则被视为提供多种多样的生态系统产品和服务,而社会现在对其中许多产品和服务以不变的状态予以重视。可持续性社会目标的兴起,通过考虑后代的需要,延长了社会目标和成果的时间范围(布伦特兰委员会,1987年)。在这一发展和价值观变化的时期,人的层面(包括由法律、规则、社会规范和管理模式组成的机构)的复杂性增加了。试图理解这种复杂性的模式导致了综合学术,将注意力转移到这些系统的社会和生态组成部分之间的联系(Berkes et al. 2002, Delmas and Young 2009)。

这一特色是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资助的美国国家社会环境综合中心(SESYNC)为期三年的“适应性水治理”(AWG)项目综合研究的结果。AWG项目探讨了法律在实现水治理方面的作用,以便在气候变化面前促进管理、适应和转型。beplay竞技该项目的主要问题包括:

我们试图通过召集由法律、生物物理学和社会科学学者组成的跨学科团队来回答这些问题,这些学者深入并了解正在经历气候变化的六个区域社会生态水系统(图1)。来自六个北美水盆的案例研究——阿纳科斯蒂亚河(Arnold等人,2014)、哥伦比亚河(Cosens和Fremier, 2014)、克拉马斯河(Chaffin等人,2014)一个)、中里约热内卢格兰德河(Benson et al. 2014)、普拉特河(Birge et al. 2014)和大沼泽地(Gunderson et al. 2014)——发表在《自然资源与环境法》的“自然资源与环境法版”上爱达荷州法律评论(2014), Gunderson等(2017)在本专题中进行了总结。我们在本专题中以这些案例研究为基础。自案例研究发表以来,有关法律作用的相关概念已被应用于澳大利亚的艾尔湖和大自流盆地,并从这一额外的非美国的经验教训。视角(Cosens 2015),包括在本专题的一些文章中。我们从对术语的普遍理解开始,然后简要介绍比较和综合方法在盆地评价中的应用所产生的文章。

生态恢复力和适应性环境治理

应用生态学家(Holling 1973, 1978)认识到一系列资源系统的不确定性、惊人性和非线性行为,并提出自适应管理(Holling 1978, Walters 1986)作为应对资源系统固有的深层不确定性的方法。美国的一些区域水管理系统,如哥伦比亚河(Lee 1993)、科罗拉多河(Hughes et al. 2007)和大沼泽地(LoSchiavo et al. 2013)已经尝试采用和实施适应性管理。然而,许多实施适应性管理的努力遇到了法律和治理问题方面的障碍(Dietz等人2003年,Brunner等人2005年,Folke等人2005年,Gunderson和Light 2006年)。在面对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似乎支持管理的治理方法已经在文献中被识别和引用,从新治理到协作治理/管理和适应性治理,并被观察到是紧急的,即自组织现象(Dietz等人2003年,Karkkainen 2004年,Brunner等人2005年,Folke等人2005年,Gunderson和Light 2006年,Chaffin等人2014年b).我们使用“适应性治理”这个短语作为一个总括术语,以捕捉紧急的、协作的和基于学习的环境治理类型(Chaffin等人,2014年b).

自然资源治理涉及包括水在内的公共资源池的获取、使用、保护和管理问题(Delmas和Young 2009年)。历史上,在北美,我们一直依靠市场机制,即通过私有产权和政府监管来抑制过度开发(哈丁1968年)。市场对变化具有高度的适应性,但它们也表现出负面的环境外部性。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政府在环境领域的监管急剧增长,以解决这些问题(莱莫斯和阿格拉瓦尔2006年,里昂2009年)。

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无论是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还是在高度监管的体系内,依赖共同资源的社区自组织是常见的,并提供了一条超越市场和监管约束的前进道路。奥斯特罗姆(2009)因其在理解为什么一些社会群体自我组织,以维持资源、避免过度使用和其他生态后果的方式来调节和管理自然资源方面的工作而获得诺贝尔奖。实际上,奥斯特罗姆的工作为水和自然资源管理的研究增加了第三种方法,加入了主导水和相关环境法发展的财产和政府监管原则(哈丁1968年)。自组织作为共同资源管理的第三个方面的重要性在于,在处理市场失灵引起的问题时,它具有比政府监管更灵活和适应能力的双重能力。在现实中,市场、监管和自组织这三种机制可以同时运用,以应对环境治理的需要。了解何时以及以何种方式支持每种机制是适应性环境治理的关键之一(Cosens 2016)。

定义术语:一个跨学科的练习

通过跨学科研究,我们努力在生态恢复力和适应性环境治理之间建立桥梁,要求参与者就术语定义达成一致(Repko 2011)。因此,我们不寻求提出新的定义或解决因对某一特定术语或短语的不同意见而引起的纪律纠纷。相反,我们只是寻求交流在这个特殊特性中一致同意并使用的定义。由于我们对水资源系统复杂、惊人和动荡的历史的理解,我们将连接术语的清单建立在三个阶段:(a)弹性思维,(b)环境治理和(c)适应性治理。

弹性思维

弹性思维是一组概念,用来描述在复杂系统中观察到的、在许多生态系统中都有记录的突然和令人惊讶的行为(Gunderson and Pritchard 2002)。弹性思维认为,耦合的社会-生态系统可能以替代的、超稳定的政权或状态组织起来;它假定一个摄动或扰动可能导致系统越过一个阈值进入另一个构型或状态;而且一旦发生政权转移,它的结构和功能可能恢复,也可能不恢复(Holling 1973年,Gunderson and Holling 2002年,Walker et al. 2004年,Walker and Salt 2006年)。尽管这个术语是用来指代整个系统现象的,但“弹性”更多的是用来描述系统避免政权转移的程度,要么是因为它具有很强的适应性(纬度),要么是因为它对变化具有很强的抵抗力(阻力;Walker等人。2004)。因为弹性通常是根据社会寻求维护的系统来讨论的,弹性这个术语经常与目标本身混淆。在这个问题中使用的弹性是价值中性的,因此,它是系统社会价值和它们不价值的属性(Holling 1973年,Gunderson和Holling 2002年,Walker等人2004年,Walker和Salt 2006年)。然而,社会确实会对另类状态做出价值判断。事实上,许多适应性治理都是关于对比和权衡不同生态状态的可选价值。 It is within governance that the desire for a particular alternative state is expressed; it is resilience, i.e. the system properties, that informs how to get there within a complex system.

弹性思维允许我们从复杂系统在面对变化时继续提供关键功能和保持支持结构的能力的角度来处理复杂系统(Holling 1973年,Gunderson和Holling 2002年,Walker et al. 2004年,Walker和Salt 2006年)。它为非平稳系统的环境管理提供了一个框架,将注意力集中在实现社会目标上,而不简化支持生态系统功能的过程,事实上,通过支持这些过程而不是单一的平稳状态,例如,最大可持续产量(Walker和Salt 2006年)。它将社会对生态系统变化的反应与社会和生态系统之间的复杂反馈联系起来(Holling和Gunderson 2002),改善了实现可持续性目标的前景。

一个相关的概念,“全局制”,提供了一个动态的跨尺度透镜,通过它可以观察社会生态系统及其治理系统(甘德森和霍林,2002年)。Panarchy描述了在成长、崩溃、创新和重组的不同阶段中,系统以嵌套的、相互关联的、层级的形式存在。因此,在景观尺度的社会-生态系统中,有多个相互关联的小尺度系统,小到生态领域的微观系统,小到社会领域的个体系统。Panarchy扩展了弹性的概念,认识到(a)系统的弹性随着系统的成熟或发展而下降;(b)规模大(慢)和规模小(快)的过程相互作用,既能培养韧性,也能侵蚀韧性;(c)跨尺度的相互作用可能在生态和社会系统配置向新体制的转变中发挥作用(Chaffin等,2016)。在我们的治理体系中也可以观察到panarchy的这些方面(Chaffin和Gunderson 2016),理解系统的当前轨迹有助于有意的适应和转型(Gunderson et al. 2017)。

环境治理

环境治理指的是选择与社会与自然系统相互作用相关的集体目标、做出决策并采取行动以实现所选目标的手段(Rogers和Hall 2003年、Delmas和Young 2009年、联合国系统任务小组2012年)。治理这个术语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包括私人行为者、市场和基于利益的网络影响政策决策的手段(Rogers和Hall 2003年,Folke等人2005年,Lemos和Agrawal 2006年,Huitema等人2009年)。

自适应治理

适应性治理是一种简单的环境治理,它允许出现能够促进适应变化和意外的集体行动,以及自身进化的能力(Dietz等人2003年,Folke等人2005年,Chaffin等人2014年bCosens et al. 2014, Green et al. 2015, Schultz et al. 2015)。适应性治理是突发性的,这是探讨法律作用的一个关键出发点。法律本身是有意的。诺贝尔奖得主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 2009)记录了围绕自然资源治理的社区自组织(self-organization),她的天才之处是证明了新古典主义经济理论的谬论,该理论认为,自利使社区无法合作解决严重的社会问题。Ostrom(1990)提供了另一种框架,在该框架中,基于社区的公共财产机构发展到能够像正式的政府监管或将资源划分为私人持有的财产一样有效地管理公共池资源(McGinnis和Ostrom 2014)。我们在AWG项目中寻求理解的是这种自组织行为,它是紧急协作过程的特征。然而,在我们高度发达的北美水系统中,这种出现必须在政府管理环境和对使用环境的人进行管理的制度内进行。我们关注的重点是在高度发达的政府体系内嵌套并与之相互作用的适应性治理的出现,以及政府如何通过法律采取行动,置身一旁,甚至促进这种出现。要理解法律的作用,我们必须首先理解这种自组织行为。

查芬等人(2014b),回顾了关于适应性治理、适应性管理和协作保护的文献,以一个非常广泛的视角来看待适应性治理,即“为追求社会生态系统的理想状态而出现的行动者、网络、组织和机构之间的一系列相互作用。”为了理解法律的作用,我们特别关注那些从正式和非正式网络以及通过政府和非政府实体的互动而出现的适应过程的著作(例如,Pelling et al. 2008)。因此,我们关注的各种定义方法的关键方面是适应性治理(1)能够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网络在规模上自组织,并对变化作出响应;(2)促进学习能力;(3)具有进化的能力。我们在AWG项目中采用了这个广泛的观点,而不是选择一个具体的定义,而是特别依赖以下文献来描绘自适应治理概念的图景。

Dietz等人(2003)引入了自适应治理这个术语,认为自组织是治理公地的另一种路径,而哈丁(1968)则将产权和政府监管作为唯一的选择。把它们的一般原则的概念形象拆开,就会得到以下治理原则的清单。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清单几乎完全由法律可能促成的行动组成:规则与生态条件的一致性;分析考虑/参与;清晰的界限和明确的权利;实施制裁;争端解决机制;制度不同;问责制;分析考虑/参与;嵌套(图3 Dietz et al. 2003)。

Folke等人(2005)强调了适应性治理的必要性,将治理的社会方面作为一种手段,以获得适应性管理的接受,并确保组织的学习能力和驾驭其实施所必需的相互竞争的价值观和利益的能力。作者在他们的标准中包括:社会资本,包括信任、共同规则、领导力、经验;多中心治理结构中的网络和连接组织;管理权力的下放和权力的分享促进了参与。Huitema等人(2009)综合了适应性治理的观点,并试图列出水治理背景中所需的一系列组成部分:多中心、公众参与、实验和生物区域视角。尽管我们依赖于这项工作,但我们超越了那些将自适应治理定义为实现自适应管理的简单方法的人。Craig和Ruhl(2014)的工作影响了我们,他们提出,当目标确定、不确定性高、控制实验的能力也高时,适应性管理是合适的。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河流流域的管理具有利益竞争、管辖权复杂性和多种变化驱动因素的特点,因此确定单一管理目标和控制试验的能力是有限的。在这些更复杂的情况下,需要自适应治理来确保目标设置和实验的问责,而在面对不确定性时,自适应管理可能只是管理所依赖的许多工具之一。

Lebel等人(2006)的工作揭示了这种区别的重要性,他们描述了管理社会生态系统弹性所需的治理类型。他们不仅关注治理的适应性方面,而且关注社会采取特定治理方法所需要的东西,这是最接近于理解连接法律和弹性的适应性治理的方法。因此,Lebel等人(2006)认为适应性治理需要(1)良好治理的某些属性,即过程中的参与和协商、多中心和多层次的机构、负责任和公正的权威;(2)管理复原力的能力,即在多个尺度和跨尺度上发挥作用的能力、预测和应对不确定性的能力、设计制度以适应社会和生态环境的能力、发现和导航阈值的能力、整合不同形式的知识的能力以及保持生态和社会多样性的能力。尽管作者承认他们的发现是“试探性的”,但他们在几个案例研究中发现了将良好治理的属性与管理复原力的能力联系起来的证据,记录了这一点,

(1)参与建立信任,审议建立共同理解,这是动员和自我组织所需要的;(2)多中心和多层次的制度提高了知识、行动和社会生态环境之间的契合度,使社会能够在适当的水平上作出更有适应性的反应;(3)负责任的当局也追求利益的公平分配和非自愿风险,增强弱势群体和整个社会的适应能力(Lebel et al. 2006)。

在更广泛的治理文献中,向分布式、协作治理的转变被称为“新治理”(Lee 2003, Karkkainen 2004, Lockwood等人2010),它与自适应治理有许多相似之处,因此有助于我们理解该概念。Lockwood等人(2010)认为,这种向新治理的转变是治理中非正式的、非政府方面兴起的产物,因为相互依赖和互动的增加,以及公民在自然资源管理中更大的发言权的压力(Lockwood等人,2010)。与自适应治理类似,Lockwood等人(2010)将新治理描述为能够解决“以复杂性、不确定性、相互依赖性和资源、专业知识和知识的不足为特征”的问题(Lockwood等人,2010)。

在每一篇这些基础文章中,我们看到的不是一个狭窄的标准列表,这些标准必须被用来为适应治理的方法贴上标签,而是一种寻找治理的那些方面的探索,这些方面似乎最有可能导致适应过程和解决方案的出现和接受。研究的重点是在面对不确定性时管理共同自然资源时促进社会学习的手段(Pahl-Wostl等人,2007年),以及环境治理能力的演进。

还必须指出的是,适应性治理并不是自然资源管理的万灵药。通过将弹性和适应性治理的概念联系起来,我们得出结论:当系统很复杂时,适应性治理是合适的,例如,在多个管辖范围内;该系统面临高度不确定的变化,例如气候和其他类型的环境变化;系统正在接近一个潜在的阈值或政权转移,这可以从资源冲突的增加、稀缺程度的增加或阈值逼近的实际识别中得到证明。例如,列入物种、水质超标或基本用水不足。此外,正如在本专题的文章中会明显看到的,自适应治理的具体方法必须根据使用它的上下文环境进行调整。

特色:实用的全局性:整合法律、弹性和适应性治理

本专题的文章探讨了从我们对阿纳科斯蒂亚河、哥伦比亚河、克拉马斯河、中格兰德河、普拉特河和埃弗格莱斯湿地的社会生态系统的研究中出现的三个主题。首先,对不同流域的恢复力评估揭示了复杂社会生态系统适应能力的重要方面,以及变化驱动因素的相似性。其次,这些文章通过使用案例研究,不仅确定了适应性治理的出现,而且确定了其潜力,特别是导致这种出现的特征,为不断增长的适应性治理文献做出了贡献。第三,每个流域研究的重点都是法律在促进适应和设置障碍方面所发挥的作用,这为如何在高度监管的联邦体系中为适应治理奠定基础提供了相当大的见解。下面是与具体文章相关的每个主题的简要摘要。

区域尺度水系统的社会生态恢复力

评估以水为基础的社会生态系统的恢复力和适应能力是这一专题的三篇文章中出现的一个主题。第一种是由Gunderson等人(2017)提出的,探索了受变化影响的系统的三个轨迹,并指出在流域系统的每个轨迹中出现了不同方面的适应能力。在发展和稳定阶段,系统的适应能力由在特定生物物理限制内设计和建造的基础设施决定。也就是说,这些系统的设计和建造是为了将水文输入的极端情况(洪水和干旱)控制在基于降水和流量历史模式的特定设计限值内。从这个意义上说,系统的适应能力是被定义的,因此受到物理基础设施和操作规则的限制。当生物物理系统的极限被超越,导致危机和恢复时期,另一种形式的适应能力被揭示出来,这需要新的结构和规则,作为管理者和那些依赖于基础设施的人了解现有系统的极限。当突然和不可预见的社会或生物物理触发导致新的结构、制度、法律和社会协议时,所有的系统都经历了制度转移。政府与社会各层级、部门间跨尺度互动对适应能力的影响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流域研究表明,它们可能限制发展轨迹,但也可能在危机或小规模创新期间提供稳定;引发危机,但也可能促进复苏; and constrain system transformation, but may also provide windows of opportunity in which transformation may occur and provide the resources to accomplish these transformations.

有意促进适应或转型的最重要的挑战之一是无法快速获取系统弹性和管理评估中的不确定性。Allen等人(2018)利用在线调查工具和调查中的数据/信息探索了快速评估社会生态弹性的技术,以更明确地理解弹性评估中的权衡和不确定性措施。作者从利益攸关方团体获得了信息,包括政府、最终用户、机构/公共科学部门和非政府组织(ngo)的代表,用于六个案例研究盆地中的四个。作者没有寻求恢复力的绝对度量(Allen et al. 2016),而是专注于流域系统的相对恢复力,并发现利益相关者的反应揭示了不同部门群体在社会、经济和生态成分方面的权衡。他们提出,感知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性可以揭示有助于系统适应能力的心理模式。

Arnold等人(2017)采用了一种编码和分析案例研究中的次级文本的过程,揭示了四种一般的变化驱动因素:(1)自然的社会商品化,(2)人口增长和土地、水和技术的开发,(3)社会政治权力的行使和由此产生的不平等,(4)社会互动的动态,因为它们在冲突和合作、信任和不信任中发挥作用,以及围绕文化/精神信仰和实践的规范。

自适应环境治理

这一专题的一个关键主题是适应性环境治理的定义、描述和出现。Cosens等人(2017)将治理定义为政府和非政府对集体选择和行动的参与。作者指出,当前文献对适应性治理的紧急方面的关注忽视了政府的交叉、有意的作用,这种差距是案例研究中适应性管理和治理失败的一个主要因素。Cosens及其同事(2017)认为,适应性的环境治理需要灵活性和行动,而这是许多西方民主国家的重度行政政府目前所不具备的。作者通过案例研究表明,关注政府法律权威的三个方面对于消除障碍和增加政府对适应和转型的便利至关重要:(1)结构,包括多中心的司法权威和决策层次;(2)适应和促进参与能力的实施环境法规和管理;(3)通过重视合法性和问责制,提高机构行动接受更灵活执行的可能性的过程。

Craig等人(2017)补充说,此外,适应性治理必须通过适应全球环境变化所需的合法和公平的过程在实地发挥作用。作者探讨了对稳定性的期望和实现适应性治理的灵活性需求之间的紧张关系。

DeCaro等人(2017一个)承认全球环境变化,包括气候变化,正迫使环境治理体系变得更具适应性。beplay竞技他们认为,要使环境治理具有适应性,它应该:(1)鼓励合作解决问题,(2)获得社会的接受和承诺,(3)培养对变化和不确定性的信任和容忍。为了满足这些条件,治理应该被视为合法、可信和可接受的,同时满足人民对自决、公平和安全的需求。DeCaro和同事(2017b)也为适应性治理提供了制度和法律基础。他们的框架描述了多维度、多中心、自组织和新兴结构的法律基础,这些结构追求创新、社会学习和政治审议。他们(DeCaro et al. 2017b)也认为,这样的框架在现有的、自上而下的权威中心很难实现,但使用现有的工具来合法化和促进跨规模的自组织协调和协作是可能的。

法律在适应中的作用

项目的另一个关键发现是,法律决定了政府在适应性治理中的作用,它可以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它可以为适应性环境治理提供障碍和桥梁。Cosens等人2017年探讨了法律的作用,以说明:(1)法律决定了政府的结构,从而决定了决策的层次,从而决定了创新和情境化的机会;(2)实体法决定政府适应机构行为的能力;(3)法律可能影响各种利益群体的参与能力,特别是当它改变了利益相关者、资源使用者和其他利益群体之间的权力分配时;(4)可以利用管理政府过程的行政法来确保合法性,从而在面对不确定性时增加公众对灵活管理的接受度。

Craig及其同事(2017)专门探讨了政府促进适应性治理的最大挑战之一:需要平衡灵活性和稳定性。他们得出的结论是,对过程和程序(包括参与)的关注,以及增加实质性标准的使用(而不是规定如何实现这些标准的规则),可能会增加实质性灵活性的水平,从而在合法和公平的情况下运行,提供社区成功适应所需的心理、社会和经济稳定的必要水平。

Gosnell等人(2017)认为,《濒危物种法》等监管法律的应用可以打开一扇机会之窗,导致适应性过程的出现。这可以通过协作过程来实现,这需要克服零碎的遵从性并寻求全面的解决方案。

我们邀请读者继续研究专题文章中提出的论点,着眼于从这些高度发达的水管理系统中吸取教训,这些系统可能是技术最先进的,但在面对变化的条件时最缺乏弹性的社会生态系统。我们希望这些文章能促进讨论和话语,以提高我们在面对全球环境变化挑战时的集体适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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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这项工作是在适应性水治理项目下开展的,由美国国家社会环境综合中心(sessync)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 DBI-1052875)的资助下资助。作者要感谢SESYNC的Margaret Palmer和Jonathan Kramer对这个项目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也要感谢适应性水治理团队的成员,他们的工作反映在本期特刊的文章中,没有他们,这一努力就不可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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