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学与社会 生态学与社会
以下是引用这篇文章的既定格式:
Schl—ter, A., M. Bavinck, M. hadjimicmichael, S. Partelow, A. Said,和I. Ert—r。2020.拓宽海洋私有化的视角:跨学科的社会科学研究。生态学与社会25(3): 20。
https://doi.org/10.5751/ES-11772-250320
洞察力

拓宽海洋私有化的视角:跨学科的社会科学研究

1莱布尼茨热带海洋研究中心,德国不莱梅2德国不莱梅雅各布斯大学3.阿姆斯特丹大学阿姆斯特丹社会科学研究所,4挪威北极大学,5塞浦路斯尼科西亚塞浦路斯大学,6AMURE- IFREMER - Institut Universitaire Européen de la Mer (IUEM),布雷斯特,法国7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博加齐大学阿塔图尔克现代土耳其历史研究所

摘要

海洋私营化,即界定更专属的产权,正在以日益多样化的方式进行。由于更加密集和多样化的使用模式以及日益增加的可持续性挑战,这一过程很可能将持续到未来。我们认为,私有化的性质因海洋领域的不同而不同。我们区分了四个理想的典型领域:(1)资源,(2)空间,(3)治理控制,(4)知识,以及九个评估私有化的标准。我们将这些标准应用于海洋生物领域(从微生物到鱼类)的一些例子,以突出相似点和不同点,并为更广泛的分析奠定基础。我们在此的目的是为对海洋私有化采取一种平衡的、跨学科的观点奠定基础。我们的分析表明,私有化具有多个方面,不能全盘谴责或全盘接受。相反,它需要更细致入微的评估和思考。
关键词:海洋;私有化;产权;可持续性

介绍

海洋覆盖了地球70%以上的面积,但可以说仍然是人类私有化程度最低的资产。蓝色增长政策、新的经济机会(以及利益)、技术进步和政治都表明,海洋和邻近陆地地区的私有化将在未来加速(Arbo et al. 2018)。这些可能会产生损害(Bavinck等人。2017,Barbesgaard 2018)和收益(Kompas和Che 2005, Anderson等人。2011,Arnason 2012)。这样的过程发生在加速人为引起的变化的背景下,这本身就促使新的治理响应。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极有可能减少(Rockström等,2009年)。这将增加稀缺性,在历史上往往促进了私有财产制度的建立(Demsetz 1967, Ensminger 1996, Alston et al. 1999)。

我们认为私有化是一个将有价值的商品、空间和过程的独家产权转移给私人行为者(Eggertsson 1990, Bromley 1991)的过程,他们可以是个人、公司或非政府实体。很少有人研究海洋私有化与陆地私有化的比较。因此,我们制定了一个概念性的视角,使我们能够从广义上确定现象的本质。我们把私有化进程的规范性评估留到另一个场合,因为它将把我们带入价值、规范和原则的领域。

我们探讨与私有化相关的海岸和海洋的显著特征。然后,我们从多个学科角度提出了一套标准,以理解海洋私有化的潜在影响。我们认识到,海洋私有化的每一个实例都是独特的和取决于具体情况的。但是,从概念的角度来看,私有化的若干领域可以加以区分。我们强调了四个海洋领域:(1)资源,包括可再生资源(如鱼类)和不可再生资源(如矿物);(二)空间,如建立风电场、养殖场、海洋保护区等;(三)生物活性化合物专利等知识项目;(4)治理过程,如认证,或将保护管理外包给私人实体。

这些领域中的每一个都不可避免地包含了一系列的变化。因此,将诸如鱼类等海洋生物的权利私有化所带来的挑战比矿物开采所带来的挑战要多。此外,一些私有化进程跨越多个领域:例如,建立对某种特定资源(例如鱼类)的私人权利往往还包括空间方面(即某人获得在a或B领土捕鱼的权利),而且可能伴随着治理的私有化(例如,如果一个行业不仅获得捕鱼权,而且还根据其自身的规则管理一种鱼类)。因此,我们的领域可以说提供更多的分析而不是经验购买。但是,私有化治理、制定业务和可能的集体选择规则的权利(Ostrom 1990年)与其他类别不同。由于海洋的特性和不断变化的技术开辟了新的维度,空间私有化带来了特殊的挑战。后者尤其适用于知识,在知识中,遗传学为海洋的各个方面开辟了一个新的属性领域。

我们的例子主要来自人类对海洋生物的使用(从微生物到鱼)。因此,捕捞渔业属于资源领域,水产养殖属于空间领域,海产品认证属于治理领域,遗传物质专利属于知识领域。这些例子对于整个海洋领域来说并不一定是典型的,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以便进行更系统的分析。然而,这些示例确实提供了深入讨论这个主题的方法。我们根据九个标准来分析每个示例。

海洋私有化有什么特别之处?

与讨论产权有关的海洋的许多特征也适用于陆地领域。但是,这里所描述的方面在海洋领域特别突出,因此需要特别注意。

海洋最显著的物质特征是水的流动性。在流动性的背景下,生态系统边界波动,社会系统边界往往难以定义(Schlüter et al. 2013, Steinberg和Peters 2015)。不可能像围一块土地那样围起海洋,尽管GPS追踪器等现代技术确实可以更容易地定义空间边界和权利(Pauly等人2014年,Kroodsma等人2018年)。然而,许多海洋生物和物质随着水本身不断地跨越边界。海洋是司法管辖区之间的边界交叉的地方(van Tatenhove 2017, Schlüter等人2019,van Assche等人2020)。因此,它可以被描述为一个法律多元化的场所(Jentoft 2011),充满了关于权利和责任的混乱和斗争(Bavinck et al. 2018)。因此,许多私有化问题具有跨界性质,涉及多个社区、国家甚至多个大陆,而关于最适当的管理结构的重要问题仍未得到答复。

流动性与海洋领域中公认的第三空间维度有关(Van Assche等人,2020年)。毕竟,海洋空间是水平延伸的,但在水柱中也是垂直延伸的;因此,它不仅与空间有关,而且与体积有关(Steinberg和Peters 2015)。三维网格中某一物质的产权很容易干扰其他海洋用途。当然在陆地上也是如此,在陆地上,用于无线数据传输的空域或频谱增加了其他层次的产权。然而,外部性或相互依赖性的强度表明使用之间的非静态关系(Paavola和Adger 2005)在海洋中的强度往往高于陆地。

时间为海洋研究增加了第四个维度。斯坦伯格和彼得斯(2015)认为,海洋水域的“混乱运动”或“搅动”特征违背了简单的线性领土化方法。环境反馈循环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发生,因此很难让私人业主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普遍存在的危险是,海洋私有化导致私人活动造成的损害费用的集体化。

这三个方面必然导致空间、活动和生态系统服务之间强烈的相互依赖性(Craig和Ruhl 2010, Lebel 2012, Schlüter等人2019),这是建立原子产权时的一个障碍,因为那些针对系统特定资产的产权必然没有考虑到对其他人的后果、外部性,例如以污染的形式(Bromley 1991)。考虑到与陆地相比,海洋仍然存在着更高的监测和执行问题,这就更加严重了,这往往导致法律权利与事实上的权利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例如,纸制公园)。

最后,我们注意到海洋私有化与陆地私有化在历史上的重要区别。土地私有化是一个相对缓慢的渐进过程,它是伴随着向农业和工业等的过渡而发生的。因此,人类探索技术的可能性,以及对陆地上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不断发展。然而,利用海洋的技术可能性正在以更快的速度加速,这缩短了制度演变的时间框架。制度建设作为一种二阶集体困境,通常需要时间(Ostrom 1990),由于其固有的不确定性,容易出现错误和必要的重新调整。这表明,要立即将广义上的可持续解决办法列入议程、找到并达成一致意见是不大可能的。

说明海洋私有化方面的差异

为了理解和评估海洋私有化的趋势和特征,我们建议以下9个标准(见表1)。这些标准是从广泛的社会科学角度选择的,目的是提供一个超越学科和意识形态边界的整体评估工具。第一个标准与利益攸关方提出的私有化的“动机和驱动因素”有关。这些可能会嵌入更广泛的叙事或话语中。利益相关者是否指出了“公地的悲剧问题”(哈丁1968年),他们是否建议过度占用或过度污染的负外部性要求建立私人权利?商品、服务或条件的稀缺性是否增加了,从而推动了私有化?可能出现的租金和正在进行的投资是否会给私人行为者要求私有产权的强烈动机?上述驱动因素有时是相互关联的,不同的行为者可能有不同的动机支持或反对私有化。确定这些驱动因素可以帮助我们判断哪些治理问题需要解决(Yang等人,2009年)。

推动因素一般与私有化进程中的“行动者”有关;这是第二条标准。无论是大型私人公司、非政府组织还是国家推动更排他性的权利和私有化,都是有区别的。分析有关的不同行为者所掌握的权力的程度和类型,以及他们是否和如何使用权力,是了解正在进行的私有化进程的一个重要步骤。

第三个标准是物品的“物质性”(物理和生态特征和功能)(Vogt et al. 2015, Van Assche et al. 2017)。对非迁移物种、一段固定的海岸或一个地理上确定的海洋表面空间,建立和实施专属产权是比较容易的。将经常跨越生态和社会边界的高度洄游鱼类私有化更为困难。这一标准还指向了通常应用于环境经济学的商品的狭义特征,如排他性和竞争性。

标准四:私有化进程的“体制起点”可能非常不同。有些私有化将资产直接从公共领域剥离出去,因为以前没有人使用这些资产,或者没有人看到它们有任何价值。这可能与生物活性化合物有关,或者通过提供以前不存在的认证方案来赚取溢价。就沿海渔业而言,在国家干预和转让给更多私营实体之前,通常要先建立共同的产权制度。港口的私有化或MPA的运营是一个从国家向私人政权的转变。我们认为,私有化的起点是有影响的,例如在评估历史公正方面,或在与要实现的潜在效率收益有关方面。

还可以区分不同的“产权属性”。产权有多种形式,每一种都需要详细分析(冯·本达-贝克曼等,2006年)。例如,Schlager和Ostrom(1992)区分了进入权,例如,有权进入某一特定地区;撤离权,即从某一地区提取资源的权利;管理,即决定管理规则,并参与积极管理,例如鱼类;剥夺他人享受该资源的权利;异化,意思是允许将权利转让/出售给另一个人或实体。

私有化的起点也与标准六有关,即私有化某一特定资产的“体制方案”。出售一块海洋空间需要对法律进行调整,目前已经有了针对陆地财产的法律。它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建立在这些已经发展了几个世纪的早期法律架构之上。与此相比,建立了第一个可交易的鱼类配额制度。在这里,授予的不是财产权,而是提取某一特定商品的权利。通常,但并非总是,这种权利只授予特定的一段时间。为了交易,必须建立一个新的市场。当第一个个人可交易配额制度建立时,这种市场并不存在。因此需要进行许多体制创新。

私有化通常会产生“路径依赖”或更严重的锁定效应。这是第七条标准。当既得利益出现时,去私有化和回归更公共的财产制度往往会受阻。但是,不同形式的私有化之间的锁定程度有很大差别。拥有一定年限的私人许可与创造永久产权是不同的。一些私有化得到了其他机构、价值观和规范的大力支持,而另一些则只是松散的支持。在前一种情况下,逆转可能更难实现。

私有化会改变获取资源、商品和服务的途径,因此会产生“分配效应”(McCormack 2017, Partelow等人2019):标准八。谁是私有化的赢家和输家是从社会、经济和生态可持续性角度判断私有化的一个重要问题(Carothers 2010, Himes-Cornell和Hoelting 2015, Kokorsch和Benediktsson 2018)。社会背景也起着作用。在一个职业机会众多、福祉广泛传播的社会中发生的私有化与许多穷人强烈依赖共同海洋资源的过程不同。在第一种情况下,私有化可能解决可持续发展的挑战,而不会造成新的社会残疾。在后一种情况下,它可能会将大量的人排除在生计之外,还会带来新的社会可持续性挑战。

结合这一点和锁定效应,我们最终不得不分析私有化对“决策与民主”(程序正义;标准九;Knight and Johnson 2007, Menon et al. 2018)。私有化在多大程度上将过去的公共产品转移到私人领域,从而对社会决策过程的范围和内容产生影响?现在是谁在为特定资产做决策,这些人仍然是承担决策主要后果的人吗?

举例说明海洋私有化的四个领域

我们使用前一节中开发的结构来进一步描述私有化实践之间的差异,使用每个领域的示例。

资源:以捕捞渔业为例

捕捞渔业是私有化的一个主要例子。这个话题很有争议,不同学科的学者对其收益和成本存在分歧(Acheson et al. 2015)。由于渔业的环境危机,全球北方的许多政府都引入了排他性权利制度(Hannesson 2004, Mansfield 2004)一个, Olson 2011, Pomeroy et al. 2015)。对许多人来说,将捕捞权私有化是解决过度捕捞挑战的一个利落的办法(德卢卡2005年,科斯特洛等人2008年,克雷格和鲁尔2010年,惠特马什2013年)。然而,其他许多人则强调公共资源池私有化所产生的负面分配效应(曼斯菲尔德2004b, Knott and Neis 2017, Said et al. 2017),也强调了沿海社区社会功能产生的后果(McCormack 2017)。

建立更明确的渔业产权的表面动机和动力是扭转过度捕捞危机的雄心。通常被称为公地悲剧(哈丁1968年),遏制过度开采的必要性是渔业治理议程的首要问题,渔业私有化的讨论早在1956年就开始了(曼斯菲尔德2004年)b).

私有化的体制起点取决于所观察的渔业。在专属经济区(EEZ)范围内进行的沿海渔业往往有惯例使用权和各种形式的国家管制的历史。这些安排为国家主导的私有化创造了越来越多的空间,特别是通过引进个人可转让配额。随着渔业私有化的努力,我们现在在全球各地发现了各种规模和层次的体制体系。这包括在全球南部地区与国家投入法规相混合的传统保有权(Bavinck et al. 2005, Basurto and Nenadovic 2012),以及在全球北部地区更加法典化的安排(Hilborn et al. 2015)。后一种系统通过船舶许可证和许可证、总允许渔获量和itq运作;每个工具都显示出不同程度的私有化。例如,以限制可捕捞鱼类总量的TAC为例,各国政府将可获得的资源平等地给予数量有限的船只,从而限制了新进入者。另一方面,通过ITQs,资源被单独分配给船舶或企业,可以通过基于市场的治理系统购买/转让(Høst 2015)。

推动私有化的主要行为体通常包括:(1)管理当局,包括政府和区域组织,在多个级别上控制捕捞机会(Sumaila 2010);(2)寻求通过私有化计划克服可持续发展挑战的科学家;(三)养护组织;(4)期望从私有化中受益的私营企业。政治经济学在私有化计划如何启动和维持中起着中心作用(曼斯菲尔德2004一个).在许多情况下,这类系统是由国家发起的,目的是消除过剩产能,并“通过允许将减少投资的收益重新配置到更有利可图的活动中来提高利润率”(MacLachlan 1992:130)。因此,当局努力将资源分配给一个系统内最经济有效的群体,并阻止捕鱼竞争,从而有利于保护。

学者们批评itq的分配效应。在关于新自由主义和圈地政治的两个专题中,平克顿和戴维斯(2015)和平克顿(2017)展示了全球北部小规模捕鱼船队的问题是如何源于扼杀渔业社区生存机会的合理化努力的。为了使渔业部门在全球市场上更具竞争力,在产业结构的过程中,家族企业不断被公司取代(Walsh 2011);小规模船队经常被称为效率的异常和资本主义扩张的障碍(Sabau和de Jong 2015年)。这种政策使哈维(2003)之后被称为“剥夺积累”的过程合法化(Veuthey和Gerber 2012),创造了一种难以逆转的既得利益的路径依赖。小型渔业社区不仅被排除在生计之外,还被排除在管理渔业的决策系统之外(Gibbs 2009)。

空间:海鱼养殖的例子

虽然领土使用权有很长的历史(Johannes 1978年),但分配海洋特定空间的私人权利却是最近才出现的现象。然而,在某些地区,这种现象正在以如此快速和不受控制的速度发生,以至于许多作者将这种现象称为海洋或沿海掠夺(Franco等人2014年,Bennett等人2015年,Bavinck等人2017年,Hadjimichael 2018年)。海洋空间私有化通常与具有具体空间需求的新经济部门的兴起有关。例子包括近海风力公园、沿海旅游业、深海采矿或密集海水养殖;每一种都或多或少对可用空间提出了独占要求。在世界上许多地方,海水养殖是海洋空间私有化的最突出表现,符合我们对海洋生物的关注。

海洋空间私有化用于海水养殖的主要动力可能是为了获得投资租金。海洋空间的私有化使得对海洋空间的生产过程和使用有了更高的控制(Ertör和Ortega-Cerdà 2017)。

推动海洋空间私有化的主要参与者是私营企业,它们能够而且正在大力投资于新的生产方式。更大的公司更有能力推动海洋空间私有化,因为它们拥有影响政府决策的政治和经济权力,并通过垂直整合使生产更有利可图(Ertör和Ortega‐Cerdà 2019)。从国家的角度来看,通过提供安全的产权来帮助海鱼养殖业的兴起可能是一个有利的战略,因为该部门有助于创造就业和生计。然而,渔民组织、社区、非政府组织、地方政府和研究人员抱怨,因为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Hadjimichael et al. 2014, Ertör和Ortega-Cerdà 2015)。这与海洋空间私有化对决策和民主的影响有关。

制度起点通常是国家分配海洋养殖区,并在特定时期租赁。因此,原本属于国家管辖范围,但通常在开放获取财产制度下使用的海洋空间,被转变为私人财产制度。在这种制度背景下,尽管产权往往不是永久分配的,但水产养殖公司获得了10至50年的独家使用权(粮农组织2010年,2018年,欧盟2016年)。在租赁期内,海水养殖经常通过沉积、富营养化和营养富集的增加造成环境变化(Holmer等人,2008年,Perdikaris等人,2016年),以及对其他用户的负外部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与租赁计划结合,可能会产生责任问题。利用海洋区域的制度和社会经济路径依赖性也会产生。海洋空间的其他使用者,在目前沿海地区密集使用的情况下,往往流离失所。经过这么长时间的调整,区域经济适应了新的情况。

海洋空间私有化可能导致货物和有害物品分配的不平等(例如,污染;(Huong and Berkes 2011, Galappaththi and Nayak 2017)。海水养殖往往导致渔民被排除在渔场之外(Said等人,2017年)。非海鱼养殖用户往往受到鱼饲料或包括抗生素在内的化学品造成污染的生产外部性的影响(Ertör和Ortega-Cerdà 2015)。此外,养殖鱼类和逃亡者的疾病可能会对所有共享相互关联的海洋空间的人造成一定程度的风险。由于水的流动性,这些影响在海洋领域尤其强烈。

虽然在许多地方,海洋空间私有化需要公开协商,但这种协商并不总是反映参与和民主的决策过程。必须考虑不同程度的影响力、获取信息和知识的机会以及组织能力(hadjimicmichael等人,2014年,Ertör和Ortega-Cerdà 2015年)。海水养殖和必然相联系的私有化形式有时会带来好处,但是,由于海洋的特点和所观察的特殊生产过程,预防是适当的。鉴于各种复杂的因素,需要作出谨慎的权衡。

知识:海洋专利实例

知识权利在海洋领域的重要性正在增强。随着海洋研究投资的增加,确保这些投资的需求(以及为投资创造初始激励)也在增加(Arrieta et al. 2010)。因此,相对于生产过程(例如水产养殖或深海采矿)、数据(例如关于船只、鱼类、洋流或风的数据)和新生物,知识变得很重要,这些新生物的发现可以在专利的帮助下获得租金。由于海洋专利的数量呈指数级增长(Blasiak et al. 2018),因此必须予以考虑。

一般来说,专利有助于确保公司在寻找新的市场机会方面的投资,为确立这种权利提供了动力。因此,那些已经拥有必要技术并希望获得潜在有价值创新的权利的大公司通常是推动海洋领域知识私有化的角色。Blasiak和合作者(2018)计算出,一家公司(巴斯夫)注册了全球基因专利中所有海洋序列的47%,超过了其他220家公司共同拥有37%的专利的份额。大学和他们的商业化合作伙伴拥有剩下的。令人惊讶的是,98%的专利序列都是由来自10个国家的公司注册的,所有这些公司都属于全球北方(Blasiak et al. 2018)。专利的这种集中与海洋领域的重要性以及只有少数公司能够满足在海洋领域经营所需的技术先决条件有关。

如果为新知识(例如基因序列)授予专利,那么制度的出发点是开放获取或公共领域。海洋生物的专利申请与其他生物的专利申请没有太大区别。因此,可以广泛地获得一份机构汇编。然而,这带来了有争议的路径依赖。毕竟,尽管公众舆论倾向于接受音乐和电影以及技术创新方面的专利和版权,但它与生命形式方面的专利不同,人类基因组专利和种子专利主导着辩论(Ossorio 2007)。正如一位作者所说:“生物技术”[…“使殖民和控制自治、自由和自我再生的事物成为可能”(Shiva 1994:154)。关于这类专利的伦理争论持续存在,并一直延续到海洋领域。

由于海洋遗传资源(MGR)所创造的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尚未实现,因此分配问题是推测性的,但确实值得注意。MGRs与种子材料等其他生命形式的专利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们的不显著性。海洋生物技术公司向公众提供了一种隐藏的生命形式。通常没有与之相关的传统知识;因此,只有当产品进入市场时,访问问题才会成为一个问题。

即使获取和利益分享协议得到实施,也有进一步的分配问题需要考虑,例如在反公地中被描述为使用不足(海勒2013年)。在这种情况下,拥有战略产权的个人或公司可能会妨碍他人使用有价值的资源。这可能会阻碍新的、潜在的重要药品的生产或更便宜替代品的开发。

如前所述,与MGR相关的知识存在巨大的不对称和权利集中,而且在许多领域也缺乏对此类权利的共识。这强调了促进决策和民主的包容性机制的重要性。

治理:认证的例子

私人治理的动机和驱动力通常是针对国家未能实现社会目标而制定的(Cashore等人,2005年,Auld和Gulbrandsen 2010年,Foley和McCay 2014年)。国家的不足造成了制度上的空白,在这种情况下,私人行为者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跨界监管的需要、融资/能力的采购或所需的效率提高来制定新的制度规则。可以确定新兴私有化的两个重要机制。(1)国家或社会认为私人行为者在管理资源或整个生态系统方面更有效,因此将某些治理权利,如MPA、鱼类资源或石油储备的管理,移交给不同的私人行为者;(2)私人行为者创建新的和以前不存在的机构,如认证计划。由于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渔业部门和鱼类市场,我们用它来举例说明私有化治理是如何在这个部门出现的。

在渔业方面,有人认为州政府在很大程度上未能为可持续渔业提供有效的制度解决方案(Wilson 2010, Pauly和Zeller 2016)。海洋的重要性(例如,物种的流动、流动性)造成了政府间管理的困难。在缺乏效率或体制透明度(即紧急或不明确的反应)的情况下,在公众中建立合法性(即可信和充分的程序)可能很困难;Gupta 2008, Auld和Gulbrandsen 2010, Wilson 2010)。与此同时,消费者对可持续海鲜产品的需求有所增加(Sampson等人,2015年,Bush和Roheim, 2019年)。在这一空间中存在着制度上的空白,这是私人组织获取投资和发展替代治理解决方案的制度能力的起点,以补充国家的治理努力。

有各种各样的认证计划,但最大的是海洋管理委员会(MSC)。因此,我们的分析基本上就是借鉴了它。这是一个恰当的例子,说明一个组织用主要复制和改编自森林管理委员会的机构曲目来填补空缺。它开始于一个主要的民间社会行动者——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一个非政府环保组织)和联合利华公司(私人公司)。MSC为填补这一空白而建立的产权属性是集体选择和认证(即管理)自愿参与的渔业的操作规则。市场机制被用来通过供应链来鼓励渔业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例如,价格奖励或供应方面的渔民的全面市场准入和多样化的产品,就MSC而言,这现在还需要一些超出国家规章的生态标准,从而增加某些消费者的产品价值。

制度上的空白是认证计划作为私人治理形式出现的机会。Gupta(2008)和Auld和Gulbrandsen(2014)将认证方案称为通过披露的治理。虽然披露的往往只是标签本身;要获得进一步的信息,消费者必须搜索、想象或相信它的含义。进一步的例子包括水产养殖管理委员会、公平贸易、道德或有机认证计划。认证方案是否真的在推动社会走向可持续性是一个开放的问题(Jacquet et al. 2010),需要进一步研究程序和分配效应,以及路径依赖和对民主决策的影响(Partelow et al. 2019)。

私有化海洋治理即使被框定为社会问题的制度性解决方案,也需要进行批判性分析,因为它会影响更广泛的可持续性概念(Partelow等人,2019年)。需要考虑路径依赖性,即过去的治理在很大程度上为未来的治理设置确定性属性,并且维护路径的成本比更改的成本低。私人,而不是国家行为体,建立治理重要可持续性问题所需的能力。

最终,私有化消除了公共领域的决策权,脱离了西方/北方对民主进程的传统概念化,但也走向了西方/北方以市场为基础的解决办法,鼓励个人和团体更有效地提供商品和服务。当决策权完全掌握在一个知名的、值得信赖的环保非政府组织手中时,公众的意见可能仍然是有利的,但如果是一家大公司掌握了控制权,意见可能会产生分歧。

私人决策的分配效应可能并不符合所有的社会目标。例如,市场驱动的认证计划将选择可持续性的权力交给了市场。如果消费者愿意,或者如果他们负担得起,他们可以购买更可持续的产品(Partelow等人,2019年)。认证也增加了生产者的成本。在渔业中,只有大规模经营才能负担得起认证程序或具有管理能力。占全球渔获量约50%和渔业生计约90%的小规模渔业(Kurien 2015年)通常无法参与,因此在价格溢价和市场准入方面处于不利地位,尽管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小规模渔业往往被认为在生态、经济和社会方面表现得更可持续(Smith和Basurto 2019年)。

比较私有化的多样性

根据九个标准(见表2),讨论的四个私有化例子彼此之间有何不同?目前的一套标准如何帮助我们获得一个全面的框架来审查私有化进程?推动私有化的动机、驱动因素和行为者(标准1和2)似乎是密切相关的。对渔业来说,要克服的主要挑战是过度开采的问题。这意味着提出私营化是为了解决可持续性的挑战,尽管如上文所述,有权势的行动者利用私营化进程把其他人排除在使用资源之外。对于海鱼养殖业,我们确定私有化的主要动力是确保私营部门的投资。确保这些权利显然需要国家作为一个重要的盟友。为海洋生物申请专利是私人行为者的强烈动机,这样他们就可以从投资中获得潜在的租金。然而,必须指出的是,拥有蓝色增长雄心的政府机构经常努力促进私人活动。就认证而言,一方面是公民社会行动者,他们意识到国家无法应对某些可持续性挑战,另一方面是私人行动者,他们看到了通过产品差异化赚钱的潜力。

重要性(标准3)在每个案例中都起着重要作用。由于海洋生物的漫游性质,在渔业中ITQs并不像在海水养殖中那样将鱼类私有化,而只是拥有收回一定数量鱼类的权利,以及这可能对种群维护和供应产生的所有影响(Bromley 2016)。权利的可转让性,如知识产权咨询的情况,据说有助于将权利分配给经济效率最高的生产者;然而,它也允许投机行为的发生。由于海洋空间的三维性和水的流动性,海洋空间的私有化比陆地空间更加困难。它对其他各方产生了强烈的影响,可能是由于污染的外部影响,也可能是由于排斥了在私有化之前在同一或密切联系的空间从事其他活动的行为者。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海洋生物的专利基本上集中在少数人手中。这主要是因为能够获得这些知识所需要的物质和技术条件。认证的出现是因为海产品价值链的国际性以及政府未能以可持续的方式对其进行监管。市场方在确保可持续性方面是否比政府行动更成功还有待观察(Costanza 1999)。

开放海洋捕捞渔业的体制起点(标准4)最近是或仍然是开放获取。对许多沿海渔业来说,私有化往往意味着与习惯法的戒律发生冲突(Bavinck 2005, Cinner 2005)。这与海鱼养殖中出现的规则不同。这些权利是在一个高度动态和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出现的,在这个市场中,有实力的参与者希望获得大笔投资。海洋领域出现的私权往往不同于陆地领域的私权,因为只颁发特定时期的财产许可证。后者对所有者可能具有经济优势,因为水产养殖可能会留下退化的环境。一旦许可证期限结束,损害就需要由社会来处理。通过专利将海洋知识私有化非常类似于将任何知识私有化;从这个角度看,不需要新的机构。私人治理认证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社会可持续性的野心,另一方面是因为制度上的空白。 There was a need for regulation, and this void was filled by private actors.

在给出的四个例子中,私有化的属性(标准5)是不同的。捕捞配额是赋予那些拥有配额的人获取和提取资源的权利。如果是可交易配额,就有权出售。对于海鱼养殖,进入和使用空间的权利是私有化的,不包括其他人对这一海洋区域的任何权利。该地区的管理权授予了一个私人业主。在许多地方,饲主仍然有权按自己的意愿向环境中添加任意数量的饲料、粪便或抗生素,尽管这可能对他人造成当前或长期的影响。在其他地方,更多关于私人权利的规定已经形成。对于专利来说,私有化知识的未来用途和价值尚不明确。私有化属性可能会阻碍反公地意义上的未来发展(Buchanan和Yoon 2000)。治理的私有化将不同的属性转移到私人手中。 The certifier determines what sustainability means and how it is measured; from this perspective, the operational rules are privatized. Also, the rules on how to set the rules, so the collective choice rules are in the hands of the private certifier.

鱼类私有化现在利用了几十年的经验和关于如何分配、交易权利等的扩大的体制储备(标准6)。这与海水养殖不同,因为这是海洋空间中相对较新的现象,任何制度的影响还没有很好地理解。专利是一个完善的领域,但在海洋领域几乎没有经验。通过认证实现治理私有化也是最近出现的现象。然而,作为认证的私人治理已出现在许多经济部门,从而允许共享机构蓝图。

渔业中的路径依赖(准则7)通常在向用户分配配额时出现。它们通常以历史捕获物为基础,从而在该领域保持某一类行动者。在海水养殖中,存在聚集效应;一个专门从事水产养殖的地区往往能吸引更多的产量。海洋知识专利与任何其他自然资源专利遵循相同的路径,可能有相同的缺点,例如种子专利。然而,海洋生物的专利通常与传统用途并不冲突。新的认证机构建立在其他许可计划的基础上,因此可能是路径依赖的。如果私人行为者进入这个行业进行管理,他们就会创建组织和结构,很难想象他们会轻易地将这些转交给一个超国家的组织。然而,如果各州出台了和认证计划一样严格的规定,或者如果没有人愿意再为认证过程支付额外费用,那么私人州长就会过时。

消极的分配影响(标准8)在渔业和海水养殖方面最为明显。渔业资源和海洋空间的私营化倾向于剥夺那些经济能力最低、有时有更大生计需要的人的权利。它还倾向于将产权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海水养殖往往带来高风险,社会中更脆弱的人更无力应对。专利可能会给某些版权所有者一种地位上的权力,这使他们能够赚取更高的利润率。认证计划往往成本高昂,而小型和贫穷的渔场往往负担不起。这将他们排除在某些高端市场之外。认证也意味着只有有购买力的人才能持续消费。

捕捞配额往往将决策权(标准9)从渔民的餐桌和社区大厅转移到公司会议室和科学家和决策者的办公室,这些办公室往往位于远离捕捞活动的地方。海鱼养殖是一项重要的投资,它为投资者创造了强大的既得利益,使机构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由于大量的知识不对称,海洋生物的专利掌握在极少数行为者手中。这些知识不对称可能会对规则的设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如果很多东西都不了解,怎么能确定规则呢?通过认证的治理私有化将集体最基本的权利转移到私人领域,即治理的权利。认证者是否比国家或之前的任何社区应用更民主的集体选择规则,由私人认证者自行决定。

结论

我们首先注意到,海洋私有化进程,从界定更专属的财产权的意义上说,是普遍存在的,但在学术文献中没有得到充分的揭示。因此,我们的目的是确定可以作为评估这一现象的基石的标准。

我们首先审查了海洋环境的特殊特征和私有化进程的可能影响。我们注意到在海洋领域特别明显的三个方面:(1)海洋的流动性及其四维性质,这造成了使用者之间的其他相互依赖模式;(2)海洋生态系统的规模和流动性最常导致第一,社会-法律边界的交叉和重叠,第二,直到(私人)活动的相互依赖性或外部性被观察到为止的时间延迟;(3)人类殖民和随之而来的私有化步伐的加快,给了更少的时间来形成合适的制度结构。这些方面以多种方式影响私有化进程,但在很大程度上表明需要采取预防措施。

我们提出了一套九项标准,以便以系统和更全面的方式对海洋私有化进行评估。这些标准来自社会科学学科的结合。作为概念的证明,我们将这些标准应用于四个分析领域的突出例子,并将我们自己局限于海洋生物领域。

讨论表明,私有化进程在非常不同的领域有优点和挑战。有些可能会带来巨大的生态效益,但可能会付出巨大的社会代价;对其他人来说,情况可能正好相反。有些可能会带来可怕的后果,因此,应该避免或以实质性的制度创新为条件。其他方法可能对上述大多数标准有益。无论情况如何,对私有化进程的评价应该是全面和彻底的,要考虑到多方利益攸关者的观点,并通过详细了解相互关联的各个方面。

现在应该就私有化的可取性作最后的评论。为了全面了解和分析揭示海洋领域产权变化过程的所有优点和缺点,似乎应该从广泛的观点出发,对多个方面进行仔细分析。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通过一套全面的标准来诊断这些过程。跨学科的努力是为了克服文献中关于私有化的讨论所造成的僵局,这种僵局要么将私有化视为拯救,要么予以谴责。接下来的步骤可以把这套标准进一步发展成一个适当的框架,以便有系统地分析私有化进程。一个框架可以作为一种工具,以增进对制度的了解,帮助社会从价值的角度评价私有化的进程,并了解走向理想的产权结构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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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本文基于COST行动CA15217——海洋可持续治理——挑战、选择和科学的作用,由COST(欧洲科技合作)支持。我们承认我们在这一行动中进行了非常富有成效的讨论,使我们能够进行合作。尤其要感谢安娜
卡塔琳娜·霍尼奇,她热情地领导着这次行动。本文基于我们在许多研究项目中的经验,在这些项目中,我们与许多从事海洋工作的人和来自海洋的人进行了互动。感谢他们所有人,与我们分享了他们的经验和想法。

数据可用性声明

作为一篇见解性论文,论文构建的相关数据是文献,根据良好的科学实践适当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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